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改梁 如何操作 王家湾板块教育科研用地出让,将建设区域总部型项目

2024-07-27 23:03:35发布    浏览66次    信息编号:8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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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改梁 如何操作 王家湾板块教育科研用地出让,将建设区域总部型项目

王家湾区域一幅教育科研用地拟出让!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承办)组织对浑南中路南侧朱科一街西1号地块进行挂牌,挂牌公告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2024年8月4日(星期日),挂牌交易时间为2024年8月5日(星期一)—2024年8月16日(星期五)14:00。

根据土地出让信息,浑南中路以南朱科一街以西地块,东以朱科一街西侧道路红线为界;南以李八堰路北侧道路红线为界;西以朱科二街东侧规划绿线为界,北向延伸至浑南中路南侧规划绿线。该地块用地面积40936.01平方米,用地性质为教育科研,值得注意的是,该地块将用于建设集研发、办公为一体的区域总部项目。

二中湖南分校建设进展如何?

2023年,浑南区召开2023年高质量教育发展大会,会上发布一则重大消息:经沈阳市教育局、浑南区人民政府研究,按照“名校兴办分校”的思路,将“市属、市管”的沈阳二中湖南分校按“区投资、区共享”模式建设,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目前学校建设进展如何?

沈阳二中湖南分校项目处于前期手续办理阶段,目前正在推进建筑设计等相关工作,具体竣工投产时间和校区划分以教育局公布为准。

沈北冰雪馆、科技馆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

沈北冰雪馆、科技馆项目均由企业投资建设,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上述两个项目均无政府资金投入。目前两个项目处于前期手续办理阶段,预计2024年下半年开工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冰雪馆项目2028年竣工,科技馆项目2027年竣工。

和平、铁西两地块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认定书 沈阳自然资源铁西闲置土地认定书【2024】第001号

2017年7月27日,沈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铁西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铁西分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该地块边界东至凌空二街,南至用地边界,西至用地边界,北至华祥路,面积为11687.32平方米。

你公司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调整申请于2021年12月17日完成,如该土地已交付使用并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你公司同意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16日前开工建设,2024年12月16日前已完成建设,但你公司已一年未动工开发。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沈阳自然资源铁西闲通字[2024]第001号),根据调查结果,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上述地块视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由企业自行处理。

闲置土地认定证书申自然字和平县土地证字[2024]01号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为 ,电子监管号为 ,面积为12145.26平方米,地块位于和平区长白区;合同号为 ,电子监管号为 ,面积为7393.64平方米,地块位于长白岛经济区;开工日期为2023年1月8日。

上述地块长期未开发,我局已向你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深自然资源和平闲置通知书[2022]4号),根据调查结果及《闲置土地处置通知书》,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上述地块认定为闲置土地,且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沈阳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你单位《沈阳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书》收悉,现批复如下:

1、同意临时使用沈阳北新区土地1.2697公顷(集体土地1.269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耕地1.2132公顷)1.2132公顷,建设用地0.0565公顷,作为沈阳航天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2、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3、依法做好临时用地补偿,补偿不到位的,不得用于建设。

4、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应当按时归还土地,并自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复垦期限的,应当不迟于约定的期限完成。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5、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沈抚开发大道(沈漳连接线)新建工程最新进展

7月15日,一场长达68分钟的“空中芭蕾”在沈阳西编组场上空上演,沈阳至阜阳发展大道(沈阳至张家口联络线)新建工程是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西编组场上用工匠精神打造的一项精品工程。 编组场旋转立交桥伸展宽29.1米、长2×63米的双臂,以优美的姿态,在两台500吨连续千斤顶的牵引下,逆时针旋转77.4度,连接沈北大道、丹府快速路和红星路,犹如一条在天空中飞翔的彩色丝带,跨越9道铁路屏障,打通了沈北新区与于洪区之间的新通道,有利于完善路网结构,构建系统化、快速化、立体化的新型交通格局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于沈阳都市圈,特别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沿线产业发展,实现沈阳母城西北拓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沈抚开发大道(深张联络线)新建工程位于于洪区,起于沈北大道,止于红星路,路线全长7.571公里,为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现浇箱梁桥长150米(其中转体长126米,转体后现浇24米),宽29.1米,重1.5万吨。该桥为沈抚开发大道(深张联络线)新建工程首座桥,属关键节点工程,是我市公路建设史上难度最大、转体重量最大、同时跨越铁路线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一座转体桥。 大桥转体过程中,利用北斗定位实时监测系统和全站仪监测大桥偏移角、侧倾角等姿态数据以及现场温度、风速等信息,传输至牵引设备控制系统,智能调整转体速度和停止位置,实现智能化、可视化、可追溯的“毫米”级精度转体。提前10天完成转体桥现场预制的“双零一改进”既定目标,为新沈抚开发大道(沈张联络线)工程9月30日建成通车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重建监管工作的通知

