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行政复议决定书解析:卞某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2025-04-27 08:03:12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1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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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行政复议决定书解析:卞某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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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重新考虑决定

[2021]第77号

申请人:比安

受访者:贾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贾山县韦塔街北路39号

法律代表:Jiang 的职位:董事

申请人比安(Bian)对吉山()综合执法局的行政罚款决定不满意[2021]惩罚第01-0097号惩罚是由被告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的,并申请了该机构于2021年8月6日对该机构进行行政重新审议。该机构接受该机构的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证据和基本材料。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申请人的要求:撤销通用检查[2021]惩罚第01-0097号的行政罚款决定。

申请人表示,申请人将对综合执法的行政罚款决定进行行政重新审议[2021]惩罚第01-007号惩罚第2021年7月25日对申请人的天然气业务申请而无需获得天然气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原因如下:1。申请人从事汽油填充工作约20年,被一家天然气公司雇用,并于2020年中期退休。退休之前,您获得了燃气运营商的业务证书,但该证书将在退休后自动到期。因此,退休后,申请人没有再次从事任何气体填充工作。一家天然气公司的人员,包括门监视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从未去过自然而行的汽油公司从事填补活动以来的近一年。 2。申请人退休后,申请人的儿子比安2将通过2021年2月的北城市城市建设局组织的统一检查,获得加油证书,并进行加油活动。该瓶装的气体填充证书是由北城市城市建设局签发的统一证书,是由一家天然气公司委托的汽油业务证书。受访者认为,尽管Bian Mou 2获得了汽油填充证书,但他没有获得汽油业务许可证。关于这一点,一家天然气公司和北城市城市建设局可以证明这一点。罚款信中显示的600多瓶气体是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29日。它们以Bian Mou 2的名义,也由Bian Mou 2交付。家用全瓶的记录是Bian Mou 2的手机号码,并且收集的记录也来自Bian Mou 2。该申请人也可以从某些速度和一定的公司进行,并且是一家用户,并且是一家用户,并且是一个始于一定的公司。 3。受访者提到的照片是因为申请人开车驾驶配备了燃气缸的电动汽车在2021年4月21日外出开展业务,并被韦坦镇魏兹霍村的相关人员拦下。基于此,记录了10次以上的申请人和其他两名相关人员(Bian Mou 2和Yang Mou)。申请人对小学教育一无所知,并且年龄较大,缺乏表达技能。因此,笔录和负责此案的警察的一些细节可能会误会。 4. 2021年7月13日上午,申请人收到了被告发出的听证通知。在同一天的11:20左右,他打电话给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此案,并首先通过口头要求听证会。在同一天的13:50左右,他以书面形式提出了对通知内容的反对,并将其交给了负责此案的警察。在同一天中午,他还致电12345政府热线,以反映他对通知内容的反对。然后,在行政执法局负责此案的两名警官无视申请人的反馈,没有赋予申请人审理权,而是直接发出了行政罚款信。基于上述四个原因,提出了对罚款决定进行行政重新审议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综合执法[2021]惩罚第01-0097号;

2。 [2021]惩罚第01-0097号;

3。两项专业培训证书和天然气业从业人员评估(Bian Mou,Bian Mou 2);

4。比安的身份证的副本。

被告回答:1。申请人比安(Bian)从事天然气业务活动的非法事实,没有获得天然气业务许可证,这是明确的,证据是结论性和足够的。 After the found out that the had not a gas , from the half of 2020 to March 10, 2021, the gas Yang of a gas gas with YSP35.5 and -II from a gas Yang of a gas , and gas to non- users and users, and used Yang's real-name注册帐户以填充气缸型YSP35.5和-II注册天然气送货机工人Yang的注册式使用,并向非居民用户和常驻用户提供了瓶装的液化液化石油气,并使用了他的实名注册帐户将填充的气缸用户注册,并用填充的圆柱体模型ysp35.5和-ii注册。从2021年3月11日到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在没有获得汽油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了600瓶填充的YSP35.5和-II瓶装液化石油气。申请人每瓶YSP 35.5瓶装石油气的YSP35.5瓶中的YSP35.5瓶装液化液体大约13元,并获利,每瓶操作-II瓶装-II瓶装液化液化石油气每瓶约40 rmb。 2。被告对申请人施加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合法的,法律是正确的。经过受访者的集体讨论和决定,被告为贾山全面的行政罚款通知第01-0097号,全面的行政执法局在2021年7月13日的第01-0097号行政罚款,告诉他根据法律根据法律享有的事实,理由,基础和权利,以使他们根据法律享有5,000张法律享有5,000张法律的权利。

