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镍镉电池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解读:减少环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2024-07-09 17:06:28发布    浏览184次    信息编号:7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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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镍镉电池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解读:减少环境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目前,由于监管能力有限与废物性质复杂之间的矛盾,《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十分必要,实施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降低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整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

但在实际生产中,很多企业对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还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就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以供参考。

文章收录了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图文版),共计32项,可滚动直接浏览。

1、《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所列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如何判断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条件?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仅对危险废物豁免某些管理要求,但并未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判断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条件的流程如下:

(1)判断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列出的危险废物(查看废物类别/代码、名称);

(2)判断该废物的豁免环节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是否一致;

(3)检查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的豁免条件。

2.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豁免前后如何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只是对特定环节中的危险废物免除部分管理要求,豁免环节前后的环节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在豁免环节内,可豁免的内容仅限于符合豁免条件的清单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不符合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须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例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若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8)第6.3条的要求,并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则填埋过程可以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若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8)第6.3条的要求或未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需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豁免运输的废物,是否不需要办妥危险废物转移单?

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表,只有豁免的运输环节才不需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必须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

4、《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全过程豁免的废物,是否不需要办妥危险废物转移单?

全过程不作为危废管理,予以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规定,不办危废转移单。

5. 如果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和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是否可以不遵守危险废物要求而进行贮存?

企业接收符合收集、利用、处置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时,须办理转移单,该类危险废物的贮存等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进行管理。

6、附件《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项目具体含义是什么?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的“豁免内容”,是指不需要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内容,具体含义如下:

(1)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全过程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全过程不按危废管理”场景中的危废转移环节,以及收集环节豁免条件下的危废收集转运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环节外,其他豁免场景下的危废转移均需使用危废转移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目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无需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转运至集中贮存点过程无需办结转移单;集中收集后的储存等环节,仍按危险废物管理。

(3)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利用豁免条件,利用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需办结转移单,利用企业内部仓储等其他环节仍按危险废物管理。

(4)填埋(或焚烧)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中规定的填埋(或焚烧)处置豁免条件的,填埋(或焚烧)处置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填埋(或焚烧)环节污染控制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须办理转移表,处置企业内部贮存等其他环节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5)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如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中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豁免条件,水泥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需提供转移单,处置企业内部贮存等其他环节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6)不作为危险废物运输:运输过程不需按危险货物运输,运输过程中污染控制应符合豁免条件规定的要求,并须填写转移表。

7.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经过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性质判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特性,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通用标准》(GB 5085.7-2007)第五条“危险废物混合物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判定(注:新版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为2007年版)。将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该混合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将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废物按照GB 5085.1、GB 5085.4、GB 5085.5进行鉴别后,如果混合废物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废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管理。

处理后危险废物的特性判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鉴别通用标准》(GB 5085.7-2007)《处理后危险废物判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处理后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和其他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外(如铬渣),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按照GB 5085.1、GB 5085.4、GB 5085.5进行鉴别后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8、清单中有很多“不包括XXXX”这样的描述,是否意味着这些XXXX不属于危险废物?

《名录》中关于“排除XXXX”的表述,是基于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将此类废物排除在《名录》之外。但《固体废物法》中对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被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因此,该类废物虽然没有被列入《目录》,但仍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若经鉴定不具备危险特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9、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249-08豁免清单“废铁油桶,封口打开,静止不漏油,包装成块后用于金属冶炼”,是否可以理解为废油桶可以倒置不流油?另外,废铁漆桶也可以这样理解吗?

若废油桶倒置时无油流出,可视为满足“敞开状态,静止不滴落”的条件,但其“金属冶炼”利用工序的豁免还必须满足“包装、压块后”的条件。

铁质废油漆桶并不在《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豁免名单内。

10、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废物321-024-48、321-026-48中的铝渣、再生铝灰回收金属铝的工序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为铝渣、铝灰可以卖给其他企业去提炼铝呢?

从铝灰渣、再生铝灰中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综合危险废物许可证,但该类废物的其他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须遵守危险废物的相关法规。

11、《国家危险废物目录》豁免清单规定,HW34废物中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可以作为污水处理的中和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该条款中的“ ”一词如何理解?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废物对应条款中的“ ”一词如何理解?

