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矿渣一级固废环评 收购暂停后堆放物被指检测出氰化物,事件背后真相如何?

2024-07-13 02:12:39发布    浏览51次    信息编号:7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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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矿渣一级固废环评 收购暂停后堆放物被指检测出氰化物,事件背后真相如何?

收购暂停后堆放物料中检测出氰化物

陈元贵介绍,2014年2月19日,他们正式与卢某峰谈妥购买“中和矿渣”事宜,价格为每吨100元,每运1万吨结算一次,钱通过中间人的账户转给卢某峰。楚某燕和天成矿业尾矿库负责人很熟,由他负责运输和租赁存放场地,价格为每吨30元。

“从2月23日至5月9日,共运输了2223车,共计吨。”陈元贵说,由于尾矿库水位上涨,“中和渣”含水量过高,他们就停止收购。堆放“中和渣”的地点,正是褚某燕在一道镇东乡村租住的土地。

尾矿库“中和渣”现场运输

陈元贵告诉红星新闻,2014年2月17日,江信公司与仁德加工厂(下称仁德加工厂)签订了《选厂合同》,拟对运来的“中和渣”进行加工处理。合同签订后,仁德加工厂分别于2014年5月、2016年8月、2016年11月、2017年9月向莱州市环保局提交了对加工厂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申请,但莱州市环保局一直没有给出正式答复。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消息采访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截至发稿时,该分局尚未做出回应。

陈元贵说,因上述原因,尾矿库一直堆放在一道镇东乡村,直到2​​017年8月,村民反映堆放的尾矿库污染了环境。

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送山东群众来信举报清单及烟台市督察整改公开信息(第三十一批)》显示,上述“中和渣”堆放后,有村民反映,堆放的物质是一家黄金冶炼企业产生的氰化渣,导致他们家土地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有浓重臭味。

该文件的“调查核实”栏目称,经执法队现场核实,2014年,江信公司从莱州市义道镇东巷村5户人家租用了14.96亩土地,堆放了约6万吨中和渣,至今仍覆盖密封。该中和渣来自于细菌氧化法提金后产生的废渣,由天成矿业金城镇王家村北尾矿库运到这里。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堆放物中含有氰化物,检测样品氰化物含量为0.1/L;地下水检测结果合格,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空气中有异味;土壤中部分指标超标。

烟台市政府网公布的“第31批”案件显示,堆放物中含有氰化物。

“处理整改”中提到,该堆场未经过环评审批,环保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堆场占用土地14.96亩,属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违法占用。2017年8月14日,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整改。

《处理及整改情况》中还称,因废渣检验,样品中检出氰化物、砷等。为妥善处理,不影响环境,江新公司已联系省环科院,对该堆运输后的危废特性重新进行鉴定,并制定总体环评方案。后续整改将严格按照鉴定意见及详细整改方案进行。

新标识叫“危险废物”

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其列为重点案件

陈元贵告诉红星新闻,2018年3月,江鑫公司收到一道镇的一份“通知”,称该“中和渣”经鉴定“具有危险浸出毒性特性,属危险废物”,责令其进行安全处置。

一份由莱州市一道镇政府签署的《告知书》显示,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简称山东省环科院)对一道镇东乡村大唐一道镇风电场北山关岭堆存的数万吨有覆盖密封的固体废物(占地约15亩)进行的取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固体废物堆放场为危险废物,因为该固体废物“至少具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浸出毒性危险特性”。

山东省环境科学院鉴定结论

山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2018年1月出具的《危害特性鉴别报告》描述,鉴别工作中共采集固体废物样品102个,对其砷、总铬、镍、铜、锌、铅、六价铬、氰化物浸出毒性进行了分析检测。其中,浸出毒性砷超标的样品数量为59个,超出超标样品数量下限(22个)。

“按照鉴别技术规范,在检测过程中,若一项检测结果超过相应标准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类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上述鉴定报告的结论是:本次鉴定的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

