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条文快速查询方法及规范作废留言

2024-07-10 21:06:34发布    浏览26次    信息编号:7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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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条文快速查询方法及规范作废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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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科学评价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同时为从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在程序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提供参考。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江省建筑设计院会同相关单位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指南(试行)》。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编制完成,并经专家审定同意,形成本指南。

本指南由三部分组成:“第1部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第2部分: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指南、第3部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第一部分共7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竣工验收消防检查、5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档案管理、7检查实务”和“附录A~附录D”,最后有“附录:条款解释”;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指南第二部分》共7章,包括:“1一般要求、2基本规定、3建筑防火、灭火救援设施、4消防给水设施、5防烟排烟设施、6消防电气设备、7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参考格式”;

《第三部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常见问题》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专业、2给排水专业、3暖通专业、4电气专业”,最后附有“附录:故障排除说明”。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设计院组织编制,负责指导本导则的实施。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制和解释。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浙江省建筑设计院(《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作业技术导则》管理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联系人:黄玉斌,电话:-,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 第2部分

1. 一般要求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与消防相关的专业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所称既有建筑,是指按照设计或者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者建造,并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建筑。

1.0.3 本规程中所称“现行标准”是指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 本规范中提到的“原标准”是指原建筑设计时或上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前的设计或实施后但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是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和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1.0.5 既有建筑的改造可以是局部改造,也可以是全部改造。改造不得降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等级,改造不得降低改造范围以外其他区域原有的消防安全等级和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有影响,改造范围以外涉及的区域也应进行改造。

1.0.6 本规范所述的既有建筑改建工程,涉及改建、扩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应在原建筑轮廓线以外进行扩建(扩建、改建后不增加防火分区,且改建后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要求的扩建、改建工程除外)。

2 不宜增加原建筑的防火高度和防火层数,特别是在对原建筑的屋顶层进行改建或扩建时,应特别注意此要求(例如,部分突出原建筑屋顶的辅助用房所占屋顶面积不超过1/4,则改建、扩建后仍应满足此要求)。

1.0.7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工程:

1.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现有工厂、仓库的改建(应重新确定火灾危险性等级)。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第1.0.3条规定不适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和工厂(仓库)外。

1.0.8 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改建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认可。改建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应当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予以明确。

1.0.9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除本指南规定适用原有标准的情况外,其他消防技术要求均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0.10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专业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各章节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操作规范的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0.11 按照本导则及有关规定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建议或创新技术方法、措施,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进行专项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并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查、验收的依据。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防火技术可行性研究

2.1.1改造实施单位在决定实施项目前,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指南,对下列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1.改造前建筑的防火状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及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等);

2 改造后建筑防火技术要求;

3.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表明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至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如可行性研究表明不具备改变的技术条件,则不得进行后续实施工作。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儿童游戏室和其他供儿童活动的场所;

2 养老设施;

3、歌舞娱乐、投影游艺场所等。

2.1.3 对既有建筑进行纯室内改造,不改变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划分的,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改造实施单位委托的设计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照第7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其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作出专项说明,并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2 建筑功能变化的判定

2.2.1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当予以批准。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实际,各单体建筑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建筑功能不变:

1、在办公建筑、科研建筑内增设内部服务用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的安装面积不宜超过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要功能的同时,应当增设小型商业服务设施(每个防火分区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20%)。

3.在不改变建筑防火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特征和防火分类的情况下,建筑内业态的调整或互换(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第3.1.3条和第5.1.1条确定)(例如,商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业态或服务内容、店面布局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事项以规划审批为准。规划批准的功能性质变化与前项相冲突时,以规划审批为准。

2.3 既有建筑改造

2.3.1 既有建筑改造可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改变和功能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改变和功能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室内装修(功能未改变时)。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是指对建筑物整个地上单元进行改造,或对整个地上单元和部分地下单元进行改造,或对整个地上单元和地下单元进行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改造或对部分楼层局部进行改造,以及对立面进行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室内装修:指在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主体结构、承重墙、防火隔断、疏散楼梯等,仅对建筑内部房间隔断作微小调整的情况下,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修改、保护及安装固定设施的活动。

一、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2 当既有建筑改造部分所有权、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元总建筑面积的2/3时,应当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和功能发生改变两种情况,各项消防内容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或适用原标准)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见第三、四、五、六章。

