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孙亚菲 山东省再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及案例索引

2024-11-22 08:16:09发布    浏览148次    信息编号:99661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青岛孙亚菲 山东省再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及案例索引

♢案例索引:被上诉人与他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908号】

♢裁判总结:

1、综合考虑春久公司与科润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科润置业公司负责协调为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协议及本案所涉事项。共计约960万元的贷款进入刘金生个人账户,结合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本案担保合同上“刘金生”的签名极有可能是刘金生本人所签。金生本人。现有证据足以对刘金生签名问题做出判断。本院不予支持再担保公司对刘金生签名进行重新评估的请求。

2、刘金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授权。不设董事会而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执行董事在必要时可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但本案中,刘金生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执行董事,而《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就限制法定代表人不得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影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权利。施加了限制。因此,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再担保公司主张刘金生的签字行为也应视为已履行决议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资料:

»九人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17、【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小股东,《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受到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为依据和授权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理的规定,以债权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效力: 债权人 是否善意诚信,合同有效;如果不是出于善意,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最高法院民终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奚建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大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龙,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胶州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东路308号成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总,北京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住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云溪景光商城奥特莱斯。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

原审被告人:。住宅: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12号601、602、6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顺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住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杭州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山东金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胡同17号1号楼1层1140室。

法定代表人:郭先念,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山东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担保公司)、被上诉人青岛胶州三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房地产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以下简称科润房地产公司)春九公司)、王顺强(以下简称三水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控股公司)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他们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 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再担保公司、春久公司、王顺强、三水房地产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科润置业公司、科润控股公司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目前该案已结案。

再担保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民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2、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春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依法改判,继而保证公司将润房地产公司抵押的科润城房地产二层房产(位于××小区XX栋二层,胶州市广州××路,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优先获得补偿; 4、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上诉费由科润置业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再担保公司未能证明其在《担保合同》上盖有印章,且《担保合同》上“刘金生”的签名是刘金生本人签署的,且事实真相不明。 1、虽然印章与登记印章不一致,但鉴定意见并未确认该印章为假印章。在实践中,不排除一台机组同时使用多个密封件的可能性。本案印章由其法定代表人亲自加盖。再担保公司没有义务检查公章的真实性。 2、刘金生签名的可能性很大。鉴定过程中,未提供符合鉴定条件的笔迹样本,并辩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考试材料上的字迹不是刘金生所写。检验材料上的笔迹与样本上的笔迹更有可能是同一人的笔迹的鉴定意见仍然是肯定意见,但确定性程度较低。对于再担保公司来说,只要证明检验材料上的字迹是刘金生本人的即可。写。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部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保证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不是全部,也不能排除《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应寻求进一步的证据,而不是将举证责任交给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概率。本案可以认定,刘金生在《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签字。 2、关于科润置业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的部分。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但这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再担保公司享有优先获得涉案房屋赔偿的权利。庭审后的补充意见是:(一)本案证据已形成闭合证据链,可以证明刘金生的签名是刘金生本人签名。 (二)刘金生签字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刘金生本案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刘金生的签字行为也应视为已履行决议程序。刘金生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无需另行签署同意以执行董事身份提供担保的决定。综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由于春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辩称:(1)根据鉴定意见,《担保合同》上的印章系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保证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审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再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证明《担保合同》签订事实的义务,再担保公司应当证明其与再担保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其未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不存在无法证明的情况。在鉴定过程中,我们配合提供了测试样品。 (三)假设“刘金生​​”的签名属实,由于《担保合同》是在没有决议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再担保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审查了机构的决议,因此并非善意债权人,《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保修责任。庭审后的补充意见是,再担保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参与融资过程。即使刘金生的签名是真实的,担保公司在放款前也没有审查所提供的担保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程序。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春九公司和王顺强表示,春九公司不是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科润房地产公司,春九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春久公司在上诉期间也提出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上诉被视为自动撤回。若担保不真实,春久公司和王顺强均不承担责任。该担保事项由再担保公司和科润置业公司办理。提供担保的对象不是春久公司,而是实际债务人科润置业公司。

