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孙亚菲 合同签名司法鉴定:可能性较大的肯定意见与高度盖然性的认定
2024-09-07 07:07:09发布 浏览182次 信息编号:8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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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孙亚菲 合同签名司法鉴定:可能性较大的肯定意见与高度盖然性的认定
判决摘要
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后,鉴定意见为“签名与检验笔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可能性极大”。“可能性极大”的鉴定意见属于肯定意见中的非确定性意见,但如果结合其他证据和专家意见,可以判断合同上当事人的签名为本人所写,可能性极大,也可以确定。
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被告:
原被告:王某强
原被告:
原被告:
上诉人(以下称担保公司)与被上诉人(以下称三和建公司)、(以下称润置业公司)及原被告(以下称久公司)、王强、(以下称水置业公司)、(以下称墨润控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本案已审理完毕。
某担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2、将三和建筑公司判决变更为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3、依法判决某担保公司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决某担保公司对科润城地产(位于胶州市广州路××号××小区××号商业楼内)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2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4、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三和建筑公司、科润城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一审判决认定,某担保公司未能证明三和建公司使用该印章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印章,且《担保合同》上的“刘金生”签名为刘金生本人签名,事实不清。1、虽然经鉴定,该印章与登记印章不符,但鉴定意见并未认定该印章为假印章。实践中,一个单位同时使用多个印章的可能性不大,本案印章系其法定代表人亲笔加盖,某担保公司没有对该公章真伪进行审核的义务。2、刘金生签名的可能性大,三和建公司未提供符合鉴定条件的样本笔迹,其所称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刘金生所写,证据不足。鉴定意见认为样本笔迹与样本很可能是同一个人,这仍是一个肯定意见,但确定程度较低,对于某担保公司来说,只要证明样本笔迹是刘金生自己写的就足够了。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三河建某公司。三河建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不属于三河建某公司所有,不能排除《担保合同》的效力。三河建某公司应当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不应将举证责任推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本案可以认定《担保合同》上的刘金生签字是其本人所为。2、关于某润置地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的部分。某润置地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因此,某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经审理后补充意见为:(一)本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闭环,可以证明刘金生的签字确是其本人签字的。(二)刘金生签字的法律后果应由三和建公司承担。(三)刘金生以三和建公司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刘金生的签字也应视为三和建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已履行了解除程序。刘金生并不需要以执行董事身份在签署《担保合同》前签署同意担保的决定。综上所述,三和建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和建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三和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担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公司偿还某担保公司贷款8000万元。2、某公司偿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0.05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违约金1600万元,共计.1元;2018年10月23日以后的罚息、复利,以.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某润地产公司、某水地产公司、某久公司共同偿还某担保公司的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某担保公司偿还某润地产公司抵押的科润城。二楼房产(位于胶州市广州市××路××号××小区××栋商业二层,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5、某担保公司对某润控股公司持有的某润地产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6、王某强、三合建某公司、某润地产公司、某水地产公司对某长期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久公司、王强、三和建公司、润置业公司、水置业公司、润控股公司共同承担某担保公司的律师费人民币 元、担保保险费人民币 76,416 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担保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2015年6月23日,某担保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拓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指定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并以信托资金向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所产生的收益作为信托收益来源,为投资者获取投资回报。信托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信托期间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信托贷款到期日止,分期交付资金的,每期信托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自每次交付之日起计算。
同日,九九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国拓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了《担保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约定九九公司应在单一信托生效前将担保基金认购资金划转至国拓公司指定的专项基金。未经国拓公司书面同意,九九公司无权从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其已向国拓公司支付的担保基金认购金额、贷款本金、利息、罚款等费用。国拓公司将在收到某某公司偿还的信托贷款本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的担保基金认购金额及相应的收益。