2.3.4 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应按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改变进行申报。

2.3.5 当涉及下列内容时,建筑应进行整体改造:

1、原二级高层建筑因使用功能改变,改为一级高层建筑。

2、因功能改变需增设消防电梯。

3、因功能改变,需增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及独立的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足要求。

4、因功能改变,需将开放式楼梯间改建成封闭式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5、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

二、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2.3.6 当既有建筑装修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多样,或装修面积不超过相应单元总建筑面积的2/3时,可视为既有建筑的部分装修。此外,当存在下述第2.3.8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可作为既有建筑纯室内装修报审。

2.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分为功能未改变和功能改变两种情况,各项消防内容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或适用原标准)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三、四、五、六章执行。

三、既有建筑纯室内装修

2.3.8 既有建筑局部装修改造范围较小(装修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或者每个防火分区内装修面积不超过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20%)、未改变原有功能,且不改变主体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即使改变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等,可作为既有建筑纯内装修报审。2.3.9 既有建筑纯内装修(执行现行标准或适用原标准)各项消防内容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可参照第3、4、5、6章执行。

3 建筑防火、灭火及救援设施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1.1 改建项目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特别是涉及用地类别在大类间变化(按照《城市土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1确定)和建筑防火类别变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2018版)第3.1.1、3.1.3、5.1.1等条确定)的,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查,重新确定建筑类别。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说明改建前建筑类别、改建后建筑类别、分类依据及相关要求。

3.1.2 改变功能后,如需提高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或按现行标准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应进行改造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说明改造前后建筑的耐火极限。如因功能改变导致建筑耐火极限要求改变,应说明保留的主体结构构件、改造所用主体结构构件以及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满足标准的情况。

3.1.3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构加固的,应按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标准执行。新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保留建筑构件的,可维持现状,但对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面承重构件、疏散楼梯等应采取加固措施,特别是应审查与原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确保结构传力的可靠性。当加固构件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措施的效果应满足耐火等级和耐火极限要求。特别是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粘贴钢板等加固方法中,由于结构胶在高温下易失效,应采取防火措施。

3.2 防火距离

3.2.1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如减少改造范围内原有建筑间距,或减少与改造范围外建筑相关的原有建筑间距,则相应改造部位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3.2.2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如不减少上条所称建筑间距,则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原标准执行;如因历史等各种原因,原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已不符合现行标准或原标准的要求,则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列明改造前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以及相应界面外墙、外墙上门、窗、洞口等的材质状况,并按照下条的要求提出可通过改造实施的强化技术措施。

3.2.3 当改建建筑与相邻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标准或原标准的要求时,应将防火间距不足的改建建筑相应的界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外墙必须保留原有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火灾时不能开启或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等防火加固措施,或进行相关论证,确保两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低于其临界着火辐射热强度。

3.2.4 在既有建筑改建中,对于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构建的非承重外墙,或者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采用不燃材料构建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承重外墙,可按照外墙上开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确定建筑相邻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

3.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3.3.1 改造工程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原标准执行。改造工程消防通道应畅通,改造工程达不到现行标准要求时,可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通道。消防通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3.2 改造时高层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设置在建工程中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当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可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 两栋建筑可以共用一个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但必须满足救援要求。

2 市政道路可以作为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但必须满足救援要求,且道路、建筑物之间不得有树木、架空管道等可能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3 消防车现场试验结果可作为修改依据。

3.3.3 高层建筑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的设置改造确有困难,按上述3.3.2条规定的方法无法解决,且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可按照原标准的要求执行。

3.3.4 整体装修工程及立面装修工程中消防救援窗的安装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

3.3.5 既有建筑局部装修及纯室内装修区域的消防救援窗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当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可采用以下措施解决:

1 当一个防火分区已设有不少于 2 个外窗,且开口尺寸≥1m*1m,且外窗间距不大于 20m 时,相应的防火分区不需要再设置额外的消防救援窗。

2 如果建筑底层某个防火分区已设有两扇直通室外的外门,则相应的底层防火分区不需要增设消防救援窗。

3.3.6 当消防救援窗改造确有困难,按上述3.3.5条规定的方法仍不能解决时,可按照原标准的要求执行。

3.4 防火分区及平面布置3.4.1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可增加或减少防火分区面积和调整其轮廓,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改造后使用功能较改造前火灾危险性增大时,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分隔及建筑布局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除外)。

