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铝镍催化剂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2024-05-25 03:06:02发布    浏览84次    信息编号:72832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废铝镍催化剂 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

7起案件被依法严惩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聚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

共同特点形成联合力量打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发布了7起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共同特点,以常见、多发领域和环节为切入点,都体现了三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破解案件侦破难点的经验做法。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力图通过总结分析每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推动执法司法办案水平的提高。7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违法处置废旧铁桶污染环境案;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违法处置废旧桶污染环境案;江西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违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以及重庆市永川区吴某建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记者了解到,针对长期存在的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涉及面广、侦破难、治理慢的问题,三部门自2020年起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非法收集、使用、处置废矿物油和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犯罪。2021年,三部门将重点污染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纳入打击范围,2022年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数据造假行为纳入专项行动。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600余件,涉案人员1.8万余人。 全国生态环境部门查处涉及危险废物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1.8万余起,罚款近17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3071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件不仅涉及废铝灰、废弃桶、废铅蓄电池、含油泥浆等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常见多发领域,还涉及“洗矿洞”、药化企业副产盐等犯罪,多数聚焦个案背后的行业问题,对增强群众法治意识、预防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下一步,检察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扎实细致地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集团化、专业化、链条化重大案件的指导,加强会商协作,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难题,对环境污染犯罪做到“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管”。

依法严厉惩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

典型

目录

一、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2.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3.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清坑污染环境案

4.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五、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6.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七、重庆市永川区吴某建等8人非法倾倒油泥、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

利用互联网平台跨省治理铝灰污染案例

【关键词】

铝灰网上货运平台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基本情况】

被告人蔡某喜为无资质废物处理人员,发布货运信息,组织倾倒铝灰。

被告人靳某飞,浙江省三门县村民,非法运输、处置铝灰。

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是一家铝冶炼厂的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强等三人为存放铝灰的船厂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及4名未起诉人员是倾倒、填埋铝灰的责任人。

另外还有27人未被起诉,其中包括铝冶炼厂的加工工人和卡车司机。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设4处废铝冶炼加工场所。铝冶炼过程中加入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靳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委托其非法运输、处置3000余吨铝灰。靳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在三门县靳某船厂、太某船厂、滨海城3处废弃场地。2020年12月,太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靳某飞处置未果,便通过网络联系了从事废物处理生意的蔡某喜。 李某强明知蔡某喜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仍将铝灰以每吨300元的价格交给蔡某喜处理。蔡某喜联系上李某等当地人员后,通过“云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信息。随后,58名货车司机接单从平台运走了58辆载有约1897吨铝灰的货车,从台某船厂运走。除15辆货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外,其余43辆货车被非法倾倒填埋在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造成运输、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往江苏倾倒。该局立即展开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场土壤、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船厂铝灰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处置量达到“三吨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该局随即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侦查。

现场填埋场的铝灰

铝灰被倾倒在现场

浙江省选派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骨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分赴上游废物生产地、中游存储地、下游处置地收集证据,追溯涉案危废来源,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工作。专案组积极对接江苏、山东倾倒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调开展证据收集工作。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集中存储地和转移起点,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办案组经多方协调,推动相关地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办理。 侦查结束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将蔡某喜等4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截至2021年3月底,江苏、山东、浙江6个地级市倾倒填埋的铝灰、10处倾倒填埋场、3处堆存场均已运回三门县进行安全处置,共处置涉案铝灰(含土壤、废水)8226.09吨。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之初受邀参与案情讨论,通过深入分析铝冶炼厂废弃物产生原理,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办案思路,建议对所有点位抽取样品进行司法鉴定,对未认定为危废的点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进一步追查。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协商,帮助追回起诉前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涉嫌收运、堆放、处置、倾倒铝灰、源头产生垃圾等严重犯罪的18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依法建议缓刑;货车司机等22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不大的,相对不予起诉;9人因对其处理的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疑问,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不予起诉。 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至一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罪行较轻,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获准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无一人上诉。

【典型意义】

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抓手,精准打击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当地人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并在“云某某”货运平台上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到3省6市。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跨省市、范围广泛,难以溯源核实和查清全部填埋点。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充分发挥讯问侦查、侦缉抓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在查处过程中,充分利用侦查提取的客观证据,迅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精准打击犯罪。同时不放过任何一个污染点,运输与治理同步跟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

