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信息

2024-06-05 02:04:57发布    浏览103次    信息编号:7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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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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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郑勤电话: -,电话: -

郭晨璐TEL:0571-

前言

本标准的全文为强制性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理,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控制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现有的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自20XX年XX月XX日起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有关规定。各地根据本地区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控制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当国家修改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或者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时,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协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废水排放者以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向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中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7484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测定重量法

GB/T 11907 水中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91 地表水及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中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氰化物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中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中氟化物的测定氟化物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中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中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保存与管理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南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范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中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中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中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

HJ 700 水质中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中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总则

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太湖流域实施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

利用电解作用在零件表面沉积一层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除油、除锈、酸洗等)、金属层的镀覆、镀后处理(钝化、除氢、封孔等)。

3.2 化学转化膜

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面原子通过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一层附着力良好的化学转化膜。化学转化膜技术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 化学镀

又称化学镀或自催化镀,是在没有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利用适当的还原剂将镀液中的金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在零件表面的电镀方法。

3.4 单层电镀

通过单一电镀工艺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5 多层电镀

进行二次或多次电镀,使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多层镀层的工艺。例如,当钢件镀上保护装饰铬时,在镀铬之前必须镀一层中间层。

3.6电镀污水处理装置

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污染单位,包括专业电镀公司和具有电镀工艺的公司。

3.7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并设有对电镀工业污水排放单位废水进行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该处理设施不得混合其他行业废水。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污水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含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包括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级别应当达到二级及以上。

3.9 直接排放

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位移

生产设施或企业在企业法定边界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各类排放废水(如工厂内的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工厂锅炉和发电站排水等)。

3.12 每单位基准排水量

规定了生产电镀件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用于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及其他区域,按区域实施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太湖流域区域按照《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蜀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钱塘江流域以外的区域)。

4.3 其他区域,除太湖流域以外的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现有和新建电镀污水排放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遵守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污水排放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遵守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2 自20XX年XX月起,其他区域现有的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应遵守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实施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要求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5.2 标准限值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见表1。

5.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时,应当将实测的水污染物浓度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放体积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 基准排放浓度折算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及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当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可能适用不同行业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以混合方式处理排放时,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水排放浓度: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排放至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

电镀废水排放者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协商确定表1中第1至第20项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

——电镀废水分类不应局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前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综合废水等;并应满足第一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满足车间或生产设施出口排放标准,以及总出口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和含氰化物废水时,必须通过专用管道收集、输送并单独处理;其他难处理、易络合重金属等污染物也应当通过专用管道收集、输送,并根据需要进行预处理。

5.3.2 排放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电镀排污单位将电镀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具备一定的处理该电镀污水的技术和能力并保证其达标排放时,可以根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商定表1中的协商指标。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放口标志。

6.1.2 电镀废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相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现有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1.4 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的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指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进行。

6.1.5镀件镀层面积的验证应以法定报告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量范围。

6.2.2 测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当废水中氯离子浓度超过/L时,应将废水稀释或采用HJ/T 70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在适用性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本标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合规性评估

7.1采用人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取得的监测结果如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判定为超标。

7.2 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出的有效日均浓度值(pH值除外)若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则应判定为超标。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值应按照HJ/T 355、HJ/T 356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污染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落实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 非正常或特殊工作条件下的符合性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实施与监督

8.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8.2 企业负责执行排放标准,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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