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个省市出台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部分高校自行采购忙坏了

2024-08-20 08:06:15发布    浏览81次    信息编号:8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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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个省市出台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部分高校自行采购忙坏了

目前,已有25个省市出台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将采购自主权下放给地方高校;一些高校、科研院所也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接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 本报记者 高荣跃

最近,清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的张教授和她的同事们忙得不可开交。高分辨率共聚焦显微镜系统……这些仪器设备全部由学校自行采购。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11月,学校就组织了70多个公开招标项目。虽然有些许遗憾,但采购流程的便捷、采购效率的提升,让人松了一口气。

科研经费管理过严、采购周期过长,导致科研设备“跟不上”科研步伐……这些问题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都遇到过,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6月份,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高校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作出了指导意见,对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了。一年多来,这项改革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张老师遇到了哪些新问题?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25省市出台文件推进放管服改革

记者了解到,继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下放后,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辽宁、黑龙江、甘肃、云南、江西、广东、山东、天津、河南、吉林、湖北等省区均已签署相关规定,江西、海南等25个省市也制定相关政策,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将采购自主权下放给地方高校。

在采购预算管理方面,安徽、江西、山东等地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如需调整,经预算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江西省对预算报批时间作出明确规定,部门采购预算确需调整的,经预算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每年8月或9月调整一次。山东省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进行精简,保留通用性强的项目,删除特殊性强、使用率低的项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减为509项。安徽省规定,除部门预算资金调整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额保持不变。如需单独调整,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文件应载明省级预算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代码、采购项目名称、预算类别、金额、调整原因等基本信息。

在采购活动的组织方面,江苏、湖北、甘肃、广东、广西等地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采购需要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不得规避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为提高采购效率,江苏、安徽、江西、海南等地进一步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流程。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可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注明“科研设备”,财政部门将优先予以批准。

在专家选拔使用方面,地方政府明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遴选科研装备评审专家,福建、江苏、海南、天津、安徽等地均开展了自行遴选评审专家的工作,重点对专业性较高的人才进行随机遴选。

此外,各地还提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不少地方利用网络技术简化备案程序,如天津市明确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规定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履行相应审核程序;云南省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本单位建立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中心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时间要求的,可在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场所进行交易。设备经政府审批,耗时较长,约1-3个月。现在改为备案制,采购周期明显缩短,教师满意度也大大提高。 ”东部某大学设备采购部负责人高兴地说道。

“目前,科研仪器采购管理主要围绕对采购方‘放权’和‘放责’进行,目的是让采购方根据实际需要采购产品,激发采购方重视责任主体。也就是说,政府在放权放责的同时,也要求采购方把权和责还给采购方。”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敏慧提醒,政府部门放权之后,高校、科研院所的责任更大了。

大学和科研机构也必须能够“承担”

政府主动放权,高校、科研院所也必须能“接手”,据记者调查,目前,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已结合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多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新举措,表现“亮眼”。

多数高校对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明确“科研仪器设备”为用于教学、科研及有关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符合其功能的仪器设备、必要的附件、实验耗材、软件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室、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使用的设备。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校对采购预算管理均有详细规定。例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明确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应根据项目年度预算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采购计划,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预算草案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达到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除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优先审批。

被赋予科研仪器自主采购权后,一些高校为便于实施,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了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如华中师范大学明确,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单项或批项目预算调整为20万元,即单项或批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由校内使用单位实施分散采购;厦门大学规定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网上招标、询价、比价等方式采购;中山大学规定,学校科研仪器设备分散采购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采购方式可以采用网上招标、商务谈判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山大学等高校对于如何自行选取合适的评审专家,也有很多想法——他们把目光瞄准了学校内部的专家库。在中山大学,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设备采购,可以由学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也建立了科研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当然,评审专家可以从库外选取,校内专家也可以担任评审专家。

“以往科研设备采购项目评审结果与实际科研需求经常存在‘脱节’现象,因为评审专家只能从特定的专家库中抽取,而有些评审专家并不了解科研人员的需求。”华南理工大学罗健感叹,“由于学校自己选择评审专家,采购的仪器设备显然更符合实际需要。”

内外力量共同保证良好管理

采访中,记者也听到一些担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下放后,高校和科研人员会不会大手大脚花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采购活动由谁来监督?采购活动能不能做到“物有所值”?会不会催生新的腐败现象?

这些担心并非空穴来风。罗建告诉记者,科研活动中存在很多未知需求,很难事先预测,而且多数科研项目的经费需要提前审批,能否获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时无法给出确定的信息,在申报项目预算时也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还存在暗箱操作、浑水摸鱼的可能。另外,科研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无法预测实际需要哪些仪器设备,但每年的采购预算申报都有固定的时间,这也给科研人员和具体采购执行人员带来困扰。

但记者发现,不少地方在放权的同时,已经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放权”之后如何“管好”,不仅政府部门,高校也在密切关注。

如江苏省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特别是在采购需求、绩效验收环节,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质量和效益。

江苏、广东、安徽、甘肃等省份规定,在专家评审阶段,采购单位在采购前须提前进行专家评审,并将评审专家来源、人数、专业结构及专家评审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审完成后,评审专家予以标注并公布,如发现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报请管理部门处理。不少地区还要求本地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让科研机构在仪器设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更加透明。

华北电力大学对专家论证作出了明确规定,采购大型贵重设备单台单价10万元以上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论证;采购大型贵重设备单台单价4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论证;采购单台或一批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需要进行进口论证。进口论证可以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专家来源、数量、专业结构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其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单价采购论证应当至少包括1名校外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一并归档。

中山大学采购论证起点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学校还扩大了采购评估(评审)专家的选择权,对于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设备采购,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专家中选择,从“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随着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级审计的加强,问责机制的强化,相信‘一放则乱’的情况很难再出现。”一位受访专家指出,“但一系列改革科研设备采购管理的举措,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因此,需要对各高校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全面审核。项目审计的重点也应放在采购预算使用的合理性上,而不是简单地把预算与决算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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