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烟纸哪里有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详解及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12-25 08:10:50发布    浏览14次    信息编号:10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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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纸哪里有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详解及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李荣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2002 年 6 月 4 日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再造烟叶、烟叶(含再造烟叶、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丝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证。取得货物装运证明。

没有烟草特种货物运输许可证,不得运输烟草特种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许可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制定,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颁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颁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受省级烟草专卖局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核发所有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下列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部门需要调整的烟草专卖产品;

(二)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烟丝束;

(三)出口、退运的烟草特种产品;

(四)依法没收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第八条 运输下列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过滤嘴棒、卷烟丝束及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再制烟叶、卷烟纸,由省烟草专卖局颁发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再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香烟。带拖车的烟草特种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运输证权的烟草专卖局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

(二)遵守烟草专卖管理分级管理、属地管辖的原则;

(三)授权或者委托人为省、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授权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具备颁发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网络通讯和专业人员。

第三章 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让方及受让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经营单位;

(二)您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请人应持有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调拨单及其他所需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程序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符合申请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条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三)不符合申请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条件的,不予核发,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存储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为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品运输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运输证送达申请人。

如遇电脑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办理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负责人批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完毕,并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将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烟草专卖品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合理确定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道路运输不得超过20日,其他运输方式不得超过30日。

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存根》存档备查。保质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消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之日内办理作废手续和故障排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发放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权限、条件、程序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是烟草特种产品运输的必备法律文件。应与货物随附,凭证与货物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

烟叶、再烤烟叶、卷烟运输时,应当随货附有加盖印章的购销合同(不含出口合同)正本和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承运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运地点和到达地点以运输许可证上的数据和标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导致烟草特种物品无法在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运输许可证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特种产品,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中转方检验货物无误后,应当及时在运输许可证上加盖“货物收货”章。并在线确认。 。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收回因办理失误而失效的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运输许可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一)未办理烟草特种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特种货物的;

(二)货物未附有烟草专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

(四)认证货物不符合要求,超过或者少于《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的;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特种产品运输许可证》的;

(六)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品运输许可证,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其他未取得烟草特种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草特种物品的行为。

如果您持有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但实际上改变了到达地点,或者在烟叶、再烤烟叶、卷烟运输过程中没有附有经过认证的原购销合同(不含出口合同),将被视为不存在烟草专卖。货物按照运输凭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检查处理违法运输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烟草专卖品: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和场所,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特种制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处理;

(三)查阅、复制涉嫌非法运输烟草特种产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文件、记录、文件、业务信函等材料;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特种产品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讯问。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给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烟草专品运输许可证的授权或者委托签发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审批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经办人、批准人丧失办理、批准核发烟草专卖运输许可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罚;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转让方未及时加盖“收货”印章并网上确认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案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吊销其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合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下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经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己的名义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核发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委托人姓名,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规格、式样和运输许可证专用章的印制图案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发给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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