三水房地产公司表示,本案二审与三水房地产公司无关,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再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春久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贷款8000万元。 2、春九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0.05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计算),以及违约金1600万元,合计0.1元; 2018年10月23日后罚息和复利按0.33元按年利率21%计算,直至实际支付日为止。 3、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春酒公司共同偿还再担保公司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 4、再担保公司抵押科润城房产2层(位于胶州市广州市××路××社区××小区2层商厦,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享受优先付款。 5、再担保公司对科润控股公司持有的科润置业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王顺强、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对春九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春九公司、王顺强、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科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再担保公司法律代理费、保全保险费76416元,以及诉讼费和保全费本案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就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

(一)法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应当予以确认,并入卷佐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无异议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2015年6月23日,再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转让给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信托公司)。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受托人,指定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托资金,并利用信托资金向春久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以管理、使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入作为信托权益的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信托资金不得超过8000万元。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信托贷款到期日止;资金分期交付的,每笔资金的信托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自每笔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

同日,春久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国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了《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规定春久公司将保障基金认购款划入国家信托公司指定的专项保障基金。单一信托生效前的国民信托公司。每季度由国家信托公司将账户划入集中账户。未经国家信托公司书面同意,春酒公司无权用向国家信托公司缴纳的认缴保障金来抵扣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国家信托公司将在收到春九公司归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缴款及相应收入。

同日,郭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与春酒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来自管理的“山东信托·【山东春酒】单一基金” “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并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金额为准。本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可以分期发放,每期实际贷款金额以每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每笔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第一个贷款支付日期是信托的生效日期。每个贷款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记录在每个期间的贷款票据中。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10.5%。信托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一年 360 天计算。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最后付息日为各贷款期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若借款人违约,违约行为将按如下处理: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赔偿贷款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的,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每季度复利一次。如果贷款逾期,罚息将加算;对于逾期或贷款人宣告到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宣告到期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100%的罚息。并偿还利息;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的应付利息和未付利息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在约定利率上加上100%的罚息来计算复利;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违约金。有关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及终止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外,双方为解决争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郭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与王顺强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保证人将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要债权和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损失费等)。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交付费、公告费、拍卖费等)。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约期限为主合同履约期限届满日。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本合同的效力不因债权人的变更而影响。

上述合同签订后,国民信托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和2015年8月7日向春九公司支付单笔信托资金5000万元和3000万元。春久公司向国家信托公司缴纳保障基金认缴额80万元。

2016年12月22日,再担保公司向国家信托公司出具《说明函》,内容如下:国家信托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春酒公司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3日;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于2015年8月7日发放,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7日。现再担保公司与春久公司达成协议: 1、春久公司共支付上述两笔贷款2016年12月22日当季利息33元(利息金额按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计算) 12 月 21 日)。 2、将首笔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延长至2017年2月7日。

本案两笔信托贷款均于2017年2月7日到期后,春久公司仅偿还了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此后均未偿还利息和本金。截至2017年2月7日,春酒公司在借款期内共欠利息33元。

2017年2月7日,科润房地产公司、三水房地产公司分别向国家信托公司、再担保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作为春九公司的共同还款人。信托贷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少于40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须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余额须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

同日,甲方科润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再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和责任,甲方就《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因债务人或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债务延期的,担保期限顺延至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才两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将随着债务人或甲方偿还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而相应减少,但不因是否行使主债权项下的其他担保措施而受到影响。甲方承诺放弃优先起诉和抗辩的权利。

同日,甲方三水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再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该合同内容与科润置业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同。

2017年2月14日,国家信托公司向再担保公司发出《信托终止通知书》、《清算报告》和《信托财产在知情状态下的分配通知书》,告知再担保公司:本案信托于2017年2月7日终止。国家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按原样分配给再担保公司。

2018年7月6日,甲方再担保公司与乙方科润置业公司签订了《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乙方为位于商号楼二楼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乙方应偿还金额的全部本息债务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规定乙方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等)。该抵押物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8月29日,甲方再担保公司与乙方科润控股公司签订了《保证及质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春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科润房地产公司100%股权(2000万元)质押给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费用;甲方负责实现债权,因质押产生的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评估费、质押股权转让登记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同日,上述质押股权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2018年10月16日,郭氏信托公司向春九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郭氏信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本案中担保公司属于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国家信托公司受再担保公司委托,与春九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现郭信托公司已将上述合同项下全部未实现债权转让给再担保公司。春久公司收到通知后,已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还款及其他相关义务。