2 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与改造前相比未增加的,相应防火分区面积划分的上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建筑平面布置可按照原标准执行。

3 前两款涉及的既有建筑“火灾危险”等级划分,在其他相关文件出台前,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疏散能力、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等因素,“火灾危险”等级划分可按下列要求排序:办公楼、酒店、宿舍、教学楼、餐饮、医疗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设施、儿童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及影视拍摄场所。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如将上述排序较高的功能改为排序较低的功能,应视为火灾危险性增大;

(2)以上未规定的场所,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2018版)》表5.5.17的规定执行。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不变的,视为火灾危险等级不变;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发生变化的,疏散距离要求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小,疏散距离要求越高,火灾危险性越大。

3.4.2 改造期间对人员疏散要求较高的场所,宜设在地上建筑的较低楼层或地下建筑的较高楼层。

3.4.3 当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改变时,可保留原位置,但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

3.4.4 柴油发电机房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能够满足建设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可保留原位置。

3.4.5 对既有建筑进行部分改造或纯粹内部装修时,变电站的疏散出口若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符合建设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可保留原设置。

3.5 安全撤离

3.5.1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时,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将疏散距离要求较低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较高的功能(如办公改为教学、医疗、养老设施等)时,应根据现行标准对疏散距离要求进行审查。若现有疏散楼梯(出口)不能满足现行标准的疏散距离要求,具备增设疏散楼梯(出口)条件的,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增设疏散楼梯(出口)的拟定方案。若不具备条件,则不应改为相应功能。

2 将疏散距离要求较高的功能改为疏散距离要求较低的功能,或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疏散距离要求发生变化时,应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原标准执行。3.5.2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时,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需要增加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地方包括儿童的幼儿园,儿童游戏室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剧院,礼堂等。在添加这些功能时,应通过确定不适合当前标准的情况来分析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在翻修现有的建筑物的建筑物之间的地下车库和地上建筑物之间的楼梯,或者增加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学建筑物,老年护理设施,病房建筑物等。 MET,不应添加上述功能。

3.5.3翻新现有建筑物时,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开放的楼梯间,封闭的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现有的高层建筑物超过24m,少于32m的建筑物在添加“老年护理设施”时配备了封闭式的楼梯,应将封闭式的楼梯式转换为防烟楼梯间,并应根据当前的标准进行允许的范围。对于防烟的楼梯间以及翻新的地板是否具有添加烟雾式式横室的条件。

2在添加“唱歌和舞蹈娱乐和投影场所”,“医疗保健,酒店和类似用途”,“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和类似用途”在带有开放式楼梯间的建筑物中,应将其整体上的楼梯置于整个楼层时,因此应将阶梯置于封闭状态。 。

3在翻新现有建筑物时,如果原始撤离楼梯间不涉及对楼梯间的形式(包括对流室的形式和位置)的更改,则根据上述两个条款的要求,原始疏散阶梯的相关设计内容可能会遵守原始标准。

3.5.4翻新现有建筑物时,总疏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目前的标准在第二层和第三层的“每100人撤离楼梯宽度”的要求上有重大变化,以翻新现有的建筑物,其功能没有变化,撤离楼梯的总净宽度及其计算方法可以遵守原始标准。

2为了对现有功能发生变化的现有建筑物进行翻新,应按照当前标准进行可行性研究,以通过计算原始建筑物的总疏散宽度是否可以满足装修后的功能变化的要求(某些功能变化会导致总疏散宽度的要求,因此该功能不满意。

3.5.5当翻新涉及更改原始火灾隔间之间的安全退出的情况时,除了当前标准不允许借贷的特定和清晰的要求,原始借用的宽度值不能在装修后增加原始借入疏散距离的借款;

3.6建筑结构

3.6.1新的火墙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基础或结构梁上,以及其他承重的组件。

3.6.2火墙和火灾分区的宽度应符合当前标准的规定,如果存在困难,可以保持火百叶窗的现有宽度,但它们的可靠性,阻力,烟雾抵抗力,信号反馈功能和其他绩效应符合当前的范围,如果它是一个不在范围的范围。美分和可靠的控制。

