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墙体改梁 物业服务标准:涵盖收支、满意度调查等多方面内容

2024-07-18 13:07:06发布    浏览30次    信息编号:7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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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墙体改梁 物业服务标准:涵盖收支、满意度调查等多方面内容

6.服务费收支情况。实行报酬制的,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信息。实行包干制的,不必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每次使用前后予以公告。

7、满意度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业主或用户满意度普查,并定期通过各种方式与业主或用户进行沟通,沟通覆盖率不低于80%的住户。

8、特色便捷服务:提供两项及以上特色(有偿)服务和一项及以上便捷(免费)服务。

9、社区文化活动:每年组织至少两次社区文化活动。

10、办公自动化:业主档案、费用管理、设备管理等采用计算机管理。

2. 共有物业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维修

1. 基础服务

1.建立共用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和检查维护记录。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建立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档案,记录齐全。

3.在小区内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预防措施、警告标志或维护设施。

4.符合国家标准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的维护标准。

5.共用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

6、各类设施、设备的标识清晰、无歧义、规范、齐全。

7、小区内道路、场地应保持基本平坦、无积水。

8. 确保沙井不溢流,排水管保持畅通。

9、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要求,监督装修过程,对违反规定的装修、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

(二)分级服务

1.公共照明系统

(1)楼道灯、道路灯的完好率不低于95%。

(2)景观灯、节日灯的完好率不得低于95%。

2. 排水系统

(1)每月对污水泵及其他设施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2)污水处理系统每半年全面检查、维护一次,雨季每月检查、清理一次。

(3)化粪池至少每年清理一次。

(4)应及时清理污水井、雨水井、雨水管、排水沟。

3.供水系统(含水加热)

(1)供水设施应每月检查一次。

(2)供水设施无锈蚀。

(3)水泵每年应维护保养一次,饮用水池(罐)每半年应清洗、消毒、检测水质一次,检测报告应留存。

(4)水箱盖应锁紧,溢流管应加装金属防护网,外露的水管每冬都要包扎好,防止结冰,如有水泵房,应封闭。

(5)减压、调压装置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 消防系统

(1)消防水泵、消火栓应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维护保养一次。

(2)灭火器应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并在保修期内及时更换。

(3)消防水带每月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季度检查一次。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每年进行一次火灾应急演习。

(5)保存检查、维修和保养的记录。

5、房屋结构:每年检查一次房屋结构及与安全相关的部位,并做好记录。

6、门窗:每月两次检查大楼公共区域的门窗,并做好记录。

7.屋顶:每年检查两次并保存记录。

8.每两周应检查一次道路、人行道、路缘和井盖,并做好记录。

9、屋顶排水管及建筑物外的排水管应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10、楼梯、公共走道应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无粉层脱落、剥落现象。

11、亭台楼阁、雕塑、景观件应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12、安全标志: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13.电梯

(1)电梯发生一般故障,专业维保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发生电梯困人等重大事故,物业人员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应急,专业人员45分钟内到达现场救援。

(2)每天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3)保证电梯24小时处于良好状态,电梯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保持电梯清洁。

(4)客运电梯未设有安全切断装置、紧急呼叫装置,载货电梯未设有自动称重装置时,应由专人驾驶,司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确保安全运行。

(5)若安装紧急呼叫装置,应保持24小时正常运转,一旦发生故障能保证三方通讯。

(6)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查并张贴《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监督电梯维护保养,管理电梯运行并记录情况。

(7)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控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护,及时降温通风,做好运行服务,定期巡检楼层,防止地下水流入电梯井,防止非法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状况并存档。

(8)定期检查机房、轿顶、底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9)电梯维护保养应提前一天通知业主或使用者,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或使用者正常生活的影响。

(10)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工作内容。

三、维护社会治安

1. 基础服务

1.有专职治安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执勤时必须佩戴证章、制服,保持仪表整洁规范,保持良好的执勤精神。

3.建立治安维护人员管理规定、治安维护人员站岗执勤标准、治安维护人员巡逻执勤标准、治安维护人员交接班要求、治安维护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及大件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

4、制定火灾、盗窃、地震、台风、爆炸、急救、煤气泄漏、高空坠物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管理、引导进出车辆,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出入口畅通。

(二)分级服务

1.人员配备:治安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技能培训:70%以上的治安维护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

3.技能水平。具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社会治安,正确使用各种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器材。

4.设备:配备对讲设备或必要的安全保卫设备。

5、出入口守卫。主要出入口24小时守卫,次要出入口每天6:00至22:00守卫。有值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登记。