2.推动垃圾源头和货运平台行业治理。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铝冶炼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铝灰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垃圾产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和规范铝冶炼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以清堵结合为主,在垃圾产地市辖区范围内开展铝灰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做到“学以致用”,一座年处理能力达4.5万吨铝灰的集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很快建成,达到“办一案、治一地”的效果。 检察院还就“云某某”货运平台监管缺失问题提出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完善货物网络审核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违法货物通过网络运输。

案例 2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

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深挖危废铁桶线索 规范危废处置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刚等7人是一家收购、加工危险废物铁桶加工车间的业主。

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为倒卖危险废物桶的“桶贩子”。

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是“毛板”的买卖人。

被告人门某鑫等三人是危险废物铁桶加工场地的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明知将装有化工原料、机油等危险废物的铁桶加工成“毛板”会污染环境,仍从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处在江苏、山东等地收购装有机油、化工树脂溶剂、苯类物质的废旧铁桶,并在山东潍坊、淄博、东营交界处一僻静区域租用门某新等2名被告人的废弃庭院和闲置房屋,雇佣工人将收购的危险废物铁桶劈开、压扁后加工成铁板,再卖给天津、山东潍坊的傅某喜等5名被告人进行二次清洗,最后卖给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铁桶共计800余吨。 加工过程中,上述人员使用化学清洗剂将桶内残留物冲洗或焚烧,在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桶内的余油、废油及残留危险品随意倾倒,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污染土壤中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17种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

非法运输危险废物桶

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桶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在牵头开展危废大排查整治时,发现辖区内有一小作坊正在劈滚废铁桶,地上到处都是油污。经初步侦查,认定为危废,并涉嫌污染环境,遂将案件移送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局调集200余名警力,协同作战、多点出击,理清、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全面掌握证据,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力量将刘某刚等主犯及骨干成员抓获。

针对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事实查明、采样认定难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件分析会,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基础上达成共识,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被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毒性),未与危险废物铁桶进行物理隔离且受到污染的一般铁桶也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危险废物铁桶的购买者、销售者应当认定为共犯。考虑到上述人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正犯。作业场所的出租人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共犯。对于取样、鉴别危险废物有困难的场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联合取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指派专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鉴别证书。 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建议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采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并建议对涉案窝点、车辆、人员、企业等进行严查。

为尽早发现、打击此类犯罪,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违规销售危险废物包装桶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涉案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治安建议函,要求产废企业改进危险废物贮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管控和再利用。为推动强化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下发检察建议函,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包装桶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理。 与此同时,青州市公安局、检察院、环保局三个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该案以刘某刚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提起公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等,青州市检察院建议对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宣判后,刘某刚等4人以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注重以点带面,坚持深挖拓线。危险废物违法处置往往涉及生产、销售、收购、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本案的成功破获,源于在危废大排查整顿中发现的一条“洗桶滚板”犯罪线索。通过沿线深挖,将危废桶流出企业、“拆桶”作业、运输司机、“洗毛板”犯罪四级黑色链条串联起来,成功锁定违法产废企业,从而以一桶带动一连串案件,最终摧毁了这张“立足”潍坊一带、“覆盖”山东省、“辐射”全国7省的大规模非法处置废弃包装桶犯罪网络。 一举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揭露危废包装桶处置“潜规则”,真正做到了深度彻底打击。

2.注重源头管控,筑牢环保“防火墙”。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出具检察建议书、公安建议书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规范整改。同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案例释法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认识,依靠群众共同防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3

夏某江等 5 位来自北京市密云区

洗坑环境污染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罪、非法采金罪、洗洞罪、废弃矿山洞穴管理罪

【基本情况】

被告人夏某江为清洞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和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为清洞活动的受益人,协助夏某组织清洞活动。

被告人李某璐为洗洞活动的投资者和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富为清洞活动的负责人和受益人。

矿井底部的碎石(用选矿溶液冲洗后留下的痕迹)