3.6.3在翻新现有建筑物时,外墙绝缘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翻新不涉及外墙外墙的翻新时,可以保持燃烧性能和外墙绝缘材料的相关结构要求。

2当翻新涉及外墙的翻新,但不涉及更换外墙绝缘材料(例如,仅更换玻璃窗户等非固定壁零件),则可以保持燃烧性能和外部壁绝缘材料的相关结构要求。

3当翻新涉及更换外墙绝缘材料时,外墙绝缘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相关结构要求应符合当前标准。

3.6.4装修区域中新的壁材料和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当前标准。

3.7火电梯

3.7..1对于不需要添加火灾的现有建筑物的翻新,可以将原始标准应用于停车场,前房间的布局,位置,机器等原始建筑物,以装修现有建筑物,这些建筑物需要添加新的火灾电梯,而不是添加新的火灾电梯,而不是需要添加新的火灾电梯。需要添加火力电梯,只有通过部分翻新才能增加火力电梯,建议进行整体翻新3.7.2。

1相邻的火室可能会共享火灾电梯,而通往通用前厅的不同火室的门应为A级火门。

2个不同的火室也可以通过撤离走廊共享火灾,共享火灾电梯的火力室的数量不得超过3,并且通向走廊和前厅的门应为A级防火门。

3.7.3当前的标准要求火灾隔室达到所有火灾隔室。

3.8固定楼梯顶部的窗户

3.8.1对于具有变化功能的现有建筑物的整体翻新,楼梯间顶部的窗口应符合当前标准,以用于其他类型的现有建筑物,应根据当前标准来安装楼梯间的固定窗口。

3.8.2在对现有建筑物的翻新中,在楼梯间的顶部没有固定的窗户的材料,但是在可行性研究表中应易于拆除。可以解释。

3.9其他特殊建筑工地要求

3.9.1当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更改为以下位置时,在建筑物的分类和防火水平,地板的数量,平面图和安全疏散的情况下,应符合当前的标准。适用于剩余的消防内容的保护技术标准应根据本指南的相关要求实施消防技术的可行性研究,如果条件允许,则应加强消防管理。

1.育儿和幼儿园,儿童游戏室和其他儿童活动的儿童房间;

2个老年护理设施;

3.唱歌和舞蹈娱乐,投影和娱乐场所等。

4消防供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设计,审查和接受消防水供应和排水系统,用于翻新现有建筑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1当现有建筑物整体翻新时,应实现当前标准。

2当部分翻新现有建筑物时,应实施当前标准。

3现有建筑物纯粹是室内装饰时,可以采用原始标准。

4.1.2当现有的工厂和仓库建筑物进行了部分翻新时,例如更改建筑物的火灾分类(根据《建筑物防火守则》第3.1.1和3.1.3条确定的建筑物 - 2014年(2018年版)),消防水的消费应遵守当前标准。

4.1.3当部分翻新现有的公共建筑物时,如果涉及在类别之间更改土地使用类别(根据“城市土地分类,规划和建筑土地标准”的确定)并更改建筑物的火灾分类(根据“建筑物的火灾保护设计守则”第5.1.1条确定的是-2014(2018 ),则应根据当前的标准来标出。

4.1.4当现有建筑物进行了部分翻新或纯粹在内部翻新时,火水供应系统的工作压力可能会受到原始标准的约束。

4.2消防栓系统

4.2.1当现有建筑物进行了部分翻新时,消防液喷嘴的水柱应符合当前标准,并且消防栓出口的动态压力可能会符合原始标准。

4.2.2当现有的建筑物进行部分翻新时,应配备压力开关的部分室内消防栓系统,并且可以自动启动泵的流动开关。

4.2.3当需要将室内消防栓系统添加到当地的翻新区域时,只能在翻新区域中添加它,但是应保留条件,以便随后在其他区域内添加室内消防栓系统。

4.3自动灭火系统

4.3.1当现有建筑物进行部分翻新时,翻新的零件应在当前标准所需的区域中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且可以在本地应用程序系统适合的地方使用本地应用系统。