为实现本案债权,再担保公司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即再担保公司应承担直接向法院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案件执行或理赔后,再担保公司将在其实际收到的索赔金额内优先获得赔付。先扣除担保公司直接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在实际追回的债权余额中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代理费;代理案件追偿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佣金比例为3%,追偿金额500万元。 2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1%,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5%。再担保公司已缴纳律师费3万元。同时,再担保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7641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水房地产公司对涉及三水房地产公司的再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及《连带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公章。庭审结束后,三水房地产公司发表声明,承认该公章的真实性。

(2)关于当事方有异议的证据,法院对法院进行了分析和确定,如下所示:

为了证明重新保证公司应承担联合责任和多项担保责任,它于2015年6月23日提交了州信托公司和州信托公司之间签署的“担保合同”,并官方密封“ ”北田Sanhe Co.,Ltd。和“担保合同”中的“刘金”(Liu )提出了对签名真实性的反对意见并申请身份证明。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法院法院的委托评估中心委托,司法评估中心[2018]江西发表了第2175号司法评估意见。评估意见是:“金佐岛圣卫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印章和样本的密封件,并提交相同名称进行检查。签名“刘金申”和提交检查样本的笔迹更有可能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评估中心还在一封信中回答说,更有可能的意见是基于当前“ GT - 2018年手写标识技术规格”的要求。在肯定意见中,这种观点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确定程度是最低的。由于评估,支付了56,000元人民币的评估费,交通费用为11,447.96元。

为了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的主要债务人是Kerun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应由Kerun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 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房地产公司和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融资协议。资金已发布到公司的帐户中,公司必须根据Kerun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Yu 的要求将其汇入指定帐户。 Kerun房地产公司。协议“并以18个月的贷款期借了8000万元人民币。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信托贷款合同”和Wang 的个人“担保合同”是在 办公室签署的,当时的 ,Su Mou和当时的合法的业务负责人之间Kerun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小纽去了春朱公司的办公室一起签名。这家重新保证公司清楚地知道公司与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委托融资协议。证据3:对Kerun房地产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保证金的解释在“ Trust· 单基金信托保证基金委托订阅协议”,公司中国银行国内付款公司付款公司收据,公司付款收据,该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国内支付业务。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Kerun Real 提供了 融资生产的800,000人民币的贷款安全基金。

证据四: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IOU,公司的 Bank在线银行银行电子收据,中国银行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电子收据和 Bank 帐户历史记录详细信息。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公司获得了5000万元的第一笔信托贷款之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和Kerun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并通过了30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并最终获得了付款。由Kerun房地产公司指定的Kerun 的银行帐户。证据五:Yu 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IOU,公司的 Bank在线银行电子收据以及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银行转移和汇款电子收据。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公司获得了5000万元的第一笔信托贷款之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并应Kerun Real 的法律代表Yu 的要求,其中有2000万元被转让给三个自然人帐户的最终付款。证据六: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发行的IOU,公司的 Bank在线银行帐户详细信息,中国银行的国内付款业务付款电子收据和 Bank 帐户历史记录详细信息。证明:2015年8月7日,在公司获得了第二次信托贷款之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和Kerun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其1800万元人民币被通过,并最终付款给Kerun房地产公司。 Run Real 指定的Kerun 的银行帐户。

证据7:Yu 于2015年8月11日发行的IOU,公司的 Bank在线银行电子收据,公司的 Bank在线银行帐户详细信息以及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转移和汇款电子收据。证明:2015年8月7日,在公司获得了第二次信托贷款之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并应Kerun Real 的法律代表Yu 的要求,其中有800万元被转移了最终付款,将向两个自然人的帐户付款。证据8:2015年6月23日的利率支付以及2015年8月7日的利息表,由Kerun房地产公司和公司共同盖章,以及公司当前存款帐户的交易详细信息银行。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规定,融资的主要和利益是由Kerun房地产公司偿还的。由于Kerun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因此公司代表Kerun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偿还了融资。贷款利息yuan。证据九,Wang 的帐户详细信息。证明:根据Kerun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Yu 的要求,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和2016年1月18日将剩余的500,000元的融资金额汇出到中国建筑银行的Liu 的帐户。金申在中国建筑银行的帐户为100,000元。证据10:Kerun房地产公司和Yu 于2019年8月27日颁发的证明:证明: 由Kerun Real 委托 代表其提供融资,而 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了这一点。

