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的优化策略及注意事项

2024-08-23 02:01:59发布    浏览143次    信息编号:8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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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的优化策略及注意事项

(三)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大部分高校按照人力资源、财务、物资岗位内控管理要求,设立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并在校级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目前,采购单位大多以项目采购预算为界,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财政部门关于高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规定,制定校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校内集中采购目录,并遵循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两种采购组织形式。应根据政府采购招标金额、政府采购限额和校内分散采购限额、校内集中采购目录三个标准,制定相应的校内采购制度和具体实施流程。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减少审批环节。关于采购审批环节,笔者认为,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校内集中采购,学校行政意见的审批周期尽量不要影响采购进度。因为大多数项目都有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参与,评判意见一般都足够真实客观,因此:

(一)对由负责部门组织的、未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最初采用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方式进行,但后来因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缺乏有效供应商,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协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应当尽可能按照“以评审人员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减少学校内部的行政审批环节”的原则,缩短转变采购方式的周期(包括减少学校内部的行政审批环节。例如,公开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失败的,可以按照87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采购文件的缔结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情况的,直接进入类似的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需在原公开竞争采购方式下准备的采购文件中明确相关细节即可,无需增加过多的审批环节。

(2)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额度的采购项目,在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建议负责部门直接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准备,并报财务部门审批,除非必要,否则不需要另外付费。省去了太多耗时的学校行政审批流程,例如需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等。其理由是:第一,财务部门规定的流程中已经包含了足够的内控要求;第二,节省时间;第三,财务部门是最终审核部门,是否符合单源情况将由财务部门最终审核决定。

2.准确界定科研仪器设备。2016年,国办发[2016]30号文件、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相继出台,特别是2016年11月10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件”),为加快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何为“科研设备”,是高校重点关注的问题。2016年和2017年,笔者先后发表两篇微文章(《》和《》),对科研设备的定义提出个人建议。希望协助同仁们更好的认识和界定科研仪器设备,保证高校正常的科研和教学工作不受采购周期、采购效果不佳等负面因素影响。

3、关于科研教学设备采购工作的建议。194号文件发布前,各高校、科研院所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由于集中采购的效率不高,对高校科研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很大影响。为此,财政部出台194号文件,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2016年6月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此外,2016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其中明确指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范围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采购计算机、打印机等原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一般货物时,不需要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但应按照19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加强科研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同仁可以每两年参考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年内将相应货物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有关部门通过电商平台直购、网络招标等校内集中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实现194号文件要求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完全公开透明、可追溯”。

有同事指出:“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明确提出,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案特办、先到先得的采购机制,可避免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捷性,这难道不应该体现“放权、放管服”,把更多的自主权还给科研教学人员吗?”这里要注意:

(1)本条是针对解决“急需、特殊办理、独家代理、独家生产”等特殊情况的原则,但并不是所有的科研仪器设备都要按此方式采购。

(2)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并不代表不落实内控制度。急需的科研设备、耗材并非随时可用,纳入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一般物品急需的更是凤毛麟角。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设备更是凤毛麟角。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可以借助学校内控制度,实行“特案、特案、特案”采购机制,不经过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因此,对于纳入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一般物品,笔者认为,直接按照采购金额大小,将其划入学校内部分散采购范围并不妥当。

(3)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程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出台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采购单位只有一家(目前情况下,负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经验和专业水平等原因,无法区分是只有一家满意的公司,还是采购方的偏好。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负责采购的科研教学人员在采购前的调研和感知,包括对品牌的认知程度、以往的使用情况、好朋友或同事的介绍、信赖的供应商的推荐等。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展开了,以后有机会再单独讨论),因此,如果采购单位只有一家,还是需要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如果确实紧急,也可以通过学校内控系统来实现。

因此,笔者建议高校完善内控制度,对真正急需的科研设备完善采购计划,只用于应急需要;另外从目前国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来看,高校的采购活动应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定为依据,从“自律”的角度制定采购内控制度,不应“放任不管”,而应“让秩序顺流而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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