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发布,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2024-09-02 13:07:05发布    浏览168次    信息编号: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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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发布,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消息,《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近日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转移办法》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转让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过程控制,提高效率。1999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联运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需要。

问:《转让办法》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与《联单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单管理相比,《转移办法》提出了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当事人的职责、跨省转移管理、电子联单全面运行等内容,并完善了相关条款:

一是在《联表办法》基础上,制定新的《转移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

二是明确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各方的一般责任,增加了搬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和托运人的责任,规定了从拆除到接受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

三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尽可能减少大规模、长距离运输。

四是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信息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追溯。

五是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服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措施。

问:危险废物转移为什么要遵循就近原则?

答:一方面,危险废物远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较大,涉危环境犯罪大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大规模、远距离转移危险废物还会显著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转移办法》提出,危险废物转移一般应遵循就近原则。

另一方面,在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方面,我部按照《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省内能力统筹匹配、省际协调合作、全国专类协调”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力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实现了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废物产生情况总体匹配,为省内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处置奠定了基础。

对确实需要跨省转移处置的,《转移办法》提出,主要转移至相邻省份或区域合作省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规划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问: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管,《转移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移运人、承运人、收受人、托运人等转移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明确了从移出到验收各环节的转移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移出者有责任对危险废物的移出委托负责,编制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如实填写作业移交单,及时核查接收方对危险废物的使用、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承运人负责核对危险废物转移单,如实填写作业转移单,记录运输轨迹,合规运输,将所有危险废物送达接收人,并及时告知清除人运输状态。

危险废物接收方有责任核实所接收危险废物的有关信息,如实填写作业转移表,依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并及时告知危险废物转移人接收、利用、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托运人有责任确定危险废物对应的危险货物类别、编号,按照规定托运危险废物,妥善包装废物,并核实承运人的相关信息。

问:危险废物转移单的操作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转移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危险废物转移单证的操作和管理。

一是加强信息化监管,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表单。通过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表单,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电子表单的,可先行使用纸质表单,并在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二是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表单数据在信息系统中保存不少于十年,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环境污染防治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

三是实行全国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单编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单编号由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布。

四是优化转移单操作规则,允许使用同一张危废转移单转移一种或多种类别的危废,对不需要车辆(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且不能按次计量危废的其他转移方式增加转移单操作要求。

问: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问题?

答:为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问题,《转移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体废物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活动。

一是按照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法》,明确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要求。

二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按照《固体废物法》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实行全过程控制、提高效率”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大大提高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效率。

三是推行通过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网上咨询、答复活动,简化审批手续,缩短转移审批周期。

四是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发送地和接收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

五、核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可以跨年度延长,但不得超过转让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期限和接受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

问:下一步您有何考虑?

答:以《管理办法》实施为抓手,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环境管理。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理相关责任人提供便捷服务。

一是落实《转移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发布危险废物转移表、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

二是完善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管理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强化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督促地方政府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加强宣传培训,指导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规范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生态环境部官网截图

相关链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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