再保证公司盘问认为,它不反对 提供的第二个证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公司的索赔; ,Shi Kerun房地产公司和Yu 提供的证据尚未确认证书的真实性;担保公司不知道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从证据的内容来看,公司与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委托的融资关系,而是贷款。关系。 ,房地产公司盘问说,它与它无关,拒绝盘问。 公司提供的证书并由Kerun房地产公司和Yu 颁发的证书仅是当事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他们无法证明再保证公司已知的事实,也不能被法院接受。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和再保证公司没有反对真实性,它与 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一致,法院接受了它; 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都反映了公司与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法律关系与此案缺乏相关性,法院不接受。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要点是:1。在这种情况下,春朱朱公司是否是主要债务人,以及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2。重新保证公司要求的利息,复利,罚款,损坏和律师费,保存保险费是否具有相应的基础以及是否应得到支持; 3. 公司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应扣除80万元人民币的信托保护基金; 4。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已提供债务的担保,以及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 5。是否建立了保证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保证序列; 6。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将州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添加。

(1)关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是主要债务人,以及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还款责任。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州信托公司与再保证公司之间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国家信托公司和春朱纽公司之间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是当事各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规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和有效的,所有当事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义务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该公司已将信托资金通过合同中规定的州信托公司向公司交付给公司,而Re- 已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现在,州信托公司已将信托财产分发给了重新保证公司的原始形式,将合同权转让给了索引公司,并履行了其通知义务。因此,重新保证公司享有根据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关于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合同的主要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402条(以下称为合同法)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在本金授权范围内,如果代理商知道当时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校长和第三方,则不得和第三方。 “除了第403条的第1段和第2段,如果受托人不知道受托人与校长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受托人与第三方结束合同要履行由于第三方而对校长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方,校长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第三方已与受托人签订合同。例外是,如果合同时委托人已知,合同将不会得出结论。如果由于校长的原因,受托人未能对第三方履行其义务,则受托人应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因此第三方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借款人主张其权利为交易对手,但不允许第三方更改选定的对手。 “在这种情况下签署“信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是公司和公司。公司提供的证据,例如IT和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融资协议”,只是其内部协议,无法证明重新保证公司在进入“信托贷款合同”关系时知道公司与Kerun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代理商,因此公司声称要求Kerun Real 根据合同法的第402条,首席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 Kerun房地产公司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保证公司也有权选择。它可以选择公司作为受托人或Kerun房地产公司,作为主张其权利作为交易对手的校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保证公司要求 的还款责任承担主要债务的偿还,该研究所将支持它。

(2)关于利息,复利,罚款,违约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和律师代理费,以及保险费是否应相对应,以及是否应支持律师代理费用。法院认为,在此案的可信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计划偿还信托贷款的本金和权益,以构成违反合同的违反。在这方面,公司应偿还重新保证公司的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违反合同的相应责任。

Re -公司的利息,复利和罚款所要求的“信托贷款合同”,其中“信托贷款合同”明确规定贷款的年度利率为10.5%;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计划支付的利息应为。贷款利率每季度计算,贷款逾期后,利率被解释为复合利率;如果贷款逾期,它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增加罚款利率的100%。因此,保证公司要求在的借贷时期欠的知识利益。 33元和逾期罚款利率之后的复合利息和罚款。合同得到合同的支持。

对于Re -公司索赔的违约损失,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信托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违反贷方有权以贷款金额的20%,借款人和借款人和借款人的20%收取违约损失。贷方根据合同利率达成了同意。关闭100%的年度利率为21%,足以弥补纯Jiu公司逾期偿还给Re - 所造成的损失。支持。

律师机构的费用和保险费由Re - ,公司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和Guo Tuo 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清楚地表明,合同的有效性,绩效,违约和提升等的有效性如果谈判失败,任何一方都应通过贷款人居住的管辖权提起司法管辖区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还有另一项有效判决的规定,否则实际付款的实际付款费用以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违反了合同,Re -公司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协议,公司应支付Re - 支付的代理费和保险费。对于律师代理商的费用,Re -公司与Taihe Tai(Jinan)律师事务所(Jinan)同意一般风险机构。因此,研究所确定律师的代理费用为30,000元。对于保险费的金额,请保证公司申请财产保存,保险诉讼保存责任保险,并在保险费中支付了7,6416元。

此外,2018年4月4日,由Kerun房地产公司赔偿的100,000元人民币将重新保证公司考虑。由于双方尚未同意偿还利息的同意,因此100,000人民币应基于相关法律。该公司欠获利和罚款。

