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涵盖物业基本情况与服务事项

2024-07-06 21:11:48发布    浏览41次    信息编号:77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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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涵盖物业基本情况与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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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委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信托财产基本情况

财产种类:

地点:市(县)路(路、街)号

四:东南

西北

面积:1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

(1)建筑物共用部位的修缮、保养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含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面)、楼梯间、电梯、共用门厅、走廊、室外墙体等;

(二)楼宇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包括:楼宇内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和设备、邮政信箱、防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共用设施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和管理;

(四)共享绿地、水面、花草树木、建筑景观等的维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建筑公共部分的保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除等;

(6)停车位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有效禁止无保险车辆停放;

(7)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守门、巡逻;

(8)管理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业主信息,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信息、产权信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等。

(九)乙方应向社会公布专项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提供服务,业主应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起生效,至该物业第一次业主大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和遵守业主公约;

(二)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确本合同的内容,并经买受人书面确认本合同的内容及业主协议;

(三)审查并批准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乙方提出的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财务报告;

(五)监督、配合乙方落实管理服务工作和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住房质量保证的规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我们负责修复、改进;

(七)该物业项目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50%以上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8.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出现的未决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管理物业及其环境、秩序;

(二)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房地产项目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协议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对共有财产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代表业主赔偿损失;

(6)物业项目不得整体转交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专项服务;

(七)负责制定物业年度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有关房屋装修的规定。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当与业主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由业主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责令业主改正;

(九)负责制订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10)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表;

(十一)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销售建筑面积占50%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

3. 第一任业主已实际居住该房产两年以上。

(十二)不得擅自占用、改变本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如需对本物业内的配套工程进行修改、扩建或完善,必须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该物业时,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物业共用设施使用收入等余额及财务会计账目;

2. 房产及业主档案及相关信息;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财产。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救援工作。

(15)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污损、无影响市容市貌的损坏;

2.房屋应清楚标明行政街号、楼号、单元号,并提供平面布置指引图;

3、封闭的阳台、室外安装的空调、油烟机的排风口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任何悬挂栏杆或其他悬挂物;

4、首层护栏不突出墙面,二层以上无护栏;

5、壳体完整率98%以上;

6、重大房屋装修工程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履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竣工决算经相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相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完善住房档案、档案按楼宇、分户的管理;

2.设备运转:保持良好状态。

(三)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保养: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记录清晰,管理完善,可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维护和保养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健康许可证,水质检测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轿厢清洁卫生,通风、光照良好;

6、电梯由专业队伍维护保养,有完善的安全操作、维护规章制度,有运行、维护记录;

7、锅炉供暖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做好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社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照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齐全、运行正常;

3、路况畅通,路面平整、无破损;

4、污水排放顺畅,沟渠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记明显,防范措施到位;

(五)环境卫生:

1、社区环卫设施齐全,有果皮箱、垃圾房等清洁设施;

2、社区垃圾每天装袋清理;

3、楼梯间、通道、过道的地面、墙面、楼梯栏杆、窗台光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存放物品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采光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无杂物;

5、降雪后及时清理小区道路、楼宇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社区道路无摊点、集市,商业网点标牌美观整洁、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法临时建筑;

8、小区内不得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9、公共区域应定期清洁,确保地面无油污或其他污染物;

(六)绿化养护: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搭配得当;

2. 绿地由专人保养管理,无损坏、踩踏、病虫害、枯叶等现象。绿地、花草树木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七)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无污染、无损坏,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八)治安管理和消防:

1、社区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识,熟悉区域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3.消防系统标识清晰,设备完好,可随时使用;

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火灾逃生通道畅通。

(九)小修、急修及时修复率达到98%以上,合格率达到100%,险情及时消除率达到100%,并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前所产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由业主缴纳;

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支付;

业主应支付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承担。

4、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在转让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6、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当按照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二)停车位使用费

停车位使用费由停车位投资方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机动车辆:

(1),

(2),

2.非机动车:

3.停车费收入扣除运营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

(1)共有财产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2)绿地维护;

(三)补缴已减收或者免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便民服务费;

(5)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三)代理服务费

乙方可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或甲方的委托,提供代理服务。代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向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支付代理服务费;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妥移交手续后,代理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低于本项目总建筑面积0.3至0.4的物业管理服务场所面积,乙方应负责其维修、保养,不得买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验收与移交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10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委托乙方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等财产的管理。

(二)该房产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体竣工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竣工图、附属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2.房产竣工验收文件;

3.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的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及说明书;

5、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致使乙方未能达到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解决。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解决,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济补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整改,如乙方未按期整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费用;给甲方和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和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协议

因建筑质量、设备质量、安装技术等原因,建筑未达到预定用途,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处理善后事宜。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须经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端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应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白处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到市场办理本合同登记。

第十六条 合同责任及效力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全体业主,并应对本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自业主签署初步物业管理确认书起对业主产生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服务公司)

居住地: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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