6.人员进出管理

(1)严防小摊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对外来人员、寄递人员进行登记,防止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大件物品的搬出情况做好记录。

7. 巡逻要求

(1)每天按指定路线骑行至少六次。

(2)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接受业主(用户)的帮助请求,解答居民的问询。

8、应急处理:接到火警、警情、异常情况后8分钟内报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

9、技术保障设施。小区监控中心24小时有人值守,能有效利用技术保障设施(如安保、监控、楼宇对讲等)对上报信息进行管理。

10. 露天停车场

(1)有人员24小时巡逻。

(2)道路上按照车辆行驶要求设置标志、地标,车辆有固定路线行驶,停放有序。

11、收费车库(棚)。应有专职人员24小时服务,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地面及墙面应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标志和地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照明、通风良好,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

4. 清洁服务

1. 基础服务

1、各类清洁设施、设备齐全,有专人管理;

2.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卫生设施维护办法、防疫应急预案等。

3、每天应清理垃圾,保持公共区域清洁、无异味。

4.使用环保型清洁剂。

(二)分级服务

1.垃圾收集

(1)各单元均设有垃圾收集点,每天定时清理。

(2)装修垃圾应堆放在指定位置,每周清理一次。

2. 通道、楼梯踏步、扶手、栏杆、窗台、开关

(1)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拖地清扫两次。

(2)楼梯间墙壁每月应除尘一次。

(3)大堂及门厅的大理石、花岗岩地板应每两个月保养一次。

(4)不得随意张贴、涂鸦或擅自占用楼梯间。

(5)扶手、栏杆、窗台、开关等每周应清洗两次。

3.门窗玻璃、天花板公共灯具、消防栓、招牌、邮箱

(1)每月两次清洁门窗玻璃。

(2)天花板及公共照明灯具每月除尘一次。

(3)消防栓、招牌、邮箱每月清洗三次。

4. 电梯门和电梯轿厢

(1)每两天清洁一次。如果有地毯,每周用吸尘器吸一次。

(2)每月进行一次维护。

5、道路、地面、绿地、明沟(建筑物外):每天清扫一次。

6.垃圾桶(桶)、果皮箱及消毒

(1)每天清洁两次,每两天擦拭表面。

(2)垃圾无外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清洁、无臭味、无污渍。

(3)垃圾箱、窨井、明沟每两个月消毒一次,夏季(6、7、8月)每月消毒2次。

7.公共照明、公告牌、休闲、娱乐、健身设施

(1)灯具及宣传品每两个月清洁一次。

(2)休闲健身设施每半个月应清洁一次。

8、设施设备用房、停车场、公共车库(棚)

(1)每半个月清洁一次。

(2)设施用房、车库内无异味。

(3)无杂物堆放。

5.绿化养护

1. 基础服务

1、有专业人员进行绿化养护管理。

2.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管理、养护办法等规章制度。

3、草坪长势好,应及时修剪、补种。花卉、篱笆、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塑形。

4、做好病虫害防治。

5、使用化学药剂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选用毒力强、残留量低的药剂,控制有害生物的危害,并在施药前发布公告。

(二)分级服务

1、草坪、花草、树木成活率达90%以上。

2、修剪。及时修剪草坪,高度保持在8cm以下。树木按需修剪,灌木每年修剪三次以上,树篱、球类植物按生长、形状要求修剪。

3、清除杂草。每半个月清除杂草一次,以无明显杂草生长为宜。

4、灌溉排水。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及时平整低洼地带,避免积水。

5、病虫害防治:预防为主。及时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针对性防治,每年喷药3次。

6、施肥:根据植物种类、生长状况、土壤条件等,每年适时适量施肥3次。

附件二:

新天地未来城社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天地未来城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证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业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就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条例应承担的责任等依法进行约定。

第二条 本协议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执行业主大会和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活动,遵守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当保证其共同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协议及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三条 本规则由新世界未来城社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起草,经专有物业占总建筑面积半数以上、业主总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新世界未来城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报物业所在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备案。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遵守本条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条款应当与本管理条例一致。

第二章 房产基本信息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信息

1、房产名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天地未来城社区。

2、建设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直地大道与盘古山路东北角。

3.占地面积:33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759.90平方米。

建筑面积:.04㎡。具体情况如下:

地上总建筑面积1.57㎡,其中住宅1.8㎡,公寓13846.44㎡,商业14502.21㎡,幼儿园1048.18㎡,物业管理中心2017.94㎡(消防控制室49.21㎡、强电弱电开关12.78㎡、文化活动室100.21㎡、公共卫生间50.76㎡)。