利用自然地形在矿洞内修建水库,溶解金选矿药剂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工作期间,了解到该处有一废弃的金矿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采金,该矿洞已废弃多年。为牟取利益,夏某江联系熟悉矿业的被告人王某商谈。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废弃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王某联系投资人及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采金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鲁投资购置开采所需设备及物品,并找到被告人陈某富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 2020年7月至8月,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鲁、陈某富等就合作方式、投资金额、利润比例等达成一致,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形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将以有机氰化物为主要成分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洒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砾石中,进行非法采金(俗称“洗洞”)。全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导致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缝和矿山底部土壤中。检测显示,洗洞废水中含有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严重污染了山体裂缝和矿山底部土壤。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废弃矿山查获3名非法采金人员,收缴采金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的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就污染环境、非法采金违法事项开展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指导、证据固定等工作中全程给予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关于非法采矿,经调查,现场查获的活性炭是采金获得的半成品,其中含有约115.45克金(Au)金属,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液中含有总氰化物,浓度范围为51.6-218毫克/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0.2毫克/升的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但由于现场查获的金矿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并标有“有机环保”字样,犯罪嫌疑人辩称洗洞工艺无毒。矿山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为有毒物质,成为作案重点。 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淘金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要求,提出了侦查鉴定的基本内容和需要具备的鉴定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医科学技术鉴定所作为本案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废水对水生生物有毒性,急性类别为I,属于毒性物质。虽然作案人使用的有机氰化物选矿剂比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小、稳定性好,但两者的化学反应原理基本相同。废液洗出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危险废物。因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侦查中,密云区公安局围绕金矿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来源、现场操作方式、盗采矿物流向、涉案人员身份及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区检察院同步进行证据审查,对案件证据链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确方向。由于夏某江等人进行简易洗洞作业,让含有剧毒的液体喷洒到矿洞岩壁、底部碎石上,并渗入裂缝、土壤中,洗出的有毒废渣散落在洞内,难以辨别和称量。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认定其以通过渗坑、裂缝逃避监管处置有毒物质罪定罪,且洗洞行为导致矿洞内大量有毒废渣堆积,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影响,可作为量刑情节。 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22年3月24日,夏某江、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犯有同样罪行且起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另外三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三名共犯随后相继归案,5名作案人全部被抓获。

2022年8月至12月,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璐、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理结束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向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废弃矿山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类似犯罪的发生。目前,该废弃矿山已被查封。

【典型意义】

1.发挥协作优势,合力破解难题。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中有毒物质的认定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洗坑”式环境污染案件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随着科技进步,此类犯罪使用的工具和手段更加“有机化”、“环保化”,大大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明确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在无法确定废渣数量的情况下,以渗坑、渗缝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等罪名定罪,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处理路径。

2.注重制度治理,筑牢防护屏障。在办案中,检察、公安、环保矿产资源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制度治理“下半篇”,依托个案办理,深挖作案人需要沿矿区线路行进、靠近水源地、物品人工运输方便等特点,在区域内开展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本地区上级及时发布实施打击“洗洞”采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效消除同类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防护屏障,真正实现了“办一案、治一区”的效果。

案例 4

天津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

跨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案例

【关键词】

跨省协作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犯罪举报奖励工作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均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站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等16人是向回收点转卖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商贩。

被告人李某光等8人,为某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站工作人员。

被告人孟某国等5人从回收点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用于非法炼铅。(分别被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冒充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光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等地相关工厂、院落或者树丛中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将拆解蓄电池收集的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壤或者公共排水系统。

现场查获废铝电池

通过渗坑排放

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拆解、处置废铅酸蓄电池,仍将违法收购的150余吨至10余吨不等的废铅酸蓄电池转卖给李某等人,并参与排酸、倾倒。经查明,上述废铅酸蓄电池及拆解电池过程中产生的铅和酸均为危险废物。经检测,上述地点多处土壤铅含量、酸值明显高于正常土壤,已被严重污染。

被告人李文、刘顺、周瑞等人将加工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3600余吨出售给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的森公司及被告人孟国等人。被告人孟国等人将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用于非法铅冶炼,严重污染了环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悬赏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武清区一闲置大院周边长期散发刺激性气味,影响生产生活。接报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锁定武清区3个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黑窝点”和李某文等3名涉案人员。并围绕涉案人员进行深入研判,逐步摸清了该团伙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为集中打击奠定了基础。 2020年7月,市、区公安机关调集120余名警力,成立3个抓捕组,会同30余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联合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李某文、李某光等回收点经营者、从业人员、倒卖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摊贩,查获废旧铅酸蓄电池170余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20万元的重赏。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文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公安局侦查。