(3)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支付的信托担保基金是否应扣除8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根据 and Guo Tuo 签署的“保护基金委托协议”,“ 应分配由Guo Tuo 指定的担保基金的担保基金,然后再提出单一信托的有效性。 公司的书面同意书,无权扣除贷款本金,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利息以及利息和利息和利息和利息费用。退还担保基金,当吉落公司不同意时,就必须从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益中扣除它。另一个谈判过程。

(4)是否要为案件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是否承担负债负债的责任。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保证公司要求保证责任的基础是“ Sanhe Co.,Ltd.”的印章。以及Liu 签署的“担保合同”。 “金佐岛北景桑赫建筑投资有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由双方认可的同名样本形成。笔迹的可能性更大。识别结论的可能性更可能属于肯定观点中未确认的意见,最低程度是最低的。而且,Re - 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以确认其已使用“担保合同”中印章上印章的印章,并且未能进一步确认“保证合同”上的“ Liu ”签名“是由刘明申本人签署的。它具有高度的牙齿。因此,Re -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法律代表Liu 提供了名称的担保,然后担保公司需要担保责任。不足的基础将不支持。

(5)关于是否建立了保证公司要求的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担保顺序。该案房地产公司和Wang 自愿为公司的信托贷款提供了联合责任担保,并清楚地规定了此案纯净的公司担保范围的所有债务。确定了负债负债的责任,医院支持了责任。 Kerun 自愿提供了 的信托贷款的承诺担保,并拥有100%的Kuron Real ,并处理了承诺注册。医院支持它。尽管Kurun房地产公司自愿为广州XX xx××No.××社区的商业2层房地产的所有地点提供抵押担保,但 City广州,但不申请抵押贷款注册。 Run Real 提供的抵押有权优先考虑赔偿权,无法确定,法院不支持它。

关于担保命令,Wang 提倡Kerun Real 为案件涉及的债务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担保,然后担保公司应首先意识到担保的索赔。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法》第176条(以下称为财产权利法)规定“保证了保证的索赔,有些是保证的。在实施担保物业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协议的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则债权人应首先意识到对象的担保政党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在第三方提供保证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案清楚地规定了担保的担保命令:“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主要合同下的义务时,无论主要合同项目如何,合同项目是否还有其他保证债权人的权利?由索赔本身提供的人均索赔要求,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Run Real 提供的抵押没有债务依据,法院不支持债务。

(6)关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将Guobo作为第三方的问题。法院认为,尽管Guo Tuo公司与此案有一定的利息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不是必要的联合诉讼方,并且基于现有证据的基本事实足以找出答案。这三个原因无法建立,法院不支持这三个。

此外,Kerun Real Co.,Ltd。和房地产自愿发行了“普通付款承诺”,该承诺承诺承担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的共同偿还责任。 Run Real and 房地产公司承担了公司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该研究所也支持它。

总而言之,建立了担保公司的一些诉讼请求,医院支持它。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18年)第173号民事判决。第86条第31章,第186条,第80-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和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第90条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适用》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规定:1。纯柔ji公司偿还了Re - 的信托贷款本金8000万自效力之日起十天之内。 2。纯JIU公司在有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了Re - Trust贷款利息。 33和逾期复合利息和罚款(复合利息的计算方法是:33元作为基础,自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8日,从实际和解开始时,年利率为21%;计算为21%;罚款的计算方法是:从2017年2月8日到实际和解日期,年度利率为21%应从上述复合利益和罚款中扣除100,000元人民币。第三, 支付了30,000元的律师律师代理费,自效力之日起10天内的保险费为76,416元。 4。对于第一,第二和三家公司的债务,Kerun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偿还的共同责任。 5。对于第一,第二和三个纯粹的公司的债务,Wang ,Kerun Real 和 Real 应对责任承担共同的责任。在王·舒恩格(Wang ),克伦房地产公司(Kerun Real )和梵文房地产公司( Real )有权从公司恢复。 6。对于由上述第一,第二和三项确定的索赔,担保公司有权折扣Kerun 提供的Kerun房地产的100%股票价格,或优先考虑抵押贷款价格的价格。 7.拒绝Re -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您不履行指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的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延迟绩效期间的付款期间,债务利息应加倍。 Fei Yuan被案件接受,Re - 持有85,410元。物业保费费为5,000元,由 ,Wang ,Kerun Real , Real 和Kurun 共享。 56,000元和运输费用的评估费为11447.96元,总计为67447.96元,由re - 承担。

