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建电池生产,利用以新带老方案改造污水处理厂,能否统一达标排放?
2024-08-04 08:06:20发布 浏览161次 信息编号: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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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建电池生产,利用以新带老方案改造污水处理厂,能否统一达标排放?
有网友问:我公司建设汽车生产基地,目前已投入生产,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Ni(单独处理)、pH、COD、磷酸盐,排放符合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现我公司计划在基地新建电池生产,我公司计划借新建电池之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经评估,该厂具备足够处理电池项目废水的能力)进行改造后,汽车生产废水、电池生产废水均达到电池行业排放标准,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站处理。但电池行业标准要求电池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是不是意味着必须单独系统预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从清洁生产和总量角度考虑,我公司采用新改旧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排放总量,便于日常运营管理,排放达标。 请生态部领导再审核一下我们公司的方案从清洁生产、总量角度是否可行。
生态环境部答复:
您来函《关于执行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函件中提到的废水混合排放问题,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规定,“当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可能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国家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排放时,应当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因此,GB 30484-2013对混合废水的排放有明确的规定,并未要求电池行业废水必须单独处理后才能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含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和“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满足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据此,函中提到的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满足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则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如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水质有其他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2、关于函件中的总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企业内部集中供热、以旧换新等建设项目总量,可以从现有企业或设施置换关停所能形成的减排量中预付,置换减排计划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因此,函件中提到的建设项目,如符合以旧换新要求,其指标总量管理应按照环发[2014]197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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