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 2006/66/EC:减少有害电池产量,提高回收率

2024-06-04 00:09:32发布    浏览46次    信息编号: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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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 2006/66/EC:减少有害电池产量,提高回收率

电池指令 2006/66/EC 是欧盟为减少危险电池和蓄电池的生产、提高旧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率、增加电池和电池废弃物的收集和再利用量而制定的一项电池法规,涵盖所有电池类型(成员国安全和军事装备用电池、航天用电池除外)。该指令仅适用于含有多种镉、汞和铅的旧电池,而其适用范围则有所扩大。

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携带汞含量超过0.005%的电池(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携带便携式电池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和无绳电动工具用的电池除外)。

(2)市场上消费的所有电池均需回收利用,回收率2012年9月应至少达到25%,2016年9月应至少达到45%。

(3)到2011年电池回收率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电池至少达到65%,镍镉电池及电池至少达到75%,其他电池及电池至少达到50%。

(4)需要通过以下方式告知最终用户:

利用宣传品告知用户电池或电池中所含物质对环境和人体的潜在影响,以及废旧电池的收集、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获得信息;

电池上的视觉标识应包括以下信息:回收符号、电池或电池芯容量、化学符号 Hg、CD 和 Pb(如果汞、镉和铅分别超过 0.005%、0.002% 和 0.004%)。

(5)电池制造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上投放电池的所有制造商)必须承担回收和处置的成本。如果电气或电子产品配有电池,则制造商也被视为电池制造商。电池制造商必须在其投放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电池CE认证意味着电池已经符合欧洲电池指令的主要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制造商认证,允许进入欧盟市场销售。

电池指令中对有害物质的要求:

(1)禁止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电池组(自2015年10月1日起,汞含量低于2%的纽扣电池豁免);

(2)禁止销售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和电池芯,但用于应急和报警系统除外,包括应急灯和医疗设备(无线电工具自2016年12月31日起豁免)。

(3)新电池指令扩大了原有的禁令范围,禁止在市场上投放便携式电池和含镉超过0.002%的电池以及含镉的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2016.12.31。

(4)新指令还禁止销售按重量计含汞量低于2%的纽扣电池。该禁令将在该指令生效后21个月内适用。(有关电池指令的更多信息,请联系迈科检测)

其他国家实施欧洲电池指令 2006/66/EC 的情况

欧盟成员国必须在 2008 年 9 月 26 日之前将欧洲指令 2006/66/EC 转化为国家法律。在开始销售其产品之前,各个国家的电池制造商必须在相应的电池收集系统或主管部门注册。为此,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收集计划。例如,在德国,这就是联合电池回收系统 ()。

然而,欧洲电池指令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公司必须遵守每个国家关于电池和蓄电池进口和贸易的具体国家法律。不幸的是,这也意味着注册过程也因国家而异,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为每个国家单独注册。没有一个欧洲范围的注册机构。

除此之外,许多欧盟成员国的电池指令还要求 - 除了注册之外 - 还必须定期报告销售数量并确保以环保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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