武清区检察院就深挖废旧铅酸电池来源、彻查窝点经营情况、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等提出工作建议。武清公安局通过深入侦查犯罪线索,发现多人向多个回收点反复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的线索,先后抓获向回收点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的赵某等27名摊主和一名原回收点工作人员,另查明非法收集、拆解、处置的废旧铅酸电池3600余吨。武清区检察院、武清公安局对先后抓获的28名上游倒卖者是否构成共犯进行了研究。其中,赵某等16名上游倒卖者明知李某等人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仍反复低价向其倒卖废旧铅酸电池,并参与在回收点钻孔排酸。 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共犯,由武清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其余12人仅向李某等人转卖少量废旧铅酸电池,并未参与排酸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不应以犯罪论处,武清公安局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事发地点土壤、水体采样检测结果,对涉案人员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清区检察院发现回收点的废旧铅酸电池还流向了外省区非法炼铅的孟某国等人(孟某国等人因长期非法收运、处置危险废物,在外省市被查处)。为深挖废旧铅酸电池流向,彻底摧毁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网络,检察院会同专案组乘胜追击、协同作战,联合外省区严厉打击跨省环境污染利益链。 一是拓展线路锁定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涉案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线上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快速沟通共享证据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分子恶意串通、隐匿证据。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武清区检察院与武清区公安局联合派员赴区内林西县、突泉县等地开展补充侦查、讯问取证工作,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三是通过网络视频随时与外省区相关部门连线,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充分研判各环节参与人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确保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平衡。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文等26人提起公诉。武清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四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千元。判决已经生效。经另案处理,孟某国等4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万元。

【典型意义】

1.多部门跨省协作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侦查中,公安机关以“人”为重点,负责抓捕、讯问;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重点,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土壤的早期保管、采样,并第一时间出具环保鉴定报告,形成了执行环节无缝衔接、涉案物品保管移交顺畅、案件快速查处破获的办案机制。检察院及时派员参与上下游犯罪证据收集,并根据不同涉案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及时提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并对证据提取​​、固定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该案件依托跨省市联合联动、案件办案协作、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深挖纵深、全链条打掉天津、内蒙古、河北等地6个窝点,捣毁3条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利益链条。

2.举报奖励构建共治格局。为推行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地方政府拓宽网络、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规范奖励程序,完善举报人保障机制,建立举报人权益保护的举报奖励制度。天津市在此情况下对举报人进行了奖励,极大地激发了群众参与环保监督的积极性。2021年下半年,全市信访举报件数同比增长39.3%。

案例五

谢某华 上海市青浦区

违法处置废旧桶污染环境案件

【关键词】

空气污染污染环境罪快速检测危险废物数量

【基本情况】

被告人谢某华,公司EHS(环境、健康、安全)经理、危险废物桶提供商。

被告人李某松负责联系提供者和处置者的中介机构。

被告人李某某为无证废物收购站的负责人和危险废物废料桶的实际处置人。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华利用负责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职务之便,明知被告人李某宗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承运该公司危险废物废料桶3386个、小桶4565个,向被告人李某国等人串通一气,将货物运往有关单位。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上海市青浦区青浦路10号租赁处收购废品,过程中,当场查获其未处理的废品桶3.44吨,经核查,其臭味浓度超过《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限值。

【行政调查及刑事诉讼】

堆叠场景

违法压缩、切割废料桶现场

2020年8月31日,根据公众举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青浦区某路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现场存在危险废物危险处置行为,并根据场地内桶上的标签追溯到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并对土壤、水、大气进行了采样,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随后,对当事人及慰问品身份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核实和沟通,达成共识。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挥发特性,一方面通过及时监测环境空气,对污染后果进行定点取证,另一方面对直排外环境的轨迹进行追踪,立案后进行精准检测,委托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抽样,委托专业监测部门对案件现场及边界区域进行空气采样。

