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相关原则

2025-11-01 19:05:21发布    浏览11次    信息编号:1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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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相关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并且通过了,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地贯彻,然后执行。

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以及省的有关规定,从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这样一种情况,政府针对的是家庭年人均收入比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的,农村常住户口贫困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第四条规定如是,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保障工作由此开展,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控全局,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实施细节由此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服务工作。同时负责其资金筹集工作,还有审核拨付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卫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统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收入计算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称第六条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赡养以及扶(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涵盖这些 :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其他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许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

第七条,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其户口已经转出,不过仍然由其家庭进行供养,这种情况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来计算。

第八条,家庭成员当中呢,存在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只对农业户口成员实施保障,而非农业户口成员呢,能够按照规定去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所讲的家庭收入,指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涵盖: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应当给付赡养费的法定赡养人,应当给付扶(抚)养费的法定扶养人或抚养人;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七)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做出特殊贡献,对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对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三章保障标准及资金来源

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依据我市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且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来确定的 ,为每人每年 800 元。此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省级进行补助之外,主要靠市、县两级财政去承担,其分担比例如下:市与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是6:4;市与鹿泉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和矿区为4∶6;其它县按5∶5执行(这里不包含省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方面比较好的县(市)区依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己去解决。经常性社会捐赠资金能够用于农村低保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核算以及管理,是以县(市)区作为单位来统一进行的,各县(市)区的财政局会同民政部门,依据当地政府所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还有应享受保障的人数,去测算所需资金,将其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当中,实行专户来管理,专款专门用于此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 。

第十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鼓励社会团体,鼓励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或者进行捐赠。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需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收入证明,要如实写清楚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清楚生活的状况,以及收入的情况,并且要写清楚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展开调查,对实际生活水平予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评议,或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涵盖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救助金额、家庭收入等,对无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呀,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呢,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还要进行邻里走访以及家庭收入计算之类的办法,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审核工作,完成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完成报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呢,要在《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此同时要把有关证明材料报呈审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农村低保对象材料,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委托村(居)委会另行公示三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就相关事宜,在其《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同样如此,在该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登记之后,将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本人,并且要做好答复以及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对象若符合条件且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则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依据低保户名单直接划拨至金融机构设立的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对于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第十八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对于没有家庭收入的农村居民,依据当地农村居民设置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的救助;

对于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其家庭年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针对这类情况,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他们差额救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要公开办事程序,要公开保障对象,要公开保障资金发放情况,并且要设立举报箱,还要设立投诉电话,以此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要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通过采取虚报的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过采取隐瞒的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过采取伪造的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段时期,因为家庭收入的状况出现了变化,或者家庭人口有所减少,并且超出了保障标准,然而却没有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去履行告知的义务,依旧照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其一,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二,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三,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或是行政处分,其四,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是行政处分,其一旦构成犯罪,那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针对那些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对象,要是没有正当的理由却坚决不进行审批,又或者是毫无缘由地把审批工作拖延下去的情况 ;

对于那些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对象,却擅自给予批准让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

(三)存在贪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存在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存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况;(四)出现有其它玩忽职守行为的情况,出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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