同日,国拓公司作为贷款人,某某公司作为借款人签署《信托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来源于贷款人管理的“山东信托【山东某某】单一基金”。该“信托”项下信托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以信托实际交付资金额为准。本合同项下信托借款可分期发放,每期实际借款金额以每期实际交付信托资金额为准。每笔借款期限为18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首笔借款发放日为信托生效日。每期借款起止日期以每期借款票据记录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0.5%。信托贷款按日计息,一年以360天为基准计算利息,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起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1日,最后一月的付息日为10.5%,付息日为每笔贷款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借款人若违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利,并赔偿贷款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在本合同的贷款期间,借款人若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则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按季复利计算。贷款逾期的,则按罚息利率计算。对于逾期的贷款或贷款人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到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的罚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未支付的利息,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100%的罚息复利。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20%的罚息。双方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解除等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生效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同日,国拓公司作为债权人,与王某强作为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某某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违约金、逾期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执行费用、评估费用等)。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另有担保,也无论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是否由债务人自行提供,债权人均有权在保证范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延长,则延长后的期间应另行确定。主合同的最终履行期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且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债权人变更的影响。
上述合同签署后,国拓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2015年8月7日分别向某某公司支付单一信托资金5000万元、3000万元,某某公司交付该等担保基金的认购金额为80万元。
2016年12月22日,某担保公司向国拓公司出具《说明函》,函中称,国拓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某公司发放第一笔信托贷款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2月23日;2015年8月7日发放第二笔信托贷款300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7日。一致:1、2016年12月22日,某公司支付了本季度上述两笔贷款利息,共计.33元(利息金额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2月21日计算)。2、第一笔5000万元贷款到期日延长至2017年2月7日。
2017年2月7日,本案两笔信托贷款到期时,某公司仅偿还利息至2016年12月20日,后续利息及本金均未偿还,贷款期间该公司共欠利息1.33亿元。
2017年2月7日,某润置业公司、某水置业公司分别向国拓公司、某担保公司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任某九公司的共同还款人,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不少于40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金额于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
同日,某润置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某久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款项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甲方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应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复利;因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因债务人或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主合同项下债务若延长,保证期顺延至续约协议续签。保证期于约定的债务偿还期届满后两年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随着债务人或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数额相应减少,但不受主债权项下其他保证措施是否行使的影响。甲方承诺放弃第一抗辩权。
同日,某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担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内容与某润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相同。
2017年2月14日,国拓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出具了《终止信托通知书》、《清算报告》和《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通知某担保公司本案信托已于2017年2月7日终止。国拓公司将信托财产原封不动地分配给某担保公司。
2018年7月6日,某担保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润业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保证抵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某公司履行债务,乙方以位于广州市胶州市××路××小区××大厦商业-2层××号房产(建筑面积9396.19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债务人应偿还金额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查询费、文件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财产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8年8月29日,某担保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润发控股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保证质押合同》,约定:为保证债务人某九公司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某润发地产公司100%股权(人民币贰仟万元)质押给甲方。