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非法超标排放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详情曝光
2024-08-22 09:24:55发布 浏览157次 信息编号: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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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非法超标排放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详情曝光
姚某违法排放超标含锌、含铬废水,涉嫌污染环境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惠县分局接到惠县市政府12345热线平台转接:“惠县市某镇南村有电镀厂,废水污染严重。惠县分局及时安排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镇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某镇某村南废弃农场内,存在着一个镀锌车间。经现场勘察,镀锌车间负责人为姚某,镀锌车间于2022年2月26日建成,3月25日调试后投产,主要从事春季镀锌作业,生产设备包括:酸洗槽1个、清洗槽1个、电镀槽3个等设备;生产工艺有酸洗→水洗→电镀→洗→成品;主要原料有电解液、盐酸、硼酸、氯化钾、氯化锌等;主要原料用量约3吨电解液、1吨盐酸、100公斤硼酸、300公斤氯化钾、75公斤氯化锌、每天约100公斤水、每天约60度电;主要产品为镀锌弹簧,日加工量约1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酸洗废水、纺干废水未经处理,以直接排放的形式排入废弃农场南侧未硬化水道。
监测报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废弃农场南侧未硬化运河废水中重金属锌浓度为/l(标准1.5mg/l),铬浓度为14mg/l(标准1.0mg/l), 重金属锌超标851倍,铬超标13倍,姚某涉嫌环境污染罪。
追究处罚
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废水监测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汇县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依法对镀锌车间负责人姚某进行调查取证。姚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排放量控制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该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发或单次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执行”,惠县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的揭露
1、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处置,对涉水、危险废物、污水超标排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达标排放。针对违法犯罪问题,一经发现,一经查处,一并交办,使警钟长期敲响,对任何违法、超标的单位和个人绝不姑息。
2.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实效作用,借助地方政府、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协同推进、高效处置,从严、快地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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