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24-07-31 22:05:14发布    浏览41次    信息编号:80834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了解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由甲方在乙方购买甲方XXX商铺后,为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章 房产基本信息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

1.属性名称:;

财产种类: ;

地点:区/县道号;

区域: ;

建筑工地: 。

2、物业管理区域的边界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房产规划图见附件1,房产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物业公共部分详情见附件3);

2、物业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梯等专用设备的专业维护保养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享设施设备详情见附件4);

3.物业公共区域及相关场所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5.车辆停车管理服务;

6.协助管理维护治安、安全防范、消防等事宜;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财产档案管理;

第三条 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专项服务包括:

1、;

2、;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初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初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5)。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在(特定时间)免费提供具有产权并可直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包括设备用房)。该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免费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为平方米,位于;空间为平方米,位于;空间为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首期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面积的50%。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到一半以上时,应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最后阶段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甲方应提前交付符合要求的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6)。

第三章 服务收费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有偿收费

1、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临街商铺:元/月/平方米;

商铺临时租金: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费用和乙方报酬组成。

2、乙方应按以下方式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报酬:

(1)乙方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人民币(按月/按季/按半年) 。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费用和乙方报酬组成。

3、除报酬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管理,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1)共有物业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费用;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费用;

(5)共有财产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

4.以报酬为基础的服务费用不包括下列费用:

(1)共有财产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大修、更新、更新费用;

(二)代收、代缴公共能源使用费用;

(3)停车费和停车管理服务费。

5、所有物业服务费用均用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年度结算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

1、自本合同生效月份起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基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可在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时预收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10000元共享公共能源使用费(按实际使用情况支付,届时公示),预付费用不得超过6个月。

4、买受人房屋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买受人须向乙方作出书面记录,乙方向买受人收取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共享公共能源使用费的70%。

5、如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尚未到位,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可能会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15%-30%),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6、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基金)实行按月/按季缴纳,业主须在(当月当日/当季度当日)履行缴纳义务。

7、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

(每季度/每半年)向乙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半年/年、每年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九条 公共能源消费分成费和其他费用按照下列方式分成:

1.物业公共区域的能源消耗由全体业主分担。

2、单位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位业主分担。

3、电梯运行电费由安装电梯的建筑物内层及以上业主分担。

4、二次加压供水泵电费由非直接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由、和分担。

6、装修管理服务费须在装修前缴纳。

第四章 物业经营管理

第十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

1、共享停车位及停车场公共区域维修保养需要正常使用;

2、对停车场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标志、大门等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使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保养;

3、停车场公共环境应保持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

4.对进出车辆进行引导和交通管制,要求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并有专门人员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停车位使用者应向乙方缴纳停车费,室外机动车停车位为 元/月,车库机动车停车位为 元/月。乙方应从停车费中扣除停车管理服务费,室外机动车停车位为 元/月,车库机动车停车位为 元/月。

2. 停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买的,停车位使用者应当

停车管理服务费按 元/停车位/月、 元/车库/机动车/月、 元/多层机械停车位/月向乙方支付。

3、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管理。停车位使用者应

甲方应按 元/辆/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停车费,乙方应按 元/辆/月的标准从停车费中扣除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4、公务期间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安、消防、应急救援、救护、养护等专用车辆不收取停车费。临时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车辆不收取停车费。临时停放时间在1小时以上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费用:

1.按规定享受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共享停车位、停车场公用区域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停车位的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含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标志、护栏等系统);

4、停车场配套设施设备(含照明、通风、给排水、消防、护栏等系统)能源消耗费用;

5、停车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

6.法定税费;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地使用人签订书面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车辆基本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职责、管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停车位使用人有车辆存放需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车辆存放合同。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宗旨和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的会所归(全体业主/甲方)所有,会所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会所应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求。

2、会所用途及内部规划设计:

(1) ;

(2) ;

3、俱乐部的开放范围和服务对象:

(1) ;

4、会所出售或出租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有优先购买或租赁的权利。

5、会所业主或使用人应保证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和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服务对象使用会所。如需改变会所规划设计用途、约定的对外开放范围、服务对象时,须按照《庆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俱乐部业主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俱乐部,其经营、管理、费用等事项由乙方与俱乐部业主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的,其经营收入按以下约定分配:经营收入在扣除相关经营费用后,剩余的%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财产的接受和受领

第十六条 甲方应通知乙方对物业进行验收,并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资料。乙方应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所列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并签订物业验收确认书,作为明确双方各自开发建设、物业管理责任的依据。(物业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

第十七条 乙方接收房产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工程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技术信息;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及物业使用说明;

4、业主名单(包括业主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建筑面积、交货时间等);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财产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对该财产承担保修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义务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下列程序与乙方办理验收手续:

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乙方应于7日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符合要求的,另行约定受理时间及相关事项;

3、甲方组织现场交接工作,会同乙方、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进行验收,被验收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记录,并签订相关协议予以解决;

5、经检验,房产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由甲乙双方签署房产验收确认书。

第二十条 接受财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满足规划设计的功能要求;

2.全部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验收文件齐全;

3.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4、所有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已拆除,没有在室外架设临时管线;

5、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已完成工作并撤离现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临时施工房屋已拆除;

6、已按设计要求种植绿化;

7、按规定配置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库、车棚),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外道路已建成并保持畅通;

8、共享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要求配置;

9、物业管理区域入口处已设立平面示意图;

10、消防设备设施、公共区域邮箱、公告牌等已按规定配置;

1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楼号、户号已经有关部门确定;

12.物业管理场所已按规定落实。

第六章 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职责:

1、业主大会成立前,要求乙方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治安维护、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

2.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有关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3、依法及时履行物业维修责任;

4、因物业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应当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管理计划、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成熟时,应当书面通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名单、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

8、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起的物业管理纠纷;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职责:

1、委派合格人员履行本合同,为各位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相关合同要求参与前期工作,熟悉现场,掌握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

3、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的监督;

4.督促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5、采取劝导、预防、举报、宣传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6、应与装修房屋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允许施工时间、垃圾清运处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并提前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房屋期间,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拆除、改造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计划、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8、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应将物业管理区域、资料、财务移交给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乙方的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协商赔偿相关利益者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给购房者、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相关利益者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基金),应按应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收取超过标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双倍退还超出标准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物业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由于该房产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损失的;

3.因共用物业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保养,造成临时停水、停电或者暂停使用共用设施设备造成的损失,并且已经提前通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4、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受阻而造成的损失;

5、因甲方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及时缴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造成服务中断或影响;

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经乙方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仍未解决,并且对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妨碍和影响的;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关术语的含义: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人,即房地产权属登记书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者承租人。

3.房屋买受人,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定的购买人。

4.房产,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5、房屋交付使用,是指买受人收到甲方的书面入住通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共用部位,是指主体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地基、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体、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7、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而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供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水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

8、公共区域,是指建筑内部由整个建筑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建筑外部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9、专有部分,是指具有独立结构和用途,由单一所有者独立使用和处置的财产部分。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大会召开并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生效,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延续达成协议;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选定并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及时、完整地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场所、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其他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移交给甲方或者实行托管。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住所作为对方的通信地址;业主的通信地址以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预留的通信地址为准;物业使用人的通信地址以甲方或业主书面填写的通信地址为准。

本合同中提及的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均应通过挂号信寄送。如果有证据表明该等通知、书面征求意见等已送达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且在合理的邮寄期限后,则视为对方已收到该通知。通讯地址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不生效。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承诺接受本合同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