抵押担保范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托贷款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及由债务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信息查询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办理质押股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等)。同日,上述质押股权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8年10月16日,国拓公司向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其中载明:根据国拓公司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某担保公司为本案项下唯一资金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国拓公司根据某担保公司的委托,与某公司签订了《信托借款合同》。现国拓公司已将上述合同项下尚未实现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某担保公司。久公司收到通知后,继续向某担保公司履行原合同约定的还款等相关义务。
某担保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即某担保公司承担直接支付给法院的必要诉讼费用。案件执行完毕或和解完毕后,以某担保公司实际收到的债权额抵扣其直接支付给法院的诉讼费用,再在实际收回的债权余额内按一定比例支付案件代理费。代理案件收回的债权金额,500万元以下部分,佣金率为3%,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佣金率为1%,2000万元以上部分,佣金率为0.5%。某担保公司已支付律师费3万元。同时,某担保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缴纳保险费7641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水务地产公司对涉及水务地产公司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水务地产公司出具声明,承认公章真实性。
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为证明三和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担保公司提交了国拓公司与三和建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三和建公司对《保证合同》中的“ ”予以否认。法院对公章及“刘金生”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出具了司法鉴定中心(2018)第2175号,其中载明:《保证合同》上的红色印章“ ”与送检样品上的同名印章不是同一印章形成的;“刘金生”的签名与送检刘金生的样品很可能为同一人笔迹。鉴定中心也在函件中回复称,可能性较大的意见是依据现行《GT-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出的,该意见在肯定意见中属于非肯定性意见,肯定程度最低。三河尖公司支付鉴定费5.6万元、运输费11447.96元。
为证明本案主债务人为润地产公司,本案债务应由润地产公司偿还,九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润地产公司与九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署的《委托融资协议》。证明:九公司受润地产公司委托借款8000万元,融资资金打入九公司账户后,要求九公司将资金汇至指定账户。融资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润地产公司承担。证据二:九公司与国拓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签署的《信托借款合同》。证明:九公司将按照《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为该项目融资,贷款金额为8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信托借款合同》与王某某某强个人的《担保合同》是在某公司办公地点签订的,由时任某担保公司业务总监的苏某、时任某润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三份证据分别是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单一资金信托担保资金委托认购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存款的描述、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境内支付业务收据、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境内支付业务付款收据。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约定某公司久久融资产生的80万元贷款担保由某公司润地产提供。
证据四:某润置业公司2015年6月23日开具的欠条、某久公司烟台银行网银电子回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电子回单、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2015年6月23日,某公司在收到第一笔5000万元信托贷款后,按照《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通过以下渠道向某公司支付了其中的3000万元:证据五:余晓晖2015年6月23日开具的欠条、久久公司烟台银行网银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证明:2015年6月23日,某公司在收到第一笔5000万元信托贷款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要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晖将其中2000万元贷款划转给该公司。该1万元贷款最终分别划入3个自然人的账户。证据6:某润置业公司2015年8月7日开具的借条、某九公司在烟台银行的网上银行账户明细、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电子回单、烟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历史明细。证明:2015年8月7日,九公司在收到第二笔3000万元信托贷款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通过信托贷款公司将其中1800万元贷款支付给润置业公司,该笔款项划转至该公司指定的某润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
证据7:余晓晖2015年8月11日开具的借条、某公司烟台银行网银电子回单、某公司烟台银行网银账户明细、建设银行某银行网银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2015年8月7日,九公司在收到第二笔3000万元的信托贷款后,按照《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按照润发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晓晖的要求,将其中800万元贷款划转给受托人。证据8:润发地产公司、九公司联合盖章的2015年6月23日、2015年8月7日的利息支付单、2015年8月7日的利息支付单、烟台市银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根据《委托融资协议》的约定,该笔融资本息由牟润地产公司偿还,因牟润地产公司未能及时归还贷款,2015年9月21日,某九公司从融资资金中代为偿还牟润地产公司的贷款利息人民币90万元。证据9、王强账户明细。证明:九公司根据牟润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晓晖的要求,将剩余融资资金汇至刘金生的银行账户,并于2016年1月18日将50万元汇入刘金生的银行账户,将10万元汇入刘金生在建银行账户。证据十:2019年8月27日润地地产公司、余晓晖出具的情况证明。该公司受某润地地产公司委托进行融资,某担保公司从一开始就知道此事。
