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门面乱打承重墙闯大祸,桐梓四人遭拘留

2024-07-22 16:10:30发布    浏览53次    信息编号:7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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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门面乱打承重墙闯大祸,桐梓四人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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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4人因店面装修乱砸承重墙寻衅滋事被拘留

4月29日,王某雇佣3人对桐梓县文笔路266号、268号、270号店面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楼房承重墙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损坏财物,5月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4月29日晚,接到群众举报后,县住建局相关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随即,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公安局、海啸社区的同志到现场进一步调查情况。为确保群众安全,立即疏散文笔路266号、268号、270号楼上12户69人,并拉起警戒线、派人昼夜守卫。当晚,海啸社区为12户每人提供了1600元的周转费,并将居民妥善安置到帝城宾馆住宿。

该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负责人介绍,经现场检查,文笔路266号、268号、270号店面总面积118.8平方米,为砖混结构,楼上居住12户、69人。王某等4人擅自突破2面80平方米主承重墙,损坏6根承重墙柱,已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涉嫌违法建设。

据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娄伟博介绍,王某某在未核实情况、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佣、指使王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将其承重的三栋店面的两面墙拆除,以进行店面装修,严重破坏了大楼安全设计的承重结构,导致三栋店面所属的整栋七层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涉案四人涉嫌破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租赁店面的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受雇施工的王某某、王某某、陶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5月2日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付小波召集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研究,对事件发生情况、责任方、撤离群众生产生活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该事件,并要求相关部门和海小街道进一步关心安置撤离群众的住宿和生活。

“感谢县政府行动这么快,保证了我们的安全!”文笔路266号店面楼上居民谢刚连声感谢!

“经过4日50多名工人对主承重墙结构进行维修加固,目前已经修复完毕。”据王勇介绍,三家店面已加固主承重墙结构30余立方米,浇筑了6根主墙柱,目前正在抹灰。该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我们会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让撤离群众早日安居乐业。”

友情提醒:亲,装修店面或房屋时,无论是出租屋还是承租人,都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以为装修是小事,我的房子我说了算,我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

(记者令狐长勇)

住宅室内装修改造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员)对住宅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修改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修改造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总则

第五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

(2)将不需要防水的房间或阳台改造成卫生间或厨房;

(三)扩大现有承重墙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和混凝土墙;

(四)破坏建筑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结构,包括屋顶、楼面、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系统地将自重和各种外力传递至基础的主体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点,包括承重墙、杆、柱、框架柱、墩、楼板、梁、屋架、拉索等。

第六条

装饰施工人员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在非承重外墙上开设门、窗,改变住宅外立面的;

(3)拆除、改造供热管道、设施;

(四)拆除、改造燃气管道、设施。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第(三)项所列行为,应当经供热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所列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增加楼面荷载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

如需改造卫生间或厨房的防水层,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饰施工人员通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改变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的设计方案,或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等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使用明火、进行焊接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和周边房屋、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饰施工人员、装饰装修公司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公共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在开工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业主以外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取得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装饰装修工程方案;

(四)改变主体建筑或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行为,应当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如委托装饰装修公司施工,须提供该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如果你不是住宅业主,还须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者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公司。

在装修住宅前,装修者应告知邻居。

第十六条

装饰工人或者装饰工人与装饰装修公司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工期;

(3)允许施工时间;

(四)清除和处置废物;

(五)住宅立面设施、防盗窗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

(8)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饰单位、装饰装潢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饰单位、装饰装潢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举报装饰人员、装饰装修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为装修人指定装修公司或者强行向装修人推销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饰工人不得拒绝、妨碍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担

第22条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公司,必须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饰人员若委托企业承担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饰施工人与装饰装修公司应当签订书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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