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渣解毒及处理处置企业应遵循的标准与要求

2024-08-19 04:06:52发布    浏览147次    信息编号:8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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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渣解毒及处理处置企业应遵循的标准与要求

9.5 铬盐生产企业和铬渣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企业的铬渣周转场所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0 铬渣解毒

10.1 铬渣干法解毒

10.1.1 干法脱毒设施应配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转速(回转窑)、进料量、风量、温度等运行参数;在线显示运行状况,包括气体浓度、风量、温度、设施内各个位置的气体浓度等。

10.1.2 应根据铬渣的成分确定还原剂的用量,并在铬渣进入解毒设施前与还原剂混合均匀。

10.1.3 采用回转窑干法解毒时,为保证还原气氛,应控制进入回转窑的空气量,保证窑气中CO和O2含量有利于高温还原反应的进行。

窑炉高温区温度不低于850℃,窑尾温度尽量控制在350-450℃之间。

应让铬渣在窑内停留足够时间,停留时间不应少于45分钟。

10.1.4 从窑尾排出的铬渣应立即在密闭状态下用水淬剂冷却,使其迅速冷却。水淬剂一般为FeSO4溶液,浓度不低于0.3g/L。

10.1.5 干法脱毒设施应配备脱硫净化装置、除尘装置,并对废气中粉尘、SO2、CO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10.1.6 铬渣干法解毒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2的要求(该要求可参见附录D),废气分析方法按照GB 18484的规定执行。

10.2 铬渣湿法解毒

10.2.1 选择湿法脱毒工艺路线时应确保不引入可能造成新的环境污染的物质。

10.2.2 应根据铬渣的成分,包括铬渣的粒度、还原反应的液固比、pH值等确定适当的工艺条件,并保证足够的反应时间。

10.2.3 固液混相还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铬渣与酸溶液混合反应的pH值应小于5;

(2)根据铬渣的粒度确定酸液与铬渣的液固比;

(3)根据液固比、pH值确定单次反应时间,保证足够的反应时间。

10.2.4 固液分离后液相的减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次溶解时铬渣与酸溶液混合反应物质的pH值控制在5~6;

(2)酸和还原剂的加入量应保证酸溶性六价铬被还原。

10.3 铬渣解毒工艺过程中工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GB Z2 的要求(见附录D)。

10.4 铬渣解毒产生的废水应尽可能返回工艺流程回收利用,如需排放,应处理符合GB 8978的要求后排放(见附录D)。

10.5 解毒后的铬渣必须满足相应的后续处理处置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再加工,达标后方可综合利用或最终处置。

11 铬渣综合利用

11.1铬渣的综合利用途径主要有:用作路基材料、混凝土骨料、生产水泥、制砖、砌块、烧结炼铁、用作玻璃着色剂等。

11.2 铬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

经过无毒、固化等预处理后,按照HJ/T 299配制的浸出液中任一有害成分浓度低于表3的限量值(该要求也见附录D),处理后的铬渣可作为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使用。

11.3 铬渣用于水泥生产

11.3.1 利用铬渣配制水泥原料时,铬渣的加入量应根据工艺配料的要求确定,铬渣的加入量不宜超过水泥原料质量的5%。

11.3.2 铬渣作为水泥混合材使用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铬渣经无害化处理后按HJ/T 299 配制的浸出液中各项有害成分的浓度应低于表3 的限量值(本要求亦见附录D)。

11.3.3 脱毒铬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掺入量应符合水泥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11.3.4 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制品除应符合国家或水泥行业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制品,按附录A的方法处理、检测后,渗滤液中任一有害成分的浓度均应当低于表4的限量值(该要求也见附录D)。

13 铬渣处理处置监测与结果判定

13.1铬渣解毒产品及综合利用产品监测

13.1.1铬渣解毒产品及综合利用产品采样

(1)在铬渣解毒产品或者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线上抽取铬渣解毒产品或者综合利用产品样品;

(2)每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完成一次监测采样;

(3)每次采集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且应在8小时内(或一个生产班次)采集样品;

(4)每个样品的最小取样量为0.5公斤。

13.1.2 每次取样均应粉碎、混合均匀,并按照第11章和第12章的要求进行分析。

13.1.3 监测结果评价

铬渣解毒产品或综合利用产品监测结果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才可视为合格:

(1)样品超标率不超过20%;

(2)超标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得超过控制指标限值的120%。

13.2 铬渣处理处置场地及设施监测

13.2.1 应在处理处置过程前和过程中定期对铬渣处理处置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监测要求见附录D),作为评价铬渣处理处置过程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的依据。

13.2.2 铬渣处理处置场地及设施监测采样方法如下:

(1)颗粒物、气态污染物采样按照GB/T 16157执行;

(2)污水采样按HJ/T 91执行。

(3)地下水采样按HJ/T 164的规定执行;

(4)土壤采样按HJ/T 166的规定执行。

13.2.3 铬渣处理处置场地及设施的监测方法如下:

(1)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相关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2)地下水中六价铬含量监测按GB 5750 执行;