保证公司认为,它不反对某个公司提供的第二条证据的真实性,但它不能证明某个公司提供的证据;从证据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中,公司与贷款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在不适合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断公司与贷款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融资的关系。 公司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对其真实性没有争议,并且与担保人提供的信托贷款合同是一致的。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在这种情况下,某个公司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ED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为债务提供了保证,是否应承担连接的责任;
(i)在这种情况下,jiu公司是否应承担主要债务人的付款责任。同意,该公司已根据合同将信托资金交付给一家公司,并且某个担保公司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关于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合同的主要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以下称为合同法)的第402条规定:“如果受托人自己的名字,并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应纳入第三方,如果受托人之间的关系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委员会在合同时直接结束了第三方,则该党的签约是第三方的第三方2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如果第三方不知道受托人与校长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其对第三方的委托人的义务,则受托人将向第三方公开受托人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对第三方的权利进行责任。 EE应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第三方可以选择成为受托人或受托人。 "The who the Trust Loan in this case was a , and the Trust Loan the and a was by the . The such as the Trust is only an , which prove that the knew the Jiu and Run Real when the Trust Loan . , Jiu that to 4 of the Law, 102 a Run Real to the of the , but the court does not it. In this case, Jiu to prove that the knew about the Jiu and Run Real when the Trust Loan was . to the of the Law, even if there is a -agent Jiu and Run Real in this case, the also has the right to , and can Jiu as the or Run Real as the to its .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要求某个公司承担对主要债务的还款责任,法院支持了该债务。
(ii)一定的保证公司要求的利息,复合利息,罚款,律师费和保存保险费是否相应,并且应支持jiu公司的本金和利息。
关于某个担保公司所要求的复合利息和罚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年利率为10.5%,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则应根据贷款利率的规定,并将其额定额定限制。从逾期日起,法院将根据合同利率向公司收取百分比的利率。
关于某个担保公司索赔的损坏,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的信托贷款合同规定,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方有权以贷款金额的20%收取违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方同意通过赔偿赔偿的赔偿额,以赔偿赔偿额,或者是赔偿赔偿额,以赔偿赔偿赔偿。担保公司还声称清算损失,这显然对公司不公平。
关于特定担保公司要求的律师费和安全保险费,一家公司和吉尼亚公司之间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清楚地规定,当事各方应解决与有效的审判,否则,如果在律师事务所将诉讼判决,则该合同的诉讼应为律师事务所,该诉讼均在审判中,该诉讼是有效的。双方解决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某个公司违反了合同,因此某个担保公司违反了合同。此外,当前的代理商费仍然不确定。因此,法院确定律师费是30,000元人民币。
此外,关于一家担保公司承认在2018年4月4日赔偿特定经营房地产公司的100,000人民币,因为两方不同意是否要偿还本金或付款利息,应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扣除一定的长期贷款。
(iii)在此案中应扣除柔jiu公司的800,000元信托保证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抵消信托贷款的本金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两方可以在JIU公司偿还信托贷款后分别谈判和处理此事。
(iv)关于Sanhe Jian 是否在本案中为债务提供了担保,以及该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债务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要求Sanhe Jian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是,债务与“ Sanhe建筑公司”提出了异议并申请评估。评估表明,在“保证合同”上识别的样本并没有由同一份额盖章Liu 是同一人的手写。高可能性的评估是肯定意见之间的不确定的意见,确认的程度是最低的。能够。因此,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Sanhe Jian的法律代表Liu 以Sanhe Jian公司的名义提供了担保公司的担保。
(5)是否建立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并且担保范围是公司的整个债务。 ××ROAD××××社区××建筑物,建筑物2楼的房地产,在 City提供抵押贷款保证,但无法建立抵押贷款注册的权利。
关于担保顺序,王·穆奇安格(Wang )主张,符合此案涉及的债务的Runye Real 为房地产抵押提供了保证。第186条规定:“索赔保证的保证既是人的保证和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应有的债务或当事方同意意识到权利。如果协议不清楚,债务人是否会保证财产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将在财产的保证中实现第三方的保证;如果是财产的保证;如果是债权人的保证;为了获得债务人赔偿。保证担保范围内的责任”和以前的分析,本案的债务人是很长一段时间以确定的一定案例,抵押担保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此Wang 提倡债权人的权利不应基于某个公司提供的抵押,而法院不支持它。
(6)关于该案中是否应添加Guo Tuo公司的问题。
此外,一家公司和一家水房地产公司自愿发行了“普通维修诺言”,该公司承诺将共同偿还责任作为信托贷款合同的共同偿还人员,并承担一家水房地产公司,并承担一家水上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偿还责任。