《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了上述鉴别结论。

今年8月26日,义道镇人大副主任孙耀坛对红星新闻表示,中央环保督察组高度关注该案,将其列为重点案件,要求拆除危险废物。该镇已采取紧急措施,将危废转运至安全场所暂存。

“2017年我调到镇上,分管环保工作。”孙耀坦回忆,2014年危废就运到这里,“在省环科院出具鉴定报告之前,它的成分是‘中和渣’。后来有了新的鉴定结果,我们就按照危废的新结论来处理。”

孙耀坦说,目前镇上主要按照政府职责负责拆除,下一步该怎么做他也不知道。拆除之后,镇上还邀请了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修复整治。

尾矿被清除后,地面重新变绿。

红星新闻记者在当地探访看到,原本堆积如山的尾矿库已被搬走,地面重新绿化,部分区域土地“裸露”,绿草变黄。

“固体废物”认定的始末

环保局:早前危废清单中无中和渣

“我们没有资质处理危废,国家严禁乱售卖危废。”陈业光说,接到一道镇的“通知”后,他们向镇上反映,这些尾矿是“中和渣”,2013年经莱州市环保局鉴定,不具备危险特性,同意综合利用。

这些“中和渣”如何在山东省环科院出具危废鉴定之前,取得固体废物的“身份”?陈元贵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相关环保审批文件。

2012年10月25日,原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所属莱州市环境监测站下发了《中和渣检测鉴别方案》,表示该方案是根据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和天成矿业的委托,为对天成矿业中和渣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而制定的。

上述《方案》提到,采样地点为天成矿业金城金矿尾矿库中和渣堆存点,由于中和渣总堆存量为5万吨,因此最低采样数量确定为100个。样品采集和检测须委托环保部门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莱州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鉴定方案

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需要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莱州市环保局,莱州市环保局将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规定确定中和渣的危险特性,认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013年6月10日,莱州市环境监测站发布《关于中和渣危险特性认定的意见》称,天成矿业金城金矿尾矿库中和渣中固体废物样品超标数量为14个,未超过规定下限23个样品,因此不能判定其具有危险废物特性。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原莱州市环保局)固废管理科科长徐国强向记者证实,上述文件属实。“当时中和渣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为了谨慎起见,我们需要做检测,确定它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徐国强说,“中和渣”是2000年省里批准的一个项目产生的渣,放在天成尾矿库里。“现在他们要把它拿出来,所以我们制定了鉴定方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对此回复红星新闻记者称,由于其是第三方检测机构,且取得山东省CMA认证,其检测报告只能提供检测结果,但不能对结果作出判断,因此对结果是否超标没有判断,检测结果是否超标应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判断。

为何两次结论不同?

当地环保官员:前后查明物质相差7万吨

两次鉴定结论为何相差巨大?徐国强解释:“天成矿业最初提交的报告是5万吨,我们找他们就这5万吨做鉴定,2018年(检查时)发给东乡村的量是12万吨,中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我们也不知道,公司没有提交其他东西。”

至于为什么多出了7万吨,徐国强称不知道,但那批“中和渣”已经换手了,“为什么叫他们重新评估?因为已经换了,江信公司不肯做,我们也没办法,市政府让一道镇政府申请评估。”

“中和渣”在东乡村堆积如山,犹如一座小山。

徐国强说:“我们有了新的结论,就只能去执行。因为它(危险特性鉴定报告)权威性很强,是省级的。我们之前的5万吨(鉴定意见)是县级的。”

“县级环保部门有资质、有权限做危废鉴定吗?”记者问。徐国强坦言:“我们没有资质,2013年省环保部门也没有资质,没有他们,怎么能不做这个工作呢?还是要鉴定,按照国家标准来。恒诚有检测固废的资质,可以测出数据,我们就可以判断。”

2019年9月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回应称,经向相关业务部门询问,环保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具备认定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职能。

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外省环保部门官员,他们均明确表示,县级乃至市级环保部门并不具备对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资质和权限。

