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重点内容解读
2024-08-24 19:05:00发布 浏览75次 信息编号:8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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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重点内容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煤炭加工工业(C252)”类别中“煤制合成气生产(代码C2522)”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代码C2523)”的污染物排放单位。
煤炭加工工业中生产合成气、液体燃料的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单位,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执行《火电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执行《锅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HJ953)。
废气产生及排放
废气主要包括:原煤卸车、储备运系统废气,各生产单位工艺废气,公辅系统废气等。其中:
1)原煤卸车、贮存、准备和运输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
2)各生产单元产生的工艺废气包括气化、工艺加热炉、酸性气脱除和硫磺回收等产生的工艺废气。各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并不相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废气主要来源于高炉煤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以及气化废水沉淀池、气化循环水冷却塔、气化炉放空管排出的废气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中,高炉煤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若燃料为煤,污染物还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造气废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中污染物主要为氨、硫化氢、酚类、氢氰酸、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固定床碎煤加压气化、水煤浆流化床气化、干煤粉流化床气化废气主要来自煤仓、灰仓,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如有热风炉,污染物还包括氮氧化物。脱酸气、硫回收工序废气主要来自尾气洗涤处理工序废气,脱酸气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甲醇、非甲烷总烃,经蓄热式氧化炉焚烧后污染物变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磺回收工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适用于硫酸生产);各生产单元加热炉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
3)公辅系统废气主要来源于储运系统、给排水系统、固废处理设施。储运系统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甲醇、乙二醇;给排水系统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固废处理设施污染物主要为烟尘(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恶英。
废水产生量及排放
废水主要包括:气化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盐水、污染雨水及生活污水等。其中:
1)气化废水主要来自碎煤气化废水和煤粉及水煤浆气化灰水,主要污染物为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苯并(a)芘(仅包括碎煤气化废水)。
2)气化等环节产生工艺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等。
3)盐水主要来源于盐水处理设施,污染物主要为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4)初期雨水由收集的初期雨水产生,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悬浮物等。
5)生活污水是员工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确定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废水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燃料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当地有更严排放标准的,按其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按其执行。
排污单位重点控制污染物种类: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等。其中:1.国家重点控制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2.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砷、总铅。3.其他行业特有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硫化氢、氨、苯并(a)芘、甲醇等;废水中的石油类、挥发性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鼓风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及煤液化煤粉制备中的煤磨干燥机、酸性气体脱除中的蓄热氧化炉、14MW及以上工艺加热炉、硫磺回收及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余有组织的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允许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允许排放浓度指标:烟气(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气、臭味浓度、苯并(a)芘、甲醇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允许排放浓度指标:总汞、烷基汞、苯并(a)芘、总砷、总铅;废水总出口允许排放浓度指标:pH、悬浮物、五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磷酸盐(以P计)、总有机碳。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允许排放浓度以废气排放口为依据确定。无组织废气的允许排放浓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点位确定。14MW及以上加热炉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量,硫磺回收生产装置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量,其他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为所有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允许排放量之和。有组织的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允许排放量。
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以废水排放口为准,对主要排放口设定允许排放量;对单独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定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只注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过程应符合GB 18484的相关要求。
b)加热炉、制备干煤粉的煤磨干燥系统、制备煤液化催化剂的催化剂干燥系统均采用低硫燃气作为燃料。
c) 采用固定床常压间接煤气化技术的废水排放单位,气化循环水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系统应采用密闭式,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或其他设施处理,吹扫空气、松弛空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d) 低温甲醇洗装置宜采用水洗或热氧化(碎煤加压气化)措施,减少甲醇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e) 挥发性有机物加工、储存、转移和运输、开放液面、设备及管道部件、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GB 37822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应执行。
f) 块状物料应采用密闭式料棚或密闭式筒仓存放。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式筒仓存放。筒仓上应安装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尘处理设施。汽车卸煤溜槽/火车翻车机应采用洒水、雾水抑尘或密闭式方法。运煤栈桥、煤炭转运站应采用密闭措施收尘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原煤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
g) 任何时候,进入火炬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有气味的物质应能够点燃并完全燃烧。
h) 开、停产过程中应优化停产及物料返回流程,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采用密闭吹扫工艺,最大限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各生产装置的开、停产、检查、维护记录包括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持续时间、情况描述、应对措施、污染物排放浓度等。
废水运行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 严禁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进入蒸发池。
b) 厂内污水运输管道应合理布局,并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泡、滴、漏。
c)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按照工艺要求,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和构筑物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 废水贮池、蒸发池等应符合GB/T 50934等防渗技术规范的要求。
e) 对排放口进行有效控制,除雨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外,厂区内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其他排放口。
f) 雨污分流,加强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的收集处理,防止污染的雨水及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固体废物运营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a)加强气化渣、废碱液、结晶母液、结晶盐、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收集、储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b)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7和GB 18599的要求。
c) 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去向(暂存、利用、处置)及其相应的数量。
d) 危险废物的产生、临时贮存、收集、运输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a)排污者应当按照HJ 942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 被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排污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调查制度,确保持续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流失和扩散;
3)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自我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应包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排放监测,若有蒸发池,还应监测进入蒸发池的废水、蒸发池液位、蒸发池控制井、监测井等,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应严格执行。
