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8 20:08:51发布 浏览144次 信息编号: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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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8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人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县(市)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市属企业(含其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科技园区所属企业和跨县(市)、区的矿山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责任方征收;县(市)区级及以下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其所在地县(市)征收,并接受责任方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采矿回收率系数
采矿回收率系数=核定采矿回收率
实际采矿回收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只要求有采矿规划而没有矿山设计或不便计算回收率的矿山企业,其采矿回收率系数设定为1至1.5,由市、县(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自行加工矿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体积法征收资源补偿费:
水泥用石灰石、石灰等 0.30元/千公斤
白云灰所用白云石价格为0.30元/千公斤。
砖瓦粘土、页岩1.00元/千块
砌筑用粘土、页岩 0.50元/千块
卤水1.00元/千公斤
地热 1.00元/千克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照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品销往境外的,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自营加工产品的,按照最终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所开采矿产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信息,经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收到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度申报表》后5日内,按照申报表内容填写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收据》。有银行账户的,直接到当地国库或国库代收处办理缴款手续;没有银行账户的,应当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专用收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取现金支付,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汇入国库。
第八条 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采矿权人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分别于6个月内的7月31日和1月31日前缴纳所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暂停采矿活动的,应当按照正常程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的,应当在批准关闭矿山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依法办理矿山关闭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停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本市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并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与中央单独结算,年底中央返还50%。
市、县(市)企业周转金在纳入财政预算前应当纳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
大连市按照市财政按照批准的数额安排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后,各县(市)、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如有结余,由市与各县(市)、区按照3:7的比例分割。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留存本地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各级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报告》。县(市)应当于每月20日、次年2月20日前报送统计报告;每月25日、次年2月25日前向上级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检查、调取采矿权人核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原始凭证、票据、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获取有关数据和资料。对检查、调取的资料应当保密。
采矿权人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在7月31日、1月31日前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截止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5日内向采矿权人发出《矿产资源补偿费截止日期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加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以虚报矿种、瞒报产销量、虚报销售价格和实际采矿回采率等方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追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成绩显著的采矿权人或者检举、揭发逃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对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费用从奖励基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1]160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表
矿物类型
速度(%)
油
天然气
煤炭、煤成气
铀、钍
煤油
天然沥青
地热
油页岩
铁、锰、铬、钒、钛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离子型稀土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宝石、玉石、宝石级钻石
石墨、磷、自然硫、黄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冶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硝酸钠、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自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石(电石用石灰石、制碱用石灰石、肥料用石灰石、熔剂用石灰石)石灰石、玻璃用石灰石、水泥用石灰石、建筑石材用石灰石、石灰制造用石灰石、饰面用石灰石)、泥灰岩、白垩岩、含钾岩石、白云石(冶金用白云石、肥料用白云石、玻璃用白云石、建筑用白云石)、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肥料用石英岩)、鹅卵石、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混合用砂岩、砖瓦用砂岩、肥料用砂岩、铸造用砂岩、陶瓷用砂岩)、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混合用页岩)、高岭土、陶瓷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石榴石、其他粘土(铸造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肥料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肥料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造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造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装饰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掺合料用安山岩斑岩)、闪长岩(水泥掺合料用闪长斑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石、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石(饰面用大理石、建筑用大理石、水泥用大理石、玻璃用大理石)、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硫化氢、氦、氡
矿泉水
地下水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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