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主动申报,这下被动了吧!厦门海关在泉州空港口岸执行入境航班监管任务

2024-05-22 09:13:34发布    浏览204次    信息编号:7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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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申报,这下被动了吧!厦门海关在泉州空港口岸执行入境航班监管任务

信息一

你看你不主动表白的话,现在就很被动了不是吗?

近日,厦门海关所属泉州海关在泉州机场口岸执行入境航班监管任务时,发现3名同机旅客随身携带奢侈品包、衣服、珠宝等19件,价值近100万元人民币,明显超出个人自用合理限度。上述物品目前已被暂时收存。

信息二

该群组在这里

近日,上海虹桥机场海关在监管入境航班时,运用风险分析,识别出多名涉嫌从事专业代购业务的旅客。这批旅客共计6人,选择免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检查,确认所携带行李物品机检图像异常,且内容高度相似,通过藏匿于行李中、藏匿于人身等方式,将超额消费品带入境内。现场查获的物品包括珍珠首饰、名牌手表、化妆品、包袋等,共计4大类481件物品,案值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

信息三

清理负面粉丝

近日,广州海关在广州南沙港进口货运通道查获一批电池废品,该批货物为我国禁止进口的洋垃圾,重量为43.1吨。

广州海关直属南沙海关关员按照风险管控指令,对一票申报为“氧化镍”的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货物为黑色粉末,有刺激性气味,疑似洋垃圾。经抽样送专业机构鉴定,上述货物含有镍、钴、锰、锂等多种元素,来源于废旧锂离子电池加工后得到的物质,俗称“黑火药”,是我国禁止进口的洋垃圾,重量为43.1吨。

信息四

清理白色粉末

近日,深圳邮政海关在一批转运货物中查获海洛因(俗称白色粉末)1565.6克。深圳邮政海关关员在监管该批转运货物时,发现一件申报为“工艺品、服装”的包裹机检图像可疑,立即开箱检查。经调查发现,该票包纸箱内装有毛巾、首饰等物品,箱体两层纸壁内藏有一批白色粉末,毛重1565.6克。经试剂检测,该批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阳性。目前,该案件已交由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信息五

这么多酒可以养活首相

近日,拱北海关辖下港珠澳大桥海关发现一起旅客被绑架并携带茅台酒入境案件。

3月12日下午,一名黑衣女子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通过暗报通道入境,海关关员发现该女子步态异常,立即对其进行拦截。经进一步检查,海关关员在该女子腰腹部发现藏有7瓶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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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应纳税额较大的货物、物品或者一年内两次因走私受到行政处罚,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或者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罪共犯】

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153条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纳税额”。偷逃应纳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纳税额巨大”;偷逃应纳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纳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纳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纳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

(三)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策动、利用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特殊群体偷运的;

(五)聚众阻碍查缉私活动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走私”中的“一年内”,应当以第一次受到走私行政处罚的时间为准。“再次走私”行为的处罚生效日与实施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和其他货物、物品;“再次走私”行为仅指走私一般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款”,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税收。应纳税款数额,按照走私行为实施时的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按照每票走私时的税率、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案发时的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犯罪分子合谋”。 “合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在事前或者事发过程中,形成的共同走私意图。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合谋:

(一)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同意向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件、海关单证以及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多次实施前款规定的走私行为提供帮助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提供武装掩护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重复走私、贩卖、运输、未经加工制造毒品的,其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立案标准】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三)》(公统字[2012]26号),关于刑法第340条第7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本条所称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非法运输、携带、递送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中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江、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毒品,仅供吸食、注射,购买人以贩卖毒品罪被追诉。代理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毒品,仅供吸食、注射,且毒品数量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数量标准的,购买人、代理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追诉。明知是毒品犯罪,而为他人介绍、购买、销售的,不论是否牟利,都应当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携带、运送、托运、利用他人或者明知是毒品而使用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结合行为人供述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其受欺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港口、机场、车站、口岸、邮局等检查场所进行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涉嫌毒品的物品,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向其申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二)以虚假申报、隐匿、伪装等欺骗方式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携带、运输、寄递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逃避、丢弃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所携带、隐匿、丢弃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4)将毒品藏于体内或者身边隐秘处;

(五)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代收物品,牟取暴利或者不公平报酬,并从他人身上获取毒品的;

(6)携带、运输物品隐蔽性较强,并从中查获毒品的;

(7)移交物品方式十分隐蔽,明显违反合法物品移交常规做法,并从中扣押毒品;

(8)行程中故意绕过检查站,携带或者运输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托运、寄递物品中含有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为准。

本规定所称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于制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原料或者制剂。对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药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折算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本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含原数。

【司法解释】2016年4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可卡因50克以上;

(2)摇头丸(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

(3)芬太尼125克以上;(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5)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6)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7)氯胺酮500克以上;(8)美沙酮1公斤以上;

(9)曲马多、r-羟基丁酸2公斤以上;

(10)大麻油5公斤以上、大麻脂10公斤以上、大麻叶、大麻烟150公斤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5公斤以上;

(12)三唑仑、甲喹酮50公斤以上;

(13)阿普唑仑、闲聊草100公斤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200公斤以上;

(15)巴比妥类药物、苯巴比妥、阿那卡布、尼美西泮等250公斤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17)大量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

使用国家指定的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以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作为认定涉案药品数量的标准。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以下100克;

(3)芬太尼25克以上125克以下;

(4)甲卡西酮40克以上200克以下;

(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10毫克以下;

(6)50克以上、250克以下的哌替啶(度冷丁);

(7)氯胺酮100克以上500克以下;

(8)美沙酮200克以上1千克以下;

(9)400克以上、2公斤以下γ-羟基丁酸曲马多;

(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大麻油、2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大麻脂、30千克以上150千克以下的大麻叶、大麻烟;

(11)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可待因、丁丙诺啡;

(12)三唑仑、甲喹酮1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

(13)阿普唑仑、闲聊草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14)4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咖啡因、罂粟壳;

(15)50公斤以上250公斤以下的巴比妥类药物、苯巴比妥、阿那卡、尼美西泮;

(16)重量1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的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

(17)大量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

第三条 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掩护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持枪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掩护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认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使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出售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病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

【量刑指导】根据最高法2017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五十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数量,达到犯罪数量大的,量刑的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十克、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下鸦片、海洛因、十克以下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数量、犯罪人数、贩卖毒品数量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并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罚10%至30%:

(一)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3)吸毒复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罚30%以下:

(一)受雇运输毒品的;

(2)药物含量明显偏低;

(3)有数量诱导。

结尾

主编:叶聪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