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领导人签发逮捕令引发管辖权思考
2024-10-20 18:05:32发布 浏览165次 信息编号:9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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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领导人签发逮捕令引发管辖权思考
2011年5月16日,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路易斯·奥坎波正式向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提交申请,请求国际刑事法院拘押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及其儿子赛义夫和情报部门负责。塞努西等人发布逮捕令,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卡扎菲很可能成为继苏丹总统巴希尔之后又一位被国际刑事法院发出逮捕令的在任国家领导人。
值得注意的是,利比亚本身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并且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通过时仅有的七个投票反对的国家之一。 1998 年通过。 一.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局势是否拥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对非党国家领导人发出逮捕令,值得考虑。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补充管辖权
与此前设立的特设国际法庭(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不同,国际刑事法院(法院,简称ICC)是国际社会历史上第一家。它是根据1998年7月在罗马联合国外交全权代表会议通过的《罗马规约》设立的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针对2002年7月后发生的严重伤害国际刑事法院为了国际社会的利益,对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拥有管辖权(当然,是出于特定原因,尽管侵略罪的定义和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已经如果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现阶段对侵略罪拥有管辖权,这使得管辖权不现实)。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英国和法国已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中国、美国和俄罗斯尚未批准《罗马规约》,也不是其缔约方。
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属于补充管辖权,只有在主权国家不愿或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时才可以行使。同时,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还要求犯罪发生国或犯罪人国籍国为缔约国,两者之一即可。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一是缔约国根据《罗马规约》第十四条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交表明犯有一项或多项罪行的情况;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向检察官提交表明已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的情况;第三,检察官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五条开始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提交联合国安理会的情况不以犯罪发生国或犯罪人国籍国是缔约国为先决条件。即使有关国家不是缔约国,安理会仍然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并理所当然地启动行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至此,国际刑事法院已进入“全面运作”阶段。正在处理的局势包括缔约国提交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乌干达局势、中部非洲局势以及向法院提交的苏丹达尔富尔局势(非缔约国)安理会于2005年通过第1593号决议。此外,非缔约国科特迪瓦也自愿将其领土局势置于法院管辖之下。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认为巴希尔在达尔富尔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因此,他成为国际社会第一位被国际刑事法院逮捕的在任总统。
发出逮捕令:根据安理会第 1970 号决议
与苏丹一样,利比亚也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根据《罗马规约》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只要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认为存在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利比亚发生侵略行为时,可以采取符合《宪章》规定措施的相应措施,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的措施包括将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无论涉及局势的主权国家是否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
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2月26日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是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利比亚局势拥有管辖权的国际法律依据。 1970号决议的制裁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第四个方面规定,利比亚当局镇压平民的行为将以涉嫌“反人类罪”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这实质上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三条行使将情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利。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认为有证据证明卡扎菲政权在该国犯下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因此他提交了一份5月16日,法庭举行预审。分庭申请对卡扎菲等人发出逮捕令。预审分庭进一步审理后,将决定是否发出逮捕令。
但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即使近期对卡扎菲等人发出逮捕令,仍将依赖缔约国来实施逮捕。利比亚不是当事国,目前正处于内战状态。因此可以预见,即使国际刑事法院发出逮捕令,何时真正执行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在2009年3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但至今仍未执行。
影响: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国内化
尽管中国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一直保持支持态度,但在1998年7月的罗马外交会议上,由于中国关心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几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最终投了反对票; 《罗马规约》尚未获得批准。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规定,即使是非国家方也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苏丹和利比亚就是证明。因此,中国虽然尚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受其管辖的可能性。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的特点,及时完善相关国内法,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国内化。一旦发生在中国或者中国公民实施相关犯罪,这意味着该案件可以由中国司法机构依法管辖,从而排除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雷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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