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抵制非法狩猎
2024-08-05 18:08:56发布 浏览111次 信息编号: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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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抵制非法狩猎
全国生态日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目前,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和手段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物种多样性构成威胁。
我们要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坚决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野生动物生态平衡,爱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案例一:男子遛惠比特犬捉野兔被判刑
【案情摘要】
一名男子小李因多次未经许可,使用禁止的狩猎方法猎捕兔子,被法院判处非法狩猎罪,罚款5000元。
法院查明,小李在H镇骑着摩托车,戴着头灯,用猎犬捉兔子。小李在法庭上称,如果能碰到兔子,就让狗去抓。直接把兔子咬死;如果没有碰到,就当做遛狗。
经查,房山区H镇属于禁猎区,小李在未经园林绿化局批准的情况下,使用猎犬等禁止狩猎的方式,多次猎捕兔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狩猎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考虑到小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小李的犯罪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声明】
根据《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
同时,本市除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狩猎陷阱、狩猎圈套、地枪、齐射枪等狩猎方式外,还禁止使用粘网、弹弓、地弓、弩等非由人力直接操作、危及人畜安全的狩猎器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整个北京地区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本案中小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在本市进行狩猎,且采用惠比特犬狩猎等禁用的狩猎方法,违反了狩猎管理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二:男子因在无人看管的树林里猎鸟被判入狱
【案情摘要】
张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禁猎期间、禁猎区域内)设置粘网(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被警方当场抓获。
经调查,张某多次猎捕野生鸟类,共查获野生鸟类30余只,其中赤胁绣眼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墨绿绣眼鸟、黄眉柳莺等鸟类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类价值预估达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狩猎管理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依法没收了其粘网等物品。
【法官声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的;(1)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猎捕的;(2)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猎捕的;(3)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猎捕的对象,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外。
本案中的绣眼鸟、黄眉柳莺、黄喉鹀、燕子均为国家“三保”动物,被列入《国家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非法猎捕20只以上动物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狩猎规定,在禁猎区内未经许可擅自捕捉鸟类20余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例三:男子用粘网保护水果,引鸟捉麻雀被判刑
【案情摘要】
北京农民杨先生在自家的果园里设置了粘网,保护果园里的果实,并用鸟饵捕捉野鸟。
事发时,杨某捕获大斑啄木鸟1只、麻雀3只、黄雀4只。大斑啄木鸟、麻雀为“三保”动物,黄雀为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狩猎管理规定,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声明】
禁猎期间或者禁猎区域内,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哪怕是在自家的果园、菜园里,情节严重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农作物、水果等而捕捉鸟类,是对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放任态度,该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自家的果园、菜园里设置粘网等工具时,应注意是否属于禁猎区域、禁猎期,并在设置网时按照当地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立案。
自家的果园、农作物遭遇野生动物侵害怎么办?根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控野生动物入侵可能带来的危害,确保人畜安全和农林生产安全。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采取防控措施时,若误捕、误伤野生动物,应及时放生或予以收容救治,发现珍稀野生动物后,应积极进行救助,即使珍稀动物死亡,也要及时交由相关机构进行研究处置。
这里提醒大家,进行狩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程序申领狩猎证,取得专项狩猎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区园林绿化局将对区内开展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文|左尚昆曾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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