本条所称工业废水处理,不仅包括专门处理工业废水的处理厂,还包括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内的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同样,《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中关于HW35废物的对应条款也包括工业废水产生企业的车间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名录》涵盖哪些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目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出的危险废物共32种,涉及的危险废物豁免包括:

(一)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农药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和废相纸、废日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酸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电子危险废物,凡未集中收集的环节,均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工具和暂存场地符合分类收集体系要求的,从分类投放点到指定集中存放点的收集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二)总床位数1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收集,收集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运输,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按照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3)按照《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者《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者《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作为生活垃圾运输的感染性废物,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感染性废物按照《高温蒸汽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化学消毒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微波消毒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经生活垃圾填埋或者焚烧处理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4)有害废物按照《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作为生活垃圾运输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按照《高温蒸汽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76)或《化学消毒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微波消毒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进行填埋或者焚烧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5)病理废物(人体器官除外)按照《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作为生活垃圾运输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病理废物按照《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8)或《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技术规范(试行)》(HJ/T229)处理后投入焚烧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六)与农药直接接触或者含有农药残留的废弃农药包装材料,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收集并转运至指定集中存放点的,收集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符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运输要求的,不作为危险废物运输;在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指定的资源利用单位回收的,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者焚烧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7)含油污水、残油经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预处理后需通过船舶转运的废矿物油和含矿物油废物,应当按照水运危险货物管理,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8)废铁油桶(归类为 900-041-49 的除外),封口已打开,放置无泄漏,经包装、制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9)油性金属屑是金属制品机械加工行业在磨削、打磨、抛光过程中,以及在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的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过挤压、过滤、筛选,除油,直至静置不滴落,再包装、压成块,供金属冶炼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0)煤炭在炼焦、气化、制气过程中产生的符合《煤焦油标准》(YB/T5075)技术要求的高温煤焦油,作为深加工生产萘、洗油、蒽油的原料,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炼焦、气化、制气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煤焦油,作为黏合剂,生产煤基活性炭、活性焦、炭块内衬、自焙阴极、预焙阳极、石墨炭块、石墨电极、电极糊、冷捣糊等,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煤炭炼焦、气化、制气过程中产生的中低温煤焦油,作为煤焦油加氢装置原料生产煤基加氢油的,且生产的煤基加氢油符合《煤基加氢油》(HG/T5146)技术要求的,在利用过程可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煤炭炼焦、气化、制气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生产炭黑时,其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1)经破碎、分选从废弃覆铜板、电路板、印刷电路板中的金属中回收的废树脂粉,在运输车辆符合防雨、防渗漏、防溢要求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废树脂粉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或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填埋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经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溢要求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经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填埋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并经水泥窑填埋的,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3)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飞灰如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并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则填埋处置过程将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焚烧产生的底渣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填埋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4)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5)生物制药产生的培养基废弃物焚烧处置产生的焚烧炉底灰、水煤浆气化炉协同处置产生的气化炉渣、燃煤电厂燃煤锅炉与生物质发电焚烧炉协同处置产生的炉渣和飞灰、专用焚烧炉焚烧处置培养基废弃物,在焚烧处置或协同处置过程中未与其他危险废物混合的,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6)含铬皮革下脚料(不包括鞣制过程中修整、削匀过程中产生的皮革下脚料和边角料),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溢要求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或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并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的,在填埋处置过程中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含铬皮革下脚料用于生产皮具、再生皮或静电植绒,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7)铬渣满足《铬渣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T301)要求,用于烧结炼铁的,利用过程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18)废旧铅酸蓄电池运输车辆未破损的,符合防雨、防漏、防溢出要求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19)使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矿,如符合《黄金工业氰化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的要求,并纳入尾矿库或者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0)将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综合生产原料的,其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作为污水处理的中和剂,且满足以下条件:废酸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同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3)所列的其他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3中限值1/10的,其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1)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碱,作为综合生产原料使用的,其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作为污水处理的中和剂使用的,且满足以下条件:该液体碱或固体碱按照HJ/T 299方法制备的浸出液中第一类污染物含量低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并且《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3)所列的其他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3中限值1/10的,其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2)利用铝灰渣、再生铝灰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3)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在水泥窑内处置,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4)废弃的含油抹布及劳动防护用品如不进行分类收集,将不全程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25)HW900-042-49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需要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事故现场遗留的其他危险废物和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运输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按照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利用或者处置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二十六)历史垃圾填埋场清理、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按照事件发生地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运输的,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按照事件发生地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利用或处置的,其利用或处置过程不得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过程中,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经修复建设单位制定转运方案并依法提前报所在地地级市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运输;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水泥窑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后,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处置过程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7)阴极射线管中的含铅玻璃应按危险废物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防雨、防漏、防溢的要求。

(28)运输废弃电路板的车辆如符合防雨、防漏、防溢要求,则不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29)烟气脱硝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钒钛催化剂,运输车辆符合防雨、防漏、防溢要求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运输。

(30)如果将催化破裂的废物催化剂运输在封闭的罐车中,则不得将其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31)如果用车辆净化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从排气净化的废物催化剂的车辆满足防雨,预防泄漏和预防溢出的要求,则不得将其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32)“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未包含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利用过程不符合“危险的废物免税管理清单”中所列出的豁免条件,如果要根据环境的材料来控制材料,则必须按照确定的计划来控制“点点对点”的目标。由另一个单位生产,利用过程不得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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