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明宇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2024-07-26 07:03:33发布    浏览68次    信息编号:8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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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明宇电梯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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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5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蔡翔宇

2021年8月24日、11月3日,城市居住小区电梯车阻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以下简称项目)发布两次采购公告,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人类福利企业)进行采购。

2021年9月6日、11月18日,(以下简称铭宇公司)先后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申报书》。

2023年9月2日,本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明宇公司在该项目应诉文件中使用的部分产品是由某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生产制造,与明宇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书》不一致,认定该案与该公司出具的《问询函》不一致,涉嫌为中标、完成交易而提供虚假材料,遂对其立案行政处罚。

本机构于2023年9月11日对明宇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形成《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谈话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明宇公司城市居住区电梯车辆阻力系统建设项目响应文件;

2、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企业类型批复》;

3、与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的谈话笔录;

4、“城市居住区电梯车辆阻力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竞争性咨询文件;

5、明宇公司答辩书。

本机构认为,该项目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企业类型的批复》,大华公司为大型企业。明宇公司对此情况明知,但在回复文件中列出了大型企业大华生产制造的产品,而未在《中小企业申报书》中列出该公司及其产品,在申报书中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23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铭宇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铭宇公司于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及申辩意见,并表示不申请听证。其陈述及申辩意见表明:

1、根据城市居住小区电梯车辆阻力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竞争性咨询文件第3页第一项第8条:项目基本信息:

(八)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行业为其他未列入目录的行业。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 本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包括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进行采购。

□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项目或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小微企业报价予以扣减(扣减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最终报价》条款),以扣减后的价格用于评标。

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并未明确所有货物都必须是中小企业产品。咨询文件清单第四条:存储设备:名称:机械硬盘。经调查,目前生产机械硬盘的厂家有希捷、西部数据、东芝、海康威视(为希捷、西部数据代工生产)、大华(为希捷、西部数据代工生产)。线路:100M互联网专线。经调查,宿迁市拥有互联网宽带服务的运营商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广电,以上企业均为大型企业,基于此情况,咨询文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和分类存在严重偏差。

2、我公司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查阅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发现该项目属性为货物采购,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咨询公告及咨询文件明确写明,本项目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入行业,我公司对此项目的投标文件均以咨询文件为依据,我公司研究了咨询文件后,文件中的设备技术参数均符合浙江大华企业生产的设备参数。我公司与浙江大华公司进行了沟通,提供了咨询文件及技术资料,我公司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而是针对咨询文件的技术要求,采用浙江大华的产品进行投标。

3、城市居住区电梯车辆护栏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征求意见稿第3页第一项、项目基本情况第六条:

采购需求:宿迁市宿豫区城管局拟对辖区内28个小区517台电梯安装高清监控摄像头,并联动电梯控制,杜绝电动自行车通过电梯上楼;包括设备采购、安装、数据连接及售后维护等。本项目不提供图纸,需供应商到场考察。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采购要求,本次征求意见应为工程服务。包括设备采购、安装、数据对接、售后维护等,属于工程服务范畴,并非单纯的货物采购。提供工程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声明函符合本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4、我公司在宿豫财行[2023]81号《电梯车辆护栏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政府采购成交,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提供延续材料中标认定标准研究》,我公司不认可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疫情三年期间,我公司经营困难,主要经营的都是采购项目。目前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已将我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对我公司作出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我公司受到重创,将无法生存,破产,员工下岗。

5、恳请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对我公司在城镇住宅小区电梯车辆护栏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1)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成交的违法行为重新进行认定,对我公司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本机构经审查认为: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谈判文件中提及的是特定公司的产品,且铭宇公司陈述的上述问题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交易结果的结论;2、经查,铭宇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且本次违法行为属首次;3、铭宇公司积极配合澄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4、铭宇公司并非通过上述行为成为中标供应商,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故,本机构部分采纳铭宇公司的陈述及申辩意见。

综上,铭宇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同时也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铭宇公司系初犯。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的,参照《宿迁市宿豫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宿豫区全面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宿豫法治办公室发〔2019〕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0.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小写):同时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指定帐户。缴纳后,请将银行收据交(寄)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3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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