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昭化路施工扬尘及夜间扰民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处理

2024-07-28 20:10:53发布    浏览44次    信息编号:8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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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昭化路施工扬尘及夜间扰民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处理

2019年4月8日,长宁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网格中心)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转来(编号:2019长宁管),反映昭华路148号扬尘问题。区建设管理中心受理转来后,派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2019年5月14日、5月15日,区网格中心两次接到市民服务热线12345举报(编号:2019长宁管字),举报称昭化路351号(实为昭化路148号)对面施工工地夜间扰民,区网格中心将该举报指令发送至区建设管理中心,区建设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将举报指令返回区网格中心,注明“夜间施工,城管执法”,区网格中心转交区城管部门。

二、事故过程及应急救援

1. 事故过程

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昭华路148号1号厂房内,沙建平招募的15个人正在2楼东南侧吃午饭,隆耀公司4人在2楼东南侧临时办公室商讨工作。当刘学军、沙建平分别招募的6个人在2楼(A-3轴)绑扎钢筋、1楼柱底周边开挖(A-4轴)、拆除2楼楼梯层时,厂房东南角1楼(南北向A0-B轴、东西向3-7轴)突然局部坍塌,引发2楼(南北向A0-D轴、东西向1-7轴)连锁坍塌,将以上25人埋住。

图4 塌陷区域人员位置示意图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2名工人死亡,10名工人重伤,2名管理人员、1名工人轻伤,一座厂房局部倒塌。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986年),确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430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

5月16日11时14分,市应急协调中心接到报告,长宁区昭华路148号一厂房倒塌,多人被埋。该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规定,立即组织调度公安、消防、卫生、住建、应急、供电、供气等协调单位抵达现场处置情况。

11时17分,市应急协调中心(消防指挥区)接到报警,市应急救援总队立即出动21个中队41辆消防车、10台重型救援设备、300余名官兵、搜救犬队;市医疗急救中心调派14辆救护车赶赴现场,于11时24分抵达现场开展救援。

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赶赴现场,组织市应急、住建、长宁区委、区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有关规定,启动《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市长应勇宣布成立救援现场,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琪任总指挥。指挥中心成立现场救援、医疗救治、新闻发布、事故调查、灾后处置、综合保障等工作组。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出动7辆大型工程车赶赴现场,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电力保障、全力配合,克服场地狭小、埋藏人员不明、情况不明、塌方风险不断等困难,全力开展救援工作。

截至5月17日凌晨1点45分,现场共救出25名被埋人员,经反复确认无其他被埋人员后,搜救工作结束。

4. 医疗救治及后续工作

指挥中心出动14辆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东医院救治,组织195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协商赔偿、提供生活保障。截至2019年5月29日,事故善后工作基本完成,未发生伤亡人员家属上访等涉维稳事件,社会舆情保持稳定。

市住建管委会组织全市住建专家对事故现场剩余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市房管局组织专业拆除队伍对塌陷现场剩余3000平方米厂房进行拆除。5月17日21时15分,拆除工作完成;5月19日12时,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完成,1900余吨建筑垃圾运出,现场搭建高护栏围栏。5月20日9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

(五)应急响应评估

事故调查组完成了《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号楼倒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在应急管理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各方救援力量科学施救,昭化路148号1号楼倒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同时,在今后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要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3.现场调查检测与鉴定

1. 现场勘察

①厂房南侧(A轴)主承重砖墙向外倒塌;第二层(标高+5.200m)预制梁、板(A轴至B轴、3轴至7轴)倒塌;屋面(标高+9.200m)5个钢屋架及预制屋面板全部倒塌;墙外东南角竹脚手架东侧向内倾斜、南侧向外倒塌(见图5、6、7)。

图 5:现场鸟瞰图

图6 塌陷现场扫描模型截图

图7 第一厂房倒塌区域示意图

建筑物①东侧5-7轴处有地面开挖,开挖深度约1米,开挖区域A轴承重墙(柱)基础裸露(见图8、图9)。

图8 发掘区域A轴承重墙(柱)裸露基础照片

图9 第一厂房一层开挖示意图

(二)检测与鉴定

1.司法鉴定

2019年5月28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复医[2019]100-111号),对12名死者的鉴定意见为:死亡原因符合被钝器(砖块、石块等)击打致头部、躯干、四肢等致命伤,机械性窒息等情况。