收到上述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请求,而是发出以下三个陈述和辩护意见:1。通知描述,从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29日,总共填充了600多瓶的天然气,实际上是由申请人的儿子完成的(获得了汽油证书)。这些超过600瓶的天然气以他儿子的名字注册,与申请人无关。 2。2021年4月21日,申请人开车带有燃气缸的电动三轮车进行私人事务。在被受访者拦截后,他错误地认为自己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汽油。他以此为基础,是申请人对非法性的判断,申请人不承认这一点。受访者记录了他五次,诱使他记录他的供认,并诱使他承认他个人正在补充汽油。 3。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不清楚的事实,强行发出通知信,这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请说明发出通知信的合法性。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被告认为,在集体讨论之后:1。尽管申请人的儿子Bian Mou 2已获得了天然气商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但他尚未获得汽油业务许可。尽管在现实名称注册表格中注册的600多瓶天然气的瓶子被证明是由申请人的儿子交付的,并结合了申请人的询问记录的证据,YANG汽油送货工人的查询记录,以及对燃气用户的询问记录,这足以确认以上的使用者和供应量的供应商及其供应量,并置于供应量的使用者,并置于供应量。 2。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非法事实的基础是被告收集的各种证据。结合各种证据,可以确定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天然气业务活动,并且对申请人的辩护没有误解。

由于申请人尚未获得汽油业务许可,并且他在一定时间内不断从事天然气供应活动,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因此受访者确定申请人的行为是他没有获得从事汽油业务活动的天然气业务许可证。被告对申请人进行了四次询问和调查,而不是申请人的陈述五次,与此同时,被告人没有确定该党已经执行了加油的行为,也没有诱使他承认亲自补充天然气。 3。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出的惩罚决定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确实足够了,并且法律已正确应用。被告向申请人的通知是宣布,辩护和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也是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决定不采用上述申请人发表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受访者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省省天然气管理法规”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并构成了从事天然气业务活动的行为,而无需获得汽油业务许可。根据第44条的规定,第44条的“省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款,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申请人服务了“行政罚款决定”,并总共做出了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决定。 3。申请人提出的原因偏离客观事实,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不应被接受。 1。申请人的询问记录,一家汽油公司的气体送货工人杨的询问记录,天然气用户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的询问记录的询问记录,汽油公司查询记录的询问记录以及县住房和加油的何时何时获得的县住房和毒品的待遇,证明了everf ofer the over off ofer ,获得了收购业务,从天然气送工人杨,向非居民用户和常驻用户提供了液化石油气。申请人尚未从事加油工作,这与这种情况无关。

2。申请人的询问记录的证据,一家汽油公司的气体送货工人杨的询问记录,天然气用户的询问记录,一家汽油公司的查询记录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的询问记录的答复信以及 House and the House和Urban Ruran Bueau等。从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4月29日,他从一家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送货工人Yang获得了瓶装的液化石油气,向非居民用户和居民提供了液化的石油气,并使用了他的儿子Bian 2的Real- inman-name to Gas用户在Real-Name中注册Gas用户。尽管Bian 2已经获得了汽油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但他实际上并未从事汽油运输工作。 3。为了确定申请人的非法事实,被告询问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并制作记录,该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作为具有民用能力的人,在调查此案期间的申请人声明是真实的,并且内容清晰清晰。他们通过杨,天然气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内容进行了验证,并形成了一系列证据。没有申请人说“可能的误解”的事情。 4. 2021年7月13日,被告根据法律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罚款通知,告知他根据法律对他的事实,理由,预期决定以及他对国家辩护和辩护的权利以及根据法律的审理。收到通知后,申请人没有在口头上向被告及其执法人员提交听证申请,也没有在提交给被告人的书面意见中提出听证请求。

