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府出台通告,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秩序
2024-07-19 16:06:22发布 浏览314次 信息编号:7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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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府出台通告,规范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垃圾收集运营活动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证照齐全、绿色环保、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市政府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垃圾收集站运营活动清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准确理解、把握《通知》精神和要求,确保《通知》顺利实施,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发展,垃圾收集站在城区内随意堆放垃圾,其经营场所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要求,占用道路经营,发出扰民噪音,影响城市环境秩序,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垃圾收集行业秩序,按照市政府对垃圾收集站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城管委办公室印发了《哈尔滨市垃圾收集站集中管理工作方案》(哈市城管委办[2019]5号),明确了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职责等。为了让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垃圾收集站清理整顿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广泛的宣传,推动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通知》。
二、本通知的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人居环境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关于清理整顿责任主体问题
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清理整顿涉及部门较多。《通知》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废品收购站经营活动清理整顿,组织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理。
四、无照经营的查处
为加大对无证垃圾收集活动的查处力度,《通知》根据《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无证经营查处的责任部门、处罚措施和采取的强制措施。《通知》规定,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垃圾收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无证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五、对居住区垃圾收集站的查处
根据《哈尔滨市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通知》规定,禁止在居住区内开设污染环境的垃圾收集站和贮存、处置污染环境的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垃圾清运经营活动的查处
根据《哈尔滨市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知》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垃圾收集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 翻译部
本通知由哈尔滨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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