1. 背景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功能使用和装修的需要,改变主体建筑及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房屋拆迁改造行为越来越频繁,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削弱房屋结构的完整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缩短房屋的使用寿命,这些现象和问题日益突出,并将长期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重建监管工作。

2.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重建监督管理,强化申报登记制度落实,加大对拆迁重建活动的检查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拆迁重建活动进行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城市房屋业主、使用人是房屋结构拆除、改造、增加荷载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情况下,设计方案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申报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同时明确五项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建立合法合规行为监督机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房屋拆迁、改造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或建设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实际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电话,高效受理群众和单位投诉举报,及时处置房屋拆迁改造结构、增加荷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单位不能制止的行为,逐级上报并依法处理。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区、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配合执法的,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重建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室内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的通知》(辽住建〔2023〕48号)等规定,现就房屋拆迁重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房屋拆迁改造是指城市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增加荷载的行为。进行房屋拆迁改造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有以下影响: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变建筑主体(拆除或者修改屋顶、楼面、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基础等)和承重结构;(拆除、修改承重墙、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拉线等);

(2)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要求提高楼面荷载的;

(3)加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iv)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和混凝土墙;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能力和安全的行为。

以上条款均属于本通知的监督管理范围,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建立监督机制

(一)加强申报登记。城市房屋所有者、使用人是房屋拆迁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拆迁改造结构、增加荷载(即本通知监督管理范围第一、第二项)前,申请人应当告知小区物业服务人员或房屋管理机构(无物业服务人员的房屋,以产权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设计,并提交由一定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设计单位对房屋建设后安全性的评估等材料;同时应告知邻居),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提供者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将拆除、改造房屋结构、增加荷载的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告知申请人及申请人委托的施工企业。管理单位有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责任。无事先通知、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暂行管理条例》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限制施工人员及工具进入。并做好通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记录。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标准实施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扩大拆改范围、偷工减料,确保房屋安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房屋、财产安全。对擅自改变室内地面、燃气、供水、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理。

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造成实际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管理单位关于申请人、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三)加强竣工现场检查。工程竣工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工程设计合同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要求申请人、施工企业予以改正。

三、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一)及时处理(发现)。要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和12345热线电话,高效受理群众和单位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房屋拆迁、装修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逐级报告。管理单位未及时制止的,报告街道办事处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预防仍无效的,及时报告区、县(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依规处理。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房产主管部门要督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责任人依据鉴定结果及时报案,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在依法查处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对存在阻碍执法、拒绝配合执法等妨碍履行职责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职责分工

(一)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办理住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告知申请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措施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作用,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有关举报或投诉,并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

(三)房屋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管理单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管理房屋拆迁、重建工作,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处理问题,督促责任人员消除住房安全隐患。

(四)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重建行政处罚。根据12345责任单,对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的申诉,由当地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处理。对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住房安全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高度重视房屋拆迁重建督导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好抓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责任。明确房屋所有者、使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所有者、使用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实施房屋拆迁重建工作。拆迁管理单位要做好日常巡查、现场检查、防范和举报等工作,发挥管理和服务作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开展督导检查,严格对房屋拆迁重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管理单位要通过宣传栏、提示单、LED屏、微信群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业主、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其合法合规行事。政府也要通过鼓励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违法违规用房监管等方式,解决房屋变更需求。同时,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广泛宣传,普及房屋拆迁改造和房屋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法拆迁改造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守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告。区、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管理单位进行例行检查,并于每月18日前将例行检查结果报市房屋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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