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凤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解析与探讨

2024-08-18 06:07:30发布    浏览118次    信息编号: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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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凤凰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解析与探讨

(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改编)

物业服务合同

序列号:

第一章 总则

合同双方

甲方:珠海市香洲区凤凰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凤凰花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均应予以遵守。

第二章 房地产项目基本信息

第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商住□办公室□商业□独栋住宅(别墅)□工厂□其他物业。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1088号

范围:东至青鹭路277号路口(金悦蓝湾)、南至香洲灵璧花园、西至凤凰北路、北至翠香东路。

占地面积:31918.5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13859.63平方米。

(以上数据来源于竣工图)

地上总建筑面积:.48平方米,其中:住宅.07平方米;商场8351.70平方米;幼儿园1899.71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12277.84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面积:7829.64平方米;人防面积4448.2平方米。(以上数据以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业主名录为准)

本项目共计五栋建筑,其中三栋为纯住宅,另两栋为商住混合楼,裙楼(1至3层)为商铺及会所,幼儿园为独立建筑。

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服务标准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R[协议选择]的方式选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服务:

1、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组织实施;接受甲方的委托,保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相关的档案资料;依法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

(2)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修缮、维护和管理,包括地基、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面以及室外墙体、门厅、楼梯间、走道等;

(三)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智能化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水池、水井、非营业性停车场及车库、物业服务用房、信箱、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但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以及市政管理道路除外;

(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享绿地、花草树木、景观、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物业公共场所和共用部分的保洁、垃圾的收集、清除;

(六)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停车秩序管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

(七)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监督、检查、门禁值守等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包括对业主专有部分和专有财产的保管责任;

(八)协助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珠海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2016年版)》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且须达到或超过物业服务内容二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基本内容及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盈亏由乙方承担。本物业管理服务总收入包括以下项目: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停车位管理服务费

3.增值服务费;

4.共用设施设备及生活服务设施代办服务费;

5、其他约定或合法的收费项目。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建筑面积、停车位数量向业主或非业主用户收取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及约定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费:

住房:元/月.m2;

商铺及商业处所(商场、会所、幼儿园等)元/月.平方米。

2.地下停车位管理服务费:

地下停车位45元/月。

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根据业主大会审议事项确定,业主大会未表决或未通过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的,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为乙方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根据物业服务费用需求自行支配。物业服务费的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第八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伤残保险费、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该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费用;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费用;

(6)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公司营业风险基金;

(ix)公司管理费用(占总成本的6%);

(10)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1)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12)法定的税费;

(十三)甲方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防雷检测费、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消防设施设备更换维修费用以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翻新费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专属部分面积按实际发生金额分摊,或从小区公共收入分割后属于甲方的部分中支付。

若乙方为商业场所业主或使用者代收代缴水电并代发水电的,为补偿乙方的运营成本,水电最终用户须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水电损耗费用及乙方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自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之日起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含水电费、公共共享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应及时将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物业服务费用达成的协议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管理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照本小区制定的《停车场管理及收费方案》执行(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可共同修改该方案(收费标准的变更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地面停车场/区域暂不设月卡类型,各类停车场用户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如有更新或调整,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1、【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为购买或取得固定车位使用权的地下车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单位将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

2.已注册【车主临时车】用户:

原则上每户限注册一台设备,收费按小时计算,每小时2元,免停计费时间为15分钟,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

3.已注册【分时租赁临时车】用户:

由于店铺为日间经营,因此白天可实行临时优惠收费,店铺业主/租户需到物业服务中心购买停车优惠读卡器进行登记,即店铺顾客车辆在8:00-20:00优惠时段停车,停车费按3元/小时计算,免费停车时间为15分钟,非优惠时段按【外来临时车辆】正常收费,即6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停车费不设上限。

4.【外部临时车辆】用户:

费用按小时计费,6元/小时,免停计费时间为15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5、因特殊情况车辆进入地下车库,未办理【固定车位月卡】的用户:

费用按小时计费,10元/小时,免停计费时间为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0元;

6、连续六个月未离开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外来临时车辆,自第七个月起收费标准为150元/天。

7、使用优惠方案后,到店车辆收费标准不低于【外来临时车辆】收费标准的80%,具体优惠方案由甲乙双方根据店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8、地下室出口设有3-4个非封闭式停车位,整体租赁价格不低于1500元/月,租赁协议由甲乙双方与承租人协商确定。

9、小区地面红线内其他未围封的停车位(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共用道路、露天停车场、地下室出口等未设置智能道闸自动出入口停车管理的区域),每个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进行固定停车,租金不低于200元/月。另可根据国家政策及小区实际需要增设公共电动汽车充电桩。