4.3.2当部分翻新现有建筑物时,应根据当前标准配备自动灭火系统。

4.4.1如果原始建筑物的消防水泵室位于第三层或更高的地下,并且确实很难进行翻新,则可以使用原始标准。

4.4.2消防水箱的底部不应低于消防水泵室的地板高度。

4.4.3消防水箱的设计量增加了,很难在建筑物翻新,室内和室外消防水分的总量上增加消防水箱的数量。

4.4.4当部分翻新现有的公共建筑时,如果它涉及中间和较低类别之间的土地使用类别(根据“城市土地分类,计划和建筑土地标准”的确定)并更改建筑物的火灾保护分类(根据“建筑物设计火灾保护代码”的第5.1.1条确定-2014(2018 )的第5.1.1章)应根据目前的标准增加水箱,如果确实很难进行翻新,则可以应用原始标准。

4.4.6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应配备现场水位展示设备,并且水位显示设备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

5预防烟雾和排气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根据不同的翻新形式(整体翻新,部分翻新和纯内部装饰),应根据现有建筑物进行翻新的烟雾预防和排气系统的设计,审查和接受。

5.1.2对于翻新现有建筑物的烟气排气系统,应将自然通风或天然烟气排气作为优先事项,只要它们符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

5.1.3装修后的预防烟雾和排气系统应满足控制建筑物中火烟传播的要求,确保人员安全撤离人员并促进消防。

5.1.4转型后的预防烟雾和排气系统应采取技术措施,以确保系统的正常操作,并且系统中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正常使用的要求。

5.1.5对于重要的大小空间,当难以实施当前标准时,可以使用“消防安全工程” GB/T 31593的方法根据场地的火灾量表和建筑空间形式进行特殊分析和研究,以提出适当的翻新措施。

5.2防烟设施

5.2.1对于更改使用功能的整体翻新项目,应根据当前标准实施烟雾预防系统。

5.2.2对于整体装修项目,使用功能没有变化,对于部分翻新功能,使用功能已更改并且不涉及楼梯间或横切者的装修,在装修区域中的烟雾控制系统应按照当前的标准等级(例如,均可满足型号的标准)来实现。根据原始标准进行测试和评估。

5.2.3使用功能没有变化,并不涉及使用楼梯间的重建项目,或者纯粹的内部装饰系统可以按照原始的标准进行,因此,现有的建筑物预防系统可以按照原始的制度来实施。转换。

5.2.5重建后,使用功能更改为儿童活动,儿童游乐场,儿童游乐场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老年护理设施以及歌曲和舞蹈娱乐筛查场所。

5.2.6当压力供应系统的翻新涉及更换空气供应时,空气供应人力的设计空气体积不应小于系统空气量的1.2倍,计算出空气量。

5.2.7预防烟草的空气供应机应根据当前的标准设置在专用的计算机室中,当时很难在室外放置风扇,但符合风扇的保护套工艺应设置在专用风扇的小风扇中。

5.3烟草排放设施

5.3.1随着当前标准,应随着使用功能功能的更改而更改使用功能的整体重建项目。

5.3.2整体重建项目没有改变使用功能的功能的功能和本地重建项目,该功能应根据当前的标准来实现重建区域的内部过度烟气排气系统。应根据不低于原始标准的要求进行转换。

5.3.3当地的装修功能并没有改变纯粹的内部装饰项目。

5.3.4重建后,使用功能更改为儿童的活动,例如孩子们的孩子,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大厅和其他儿童活动,老年护理设施以及歌曲和舞蹈娱乐。

5.3.5当机械烟气排气系统的重建涉及更换烟气排气风扇时,烟气排气风扇的设计空气体积不应小于系统空气体积的1.2倍。

5.3.6烟气排气系统应按照当前的标准设置在专用的计算机室中,但是很难设置特殊的机器,但是可以在户外放置风扇。变换范围应在专用风扇的小型风扇中设置压力。

5.4系统控制

5.4.1已更改使用功能功能的整体重建项目应根据当前标准实现。

5.4.2尚未更改使用功能功能的整体重建项目以及使用功能会发生变化,防烟和烟气排气系统的控制的本地重建项目,应满足其各自转换标准的相应要求。

5.4.3本地转换和现有的建筑纯内饰项目,具有不变的功能,烟雾防护系统的系统控制和烟气排出系统可以适用。

5.4.4新烟雾和烟气排气系统的控制应按照当前标准实施。

5.4.5重建后,使用功能更改为儿童活动,儿童游乐场,儿童游乐场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老年护理设施以及唱歌和舞蹈娱乐。