2. 房屋检查情况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在对事故房屋进行检验后,于5月24日出具了《上海市长宁区昭华路148号厂房局部倒塌事故后检验报告》(沪房检[002]证字2019-096号),结论认为:本次局部倒塌是由于1号楼底层A轴砖柱(含翼墙)发生破坏,致使局部结构持续倒塌所致。

3. 技术分析意见

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组通过勘察事故现场、查阅图纸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于5月31日出具了《5月16日长宁区昭华路148号重大坍塌事故技术报告》,认定事故技术原因为:

(1)①号楼扩建改建前,倒塌部位首层(南侧A轴)砖墙(柱)存在承载力不足的缺陷;

(2)改扩建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施工措施保持墙体的稳定性,并提前进行加固;

(3)改扩建过程中,对承重墙进行局部拆除、去除抹灰面层、穿墙穿钢筋、在倒塌部位(A轴线南侧砖砌体承重墙)开挖墙基及楼板等操作,导致承重墙(柱)截面受力减弱,进一步降低了承重墙(柱)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四、事故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

经调查,肇华路148号1号楼一层承重砖墙(柱)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措施保持墙体的稳定性,改造施工过程中南侧承重墙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过程中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倒塌,生活区位于施工区域内,造成群体性死亡、受伤。具体分析如下:

1、①号楼一层承重砖墙(柱)强度不够

(1)昭化路148号1号楼主楼建于1963年,原为单层建筑(原设计考虑后期增设楼层)。基础混凝土强度为150(C13),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为200(C18),承重砖墙为75粘土砖(MU7.5)、50混合砂浆(M5),钢材屈服强度/cm2()。1972年后改建扩建为两层(局部为三层)。在南北两侧增设南北区,南北区局部与主楼相连。改建后的厂房为预制装配式单向内框架结构,南侧采用带扶壁的承重墙,楼面采用预制空心板。附加屋面采用钢桁架、槽式屋面板。 二层竖向承重为混凝土柱、砖墙、砖柱混合承重。

(2)厂房结构体系混乱,经本次改造前现状核查,材料强度以砖MU7.5、砂浆M5(设计值)为准,底部A轴砖柱及翼墙抗力与荷载作用比值约为0.48,局部构件承载力不足,处于相对危险状态。5月1日后,南侧A轴进行墙体窗洞扩建(墙体拆除)等施工,翼墙仅剩200mm~300mm,整体稳定性不足,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 结合事发前工地底层6/A、7/A翼墙被凿、A轴线上其他承重柱及翼墙抹灰层被凿、翼墙穿孔的照片,比重降至0.42,局部构件承载力进一步下降,加大危险性。

底层A轴砖柱(含翼墙)抗压承载力严重不足,处于危险状态,对施工扰动极其敏感,一旦失稳极易导致结构持续倒塌。

2. 现场未采取措施保持墙体稳定性

(1)建筑物改造计划 ①

①号建筑改造方案主要包括:总体增设夹层;拆除AD轴线原钢屋架,增设2、3层钢柱,在AD轴线上增设3层。

从结构加固方案来看(仅限主楼区域),结构加固包括底层和二层部分混凝土柱、扶壁加固,二层增设钢柱。设计要求结构加固从基础面开始,施工前必须做好必要的施工支撑,确保施工时的安全。另外,结构加固方案要求承重砖墙不能拆除。

(2)经调查,辰韩公司、隆耀公司在本次改造中,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施工措施保持墙体稳定,未提前进行加固。

3.地面开挖进一步降低了厂房的结构安全性

刘学军等人对1号厂房东南侧墙体基础及底板进行开挖,开挖深度1.0m~1.5m,削弱了底板土对柱、墙体的约束作用,降低了厂房结构安全性。

2. 间接原因

1、辰韩公司未履行施工方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工程未审批、未报建;未审核结构设计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个人和单位;接到区域内暂停施工通知后,明知①号楼承重砖墙(柱)承载力不足,仍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2、隆耀公司未履行承包商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违规放假挂靠,任人唯贤,对所发包工程不实行实际管理;无施工许可证、未审查结构设计图、无施工组织设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在工程施工现场违法设立办公区、生活区。

3、未履行对租赁房屋的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租代管,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检查敷衍了事;未按照上级集团公司的规定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督促落实承租人申报装修改造;未对租赁房屋建筑结构变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4、公司作为物业业主,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落实。