同时,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后,被告就是否采用申请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被告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符合第44条,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款法的其他规定的相关规定。总而言之,被告认为,从事天然气业务活动的申请人的非法事实是明确的,而且证据是确定的和足够的。被告对申请人施加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合法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申请人提出的原因偏离了客观事实,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以及禁止主义的原则,不应被接受。请维护01-0097号被告人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

受访者提供了以下证据和基础:

1。申请注册表的副本( [2021] Lizi No. 01-0097);

2。在2021年4月21日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图片,现场照片和描述的记录;

3。首次注册和保存证据的通知( [2021]登录 No. 01-0001),现场记录以及首次注册和保存证据的通知;

4.12瓶填充的液化石油气缸已记录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图片,现场照片和描述;

5。汽油用户查询记录(4个副本),业务许可证,身份证,现场照片和说明以及安全的天然气供应合同;

6.申请人查询记录(4份),查询记录视频(2021年5月13日),身份证以及天然气业务从业者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

7。燃气真名注册软件登录接口的照片;

8。查询记录(2份),查询记录视频(2021年5月17日),身份证以及天然气商业企业员工员工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

9。申请人的儿子Bian Mou 2的查询记录(2份),查询记录视频(2021年5月22日),身份证的副本以及通过GAS商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评估的证书;

10。询问记录(2个副本),身份证和天然气公司的授权书;

11。咨询和回复信( [2021] No. 01-0073),交货收据,回复信和该案中涉及的12瓶液化石油气的时间表;

12。全瓶家庭注册记录(Bian Mou 2),案件中涉及的12瓶液化石油气体的视频以及证据收集的视频;

13。全瓶家庭注册记录(Yang)和证据收集视频;

14.业务许可证,汽油业务许可证,气缸填充许可证和公司信用信息副本;

15。案件调查终止报告,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通知的副本;

16。宣布行政处罚(听证类别)(综合执法[2021]惩罚第01-0097号),送货退货证书以及关于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行政罚款通知的意见;

17.记录集体讨论;

18。行政罚款决定( [2021]惩罚第01-0097号);

19.管理罚款(听证类)通知信已交付给视频,并将行政罚款决策通知书交付给视频。

经过审判后,发现在2021年4月21日,在受访者执法人员的检查期间,发现申请人没有持有瓶装的汽油送货证书来运输瓶装天然气。现场有12个填充的液化石油气缸。受访者注册并保留了12瓶液化的石油气缸。初步调查后,申请人涉嫌在没有获得汽油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瓶装天然气。 2021年5月17日,被告在批准后提出了调查案件。在调查期间,被告根据法律调查并询问了案件涉及的申请人,Yang,Bian和Wang的商人,并根据法律规定,并提取了相关证据。被告发现后,申请人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29日获得了天然气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也没有获得从事汽油业务活动的天然气业务许可证。申请人经营的天然气是一家天然气公司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型号为15kg ysp35.5,少量50kg-11。申请人分配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体由杨填充。申请人从杨购买了瓶装的液化石油,价格为15公斤和15公斤。然后,申请人将出售上述瓶装液化石油气,向用户和居民餐饮以有所作为。 15公斤瓶装的液化石油气体的利润约为12元/瓶,50公斤液体的石油气体的利润约为50/瓶。 5月18日,被告向贾山县住房和城乡发展局(综合百科全书[2021] No. 01-0073)发送了“询问信”。