6火电

6.1一般法规

6.1.1当现有建筑物进行翻新时,火电气应实现当前标准。

6.1.2当现有的局部重建功能变化时,除了本指南外,当本地建筑物的本地转换功能没有更改时,外部火灾电气设计,审查和接受也应实现当前的标准;

6.1.3当建筑物有纯净的内部装饰时,除本指南外,原始标准可以应用于外部火灾电气设计,审查和接受的设计,审查和接受。

6.1.4木材结构应实施当前标准。

6.1.5现有的建筑物变换不应损害各种火力系统的完整性而不会损害而不会转换。

6.1.6现有建筑物应结合装修并消除防火的隐藏危险,并提高防火电气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6.2火供应电源分配和电气设备

6.2.1当现有的施工本地翻新功能没有更改时,火灾设备负载级别可以适用,但不得低于原始设计文件。

6.2.2内部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套接字,灯等的安装,内部分配盒,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套接字,灯,灯,等等。

6.2.3新添加或用两个建筑物重建项目更换或替换的电线和电缆的选择应实现当前标准。

6.3火灾紧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1现有建筑物翻新部分的现有火灾紧急照明和疏散指标应在电池电源的电源供电时实现当前标准。

6.3.2重建区域中紧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飞机布局和照明要求应实现当前标准。

6.4.1在现有建筑物翻新之前,应检测和评估原始火灾报警系统的情况和操作条件,并确认产品的通信访问方法,以确保新旧系统的兼容性。

6.4.2歌曲和舞蹈娱乐中涉及的重建区域,展示了老年人的护理设施以及在其他建筑物中设置的儿童活动场地。

6.4.3重建区域中现有的建筑物翻新零件添加了机械烟雾,防烟系统,防雨或效率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的灭火灭火系统以及燃气灭火系统。

6.4.4重建区域中自动火警设备的平面布局应按照当前的火灾技术标准实施。

6.4.5当消防水泵采用低压压力开关和流速链泵时,消防栓泵按钮无法直接泵。

6.4.6当老年人护理设施,大型和中型的商业建筑,图书馆建筑物和其他内部装饰或当地翻新时,应通过非火力保护电动负载部分来建立电气火灾监测系统。

6.4.7当新的气体和易燃蒸气可能在重建区域发出可燃且易燃的蒸气时,可燃气体警报设备的设置应实现当前标准。

7现有建筑转换的参考格式,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夸江省建筑工程的第三部分

1个建筑专业

1.0.1建筑物之间的火之间的间距应根据附近建筑物外墙的最新水平距离进行计算,例如,诸如干燥的石头和螺纹脚,突出了建筑物的外壁,可能不包括在两座相邻建筑物的火力间距中,当时是在两次相邻的建筑物中。

1.0.2当消防车道的表面和爬升的火车的表面层采用塑料表面层的结构时,如果会影响重型火车的压力,则可以用作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的表面层来登机。

1.0.3在建筑物和消防车的相应范围内,至少一个楼梯或楼梯的入口应直接通过室外楼梯设置。

1.0.4当必须脱臼时,必须通过连续通道连接建筑物中的相同楼梯,并且其他门不应在通道上打开。

1.0.5 Meet-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第7.2.5号非玻璃材料窗户,如果窗户形式和材料可以方便地从外部打开或粉碎,则可以使用可以轻松识别的明显迹象,并可以用作消防窗口(端口)。

1.0.6通道管的维护门和建筑物中建筑物中的设备可能不会考虑打开后撤离通道的有效宽度的影响。

2

2.0.1在实际设计中,第5.1.17条,“消防和防火系统技术规格”的第2款(-2014)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应在水泵吸收管上设置真空压力表,并且压力值不应低于0.70mpa。

2.0.2低压压力开关停止信号应屏蔽,并且不应自动停止泵。

2.0.3室内火管网络应根据规格的要求设置水流箭头,字体标记和颜色环;

2.0.4具有排水功能的逆变器应安装在地面上,并且不应淹没泄漏阀的排水口。

3 HVAC专业

3.0.1当采用金属的内壁时,需要不同气压水平的类型检查报告,以在空气导管强度和空气导管的整体难治限制下提供不同的气压水平测试报告。

3.0.2除了满足有效烟雾区域的要求外,天然烟雾排出插座仍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距天然烟出插座内部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体积直径的1.0倍;