(三)相关监管问题

1、华阳路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党政共担、一岗双责原则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建立事故隐患发现有效机制,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辖区内“六无工程”;与行业监管对接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

2.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建设管理中心)履行建筑业管理职责不充分。发现昭化路148号一期工程未完成相关施工手续后,未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未及时发现该地块第一栋厂房违法建设;对该地块下达停工令后,对群众多次举报的施工现场夜间施工行为未认真核查,错失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与街道属地管理对接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

3.区规划资源局未充分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未主动检查辖区土地,未及时发现土地用途改变问题。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同峰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接受设计任务后,公司人员在未看到昭华路148号厂房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就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了公司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了辰瀚公司。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建议将8人移送司法机关。

依据《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建议对2名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涉事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一)移送司法机关人员(8人)

1.徐建强,辰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昭华路148号项目施工总负责人。该建设项目未经审批、上报;结构设计图未审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无结构改造资质的个人和单位;接到辖区内工程停工通知,明知①号楼承重砖墙(柱)承载力不足,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隆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大伟。其超越自身资质承接工程,违规放任人员挂靠,安排人员担任名义上的项目经理,未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实际管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自然人陈伟华,施工现场负责人。其违法挂靠隆耀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未审查施工图、未做施工组织设计、未做安全技术交底,在项目施工现场违法设立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4、自然人龚伟伟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其违法与隆耀公司挂勾,无施工许可证、未审查施工图、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在项目施工现场擅自设立办公区、生活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5.自然人刘学军负责该工程开挖、拆除、拆墙等施工,明知该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6、自然人沙建平为该结构加固施工的负责人,明知该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组织工人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7、吴振宇、许建强指派其负责现场安全和施工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明知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结构设计图未审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予制止违法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自然人曹亚男与龚伟伟、陈伟华合伙设立隆耀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审查施工图、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人员(16人)

1.相关国有企业人员(5人)

(1)陈德美,中共党员,担任集团公司副总裁,分管安全生产和现有资产工作,未认真督促业务部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厂房租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群众潘继明身为企划部总经理,分管集团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执行集团厂房租赁安全管理规定,对下属企业租赁工作督导不到位,对事故处理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中共党员、总经理、公司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姜华。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尽到对租赁场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以租代管,未督促承租方按规定申报装修改造;未对租赁场地建筑结构变化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余斌,中共党员,兼任资产管理部执行部长,分管厂房出租安全管理工作。未按照上级集团公司规定对所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执行公司厂房出租安全管理规定,对出租场所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以租代管,出租场所安全检查敷衍了事;未按规定督促落实承租人装修改造上报;未对出租场所建筑结构变动进行管理。对事故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雷天云,中共党员,现任上海汽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安全专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昭化路148号厂房内有施工作业后,未督促承租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上报施工作业情况,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处理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相关政府工作人员(11人)

(6)陈华文,中共党员,时任长宁区委副书记、副区长,分管建设管理等工作,未认真督促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通报批评。

(7)赵成良,中共党员,现任长宁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分管长宁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在建筑行业管理工作中未尽职尽责,未注意到行业监管和街道基层管理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宋从军,中共党员,长宁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区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建筑行业管理职责,未对行业监管和街道属地管理中的盲区、薄弱环节进行有效管理,未对区建设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9)沈宇,中共党员,长宁区建设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分管区建设管理中心工作。其在发现昭化路148号一期工程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未对区建设管理中心进行督导,未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未对施工现场1号楼违法施工进行督导,未及时发现;在群众多次举报下达停工令后,未对施工现场夜间施工进行认真检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记过处分。

(10)陈英,中共党员,兼任华阳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全面主持华阳路街道党工委工作,未落实好党政共担、一岗双责原则,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通报批评。

(11)林子岳,中共党员,华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街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有效的事故隐患发现机制,对辖区“六无工程”督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2)中共华阳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公安分局局长徐成松,未有效消除街道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中的盲区和薄弱环节,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六无项目”,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13)石敏磊,中共党员,担任长宁区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分管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等工作。其在区建设管理中心管理人员发现昭化路148号一期工程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未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也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违法建造厂房1号楼,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长宁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14)高峰,中共党员,长宁区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分管施工现场安全、网格化群众热线、信访投诉等工作。区建设管理中心向该施工现场下达停工指令后,群众多次反映施工现场夜间施工时未做好检查,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长宁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15)民建委员、长宁区建设管理中心质监处监察一处处长李长兴,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昭华路148号1号楼违法建设,建议区建设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处理。