地下建筑面积16065.47㎡,其中车库9321.77㎡(含换热站7097㎡)、主楼储藏间6568.26㎡、消防水箱175.44㎡。

4、居住总户数:规划1469户,实际建设1824户。

5、机动车停车位:地上283个、地下266个,商业机动车停车位:72个,自助停车位:住宅楼3077个(其中公寓117个),商业87个。

6、物业管理领域:住宅楼、公寓、商业楼、幼儿园、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区域。

第六条 业主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有物业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共有和共同管理:

(1)单栋建筑的相关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位(位置),包括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体、公共门厅、公共走道、公共楼梯间、水泵房、电表室等;

(2)单栋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压力水泵、污水泵、采暖制冷设施、供电线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燃气管道、邮政信箱、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路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共用的公共区域,包括共用的道路、墙体、水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绿地、车棚等;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垃圾箱(室)、消防及安防监控系统、配电系统、化粪池、供水系统、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5)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房产权登记证书,个人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所有,公共配套建筑物、设备、设施、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有,尚未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属于开发商所有。

第八条 业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权属登记(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建筑物的下列专有部分,包括住宅、营业用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自用区域,是指业主使用的房间、阳台、天井、庭院、门洞内的内墙等;

(2)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在门内使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主管道的给水、排水、暖气、煤气管线、电线以及水、电、煤气表等设备。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并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2)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章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

(6)承担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缮、更新工作;执行业主大会制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缴计划;按照规定缴存或者续缴专项维修资金;

(七)对自己所使用的零部件、设施、设备承担维修、保养的责任;

(八)业主自有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者不使用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登记,说明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的通讯地址,以便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送达相关通知、函件;同时,业主应当关闭门、窗、水、电、煤气总阀门等,确保安全;

(九)所有者应约定所有者与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用户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对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业主转让、出租独立房屋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地址和通讯方式;联络地址或者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和业主委员会;因业主原因造成联络中断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泄露业主、物业使用的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此条款作出约定。

第四章 财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物业时,不得危及建筑安全、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便利使用、安全、清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照明、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住宅改为商业用房,不得将未防水的房间改成卫生间、厨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业主还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将相关部门批准的材料送交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方可施工或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物业使用人或装饰装修公司对业主专属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取得业主书面同意或授权,业主作为装饰装修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公司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的管理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交纳装饰装修押金,装饰装修完成后,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的规定退还装饰装修押金。

(三)业主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房屋安全使用和相邻业主的正常工作、生活;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装修废料、装修材料须按规定时间清运、摆放到指定位置,不得擅自占用共用物业区域和公共场所。

(五)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使用装修设备等的要求。施工人员应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装修施工时间应符合驻马店市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期间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或工作的影响。

(6)房屋装修改造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侵犯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安装空调器时,应在房屋设计预留位置安装,如未预留设计位置,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在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指定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处理噪音及冷凝水。

(八)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相关管线和设备。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其他管理人制定的车辆行驶、停放规则。停车服务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制定全体业主的停车场占用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本协议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i)当所有者出租财产时,他应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财产管理系统和这些管理条例时,这些管理条例应对财产的继任者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2)所有者在租赁或转让财产后,当事方应在签署或购买财产的专有部分或租赁合同的合同之日起30天内,告知所有者委员会和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在书面撰写财产租赁或转让详细信息以及财产用户或继任者的联系信息。

(3)当所有者转移财产的专有部分时,他或她应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一起,定居财产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水,电力,电力,供暖和其他费用,并代表所有者,特殊维护资金等。

(iv)房屋的租赁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并不危及财产的安全或侵犯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v)房屋的租金必须遵守该市政府对房屋租金的相关法规。

(vi)如果租用财产或违反这些规定的转租,则所有者委员会可以书面指示所有者或用户立即终止租赁。

(vii)当房东和租户签署租赁合同时,他们应就与财产管理服务相关的费用征收与财产管理服务相关的费用的书面协议。

第18条除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外,在财产管理领域内的以下行为中禁止所有者和财产用户:

(1)未经授权的变化,外观(包括外墙,外门和窗户,阳台等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建筑物的设计目的,功能和布局及其设施和设备。

(2)建筑物的内部或外部负载壁,梁,圆柱,板,板或阳台的未经授权,拆除,勃起或建造;

