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改梁吧 2020 下半年工程安全事故案例统计与分析,设计问题引关注
2024-07-30 22:05:11发布 浏览210次 信息编号: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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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改梁吧 2020 下半年工程安全事故案例统计与分析,设计问题引关注
2020年即将过去,我们统计了下半年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案例,一共22起,其中涉及设计的有8起:
院方未解释的三起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绘图通信示例
设计师违规做私活3起
由于水库水浮力引起的案例。
未说明的3起重大隐患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且均发生在2018年6月住建部37号文件实施之后。同时,还发现少数设计人员存在:
对危险废物及重大工程标准执行情况的认识不足,总认为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也不知道危险废物及重大工程项目说明书该如何撰写?
这就是写这篇文章的初衷:
以下分为三部分:
(一)工程安全事故统计及事故案例介绍:
1:工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来源:《土木工程论坛》,按照事故文章发表日期顺序排列。
工程安全事故统计
序列号
出版日期
事故名称
事故原因
6 月 6 日
模板倒塌设计被罚款,危险解释再次惹祸
√
6 月 9 日
钢筋笼翻转起重机
建设原因
6 月 15 日
提供必要的建设支持
√
6 月 27 日
电子绘图也是终身责任
√
8 月 19 日
坍塌和不对称浇注
建设原因
8 月 23 日
为什么地下室柱子底部喷水是根部呢?
√
8 月 29 日
坍塌
建设原因
9 月 5 日
挖地基,楼倒塌
建设原因
9 月 9 日
梁柱接头再次爆裂
9 月 10 日
温州基坑塌方
地下室基坑支护桩位移(初步判断)
10
9 月 14 日
少了钢筋网就会酿成灾难
建设原因
11
9 月 18 日
收受设计院回扣后果严重
√
12
9 月 20 日
斜坡突然坍塌
斜坡崩塌
十三
9 月 23 日
浮力,以及地下室柱子的严重损坏
√
14
9 月 29 日
因疏漏危险描述,倒塌横梁再次引发事故
√
15
10 月 5 日
悬臂梁模板有一些要求
建设原因
16
10 月 15 日
直接崩塌了。
建设原因
17
10 月 24 日
混凝土悬臂阳台倒塌引发另一起事故
18
11 月 8 日
不完整的登录将会被报告
√
19
11 月 17 日
空心板开裂
建设原因
20
11 月 19 日
售后服务处罚
21
11 月 26 日
厂房倒塌
山坡滚落
22
11 月 29 日
走廊坍塌
钢梁节点破坏
注:事故原因栏中带√表示与设计有关。
2:危险、重大工程无说明的情况:
(一)2020年6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项目8号楼屋面结构梁浇筑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设计单位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8号楼屋面结构梁施工涉及危险工程,未提出确保工程安全的建议,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8号楼屋面结构梁作出特别说明。
同时,经过计算发现,屋面框架柱的设计不符合正常使用和抗震设计的要求。
(二)2019年1月25日,东阳市南马镇华源家居市场工地在三楼屋面框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突然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危险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6月15日
3、2019年5月16日发生局部倒塌,直接原因是一楼承重砖墙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持墙体稳定,改造施工过程中南侧承重墙承载力进一步降低,施工过程中承重砖瞬间失稳,连锁反应导致部分厂房结构倒塌,生活区位于施工区域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未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设计合同,接受设计任务后,公司人员在未看到昭华路148号1号楼审批文件,未经过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陈涵公司。建议市建筑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设计图要求施工前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减轻处罚。
(二)危险项目说明书的撰写方法:
1、了解危险和重大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南
4:住房城乡建设部文〔2018〕37号《高危工程部位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
5:建办文[2018]31号:关于贯彻落实《高危工程部位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2)
6:沪房建标〔2019〕6号:《上海市高风险建设工程
大型及部品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规范第二章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险、重大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确保周围环境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设计”。
注:设计单位还应配合建设单位列出危险和重大工程清单。参与危险和重大工程的验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了解危险及重大工程的范围:
以下是上海的部分城市:
注意事项:1: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规定略有不同,使用时请注意。
2:扩大危险、重大工程定义:
涉及密闭空间作业的施工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的拆除。
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3. 危险项目说明书怎么写?