(3)土壤中总铬含量的监测按照GB/T 17137 执行。

14 铬渣处理处置污染控制

14.1铬渣处理处置应制定并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责任制:应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铬渣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培训制度:所有参与铬渣处理处置过程的操作人员都应接受有关铬渣的危险特性、环境保护要求、应急响应等培训;

(4)记录制度:应建立铬渣处理处置记录簿,记录簿应包括每批铬渣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处置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进料量、监测结果、解毒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的去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等;

(5)监测制度:应按照第13章的要求对铬渣的处理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

(6)健康防护制度:所有参与铬渣处理处置过程的作业工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数据保存制度:应保存处理处置的相关数据,包括培训记录、处理处置记录、转移单据、环境监测数据等。

14.2 铬渣处理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在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对应的一级区域和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一、二级功能区对应的区域内建设铬渣处理处置设施、场所。

14.3 在铬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因铬渣装卸、设备故障及维修等原因造成的溢漏铬渣应及时清理、回收。

14.4 收尘(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进入就近处理处置工序,不得随意处置。

14.5 铬渣处理处置质量控制

14.5.1 连续解毒处理后的铬渣应分班存放,间歇解毒处理后的铬渣应分批存放,以便取样监测解毒效果。

14.5.2 铬渣解毒产物应按照13.1的要求进行监测,若铬渣解毒产物不符合13.1的要求,则应从上一次合格监测到本次监测的所有铬渣重新进行解毒,直至符合要求。

14.5.3 铬渣综合利用产品应按13.1的要求进行监测,若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13.1的要求,则应将上一次合格监测至本次监测的所有产品重新加工,直至符合要求。

14.6铬渣处理处置企业应每两个月提交一次监测报告,监测报告作为地方环保管理部门对铬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验收依据。

14.6.1 监测数据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分析获得。

14.6.2 监测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14.5要求测定的质量控制数据;

(2)按13.1和13.2的要求测得的环境监测数据。

14.6.3 铬渣处理处置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该要求见附录D)为:

(1)铬渣处理处置场空气、废水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土壤、地下水监测频率为铬渣处理处置活动开始前一次,以后每年一次;

(2)铬渣干法解毒设施尾气监测频率为每三个月一次(10.1.5规定的在线监测项目的在线监测结果应保存备查);

(3)铬渣解毒能力大于(或等于)500吨/月的,每解毒500吨,对解毒产品进行一次监测;铬渣解毒能力小于500吨/月的,每月对解毒产品进行一次监测;

(4)铬渣综合利用设施尾气监测频率为每2个月一次(铬及其化合物监测频率为每6个月一次);

(5)铬渣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大于(或等于)1万吨/月的,每生产1万吨综合利用产品监测一次;铬渣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小于1万吨/月的,每月综合利用产品监测一次;利用铬渣生产的水泥产品中放射性物质含量每年监测一次。

14.7 铬渣处理处置过程结束后,应向监管机构提交铬渣处理处置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表;

(2)处理、处置记录;

(3)监测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15 铬渣污染控制环境管理

15.1铬渣污染调查

15.1.1铬渣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前应进行铬渣污染调查。调查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包括调查方法、调查表格设计、调查步骤、调查内容。

15.1.2 调查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及采样分析、查阅档案材料、知情人士访谈等。

15.1.3 检验表应包括检验内容所要求的相关信息。

15.1.4 调查步骤应包括:

(1)了解铬渣生产企业的背景情况;

(2)现场调查、采样,包括铬渣、土壤、地下水和附近水源(如饮用水井、池塘、运河、河流、湖泊等)的样品;

(3)走访企业员工,了解铬渣的产生情况及去向;

(4)走访企业周边居民,了解铬渣的产生情况及去向;

(五)审查地方企业经济统计数据;

(6)填写现场勘察表;

(7)分析样本;

(八)调查总结。

15.1.5 调查应包括:

(一)铬盐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年限、年产销量;

(2)铬渣年产量、历年铬渣总产量,以及其他含铬废弃物产量;

(3)铬渣的贮存方式、地点、面积和数量;

(4)铬渣处理处置的方式及数量;

(5)铬渣污染现状;

(6)其他有关记录。

15.1.6 调查结束时应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作为铬渣污染控制方案设计的依据。

15.1.7 现场调查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2铬渣污染控制计划

15.2.1 铬渣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前应制定铬渣污染控制计划并报送备案,作为铬渣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15.2.2 铬渣污染控制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铬渣量;

(2)铬渣污染控制工艺分析,包括处理方法、处理量、处理周期等;

(三)管理责任制;

(四)污染防治机制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培训计划;

(6)记录处理、处置方案;

(7)监测计划;

(8)数据保存计划。

15.3 环境影响评价

15.3.1 铬渣污染治理项目实施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5.3.2 环境影响评价在满足HJ/T 2、HJ/T 19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的同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铬渣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和具体措施;

(2)铬渣解毒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合规性评价;

(3)铬渣综合利用产品长期安全性与风险评估。

15.3.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部分应如实反映铬渣污染治理项目所采用的原材料、工艺等信息。

15.4 应对处理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报告作为铬渣污染治理工作验收的依据。

15.4.1 铬渣的采掘、包装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应包括:

(1)开挖体积与已查明的铬渣体积的一致性;

(2)挖掘现场环境监测数据;

(3)危险废物转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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