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要求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的司法评估中心补充了“担保合同”的“刘金山”的签名。西南政治科学与法律大学司法评估中心在补充评估后发布了“解释”。标识结果是:新补充的“刘金山”实验样品跟踪仍然不足以改变原始的识别结论,并且仍然无法发表确定的评估意见。 Re -公司提交了“ re -申请”,以及该案中涉及的“ Liu ”签署的“担保合同”的申请,并在同一时期内由Liu 本人签署的“相同性质”。

在第二个实例中,双方根据法律提交了证据。该法院的组织政党进行了证据交流和证据。 公司申请Kerun房地产公司申请的原始法律代表Yu 出庭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签署了合同。 Yu 在法庭上说,他不知道该案涉及的“担保合同”的情况,也不知道Liu 是否在此案中签署了“担保合同”。 公司添加了Yu ,Liu ,Zhang 和Chen 的ID卡的副本,该副本源自 的财务信息。它附在相关资金的转让上。 5的第一个实例证据,2015年6月23日,公司Yanai Bank的直觉在线银行电子审阅者Yu 和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转移电子汇款汇款。证明:2015年6月23日,在获得5000万元人民币的第一笔信托贷款之后,公司获得了“委托融资协议”,据Kerun房地产法律代表说,Yu 要求其中2000万元人民币,终于,支付三个自然人帐户。经过调查后,上述三个自然人帐户包括刘金山(Liu )500万元。在6月23日签署的渲染中,提供了资本方向要求,公司将2000万元人民币汇给 Co.,Ltd. YU,分别。铜的四个自然人帐户,然后从上述帐户转移到以下帐户。最终帐户包括“ Liu ”。

中国建筑银行在线银行转移汇款电子回复显示,2015年6月24日,付款人的名称为“ Pang Yuhua”,收款人名称“ Liu ”,金额为250万英里。中国建筑银行中的在线银行转帐汇款数量显示,2015年6月24日,付款人的名称“张沙里”,即收款人“ liu ”的名称,金额为250万元。证据VII,Yu 于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借方, Bank Bank of 的在线银行, Bank的银行在线银行帐户的详细信息以及中国在线银行转让的付款建筑银行。证明:根据Kerun房地产公司Yu 的法律代表,2015年8月7日,公司在获得第二次信托贷款后,获得了“委托融资协议”,并获得了“委托融资协议”。 ,Yu 的请求要求其中800万元。最后,向两个自然人帐户付款。经过调查,2015年8月11日,Yu 发行的借方包含了资本方向要求,要求将800万元派遣到 work to Co.,然后从Pang pang Yuhua转移到Pang Yuhua Yuhua。 Zhang has two , and then from the above to the . The final "Liu ". The payer's name "Zhang ", the name of the payee "Liu ", the of 3 yuan. Date of China Bank on 11, 2015, the bank of the Bank of China. 9, Wang 's . Proof: In with the of the legal of Kerun Real , the into Liu Bank of 500,000 yuan on 19, 2015, and Liu 's on 18, 2016 The bank is 100,000 yuan.

The re - 's that there is no to the of the above . new and Yuan 5, seven, and nine, from the of the " " and to Liu 's , have in the and can prove that it a . , the the , I did not know the above . The that the copy of the ID card is by and Kerun Real , and it be that Liu is , and it be to be to the above . new and the trial of 5, seven, and nine, the of the banks are not the , and the of the be . Even the bank pays the order is real, it prove that the funds to Liu 's are from loans by the re - . The funds chain of 9 yuan in Liu 's was . Even if the of Liu 's is in the loan, it prove that Liu the " ". Even Liu knew that the above money came from the loan in the case and the of Liu in the " " was by , it was also Liu 's . The of Real II that it has to do with it and does not .

In the trial, the re - for the Wei to in court. Wei Mou said: On the of the 19th, I and the of Guo Tuo drove to and met Liu in the hotel to sign and seal on the " " on the spot. the , Liu 's ID card and were . the , the re - has the . The re - the " of the Sanhe " by Wu Tao, an of Guo Tuo , and that: the of the Sanhe , in 2015, Wu Tao and Wei drove from Jinan to and and and trust . In , after the on -site check -up of Liu , Liu 's ID card was , the was by the legal Liu on the spot. Re - the 's above to prove that Liu 's on the " " is a face -to -face sign, and the is real. , the re - known that Liu had a dual with and legal .