乙方收取停车物业服务费、停车位使用费并不表明乙方与车主或停车位使用者之间建立了保管关系,且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及保管责任,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乙方应建立车辆停车服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车辆进出的管理以及停车场的清洁、照明、检查及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1、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对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2、保修期满后,1000元以内的小修(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未调整,则维持原500元标准不变)由乙方承担,超过1000元的费用(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未调整,则维持原500元标准不变)须报甲方及相关业主批准或书面公示。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在公示期内(7个自然日),乙方可在公示完成后按公示方案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等工作,除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提出异议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相关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各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担费用;

2)公共收入分成后属于甲方的部分费用;

3)业主已筹措的公共维护资金的支出。

3、本物业共用部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中、大修、更新,费用在保修期外从小区公共收入中支付或由小区业主分担;单栋建筑共用部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中、大修、更新,由该建筑业主分担。

4、乙方入住后,应按年度结算方式支付社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装修所垫付的资金。年度结算时或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公共收入不足以支付乙方垫付的资金的,乙方应按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及其他专项服务,其事项及收费标准由双方与乙方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专有部分或者专有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缮、养护,相关业主应当配合。业主未履行修缮、养护责任,造成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由乙方进行修缮、养护,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维修费用,由各业主按照其专有物业面积比例分担或者从公共收入中支付。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满,如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另行聘任的决定,乙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另行聘任的决定为止。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与新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如乙方不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期间决定解除或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1. 半年考核:

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楼宇为单位公开提名、自我推荐物业服务质量评定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单数组成,不得超过7人。每6个月可增补、换届一次,如未换届,有效期1年,可连选连任。业主代表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诚信、客观。连续3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或有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的业主,不得成为物业服务质量评定监督小组成员。

考核监督组依据《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及标准规则》开展年度考核活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考核时间须提前7天通知乙方。

业主委员会可随时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提出整改建议。

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质量测评督导组应将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以附件5《物业服务质量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乙方,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收到《物业服务质量整改通知书》后,应在下一考核周期前或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或整改进度的,经各方确认后,业主委员会应以附件6《物业服务质量处罚通知书》的格式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每项未完成整改项目罚款200元,同类整改项目按一项计算。

(二)年度考核: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质量考核监督组联合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物业服务考核评分规则》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提前15天通知乙方。

若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在给予乙方合理期限(90天)整改后,重新考核得分仍低于60分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收到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质量罚款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罚款金额划入业主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未按时划付相应罚款金额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在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四)附件二《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及标准》、附件三《物业服务考核及评分规则》如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在三十日内或者其他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依法将物业服务场所、物业管理档案及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配合新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使用、管理状况。乙方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得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各项分摊费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存入、使用和更新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业主有权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乙方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向乙方提供与物业服务有关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审查各岗位相关人员的考勤表及总体管理成本支出情况;

(三)为激励乙方及乙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在本小区物业服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业主广泛赞誉的人员或事项,甲方有权酌情给予奖励。甲方对乙方员工的奖励最高为每次每人500元,对乙方员工的奖励最高为每次1000元。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奖励金额从业主享有的公共收入中支付;

(四)遵守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规程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业主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应提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或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及《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发包人转让或出租该物业时,应将本合同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提交受让人或承租人,并将该转让或租赁情况告知乙方。

(七)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应告知受让人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八)业主的承租人、使用人或访客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使用人、访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业主应当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照明、维修、出入、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邻居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0)甲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损毁合同区域内的道路、共用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占用、挖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共用场地,或者占用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取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在占用期间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物业维修、清洁、卫生提供通道和便利。业主拒绝为乙方提供通道和便利,造成乙方或他人损害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业主、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1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

(十五)配合乙方开展进出物业区域人员安全审查、小区治安管理、车辆通行及停车场管理、业主矛盾调解等物业服务工作;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更新、改造计划;

(三)有权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乙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乙方有权予以劝阻、停止或中止物业服务。对上述违法、违约行为的劝阻或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乙方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事项全部委托他人;乙方将物业服务内容外包给第三方的,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约定相关服务质量评定规则,并向甲方提供外包合同全文复印件。

(vi)有关财产的使用,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装饰了独家零件,他或她将与B签署“装饰和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党的B.除3,000元人民币的商定装饰押金外,装饰管理费(包括劳动力和资本费)的50元人民币应缴纳协议的装饰垃圾费,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不需要任何其他费用。

(vii)B党不得占据或更改财产管理领域内常见零件的使用功能,如果有必要修改,扩展或改善物业管理领域内的支持项目,则必须在实施之前根据法律的所有者会议之后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如果B党为商业目的任意占据并更改财产管理领域内的普通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则B方应立即纠正情况,并以两倍的实际营业利润为业主委员会的公共帐户支付两倍的赔偿金。

