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废盐管理与技术发展:解决企业难盐之痛的新思路
2024-07-09 22:04:46发布 浏览143次 信息编号:7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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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废盐管理与技术发展:解决企业难盐之痛的新思路
化学工业特别是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及中间体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水、氯化钠废盐、硫酸钠废盐等废盐,副产盐已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曹大勇在2018第三届全国化工废盐、废酸及废渣管理与技术发展(一二)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共商副产盐性质鉴别之道》的演讲,与大家分享。
第1部分
企业的痛点
解决方案讨论
1.
管理严格,企业风险高
环境保护管理日益严格,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日益加强。
(一)“坚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2018年垃圾清运专项行动)
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固体废物性质,尽快查明废物倾倒源头。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2)集中访谈
生态环境部对广东省广州、江门、东莞,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浙江省温岭等7个城市政府进行集中谈话,要求他们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切实压实责任,加快解决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修改
明确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活动的犯罪标准: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燃料提取危险废物,牟取利润,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关于危险废物性质的辨别:
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可以根据涉案物质的来源、生产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料消耗、能源消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确定。
(1)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的
(2)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严厉处罚
(4)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明知是危险废物,而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他人提供危险废物的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共犯论。
1.验证许可的范围。
产生单位应当核查拟委托处置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了解拟委托处置单位获准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包括8位危险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名称)和数量。
2. 验证许可期限。
委托处置协议应当在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签订。
3.协议必须明确内容。
协议应当明确委托处理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危险废物的形态(固体、半固体、液体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
1.2
企业的痛点
副产盐特点:
(1)来源广泛、成分多样
来源涉及行业广泛,特征污染物复杂,毒性不明,部分企业仍有混盐生产,增加了资源回收难度;
(2)品种多,生产能力小
化工副产盐主要有氯化钠、硫酸钠、其他氯化物盐(三氯化铁、氯化铵)、硫酸盐(硫酸镁、硫酸铵)、磷酸盐、醋酸盐、氟化盐、有机盐等。单个企业副产盐产量较少,仅靠企业实力难以实现资源化利用。
(3)品质低,外观差
由母液或废水经蒸发等工序直接生产的盐,杂质多,主要成分含量低,白度、粒度等指标较低。 经过精制后,主要成分含量可以达到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甚至更高(氯化钠含量达到99%以上),但仍含有微量有害物质,而这些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尚不确定。
副产品盐的问题:
(一)产量持续增加
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副产品盐,很多项目都是以生产一吨产品来算,随着外排废水的总盐含量或总溶解固体指标的提高,废水淡化产生的盐量会大幅增加。
(2)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的处置路线很少
目前,填埋仍是主要处理方式,由于垃圾处理单位处理能力有限,安全处置渠道不畅,不少守法企业有大量盐厂积压一年以上的盐渣,加之土地资源有限,填埋场不可能无限扩大,填埋固废并非长久之计。
(3)综合利用受到诸多限制
大部分化工副产盐由于法律、标准、技术等限制,无法回收或销售,只能作为危废处理,但成本过高,影响企业发展。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作为危废处理的副产盐总量与实际产量存在不对称现象,盐作为产品的销售仍然受到法律和政策的限制。
1.3
副产盐管理现状
1.按产品管理
2.按固体废物管理
(1)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主要针对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2)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大部分得到安全处置
(3)判定为固体废物,但废物性质无法确定,需要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作为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3.副产盐性质不确定的,应当对副产盐进行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将其作为产品或固体废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一般比较严格
1.4
现存的误解
1.危险废物不能得到综合利用。
2、原盐属于危险废物,经过精制后的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很低,不再属于危险废物。
3、只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就是产品。
1.5
副产盐解决方案
1.副产盐及精制盐工艺应技术可靠、经济可行。
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副产盐的处置或利用,选择合适的处理及精制工艺,确保环境安全。
2.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副产品盐进行身份认定。
产品或废物、一般废物或危险废物。
以上两点应予以考虑
例如:如果副产盐仅作为废物通过填埋或其他处置方式处置,则无需对副产盐进行精制或分离;如果用于综合利用或制成产品,则必须根据其用途进行分离和精制。
第2部分
副产盐性质鉴别相关标准及范围
2.1
固体废物鉴别通用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和商品)(以下简称物质)固体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目标产品:
指在工艺设计、建造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副产品
指在生产过程中与目标产品一起产生的物质。
1. 根据产生源识别固体废物
(1)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材料;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为固体废物
a) 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剩余物等;
b) 物质在提取、净化、电解、电解沉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和其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
c) 物质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质: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白土残渣、油页岩残渣;
> 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底渣、电石渣等;
>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等。
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进行管理:
a) 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b) 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量;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且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替代原料时,可以不考虑此条件;
c)市场需求稳定合理。
以氯化钠为例
制定化工副产盐标准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项标准组成:
1. 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筛选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可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2.3
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混合后危险废物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为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1、.4、.5鉴别后不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
3.当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时,混合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进行管理。
混合与包含之间的区别
混合的概念目前尚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在生产过程中混合料可以分离,但混合料不能分离。
原则:风险最大化原则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处理后的废物,仍然属于危险废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经.1、.4 和.5 中确定的处理后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视为危险废物。
这里产生的废酸并不在目录中,按照鉴别标准判定该废酸仅具有中和渣经腐蚀后的性质。
2.4
危险废物鉴别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危险废物鉴别和管理制度不完善
1.我国法律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责任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的条件要求、鉴定报告的编写标准、鉴定结论的责任主体等规定不明确。
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鉴别专业人员少、技术能力弱,危险废物“鉴别难、管控难”问题突出。
2.监测鉴定机构质量良莠不齐。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缺乏鉴定结论的裁定机制。
2.鉴定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监管环节无关联。
第 3 部分
副产品盐性质鉴定
讨论想法
1.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 识别是否为废物
3.1
识别是否为危险废物
- - -过程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或者无法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固体废物鉴别
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显然是固体废物,判断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
1)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等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底渣、电石渣等;
2)已经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材料,包括:为废物处理目的而生产的、没有市场需求或者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流通的材料;
3)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废弃物;
-----列表识别
图中对应列表:
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罐、容器清洗废液
264-011-12 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涂料(水性涂料除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及中间废物
265-102-13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粘合剂生产过程中的合成、酯化、缩合和其他工艺产生的废母液
261-067-38 有机氰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残渣
271-002-0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废弃物
272-002-02 化学药物制剂生产过程中原料净化及再加工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废弃物
275-006-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及培养基废弃物
276-002-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化药物、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及培养基废物(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除外) T
下文列出的母液经过蒸发和结晶后获得的盐的性质。
由于母液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鉴别通用标准》,危险废物处理后产生的废物,若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仍属于危险废物,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生产盐只是为了处理母液,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还是固体废物;按照一般规则,不管盐的成分是什么,都属于危险废物。
-----标准识别
未列入名录的废盐,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在进行上述检测时,如确认其中一项特性不存在,则不进行该项目的检测,并按上述顺序进行下一个特性的检测。检测过程中,如一项检测结果超过相应的标准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优势与问题
优点:现行法律、标准并未禁止对盐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危废鉴别标准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相对较宽泛,企业容易实现,处理成本较低。
问题:鉴别只解决了这是什么废弃物的问题,却没有解决盐会去哪里的问题,相对不彻底,后续企业处置或者综合利用还是个问题。
盐无法通过焚烧显著减量,主要依赖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较少,即使判定为一般固体废物也难以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现有标准规范较少,难以判定利用方式是否环境安全,若利用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企业面临潜在风险。
3.2
识别是否为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进行管理(按照第5.1条规定利用或者处置的除外):
a) 替代原料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b)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纯盐可以满足这一要求,混盐较难满足这一要求。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而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进行管理(按照第5.1条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除外):
c) 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的限量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量;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的含量,且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使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替代原料时,可以不考虑此条件;
-----优势与问题
优点:如果认定为产品,就可以按产品管理,只要有市场需求,就不会存在环境风险。
问题:由于副产盐产品质量标准不完善,无法判定副产盐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目前的技术手段难以将盐中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到不高于用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有害成分含量,从政策和技术两个层面难以认定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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