根据规范要求,要求设计单位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标明危险工程涉及的关键部位及环节:
2:提出保障周边环境和项目施工安全的建议:
3:必要时可进行特殊设计。
以下是设计单位危险描述的一个例子:
结构构造的一般描述中具体列出了一项:
设计单位在编制重大、危重工程项目说明书时,第一项“注明重大、危重工程涉及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比较容易做到,第二项“对保障周边环境和工程施工安全提出建议”比较难,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这里有两条经验可以借鉴:
1:钢结构厂房屋面施工时,在设置钢梁檩条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必须设置临时支撑,确保施工安全。
2:旧房改造拆除、新建时,也必须增加“临时支撑,确保施工安全”。
总结:设计人员要写好危重工程的描述,确实需要好好学习上述法律法规和危重工程的范围,识别什么是危重工程,它的危险性在哪儿,还要给出如何预防危险的建议。危重工程的描述并不是结束,描述是第一步。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继续跟进施工,及时处理和解决危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如何防范危险、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落实危重工程规范的意识:文件中提到落实危重工程规范的重要意义:“落实施工各方责任,严防重特大以上事故发生。”上述精神,同时,上述三处危重工程描述未说明的案例,共计造成20人死亡,血的教训!作为设计人员,我们别无选择,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这件事。“人第一,生命第一,工程第一。”
具体方法:
1:设计必须树立整体结构设计的理念,即设计除了考虑构件间的连接、施工措施外,还要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上述案例更充分说明了贯彻整体结构设计理念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我们以案例1为例来说明:
本案:屋面梁每米荷载15KN,梁顶标高41.1m,梁外侧突出墙体200mm,从图中看,该梁跨度不小。
屋面梁模板图
以下是屋面梁受力分析图:
其实,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荷载重心偏心,产生向外倾覆力矩,而又无抗倾覆力矩及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向外坍塌。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屋顶上设计了这么一个梁,这个结构用钢筋混凝土合理吗?管理大师德鲁克在谈到产出时说:“必须考虑谁会用到他的产出,还要了解使用者应该知道什么,才能有效地利用他的产出。”设计师真的应该好好想想,你设计的梁施工方便吗?安全吗?其实,这个项目用轻钢结构是合适的。
2:对设计负责,还是对项目负责。项目有五方负责,所以设计完成,不是项目完成,只是设计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要发挥设计的作用,也就是项目也要负责。在我三十多年的建筑生涯中,影响最大、难度最大、技术最复杂、最难完成的两个项目,都安全、顺利、保质完成了。
2008年,上海浦东新区航头至康桥供水工程(直径预应力管道)长达几十公里,供水管道要穿过几条河流、几条道路。当时上海市政设计院的项目负责人全程参加图纸审查和每一次工程会议,及时解决工程问题。
2012年,“艾朗风电研发中心大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康桥秀沿路开工建设,为地下一层、地上15层、三层的塔式建筑。该工程难度大、复杂,但“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院”项目设计负责人张伟平全身心投入,参与图纸审查和每次项目例会,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为什么我要提这两个工程案例呢?因为这些年设计师进工地的少了,也不到工地去解决问题了,危重工程的安全事故也多了起来。为了杜绝危重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在这里想说,我们还是要继承老的设计传统,设计师深入现场,及时解决工程问题的精神。
在我们这个设计年代,设计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建筑开裂、不均匀沉降。2008年新《上海市地基基础规范》出台后,三层以上建筑大多采用打桩方式,三层以上建筑的问题也相应减少。现在,设计应该研究如何防止危险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因为这是事关生死的大事,也是这一代建筑师的历史责任。
欢迎各位同事提出意见和批评。
附录: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风险工程部位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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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高危部位、工段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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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晖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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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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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子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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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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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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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高风险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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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相对危险部位、分项(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部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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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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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房、重大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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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废物工程和重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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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重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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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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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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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的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引起的工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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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重大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围环境安全和工程建设安全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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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源和重大工程清单,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源和重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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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危险、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危险、重大工程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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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监察手续时,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重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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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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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危险源、重大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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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总承包方式施工的,专项施工计划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重大工程采用分包方式施工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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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计划须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其专业章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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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重大工程分包,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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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总承包方式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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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从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拔,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少于5人。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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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建设规划是否批准、修改后批准、不予批准形成一致意见。论证报告由专家负责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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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建设规划经论证后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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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建设规划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修改后按照本条例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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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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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危险、重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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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讲解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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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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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建设规划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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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对修改后的专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核定;涉及资金、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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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工程、重大工程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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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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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重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控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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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重大、危急工程专项施工计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重大、危急工程建设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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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专项建设规划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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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险源、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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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应当制定监测计划,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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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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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检查验收的危险、重大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经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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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工程、重大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验收标志,公示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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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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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重大废物应急救援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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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危险源、重大工程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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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家论证、情况汇报、现场检查、验收整改等相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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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节、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信息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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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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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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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监察工作计划对危险工程、重大工程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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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险废物、重大工程进行检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保障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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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险、重大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或者暂停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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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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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