(8)建立,正确保存并正确使用属性管理文件,并负责及时记录相关更改,并且不得披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ix)b应接受对A,所有者,财产用户和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不断改善其管理服务;维护记录,定期检查和评估记录等文件。

(10)根据法律向所有所有者和财产用户通报有关财产管理领域内财产服务的重要问题,并迅速处理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对物业服务的投诉;

(XI)在本合同期间,A方应为B方为B方提供财产服务场所,而B方应有权免费使用财产服务场所;

(xii)接受委托使用特殊财产维护资金和所有者自我提高的公共维护资金,以根据法律进行保修期后进行维护,更新和翻新共同的财产零件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

(XIII)B方应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作为负责财产管理领域中家庭废物分类和处置的人的职责,并有权劝阻和报告任何违反有关家庭废物分类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XIV)使用普通财产零件,通用设施和设备以及业务运营的生活服务设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且必须以A党为书面批准。

社区公共收入的税后收入的20%将用作B方的运营成本支出和财产管理运营成本补贴,其余收入将属于所有所有者。

B党不应私下签署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合同,并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服务领域的设施和场地,包括媒体资源管理,场地管理和其他业务管理固定区域(例如明确的机柜,净水器,自动售货机等)。

(15)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23条本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更改财产管理领域中的共同零件和设备。

第24条如果B方未能充分履行财产服务合同的规定,从而损害了所有者和财产用户的个人或财产安全,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可以根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B党是否承担责任。

第七章: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共收入和特殊物业维护资金

第25条社区可以使用所有者共享的以下设施和公共区域进行业务运营,共享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从业主共享的道路或地点上的停车车收入;

(2)使用普通站点,灯箱,单位门,外墙,屋顶,围栏,障碍等的收入。

(3)利用所有者的共同场所进行商业活动,介绍工具等设施,例如自助自动售货机或快速交货储物柜;

(iv)所有业主共享的租赁或运营公共设施的收入,例如会议厅,游泳池,健身室和夹层的收入;

(5)所有所有者拥有的支持住房的收入;

(6)向通信运营商收取的站点使用费,用于在业主的普通站点上设置通信基站和其他设备;

(vii)由相关单位和属于所有者的全部或部分人支付的违约损失,赔偿,赔偿等;

(8)收回已在所有者同意下取消的普通设施和设备的剩余价值的收入;

(9)共享收入产生的利息;

(10)根据法律属于所有所有者的其他收入。

在社区建立特殊财产维护基金之前,社区的公共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特殊物业维护基金。

第26条为了确保社区中普通零件和共享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a可能会委托党B派对,以根据所有者会议的解决标准从所有者或财产用户那里筹集公共维护资金,这些标准将专门用于维护,更新和社区中的普通零件以及共享设施和共享设施和设备和设备和设备和共享设施和设备。

一方可以委托b当使用资金时管理公共维护资金。

第27条特殊财产维护基金应专门用于财产共同部分的维护,更新和翻新费用以及保修期到期后的常规维护以外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当没有建立特殊的财产维护基金,如果有重大的安全危害或紧急情况,则B愿意促进公众,所有人和财产用户的份额,以保护个人,财产和公共利益。在宣传期间(自然日)接受所有所有者的束缚,除非所有所有者中的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一,否则就不会实施该计划。

重大安全危害或紧急情况主要包括:

(i)严重损坏屋顶防水,这是造成屋顶和外墙防水和严重泄漏的部分损坏。

(ii)电梯失败或危害人身安全。

(iii)由于供水泵损坏而导致的供水中断。

(iv)建筑物一侧的外墙和辅助设施有掉落的危险,这意味着公共安全,这意味着建筑物一侧的外部立面和辅助设施已经掉落,并且正处于危险的趋势中,有危险的趋势。

(v)防火,安全监控和访问控制系统具有功能障碍,并且无法正常操作,而火灾保护系统中的功能障碍是指无法正常操作的火灾保护系统,并且需要修复,更新,更新的设备,以防止其功能范围内的系统范围,以防止其功能障碍。通过和安全控制。

(vi)其他严重危害房屋安全,个人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会严重影响日常生活需求或构成主要的隐藏危险:

1.专用的供水和排水设施在崩溃,阻塞,破裂等方面受到功能障碍,这显着影响日常生活需求或危害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性。

2.社区内的公共场所或道路由于崩溃,下沉,破裂等而导致功能障碍,这会极大地影响日常生活需求或危害个人和财产安全。

3.社区中的非商业性公共设施(例如主建筑物,电源设施和设备,燃气管道,洪水和预防台风的设施以及设备,停车管理设施和设备,公共娱乐和医疗设施等)受到损害或具有重大的隐藏危险,对日常生活中的日常生活需求或危害个人和财产安全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28条在保修期过期后,如果需要修复,更新或翻新的常见设施和设备,则B党B将提出维修,更新或翻新计划,而当事方A或相关所有者后,相关所有者的同意,该属性是不合时宜的。如果A或相关所有者忽略通知或不批准收集和使用维护资金的计划,或者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则应尽快执行。

