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2025-05-15 19:04:03发布 浏览105次 信息编号:1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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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所有地区和县,委员会,局和直接关联部门的人民政府:
市政人民政府同意“由 - (Hehe to )采取的旅行收费和管理措施”由市政市政工程局,融资局和价格局制定的。现在它已转发给您,请遵守它。
- (Dihe to )收集和管理车辆通行费的措施
第1条符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的法规”(Guofa [1987]第92号)和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价格局发行“针对高级高速公路和大型高速公路和大型高速公路和大型高速公路和衡量标准的Jiaolu的贷款的车辆收集的法规”([88] sirue for op ”(88])北京-公路河流转移桥的扩大和翻新项目通往区。
相关法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1)国务院部和委员会(1)法规
第2条所有机动车(包括军车),从北京-高速公路河流深度桥从部门获得许可并行驶,除了带有固定设备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共安全部门的警车,以及执行紧急军事部队,军事锻炼,紧急救援和防御措施的军事车队,他们必须付费,他们必须付费。
第3条的车辆通行费应根据车辆的工厂标记为浸入吨位和乘客座椅(无空气或重负荷)收取费用。无法携带乘客和货物的特殊车辆应根据自己的重量吨位进行计算。
第4条对车辆通行费收取现金。通行费以单程收费,通行证票有效一次。
(1)每次通过时,摩托车(两轮,侧面三,后三),手持式拖拉机和汽车充电。
(2)每次通行证将向两吨以下的卡车(包括两吨)收取两元。
(3)一辆速率超过五吨以上(包括五吨)的卡车将被收取3元的费用。
(4)高于五到八吨以上的卡车(包括八吨),每次通过四元。
(五辆)超过八到十五吨以上的卡车(包括15吨)将被收取五元的元人元。
(6)每次通行证总共将收取总计15吨以上的各种车辆。
(7)乘客巴士相当于每十人一吨,拖拉机相当于每十二马力1吨,并根据相同水平的充电标准充电。对于用吨位收取的车辆,少于半吨的车辆被计算为半吨,超过半吨,少于一吨的计算为一吨。
第5条收集车辆通行费时,必须向付款人发放市政融资局和市政工程局印刷的“贷款还款”一词。
第六条通行费。
(1)市政高速公路当局在县的北京-高速公路上设立了通行站,并前往市政价格局,以根据法规完成签发通行费许可的程序,并负责向通车通行汽车收费收费。没有允许单位或个人在这一部分的其他任何地方为通行费收取通行费。
(2)收集的通行费由市政高速公路当局统一管理,仅使用。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和平拦截或滥用。
(3)市政高速公路当局每年都提出贷款偿还和其他支出计划。在市政市政工程局进行了审查之后,他们将提交给市政融资局批准,同时副本并将其提交给市政建筑委员会。
(iv)收集的通行费应基于年度还款计划,应首先用于偿还北京-公路扩大和翻新项目的贷款。该余额用于维护,维护,绿色项目和收费人员的正常费用。
第7条处置违规行为。
如果采取以下任何行为,市政高速公路当局应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必要的罚款,所有罚款均应提交市政财政。
(1)那些更改或伪造票的人将被罚款三到五倍的金额。
(2)那些未能支付通行费并强行通过收费卡的人将被罚款应支付的金额的五到七倍。
相关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的第1条
第8条如果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并造成对收费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对员工的伤亡,则违规者应根据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第9条如果官方人士滥用他的权力,犯下非法欺诈或忽视其职责,则市政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情况对行政制裁实施行政制裁。如果违反刑法,则应将其提交给司法当局进行处理。
第10条这些措施应由市政工程局解释。
第11条该措施应于1991年7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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