同一天,贾山县的住房和城乡开发局回答说,申请人没有获得汽油商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也没有获得汽油业务许可证。从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借用了Yang的Real-Name Gas 分发,并且无法验证申请人中的瓶装液化气体的特定金额。从3月11日至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借用了Bian Mou 2的Real-name Gas 分发帐户,申请人分发了600瓶瓶中的液化石油气。申请人的非法收入无法验证。案件于7月2日结束。7月7日,被告对重大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 7月12日,受访者判处“行政罚款(掌声)通知”( [2021]惩罚第01-0097号),并于第二天将其交付给申请人,以告知申请人他的行为违反了“ 省级气体管理条例第18条第18条”的规定。根据第44条的规定,第44条第2款是“省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的第2款,申请人旨在征收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告知申请人,他有权申请州和辩护和申请听证。 7月13日,申请人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声明和辩护,认为该通知指出,从2021年3月10日至4月29日,他的儿子Bian Mou 2(获得了汽油业务许可证),总共填充了600多瓶的天然气,并且与申请人无关。 4月21日,申请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进行私人事务,而不是未经许可就可以操作汽油。在某种情况下,受访者在五次成绩单中引起供认。如果证据和事实尚不清楚,这将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并需要对通知合法性的相关解释。在收到申请人的辩护意见后,被告在7月21日就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总结的意见是,申请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将不会被采用。 7月25日,受访者做出了行政罚款裁决( [2021]惩罚第01-0097号),并对申请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并于7月28日向申请人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这种案件造成了惩罚决定,这对罚款造成了争议。

还发现,根据吉升市政府和城乡开发局的调查答复,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日获得了“通过专业培训和对天然气业务员工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并被一家天然气公司雇用。 2019年12月9日,比安(Bian)达到了法律退休年龄,他对“通过专业培训和对天然气商业企业的评估证书”的年度审查失败并已到期。

该当局认为,第6条,第6条“省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的第1款:“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或城市管理,市政公共使用)负责其行政领域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根据有关在贾山县实施全面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对违反该县行政领域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和管理法规的行为施加行政处罚。第18条,《智省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款规定:“瓶装天然气业务受许可系统的约束。尚未获得瓶装天然气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天然气业务活动。”从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4月29日,申请人借用了Yang和Bian 2的天然气业务企业从业者的专业培训和评估证书,以及对天然气业务的现名注册帐户,并从中获得了利润。以上事实包括申请人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送货工人杨的询问记录,天然气用户查询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的查询记录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查询记录的查询记录,一家汽油公司的询问记录,询问公司的记录记录记录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的询问记录,一家天然气公司查询记录的询问记录以及贾山县住房和城乡开发局的回复信。在这种情况下,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确定的。第44条,第44款的“省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的第2款:“如果您违反了第18条的规定,即本法规的第1款,并从事业务活动而没有获得瓶装天然气业务许可证,则应命令您停止业务,没收非法的收益,并在不超过50,000 rmb 50,000 rmb的5000,000,000 rmb的情况下取得了非法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并且受访者对申请人罚款50,000元,并得到适当的酌处权。被告在此案中就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讨论,告知申请人他的国家权利,辩护和聆听,罚款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在重新审议的申请中,申请人表示他口头上向被告申请了听证会,而被告没有授予听证权,但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口头要求听证会,并且该机构不会接受。总而言之,被告人做出的惩罚决定在事实上是明确的,在证据上是确定的,在申请的基础上正确和法律。第18条,《智省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款仅禁止从事天然气业务活动的行为而无需获得天然气业务许可。在“刑罚”中,受访者说:“从2020年下半年到2021年4月29日,从事汽油业务活动的各方的行为,没有获得专业的培训和评估证书和天然气业务许可证,该规定违反了“ 法规”的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而无需获得燃气业务的行动,而无需获得ACT企业的行为。该声明是不适当的,构成了缺陷。该权威将纠正它。

总而言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重新审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该决定如下:

维持行政罚款决定号: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惩罚第01-0097号。

如果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满意,他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天内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贾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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