对于过去处理过的危废数量。一方面,调取了油墨公司的相关证据材料,对过去处理过的危废数量进行核实,证实了谢某华还通过李某亚通委托多人处理危废。最终查明谢某华过去处理过50余吨废桶,获利31万余元的事实。

经过调查取证,排除了该单位的犯罪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轻、量刑。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等人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支付人民币15万元、8.5万元、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同年4月28日对上述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判处被告人李某国罚款10000元至8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污水、危险废物处置有关的经营活动。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公司发出了“储存危险浪费,存在风险危害和弱环境中存在的墨水公司中的弱点,并向墨水公司发出“采购”。它标准化了危险浪费的危险范围,并提高了危险危险的责任上海铁路采购在收到回应后两次返回墨水公司。 ,“ 100天操作”,“固体废物的特殊治理”,“固体废物的特殊治理”和“固体特殊治理废物”和“浪费危险的化学补救措施”,以防止新的非法生产项目和环境非法行为。

【典型意义】

1.响应危险浪费的挥发性特征,在本质上检测到固定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和在调查器官的刑事申请之前获得证据的困难,并增强了根据法律惩罚污染环境犯罪的影响。

2.触摸葡萄藤,在司法实践中增加了危险浪费的数量。假设处置了先前有害废物的后果,并准确地确定了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数量。

案例六

3个人,例如江西省南昌市的Dai Mo Bing

非法处置“ - 生产盐”污染环境案例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A By -a - Salt”功能污染物可追溯性首次评估,然后指控

【基本情况】

被告人戴莫(Dai Mo Bing)是“生产盐”的非法收集和处置。

被告小穆罕()是“生产盐”的非法处理。

被告中穆哈瓦是一种非法运输和处置“生产盐”。

“生产盐”是一种固体废料,由于多种条件和复杂的成分,在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包含有害和有害的成分。

从2016年到2020年7月,被告Dai Moumu向公司的印章撒谎,而无需获得危险的废物业务许可证。

2017年10月,“生产盐”堆放在江西省 City的租赁仓库中,产生了刺激性的气味,这导致周围的制造商的价格多次报道。

堆放在空气中的“ a by -yield盐”

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Dai Moumu委托中央组织团队将超过1200吨和211吨的“由生产盐”混为一谈,并将其运送到 Lake ,并将其带到Xiao Mou的租金中,并在两次销售中销售。土壤和水被污染。

[行政调查和刑事收益]

2020年6月,江西省北昌市的生态与环境局发现,小穆罕()在快速测试的Lehua Town的公开空气中租用了大量未知的固体废物。

新的公共安全局于2020年7月3日提起诉讼,并采取了主动权来聆听新区的采购意见。

在初步调查之后,涉及“盐盐”涉及的案件源自Dai 。

在这种情况下堆叠的“通过生产盐”的回应,在许多企业,新的公共安全部门,新地区采购方和新区的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攻击的“混合物”中,共同进行了侵犯企业的批准,并批准了企业的危险范围。全面会议和征求专家意见,评估机构被委托比较了七个主要废水和固体废物中包含的特殊污染物,并在七个主要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部门和涉及的企业中涉及的七个主要废物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为了回应小穆罕()和其他人认为,危险浪费在客观上是未知的,“暂时堆叠并出售给水泥厂”,而不是“放电,处置,倾倒”危险浪费,该案例处理机构是固定的,并通过与其他人相同的事实,并通过涉及许多人的事实,并改善了案例。不需要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这进一步巩固了案件的证据基础。

为了应对本案的高评估成本,新的公共安全部门,新的地区采购,新的地区生态环境局,地区人民法院,地区财务局和其他单位举行联合会议,以建立特殊的账户,以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账户,以获得薪酬和恢复案例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赔偿和恢复各种环境的赔偿。适用于“首次评估”,然后将“刑事案件”(HJ 298-2019)申请为“犯罪案件”。

为了响应2021年1月“生产盐”向许多省份流向许多省份,公共安全部在山东和其他地方部署了公共安全机器人,以验证案件所涉及的线索,并严重破坏了非法处置“通过法律,生产盐”的污染环境危害与法律。