(3)占据或破坏公共区域,例如楼梯,通道,走廊,屋顶,平台,道路,绿色区域,财产服务室,自行车室(棚)和所有所有者拥有的停车场(车库)。

(iv)损坏或任意拆除,切断,更改或改建通用设施和设备,例如电源,供水,天然气供应,通信,排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5)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非法建设;

(6)堆叠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扔碎片违反法规;

(vii)堆叠易燃,爆炸性,有毒,放射性或超载物品,违反法规,将有毒,有害或危险物质排放,或者将家禽或宠物保持在公开状态,从而影响公共环境并破坏绿色空间;

(8)践踏,占据绿色区域,在花园和建筑特征上破坏或涂鸦;

(ix)张贴,悬挂,写作,绘画,雕刻,涂鸦,建立广告牌等,会影响城市外观或财产外部;

(10)随机停车车,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XI)在没有授权的建筑物的外墙上安装日落,遮阳篷,花架或其他结构

(xii)危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xiii)其他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在财产管理领域内筹集动物时不得违反相关法规。

第20条的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应认真维护财产的清洁度和美丽,对公共区域和通道的访问以及通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完整性。

第21条当财产的独家部分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时,所有者或财产用户应立即进行维修并消除​​隐藏的危险。

第22条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应提高对安全预防措施的认识,有意识地遵守相关的安全预防措施规则和法规,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合作,以在防火和预防防火方面做得很好,并维护其家庭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个人和财产安全。

第5章:属性的维护

第23条当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对普通财产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时,相关所有者和用户必须合作。

第24条所有者或财产用户对独家零件的维护和维修不得侵犯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25条有必要进入相关所有者的财产维护专有财产时,所有者或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应事先通知相关所有者,并且相关所有者应提供必要的合作;

第26条有必要暂时占据或挖掘财产维护或公共利益的道路或地点,则必须向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和所有者委员会提交申请,并且只有在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并且必须在同意的期间内恢复原始状态;

第27条当财产危害安全或影响其外观时,所有者,财产用户,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应及时进行维修,必要的费用应由相关的负责人承担。

第28条在使用安全性的安全性危害时,即将危害或即将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利益,如果负责人及时进行紧急维修;如果负责人未能执行或无法执行紧急情况的人或其他人的公开范围,或者需要进行紧急情况,或者其他人以紧急情况的重新申请,则需要进行紧急情况, Ents委员会和所有者委员会到达现场以目睹人员的到来,而维修的费用应由负责人承担。

为了防止水或气体泄漏或火灾,并及时有效地处理上述灾难,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应主动保留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的关键家庭成员的紧急联系人数。

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例如气体泄漏,电泄漏,火灾,水管破裂,救援行动以及协助公共安全机构履行其职责,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应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进行积极合作,以便在上述灾难发生时采取紧急风险避免措施。

第29条如果财产的共同部分的维护,翻新或转换符合以下任何情况,则应在所有者委员会同意下由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直接组织和实施,并应根据规定规定。

(1)指定的紧急维修项目;

(2)在财产中发生紧急情况,危害住房使用或公共安全的安全;

(3)安全评估机构确定的危险房屋;

(iv)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必须修复房屋。

第六章使用,管理和再融资特殊维护资金

第30条所有者应按照相关法规付款和使用特殊维护资金,并及时补充它们。

第31条如果需要特殊的维护资金,则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应向所有者委员会授权的维护计划和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所有者会议批准,所有者委员会应根据相关程序申请并监督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实施。

第32条所有者委员会应宣布维护资金使用计划,所需资金,项目进度和资金分配给建筑物区域内的所有所有者或相关所有者;

第33条当财产管理区域内特殊维护基金帐户的余额或某个建筑物或单位不足时,所有者委员会授权的所有者委员会应以以下方式筹集所有所有者或建筑物或单位所有者的额外维护资金:

(1)一次性存款;

(2)每平方米的每月存款;

(三) 。

第七章公共领域的管理和管理以及共同利润的分配

第34条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共同利益,所有所有者都同意授予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授予财产管理活动中的以下权利:

(1)制定有关使用共同财产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规则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和财产服务合同的维护,对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并敦促所有者和财产用户遵守和实施这些合同;

(ii)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说服,教育,联合行动等,以阻止所有者和财产用户违反这些法规,财产服务合同和管理条例:

(3)公开未遵守这些法规以及财产区域内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合同的姓名和事实。

(iv)对于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所有者和财产用户,授权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向四达市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管理领域的第35条,财产服务费用是基于一次性系统(或薪酬系统)。