2)当天然烟雾插座设置固定的快门或格栅时,应覆盖自然烟雾外部的烟雾,应根据GB/和GB/通风系数计算有效的烟雾。

3.0.3当防火墙,防火墙壁和地板上的空调通风管时,应使用缝隙位置来满足“建筑火灾覆盖施用申请技术标准的GB/-2022的防火措施”。

3.0.4抗隔离气管和空调通风管柔性覆盖(包裹)防火保护应选为“热硅棉及其产品” GB/-2015,并且根据表1的类别1选择了1类。 保护。

4个电气专业

4.0.1 , fire pumps, and lamps, and fire alarm at the end of the cable can be used as a when rigid be into , but the of the must be met.

4.0.2 The box of the roof smoke and smoke fan of the room may not be in the room or the power room.

5 Third

1 major

1.0.1 : The fire be to the of the wall. For non - such as dry and that the outer wall of the , it may not be in the fire of two when the fire lane and fire are not .

: The fire be to the of the wall of the . When the wall is the or in , it be from its part of the outer edge. When the wall are non - (dry stone, foot, etc.), can the be on the outer wall of the civil ?

: to the "Code for the Fire Fire of the " -2014 (2018 ) by 2020.03, the of the of the (P166) of 5.2.2 of 5.2.2 are by the non- beam of the wall of the . It can its on fire .

1.0.2 : The of the fire lane and the layer of the fire truck the venue adopt a layer and other . If it can the of heavy fire , it can be used as the layer of the fire lane and fire . With a hard layer ", a and uses as a fire lane or fire truck to board the venue, the can the of heavy fire . The of the layer is about 13mm. Do you have to the layer to a hard layer?

: to -2014 " Fire Fire (2018 )" 7.1.9 "The road , venue, fire lane and site and dark be . If the layer can the of heavy fire , it be used as the fire lane and fire truck venue. Use.

1.0.3 : the range to the site of the and the fire truck, at least one or an to the the shall be set up.

: -2014 "Fire Fire for (2018 )" 7.2.3 and [2020] No. 166 2.1.7, the set the range of the fire venue, does the all the fire of the ?

: to the of the " Fire Fire (2018)" of the " Fire (2018 )": the fire , need to pass the or to the and enter the floor and the upper and lower from the .

1.0.4 : The same in the must be on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non -, and be , and other doors not be on the .

: Is there a with 6.4.4 of the on the of the in the plane ?

: to the "Code for Fire Fire of the " -2014 (2018 ) by 2020.03, the main point of (P326) is by 6.4.4: The be with when the has to be on the upper and lower , and other doors be to the of the . : Fer-2014 " Fire Fire (2018 )" 7.2.5 non-glass by size. If the form and are easy to open or from the , it can be used as an sign that can be .

: Fire (mouth), is it glass?

: -2014 " Fire Fire (2018 )" 7.2.5 that do not have a fire (port) are only to be easy to open or from the outer side. In), the (P371) of 7.2.4, 7.2.5 are also clear: Fire can use other of outer , doors or , but it be easy to open .

1.0.6 : The door of the tube well and the used in the in the may not the of the width of the after .

: the of the and the is used, can it not the of the of such rooms on the width of the after ?

: to the " for the of the" Fire Fire of the "-2014 (2018 ) in 2020.03 ( by Ni , etc.), the of 6.4.11 (P333: Point 6.4.11-1): The door ( for the door) in the the width of the after .

2

2.0.1 : In the , 5.1.17, 2) of the " and Fire " (-2014) shall be in with the : "A gauge be set on the water pump pipe of the fire water pump. The value not be less than 0.70MPa.

: " for Fire and Fire " (-2014) 5.1.17 that "the fire water pump water pipe be set up, , or . the , many fire pumps were found to have a gauge on the water pipe, and the and of the fire .

: the of the fire pump, the in the water pump in the water pipe a short of time. The gauge would at 0.

2.0.2 : The low - stop be , and the pump not be .

: The low- is set up with a pump , which is at a of the fire pump. The local of water pipe water be by a - fire pump.

: The low- is set to stop the pump value, which 11.0.2 of the " for Water and Fire " (-2014). The rules are . In the fire to high water tank and , the of the fire is small, but the are small, which can lead to low - lag, and the main fire pump b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