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信息

2024-07-27 00:08:16发布    浏览30次    信息编号: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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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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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处 电话: -,电话: -

郭晨禄 电话: -

前言

本标准全文为必填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 减少重金属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进步、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本标准是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现有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工作的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技术条件的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预先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电镀污水排放装置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规定且比本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集中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工作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符合性判断、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装置调试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电镀排污装置、专业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在法定界外排放水污染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档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则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档。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档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变更单)适用于本文档。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基羧基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二硫腙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二硫腙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校准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度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苯罗林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通过体积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氰化物

HJ 48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铜钠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6 铜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7 氟化锆茜素磺酸盐水质测定法

HJ 488 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9 银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90 银镉试剂的水质测定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程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导则

HJ 495 水质取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氨氮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氨氮的水质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总汞水质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水质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氰化物等水质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氨氮连续流水质测定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氨氮流注射水质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总氮连续流水质测定 - 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 668 总氮流量注射水质测定-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 670 磷酸盐和总磷连续流的水质测定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总磷流量注射水质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65 元素水质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铬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

HJ 776 32 元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的水质测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技术导则 总则

HJ 828 化学需氧量的水质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908 六价铬流注射水质测定-二苯基羧基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电镀行业排污装置自监测技术导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

使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粘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电镀前处理(脱脂、生锈、酸洗等)、电镀金属层和电镀后处理(钝化、脱氢、密封等)。

3.2 化学转化膜

金属的表面原子(包括被涂层的金属)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产生具有良好附着力的化学膜。化学转化涂层工艺通常包括钝化和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 化学镀

也称为化学镀或自催化电镀,它是一种电镀方法,它借助合适的还原剂将电镀液中的金属离子还原为金属,而无需外部电流,并将它们沉积在零件表面。

3.4 单层电镀

通过单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涂层或合金涂层的过程。

3.5 多层电镀

通过镀两层或多层二次镀层,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多层镀层的过程。例如,如果钢件镀有保护-装饰镀铬,则中间镀层需要先镀层,然后再镀铬。

3.6 电镀排污装置

单位

具有电镀、化学化学镀、化学转化涂装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艺的企业。

3.7 专业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设有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电镀行业废水的单位,处理设施不得与其他行业废水混合使用。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排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能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排放水量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内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等)(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应当具有废水处理二级以上等级。

3.9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者将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流离失所

生产设施或者企业超出企业合法边界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各种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厂区冷却废水、锅炉、电站排水等)。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量单位

以生产电镀件的镀层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用于验证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浓度。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等区域,并按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区域按照《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理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钱塘流域外的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

4.3 太湖流域以外的其他区域、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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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晨禄 电话: -

前言

本标准全文为必填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 减少重金属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进步、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本标准是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现有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工作的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的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技术条件的需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预先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电镀污水排放装置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修订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规定且比本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集中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工作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符合性判断、实施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装置调试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电镀排污装置、专业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对于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直接或间接在法定界外排放水污染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档的适用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注明日期的引用,则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档。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档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变更单)适用于本文档。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基羧基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二硫腙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二硫腙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校准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光度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铁的测定 苯罗林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9 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通过体积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氰化物

HJ 48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铜钠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6 铜 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7 氟化锆茜素磺酸盐水质测定法

HJ 488 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89 银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的水质测定

HJ 490 银镉试剂的水质测定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程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导则

HJ 495 水质取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氨氮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氨氮的水质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总汞水质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水质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氰化物等水质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氨氮连续流水质测定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氨氮流注射水质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总氮连续流水质测定 - 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 668 总氮流量注射水质测定-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 670 磷酸盐和总磷连续流的水质测定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总磷流量注射水质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65 元素水质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铬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水质

HJ 776 32 元素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的水质测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技术导则 总则

HJ 828 化学需氧量的水质测定 重铬酸钾法

HJ 908 六价铬流注射水质测定-二苯基羧基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985 电镀行业排污装置自监测技术导则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关于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

使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粘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电镀前处理(脱脂、生锈、酸洗等)、电镀金属层和电镀后处理(钝化、脱氢、密封等)。

3.2 化学转化膜

金属的表面原子(包括被涂层的金属)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产生具有良好附着力的化学膜。化学转化涂层工艺通常包括钝化和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3.3 化学镀

也称为化学镀或自催化电镀,它是一种电镀方法,它借助合适的还原剂将电镀液中的金属离子还原为金属,而无需外部电流,并将它们沉积在零件表面。

3.4 单层电镀

通过单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涂层或合金涂层的过程。

3.5 多层电镀

通过镀两层或多层二次镀层,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多层镀层的过程。例如,如果钢件镀有保护-装饰镀铬,则中间镀层需要先镀层,然后再镀铬。

3.6 电镀排污装置

单位

具有电镀、化学化学镀、化学转化涂装等生产工艺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艺的企业。

3.7 专业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位于电镀专业园区内,设有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电镀行业废水的单位,处理设施不得与其他行业废水混合使用。

3.8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排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能按照相关排放标准排放水量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内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 等)(不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应当具有废水处理二级以上等级。

3.9 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者将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行为。

3.10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流离失所

生产设施或者企业超出企业合法边界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各种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厂区冷却废水、锅炉、电站排水等)。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量单位

以生产电镀件的镀层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用于验证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浓度。

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等区域,并按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区域按照《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理范围的公告》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钱塘流域外的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

4.3 太湖流域以外的其他区域、行政区域。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实施时限

5.1.1 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太湖流域现有和新建的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具体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要求。其他地区新建的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2 自20XX年XX月XX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表1规定的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5.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其他地区执行表1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要求的具体地理范围和时间,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5.2 标准限制

5.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见表1。

5.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如果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则将测得的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断排放量是否达标的依据。

5.2.3 参考位移浓度的换算值应按公式(1)计算。产品产量和排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实行混合处理排放,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基准水污染物水体积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换算。

5.3 间接排放要求

5.3.1 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

电镀污染物排放厂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表1~20项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

——电镀废水的分类不应局限于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镉废水、含镍废水、含铅废水、含银废水、含铜废水、含锌废水、预处理废水、酸洗废水、综合废水等;并应满足I.类污染物分类收集和质量处理的需要,在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达标排放,以及污染物在总排放港的达标排放。

——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涉及I.类污染物和含氰废水排放时,必须分级收集,用专用管道输送,分开处理;其他难以处理、易复合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也应根据需要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预处理。

5.3.2 向公共场所排放的污水处理系统

当电镀污染物排放者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具有进行此类污水处理的特定工艺和能力,并保证排放达标时,可以根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约定表1中约定的指标。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工作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厂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试验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2 电镀污染物排放厂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 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的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装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的要求。

6.1.4 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应当根据所监测的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进行采样。

6.1.5 电镀件电镀面积的核准,以法定声明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和取样应按照HJ/T 91、HJ 493、HJ 494和HJ 495的规定进行。在监测分析时,应注意分析方法的测量范围。

6.2.2 在确定化学需氧量时,应注意氯离子的干扰和影响。当氯化物浓度超过/L时,废水应用稀释或按HJ/T 70方法测定。

6.2.3 水污染物的分析和测定应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进行。

6.2.4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果适用性符合要求,也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合规判断

7.1 采用人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的要求得到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7.2 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监测规范要求计算的有效日平均浓度值(pH值除外)若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过限值。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平均值应按HJ/T 355、HJ/T 356等相关文件确定。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以现场采样、监测结果为依据,判断污染物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7.4 非正常或者特殊工况下的规范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实施与监督

8.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

8.2 企业负责执行排放标准,并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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