与财产服务相关的费用是财产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发的基础,并涉及所有所有者的共同利益。

第36条所有者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管理条例的执行。

所有者会议和所有者委员会有权要求任意抛弃垃圾,发出污染物或噪音的人,违反法规,非法建立,占据段落,拒绝进行财产费用,以阻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障碍,赔偿障碍,并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并根据这些规则和这些规则来遵守这些规则和规则。根据法律模仿权利和利益。

如果所有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支付财产管理服务费,则所有者委员会应敦促他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支付费用。

第3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禁止属于所有所有者或相关所有者的共同部分被占用,处置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38条如果该财产是部分经营的,则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所有者的会议或相关所有者决定根据财产服务合同的规定委托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

第39条使用该财产的财产运营收入,该收入属于所有者的总所有者。

1.它用于补充特殊维护资金,并统一收集该社区中维护资金的特殊帐户;

2.用于所有者的主持人会议;

3.所有者委员会用于根据法律进行工作;

4.它用于弥补房地产管理领域缺乏财产服务。

第40条所有者委员会和所有者小组应至少每六个月至少每六个月宣布所有所有者和房地产管理领域的某些所有者的收入和支出,并且一些所有者从某些房地产运营中获得收入的收入和支出,并接受所有者会议和所有者的监督。

第41条如果所有者拒绝支付财产服务的相关费用,并且不存入特殊维护资金,则他将不享受某些运营财产所有者的收入分配。

第42条的所有者转让建筑物的独家部分应转让给共同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

第43条本财产管理领域的财产和公共责任保险应根据所有所有者在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中履行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应代表财产服务企业或所有者会议选择的其他管理人员申请相关程序。

所有者的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应由所有者处理。

第44条根据以下第一个方法共享该物业管理区域中所有所有者的成本:

(1)根据所有者独家部分的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所有者会议的决定;

(三) 。

第45条关于停车场的协议:

(1)所有者或该物业管理区域中其他场所共享的所有者的道路由所有者共享,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提供管理服务:

所有者支付的车辆停车服务费归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所有。

场地占用费归所有所有者所有。

(2)该物业管理区域中的停车位归建筑部门所有。

第8章选择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进行关注

第46条在所有所有者的同意下,选择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会根据法律采用公共竞标或竞争性谈判,并应由行政机构的所有者委员会或委托竞标机构的所有者授权处理竞标活动。

第47条的所有者委员会选择和任命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应根据业主会议的协议和房地产管理领域的所有者委员会的规定举行所有者会议,以投票选出选择方法和财产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48条所有者委员会必须根据法律选择和雇用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人,应由业主同意,其中一部分是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独家部分,其中一个人数超过一部分人数。

第49条所有者委员会可以与财产服务企业或所有者所有者选择的其他经理签署财产服务合同。

第50条由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的突然撤离,所有者委员会在雇用新的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委员会之前不能雇用新的财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经理,所有者委员会可以向财产的街头办公室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城镇的人民政府,或者是城市(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临时企业,服务费用标准在临时管理合同之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并根据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按照自己的一部分的比例共享。

第9章BLIM责任

第51条如果所有者违反了财产使用,维护和管理财产的规定,阻碍了财产的正常使用或造成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则其他所有者,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可以根据本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2条如果所有者就所有者,其他所有者和财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经理人的共同利益损害所有者的共同利益的共同利益协议,则可以根据本金和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3条如果所有者违反了上述两个情况,如果其他所有者或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有者的会议和所有者委员会可以要求演员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消除障碍并赔偿损失。

第54条如果财产的用户违反了此规则,则相关所有者应承担共同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55条将生效第一批所有者会议的存在日期。

第57条,根据所有者会议的决定,所有者委员会可以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58条:该管理规则的失败事项应由所有者会议会议补充。

第59条应根据法规规定并修订管理规则,并将其修订给主管房地产部门以获取记录。

使用管理规则的说明

1.该规则适用于市的各种物业管理活动,如果当事方应仔细阅读本规则的内容。

2.在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之后,当事方可以单独同意或补充该协议。

3.这些规则的条款应由所有者委员会解释。

未来城市社区慈善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7 日

附件三:

未来城市所有者大会

为了加强的未来城市财产管理,维护所有所有者和财产用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并确保对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该公约是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法规和政策制定的。

首先,当使用,操作和转让所拥有的财产时,应遵守财产管理条例和政策的规定。

2.执行行业主席或所有者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3.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房,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绿色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

4.所有所有者和财产用户都应与财产管理企业的管理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