第29条本属性应筹集特殊的维护资金,该资金符合以下方式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可以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1. B党提交维护申请或在当事方审查后宣传申请,或者公开的所有者没有异议,B方将对维护问题实施案例方法,并从相关所有者那里筹集维护资金;

2.党B提议申请维护或宣传A党的审查,并同意公共所有者,可以先支付财产公司,并将相关所有者分配。

第30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达成特殊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当财产需要使用特殊的维护资金时,将根据项目的预算来一次筹集所有人的会议,并根据自己的危险范围造成了危险的范围,将根据构建范围的范围。

第31条如果所有者的自我使用财产具有隐藏的安全危害和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负责人应及时维修和维护,其他相关所有者应在通知后合作。

第32条根据其财产权的比例,该物业领域的新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成本应由相关利益所有者共享。

第33条的家庭财产和所有者或非所有者用户的个人安全保险应由所有者或非所有者处理。

第8章继续检查

第34条双方A和B应根据相关法规对现状进行房地产认可检查。

第9章BLIM责任

第35条B尚未达到本合同中的财产服务的质量标准,如果党B有基本的违约或对A.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则可以在某个时期内解决党派B。

第36条如果所有者或所有者的所有者违反了本合同的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B党的财产管理服务费用,则B党有权要求支付财产管理服务费(包括水力发电费用,公共分配费用),以支付过期的财产管理服务费用。

第37条如果所有者或非所有者的用户连续3个月不支付财产管理服务费,则A党应协助B敦促他付款。

第3条如果汽油泄漏,漏水,水管破裂,强烈的雨雨,救援人员以及该物业管理领域的公共安全器官有紧急事件,以保护公众,所有者和财产用户的个人和财产福利,将在各种情况下损害各种损害,以便您损害各种损害。 ,法规和相关法规。

第39条由于管理不善或B党的运营不当而导致的重大事故,B方应承担责任并负责后果。

由于财产服务的中断,第40条B方不得承担A党和所有者的损失,并且B方不应负责。

第41条B在本合同效力之日起7天内向一方付款,以确保在执行协议时,可以根据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党A中存在10,000元的边缘。

押金已转移到党A的特殊帐户:

帐户开放:朝海城江岛区凤凰花园社区的第四所有者委员会

帐户银行:运输银行凤凰子分支机构

帐户:

第42条如果B方需要退出物业服务区域,B方拒绝撤回或延迟退出,则A党有权声称在约会日期为10,000元人民币党的惩罚性罚款。

第43条B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它属于以下情况,但可能没有责任或第三方从最终负责人那里收回损失:

1.由于党A,所有者,财产用户,并且不能归因于B党的第三方,因此B的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损失。

2.由于需要在物业区维持共同零件,共享设施和设备的需求,因此已提前在社区中宣布了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并且缺水,停电,停止社区中的普通设施和设备会造成损失。

3.非B责任导致损失造成供水,电源,天然气供应,通信,有线电视以及其他常见设施和设备的障碍。

4.在B党在社区中定居之前,该社区中的固有缺陷以及原始财产留下的历史问题不属于B党的责任,导致B党的服务未达到标准或导致A,所有者,财产用户和其他相关方的损失或损失。

第十章 附则

签署本合同后的第44条,如果双方都需要更改合同条款或其他事项需要补充,则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谈判并签署补充合同,并且补充合同应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效果。

第45条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部分。

该合同及其依恋和补充合同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规达成协议。

第46条如果在绩效期间发生争议,则如果可以通过谈判或调解,谈判或调解解决两方,则双方同意选择与祖海市的西格佐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7条本合同以及附件一起,一份表格以及双方和B的财产管理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48条本合同从签署双方和官方印章的签名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

附件2:物业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附件3:物业服务评估评分规则

附件4:绩效保证金管理措施

附件5:财产服务质量纠正的纠正通知

附件6:物业服务质量惩罚通知

(下面没有文本)

A(标志):B(标志):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财产服务的基本内容(政府要求)

(1)财产的全面管理服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法规,标准化文件和行业标准实施全面的管理服务,制定合理的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员工制定并执行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员工职位职责和评估,共享零件,共享设施以及设备管理,电梯管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花园绿化设施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和火灾援助,人员和社区项目,人员和社区项目,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报告服务,报告服务(房地产用户(房地产用户)以及其他工作系统和其他工作系统和标准。

配备了必要的财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订单维护者,清洁工等,均匀的衣服,清洁度,清洁仪器,上市和标准化行为。

财务管理运营是标准化的,帐户很清楚。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