2021年1月12日,新的公共安全部门是戴穆尔(Dai Mou)对环境的污染,并伪造了该地区的。

【典型意义】

1.准确地打击“生产盐”的黑色产业链。

2.积极探索“首次评估,然后支付”机制。

案例 7

重庆城市云丘安区的尤莫(Yumou)8人

非法处理石油污染环境案件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岩石钻探油泥包含跨额 - 临界协作机制行业风险分析

【基本情况】

被告吉谅解备忘录逐渐是砖厂的实际运营商。

被告彭·穆洪(Peng )是谅解备忘录的卡车的驾驶员。

被告Chang,Chen和Li是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的负责人。

被告杨和周·穆兹(Yang )是页岩燃气开采项目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人员。

西南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从2020年3月开始在四川和重庆开始。欧扬(Ouyun)在8月没有危险的废物处理资格。

倾倒场景照片

倾倒石油和泥土后的照片,转移到了地面上

2020年7月,该公司在扬丘安()区的项目进行了基地城市,使用基于油的泥浆代替了基于水的泥浆,以生产含油的混合物。

识别后,在这种情况下,有52.93吨油的泥浆是危险的废物。

【行政调查和刑事收益】

20020年8月7日,重庆的扬丘安地区的公共安全局在高速公路上发现了大量的含石油的浪费,扬丘安地区的生态环境局急于进行调查,并向公共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查。四川公共安全机构邀请四川公共安全机构邀请四川公共安全机器人合作进行 - 现场检查,危险的废物固体固体许可以及犯罪案件的案例调查,涉及“危险的废物固体许可”,并在犯下犯罪的案例中,对犯罪的调查进行了调查,以打击打破环境资源以保护犯罪合作的机制来打击打破环境资源以保护犯罪合作的机制的机制。 借助四川校园的公共安全机构,所有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都被绳之以法,并通过撤回嫌疑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职责和培训经验等客观证据,确认了钻探平台的主观意图,并确定了犯罪犯罪者的策略,并构成了相关的损害或建立了策略的基础。关于确定危险废物的建议,问责制的目标以及对普通罪犯的识别,并进行了针对性的调查,最终通过了 -合作,部门联系和多个警察合成操作,以切断“生产,运输和倒置的链接。

在2020年11月24日,八个人逐渐等待环境资源污染的罪行,将案件的案件集中在案件中。对固体废物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危险浪费可能会损害社会利益,而案件的主要企业和重峰的许多企业都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案件与民事侵权的被告不同,基于石油的泥土污染的民事侵犯是非法处理的。 ,以及在诉讼之前进行谈判的条件。 同年7月5日,扬丘安地区采购地区的生态和环境局,企业和个人,专家,市政人的代表,听证会举行公众听证会地区人民政府和薪酬义务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第三个 - 第三届环境治理承包商,砖砌工厂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以澄清生态环境损害,标识和实施方法,以澄清更多的事实。一个生态修复资金,完成受损地方的生态恢复工作,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和修复的影响。

在地面上倾倒的生态修复后

在这种情况下对非法外包的反应,四川 - 民加州案件 - 纳式机构共同敦促该案件中涉及的企业快速进行特殊的环境保护调查,以促进企业,严格地将环境保护者的资格促进环境保护人的资格,以加强缔约国的运营和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控制。操作地点“”,“紧急通知环境保护调查和修复”,改善相关系统,并对井领域的固体废物进行特别调查。

2021年7月15日,江金地区的人民检察官对被告,吴穆斯(Wu Mou)和其他八人提起诉讼。

2022年1月17日,江金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八个和八名是污染罪,被判处七个月的拘留,其中6个月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并罚款10,000至20,000元。

【典型意义】

1.改善和改善跨度协作机制,并继续对危险浪费非法犯罪进行镇压,总结了削减环境资源的实践经验,以保护2021年12月的犯罪合作机制。跨区域危险案件,联合执法,省级监督,应急响应和技术交流的联合会议,有效地改善了联合镇压。

2.在对行业的隐藏风险危害中进行 - 促进行业中的某些下游公司或个人的标准化管理。链条逐渐形成 - 在现场检查和验证,因为杂种废物不确定是否存在危险废物中的危险废物,因此企业通常不包括在危险的废物关节系统中,并且不包括其监管监管流动。

(Shi ,检察官每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