The that first, Wei and the re - have a , and the proof is low. , the of the and the order of the of the in the first of the first each other. Third, the said that he met Liu in the hotel and in to sign in . , the loan and the of the have been the of the , that the re - has not the of the 's . There was no for Liu to issue a on , and there were major . Wu Tao did not as a , and did not the of his and the of proof. and Wang 's that there is any to the of . The was the " " by Su Mou, Yu , and . The next day, the " " was to to the " " to and Wang . The and Wang 's " ". This was by re - . to Wu Tao's , the did not it in court, the rest of the had an of Wei. Real that the is not clear and does not .

The other facts of the first were by the court.

The court that to the 's and the 's , there are two in the of the case: first, to bear the for for debt - debt; The case in real .

(1) the debt in this case be for for for

1. Liu 's in the " " is by Liu . The " " in this case is in the name of the . After the of the , the is that the trace of Liu 's of the and is more to be the same 's . The of is more to to the non - in and the of .

In this case, the path and of the debit by Yu can to the bank order and the ID card. The each other. the first does not give and did not the of the above in the , it did not the . The above shows that a total of 9.6 yuan in this case was into Liu 's . of 2 of the " " by and Kerun Real on 2 of the " " on the of Kerun Real 's on the of the by the on this , and the in this case. About 9.6 yuan the facts such as Liu 's , etc., with the The of "Liu " on the of this case is calm by Liu . The of a high of is , and the court has it. to the , it is to make a on the of Liu , and the for re - of Liu 's of the re - is not .

2. the " " in this case is a of legal . to the of 16, 1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Law), the to other or for . ; If the 's has the total of or and the of or , it shall not the limit. When the case was by the " ", there was a ' and a board of a board of . Only one was for Liu . The of the of the in the of shall be by the ' or the of the board of . The court that Liu , as a legal , for in the name, shall be by the 's . Among the that are not set up and only set up , the can the power of the board of if . , in this case, Liu also as legal and at the same time, and 16 of the Law that it is the of legal to a for the to to the , . , when , the of the ' be in with the of 16 of the Law. The of Liu 's signs of Liu also be that the of the have no facts and legal basis, and our court does not it.

The legal facts of this case the of the "'s of China", to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1 Civil by the facts are to the of the law and at that time, but the of the law and be to the of the law and at the time. to 50 of the Law, the that the legal or the legal and of the legal or other the the , for the or that its the , the is valid. In this case, Liu 's the " ", and the re - that the did not the of the ' . The non - was not . The of the was . The re - 's and are not , and they bear a of fault. When Liu was an and legal , he to and stop in time when he the of the 's . With to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 7 of the Lord's is valid and the is . The one -half of the part of the part, and shall be for for the loss of the of the re - , and the scope of is one -half of the debt who the debt part.

(2) the re - can for real by Kuron Real

In this case, Kerun Real for all of its in the -2- of ×× No. ×X ×× ×× , City, but did not apply for 登记。 it does not the of the , shall be for . to 187 of the Law on the of the from the time of , the is not by the of the above real . Kerun Real must bear the of of debt in the case. , all the above - real of Kerun Real can repay debts as the of . And the legal basis, the court does not it.

In , part of the for the is . In with the of 170 1, 1, 1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is as :

1. the first, , third, fifth, fifth, and sixth item;

2. the civil of the 's Court of (2018) Lu No. 173;

3. For the debt of the first, , and three civil of the 's Court of (2018) Lu No. 173, the debt of the first, , and three items be .

, other of Group Co., Ltd..

Fei Yuan the first case, which was by Rean Group Co., Ltd. 85,410 yuan. The fees are 5,000 yuan, and Wang ,,,, Sanhe Co., Ltd. shall borne. The fee of 56,000 yuan and were 11447.96 yuan, 67447.96 yuan, which was borne by Rean Group Co., Ltd.

Fei Yuan was by the trial case, which was by Sanhe Co., Ltd., and Rean Group Co., Ltd. bear the yuan.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Judge Chief Liu

Judge Huang Nian

Judge Pan

2002 年 6 月 29 日

Judge Sun Yafei

Li Jing

过往亮点

1.

2.

3.

‍‍‍‍‍‍

The of the legal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