(16)薛伟,致公党员,长宁区建设管理中心安全与市场行为处安全监察一室主任。区建设管理中心在发现昭化路148号一期工程未完成相关施工手续后,未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建设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此事。

(三)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长宁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在监督检查、租赁厂房管理等方面履行职责存在问题。

1、建议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华阳路街道办事处、区规划资源局到长宁区委、区政府进行全面检查。

2、建议采取通报批评的方式。

3、建议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对逝者进行警示谈话。

4、建议上海市安委办公室对长宁区政府进行警示谈话。

5、建议长宁区政府向上海市政府书面督查。

(四)行政处罚建议

1、辰韩公司。建议处以罚款230万元。

2、隆耀公司。建议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230万元。

3、建议处以罚款230万元③。

4、建议建筑业管理部门对涉及昭华路148号改造项目一期无证施工的卞公司、光明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莎莎(安全资格证:苏建安A(2017级))、陈大伟(安全资格证:苏建安A(2017级))、曹小亮(安全资格证:苏建安B(2017级))3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5、陈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徐建强。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隆耀公司法人代表古莎莎,建议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60%的罚款④。

7、总经理姜华,建议罚款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60%④。

8、隆耀公司项目经理曹小良,作为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五)其他意见

1、同峰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接受设计任务后,公司人员在未看到昭华路148号厂房项目批准文件、未征得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辰瀚公司。建议市建筑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同峰公司副总经理、住宅事业部总经理陈晖,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公司人员接受设计任务后,在未看到昭华路148号1号楼项目批准文件、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制图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陈瀚公司的情况,未尽监督检查。建议同峰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同丰公司住宅事业部房屋设计所所长于明亮。其接受设计任务后,在未看到昭华路148号厂房批准文件,未经公司同意,未办理公司盖章手续的情况下,在结构设计图上加盖公司“工程施工图设计专用章”,并将结构设计图交给辰瀚公司。建议同丰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六)相关租赁转让及装修设计单位调查

经调查,相关租赁、转让单位元宏公司、别冠公司、泽悦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或间接关系。

六、事故预防及纠正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长宁区委、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进一步完善党政共担、一岗双责、联防联控、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充分认识事故暴露的问题,全面梳理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工作中突出问题,便利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街道、镇管理机构信息沟通,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消除行业监管与地方管理之间的盲区和薄弱环节。

(二)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谁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工程开工、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报批等手续。规划部门要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主动开展督导执法,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结合城市更新特点,加强国有企业利用旧厂房二次创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杜绝“以租代管、租而不管”的行为。 特别要加强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覆盖住宅、非住宅房屋、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房屋所有者主体责任,努力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格局。

(三)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技术管理力量。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类工程特别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时,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确认,不得改变建筑主要承重结构或使用功能。对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建筑,未经建筑结构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同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对改建、扩建、小型工程等进行风险排查评估,落实应急措施。上汽集团要督促所属单位对昭化路148号地块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检查、定期检查、维修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承租人和承包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坚决杜绝以租代管现象。

(四)进一步优化安全监管手段,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创新城市安全治理方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精简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施工活动安全监管责任,明确落实行业监管和地方管理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督检查执法责任。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镇管理机构和城市网格化平台作用,加大对“六无工程”和存量工程中隐性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现和移送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建筑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全面排查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单位动态监管。

对于一般装饰工程,依据工程规模、管理水平、参建单位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抽查,重点全面检查承诺履行情况。总投资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工程,每季度开工工程比例不得低于该类装饰工程总数的30%;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每季度开工工程比例不得低于该类装饰工程总数的50%。对于特殊装饰工程,要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存量土地、厂房过程中,探索制定旧厂房改(扩)建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验收地方标准,采取分级管控方式,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监管。在常态化日常监管基础上,积极开展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同时,针对装饰装修工程特点,深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风险隐患。加强停工后跟踪监管,确保令行禁止。

加强项目涉案各方日常动态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请内容和行政管理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业务活动。建设、规划国土、消防、房屋管理、城管、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涉案各方日常动态管理,将相关违规信息记入责任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信用档案,并将违规相关信息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曝光。

(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安全良好格局。

充分发挥城市网格化和街道、镇属地管理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作用,加强对施工现场动态的管控。充分发挥舆情监督、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各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推动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机制的实现。

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号楼

“5·16”塌方重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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