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和主废气排放口的空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合燃烧系统烟囱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14MW及以上工艺加热炉中的氮氧化物,硫磺回收中的二氧化硫,危险废物焚烧炉中的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一氧化碳、氯化氢等实施自动监测。
会计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频率: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进行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按月记录,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按天或班次记录,异常运行情况按运行期记录。
记录存放与保管:纸质台账应采用防护袋、卷或盒等存储介质,由专人保管在专用档案存放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应采取避光、防热、防潮、防菌、防污染措施。纸质档案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留存备查。电子台账存放在专用存储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储设备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电子台账按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煤炭加工—合成气及液体燃料生产污染物排放单位均纳入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实施报告和季度实施报告。年度实施报告应当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量及达标判断分析、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等。季度实施报告应当包括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判断分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者异常情况描述等。
合规性判定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载、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公开信息等方式证明其按证排放污染物并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记录等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数量是否符合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以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获取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低于或者等于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污染控制措施要求即为达标。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排放浓度低于或者等于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其排放浓度是指按照相关监测规范的要求测得的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量达标,是指排放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允许排放量要求。
15个常见问题解析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标准适用于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行业的污染物排放者。
煤制合成气生产是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和水蒸气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将煤或焦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态的过程,其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这些排污单位既包括煤制天然气等现代化煤化工企业,也包括采用常压煤气化工艺生产合成气的企业。不包括:4513(煤气生产和供应业)所列的用于燃气供应的煤制合成气;相关制造业所列的非煤合成工艺生产的一氧化碳、氢气、甲烷等。
煤制油燃料生产 指将固体煤通过化学加工制成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此类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煤制气、煤制油等现代化煤化工企业,以及采用常压煤炭气化技术的生产企业。不包括:相关制造业中列举的采用非煤合成工艺生产各类燃料;其他原油制造(2519)中列举的以煤焦油为原料的加氢、精制、转化活动。
排污单位中存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单元的,适用《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HJ 853)。排污单位中的自备火电站,应当执行《火电工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或《锅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HJ 953)。
2、本标准未作任何规定,但排放国家规定的工业废水、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该如何申报?
国家规定但本标准未规定的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其他污染设施和排污单位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颁发技术规范通则》(HJ 942)。
3.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填写行业类别时,煤制合成气生产污染排放单位应选择“煤炭加工(C252)”或“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2)”类别;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污染排放单位应选择“煤炭加工(C252)”或“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3)”类别。
4.哪些设施需要编号?
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放口必须进行编号。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填报排污单位现有的内部编号。排污单位没有内部编号的,应当按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2017)进行编号填报。排污口编号应当填报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的编号,或者排污单位按照HJ 608进行编号填报。
5、排污单位填报图纸有哪些要求?
排污单位提交的图纸应当包括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全厂雨水、污水管道走向、生产工艺总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当注明主要生产设备、公用设施等的名称、位置、有组织的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口位置等。全厂雨水、污水管道走向应当给出厂区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管道走向、排放去向等。生产工艺总流程图应当给出全厂物料加工总流程图,并在图中注明主要生产设备名称、主要物料去向等。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给出生产单元工艺流程图,并注明物料去向和生产、排放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去向等)。
6、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哪些差异化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排放口分为主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口。本行业硫磺回收尾气排放口、高炉煤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合燃烧系统废气排放口、煤粉加压气化煤干燥废气排放口、部分工艺加热炉烟气排放口为主排放口,原煤储运系统废气排放口、酸性气洗涤装置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主排放口允许有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允许有排放浓度(速率)。其他排放口不设许可要求,仅需报送排放口相关信息。
7、废气排放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允许排放浓度如何确定?
废气中的污染物项目及允许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GB 14554、GB 18484、GB 37822(全名)等标准确定。本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应按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8.废水排放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和允许排放浓度如何确定?
废水中的污染物项目及允许排放浓度按GB 8978的规定确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经发布,应按标准执行。国家和地方管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9. 如何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该标准不允许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但是污染物的排放器应指向“在环境办公室相关的VOC污染来源的调查指南” [2015]第104号文档[2015]文档,以计算较新的液体和液体有机体的挥发性链接,以计算挥发性的有机化液的实际量。同时,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操作管理要求提出,涉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的发射,储存,转移和运输的挥发性有机材料,开放式液体表面,设备和管道组件和管道组件以及浪费气体收集和治疗系统应满足相关的gb 378..2。
10.主要的排气渠道上哪些污染物需要允许的排放?
允许每年14 MW及以上的氮氧化物排放,二氧化硫的年度二氧化硫的年度排放量,以及允许的颗粒物二氧化碳,硫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度发射允许在其他允许的允许的允许的情况下,以及在允许的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正常释放。
11.确定主要的排气排放渠道允许排放量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允许的排放浓度和单位燃料排放性能,严格确定了允许的排放量。 5(包括),允许的排放量也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和批准意见的要求,即“三个严格要求”。
12.对于排放废水的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的批准或管理要求,需要在其总插座上允许哪些污染因素?
对于排出废水的污染销售单位,应清楚地说明,在总废水出口中,年度允许的化学氧需求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不排放废水的污染物排放单元,不允许在废水中排放的污染物数量,但是在报告污染物的生产和排放时,需要澄清每种废水流的排放目的地,以使废水排放到蒸发池中,并需要监视均可避免使用。
13.未能采用此标准中建议的可行污染预防和控制技术会影响证书的签发?
It does not the of the . For those who do not adopt the and by this , shall be , such as data. For and for the first time at home and , such as pilot test data shall also be to prove that the can be to that of the and .
14.在自我监控要求中,如何确定自我监控因素?
该标准列出了应自行监控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小监测频率。
15.如果污染物放电许可证需要自动监测但不使用污染物,则如何计算实际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未经发射许可证要求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使用硫磺回收单元发出的二氧化硫的实际排放量是使用材料平衡方法计算的,并使用污染系数方法计算了其他污染物的实际排放,并根据生成的数量计算。
图:典型生产过程以及污染产生和排放链接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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