总而言之,建立了一些保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得到医院的支持。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6章和第31条,第176、187条第64和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1。公司的判决将在这一判决中生效。公司的信托贷款利息在有效性之日起十天内。惩罚的方法是:从2017年2月8日到实际和解的日期,每年的利率为21%。一家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和解的责任。物业保费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由特定时间分享,特定的房地产公司,一家水上家庭公司和一家运营公司的公司负担。
在第二个情况下,法院要求西南政治科学和法律的司法评估中心补充“保证合同”的“刘·金山”的签名。
在第二个情况下,各方根据法院提交了证据。 i 2015年6月23日,银行的 Bank的网上银行,在线银行转让中国银行的董事会证明:2015年6月23日,一家长期的公司要求Yu ,以付款,以付款,以付给某些运行的人,这是一家人的要求。将电报转移到 Guo的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然后从Pang Yuhua,Ma ,Zhang 和Tian Yubin的四个自然人帐户转移,然后从上述帐户转移到以下帐户中。
China Bank's bank and shows that on June 24, 2015, the payer's name "Pang Yuhua", the name of the payee "Liu ", the of 2.5 yuan. The bank shows that on June 24, 2015, the payer's name "Zhang ", the name of the payee "Liu ", the of 2.5 yuan. , Bank's of Bank, the 's bank of Bank, and the bank of the bank of China Bank. After the trust loan 30 yuan, to the " ", Yu , the legal of a Runye , that the 8 yuan was paid to the two . 经过调查,2015年8月11日,Yu 的借记是对资本方向的要求,要求一家公司将800万元人民币送往 Co. Ltd. “刘明申”。证明:根据公司的法律代表Yu 的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将剩余的融资模式汇出到Liu Jin 的银行帐户500,000 Yuan,Liu 于2016年1月18日汇出了Liu 。
某个担保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反对,这可以证明Sanhe Jian的公司无法解释一下,Liu 本人是他自己提供的,并且不能证明Sanhe Jian的公司与上述差异相关。即使Liu 知道上述案件是不完整的。
在第二次审判中,一家保证公司在签署合同之前申请了法庭上的作证OU,在担保人Sanhe Jian合法的人Liu 的身份证是正确的,他签署了面对面的签名。
Sanhe Jian的公司的资格认为,WEI和担保公司的关系较低,证人说,他在酒店遇到了Liu ,并亲自签署了贷款合同,保证在合同之前签署了一项裁决,该公司的责任是在签约的情况下。证人的真实性是由Su Mou,Yu Yu 等签署的“保证合同”,第二天在的Sanhe 盖章的“保证合同”。并且没有表达意见。
法院证实了第一案的其他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和被告的辩护,该案的第二次审判中有两个有争议的要点:一个是Sanhe Jian是否应对案件涉及的债务负责;
(1)关于Sanhe Jian,公司是否应承担对本案涉及的债务负债负债的责任
1.在这种情况下,在“保证合同”中的签名是由刘明申签名的肯定意见和最低肯定程度的确认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Yu 的借记银行显示的借方和转让凭证可以与之相对应,而相关的自然人身份证的副本可以与之相对应,尽管Sanhe Jian在第一个实例中并未确认一份证据,但该公司并未确认一份验证的证据。一家公司和一家跑YE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委托财务协议”在某些公司的“委托财务协议”上签署了一家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人Sanhe Jian的某些公司,此案总共有960万元的Yuan涉及Liu 的借入借入的借用的借入借用的情况。 “合同的高度平静,由Liu 签署。证据证实,“保证合同”中的“刘金申”的签名未经刘金申本人确定,法院纠正了法院的申请。
2.关于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合同”是否对Sanhe Jian的公司有法律影响。一位非董事董事会为Liu 提供了一名执行董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Liu 还同时担任法律代表和执行董事,而公司法律的第16条规定,法律代表的限制是为公司提供损失的担保,因此,当某个公司在Sanhe Jian中不提供第16条法律和法律规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适用中,事实造成的民事纠纷”的规定适用于法律和司法诠释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适用于法律和法律的诠释,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之前发生的除了当局的授权外,合法的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代表和其他组织都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代表行为是有效的,而不是为了审查股东的企业,而不是企业。对于某些缺点。当他实现公司利益的利益时,Sanhe Jian的一家公司未能在“最高人民”中的第7条中发现和停止“最高人民”的销售法律。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是债务人债务部分的一部分。
(2)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可以优先考虑某个公司提供的案件?
In this case, a Runye a for all of its in the -2-floor real of the ×× of , City, a It does not the of the , but if the real is used, the shall be . The must bear the of of the debt in the case, so all the above - real of a Runye can repay the debt as the of , but the that there is no claim to enjoy the right to the of the . Facts and legal basis, the court does n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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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first, , third, fifth, fifth, and sixth item;
2. the civil of the 's Court of (2018) Lu No. 173;
Third, the debt by the 's Court (2018) Lu No. 173 Civil be in the debt of the first, , and three items, and bear one -half of t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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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 Yuan the case of first , with a of 8,5410 yuan, which was by Wang . 67447.96 yuan, due to .
Fei Yuan was by the trial case, which was , and the .
This is a final .
Judge Chief Liu
Judge Huang Nian
Judge Pan
June 29, 2002
Judge Sun Yafei
Li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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