曹小帆老师解释称,鉴定是个技术活,莱州环保部门没有资质和权限来做鉴定,必须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物是否属于危废的鉴定结论进行行政管理。“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没有鉴定结论,环保部门就不能根据检测报告的数据出具是否属于危废的鉴定意见。”

氰化物是一种有毒、致命的物质。为什么“不能判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中和渣”中会检测出氰化物?对此,徐国强解释道,含氰尾矿属于危险废物,即使不超标,也是危险废物。但那些是中和渣,“为什么含氰化物,我们也不知道,当时省里的批文上写着,是中和渣。”

莱州市分管环保的副市长马利平解释,两次鉴定结果的差异,是因为国家政策变化所致。“因为国家标准不一样,新的环保标准是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的固体废物就变成了危险废物。”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已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但两项鉴别结论均依据2007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山东省环境科学院《危险特性鉴别报告》中的“鉴别结论”中特别提到,本次鉴别的莱州市义道镇东乡村固体废物堆放场固体废物,由于其来源不明,无法判定其是否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所列的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对其危险特性进行鉴别,结果显示其至少具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7-2007)规定的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幕后

尾矿已出售但未运至环保批准的场地

据悉,2013年11月18日,莱州市环保局“批复”了天成矿业的《关于办理中和渣转移手续的请示》:“准许你公司将中和渣转移至(简称丛森公司)综合利用。同时要求你公司在中和渣转移过程中采取防散失、防流失措施,不得倾倒、丢弃、洒落。并建立转移记录(台账),报我局备案。”

莱州市环保局中和渣转让“批复”

相关材料显示,10日后,天成矿业将上述“批复”内容转发给(简称翠屏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批复要求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

原来,早在2012年10月28日,天成矿业与翠屏公司(代表签名:卢某峰)就签订了《尾矿库生产尾矿运输合同》,约定天成矿业无偿提供尾矿,由后者负责开挖、运输、处理等全部费用,并向天成矿业支付200万元作为押金,该押金在工程验收后退还。

一份盖有天成矿业公章的《中和渣外运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4月25日,天成矿业称,其尾矿库中和渣目前由翠屏公司负责运输处理。

但该批“中和渣”并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运往栖霞市丛森公司,而是堆放在一路镇东乡村。

“每辆卡车都有磅单,上面有车牌号、重量、时间,还有司机的签名。”陈元贵描述说,在将矿渣运往垃圾场的过程中,环保人员督促他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处理流程不完善,矿渣从天成矿业尾矿库运到垃圾场,中间没有经过任何环节,就堆在那里,我们一直没动过。”

陈元贵还提供了该批“中和渣”的购货合同,2014年4月3日的《黄金尾矿供销合同》显示,“供货方”楚某燕保证向“需方”江信公司供应黄金尾矿十余万吨(干基),由尾矿库负责运送至“需方”租用的场地堆放。

江信公司与楚某艳签订《黄金尾矿供销合同》

“你们为什么跟江信公司签订尾矿收购合同?”回答红星新闻记者的提问,楚某燕表示:“时间过去很久了,我也不清楚。当时我主要负责运输,签订了供货合同。货物已经交由环保局处理,具体情况可以向他们咨询。”

卢某峰告诉红星新闻,“开始我以为他们(江信公司)是去栖霞,运了一万吨,后来才知道,都是往一岛镇运。我们不是本地人,他们是跟本地人合作,而且他们还跟聪森公司签了合同。”

江信公司向记者证实,确实与丛森公司签订过“厂选合同”,“但因为那边不具备加工条件,所以尾矿就没有运到那边去”。

据悉,2018年6月,江信公司曾向天成矿业反映,其出售的尾矿属于有毒有害危险废物。“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环境污染。”陈元贵称,天成矿业尚未就此作出回应。

今年12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天成矿业董事长程全民,“这不关我们的事,(记者拿到的)材料绝对不对。”随后,程全民称,记者打错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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