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解读

2024-07-04 01:07:34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7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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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解读

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皮革及毛皮加工业-皮革工业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制革行业排污单位。含有制革工序(含复鞣工序)的制革企业2017年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其他制革企业2020年前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制革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和时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一致。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制革行业水污染物主要来源有:准备工段中的清洗、浸泡、脱脂、脱毛、浸灰、脱灰、软化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无机盐及悬浮物;制革工段中的浸酸、鞣制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无机盐、三价铬、悬浮物等;湿整理工段中的中和、复鞣、染色、加脂、喷淋、除尘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及悬浮物。排放废水种类分为含铬废水(如采用三价铬鞣剂鞣制)、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根据现行环保政策要求,制革行业生产废水总排放口只能有一个。 含铬废水经单独处理沉淀达标后汇入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排放。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和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锅炉废气、涂装车间有机废气(多为水性涂装材料,不产生有机废气)、皮革磨皮车间皮革粉尘、生皮仓库及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其中,锅炉供热系统烟囱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确定允许排放量的方法

本标准根据行业特点,规定了制革行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对于位于《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规定的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内的制革行业排污单位,还规定了总氮、总磷的许可排放限值。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明确总铬的许可排放限值的执行情况。 针对以往总铬监测点、总量核算节点不明确的问题,本标准明确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总铬的允许排放量由车间或生产设施出口的允许排放浓度、产品生产能力和含铬废水基准排放量确定;其他水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由全厂总量排放口的允许排放浓度、产品生产能力和废水基准排放量确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量由设计燃料消耗量、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基准烟气量确定。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总铬监测点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因此,在计算铬总允许排放量时,采用含铬废水基准排放量,在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允许排放量时,采用全厂废水基准排放量。

皮革生产加工用水量通常以皮革重量计量。目前,环评审批中对企业产能单位的描述不一,均以成品革张数、面积计量。本标准明确了不同原料革重量、面积、张数的换算关系,在核算许可排放量时统一了产品产能计算单位。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制糖业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管理。除生物质燃料锅炉利用甘蔗渣、甜菜糖生产颗粒料生产外,制糖工业利用废糖蜜生产酒精、酵母等产品,利用甘蔗渣生产纸张,利用甘蔗渣及滤泥生产肥料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本标准。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主要排放口的确定原则是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排放口和锅炉排放口。标准规定,主要排放口应当计算允许排放量,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实行精细化管理;其他数量多、排放量较小的排放口,划为一般排放口,只控制污染物浓度。

对于甘蔗糖厂,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全厂总排放量的96%以上;对于甜菜糖厂,锅炉烟囱和颗粒糖生产烘干机废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全厂总排放量的97%以上。因此,颗粒糖生产锅炉和烘干机废气排放口被确定为主要排放口。颗粒糖生产振动筛选机糖粉、包装废气和制粒机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市政管网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9月底,《医药、农药、氮肥、印染、皮革、制糖、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铜、铝、铅、锌分册)发布。至此,2017年应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年底前实现既定目标。在技术规范发布的同时,环保部还多次举办全国环保系统培训,来自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04人参加了《医药、农药、氮肥、印染、皮革、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培训。 国庆假期后,环保部还将组织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的培训。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行业-原料药制造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涉及化学药物制剂深加工所需原料药生产、主要用于药品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生产、兽药(化学原料药)制造三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规定了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的基本信息报告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计算、达标判定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记录及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对医药行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技术要求。

关于实施排污口分类管理

技术规范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气控制的重点,本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全厂排放量80%以上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同时,参照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将原料药企业的锅炉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将罐区废气排放口、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工艺含尘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废水总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对《发酵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取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所列污染因子进行控制。将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进行排放量控制。

VOCs年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年允许排放量计算,需要采用两种方法计算,并采取更为严格的方法,一是以允许排放浓度(速率)、平均排气量和平均生产能力的乘积确定年允许排放量;二是以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结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医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确定年允许排放量。

目前仅针对维生素C、维生素E、青霉素、咖啡因、头孢菌素等产品生产提供了效能值计算方法,其他产品可直接按照第一种方法计算允许排放量。

废水年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

废水允许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产品产量和允许排放浓度确定。原料药生产排污单位将废水排至集中污水处理厂单独处理时,各类水污染物间接排放允许浓度由排污单位与集中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但对于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符合要求。

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废水排放口,其他超过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标准并列入、、、的其他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总磷、总氮监测频率

对水环境质量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江河流域或沿海地区,或实施总磷总量控制的区域,以及水环境质量总氮(无机氮)超标的江河流域或沿海地区,或实施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要加强总磷、总氮自行监测要求。

2.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行业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生产企业、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农药制剂加工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VOCs定义及监测指标

该技术规范结合目前化工企业对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的要求,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指标作为控制因子,该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管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TOC或NMOC监测标准出台后将予以遵循。

农药工业排放单元特征污染物测定

农药行业化学合成反应工艺路线复杂,产污环节多,特征污染物管控是农药行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鉴于农药行业的复杂情况,本标准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定义,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标建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物项目。其中,尚未出台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将在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出台后执行。即没有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暂不在排污许可证中管控。

对于水污染物,杂环类农药原药生产单位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类型农药工业生产单位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体现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加了特征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对于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及环保部正式发布的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的排污单位,在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提出总磷、总氮排放限值要求后,还应申请总磷、总氮的排放许可。

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技术规范提出了基于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核算方法,并规定核算过程中应满足两种方法确定的允许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法是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基准排放量和年设计运行小时数计算得出的;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法是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产品工业废气排放系数、该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计算得出的。产品工业废气排放系数来源于《工业污染源排放系数手册》。

对于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法以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近三年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平均实际产量、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为依据计算得出。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法以近三年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平均实际产量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绩效值为依据计算得出。排放绩效值是根据前期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研究成果,结合行业平均排放水平计算得出的。

农药制剂企业简化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简易混合包装类农药制剂企业属于简化管理范围,技术规范在许可排放限值、实施报告、自行监测等方面体现了简化管理的要求。

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行业-氮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放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管理,包括《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第19号)规定的生产合成氨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和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对不同原料、生产工序实行差异化管理

本标准结合行业不同原料、不同工序的污染产生与排放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以煤炭为原料、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企业往往污染物产生量较大,因此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行监测、实际排放量核算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一是为有效减少氨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工艺的气化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采用密闭收集和运输,避免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污染。 二是应监测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过程中的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因子,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中的酚类、非甲烷总烃,厂界的酚类和苯并(a)芘;三是应监测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中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用于后续征收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根据氮肥行业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排放负荷,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根据不同工艺,将燃烧炉尾气、硫磺回收尾气、尿素装置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将备煤装置含尘废气等排放量较小的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将目前尚无排放标准但排放污染物的气化循环水冷却塔、气化炉排气管、火炬等列为特殊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允许同时有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允许有排放浓度,其他排放情形不允许有排放量或排放浓度,而需核算实际排放量。

污染因子和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原则

根据现状排放状况选取污染因子,按照现行标准确定排放限值。除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中的电站锅炉、高炉煤气余热回收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焦炉煤气为原料的脱硫再生槽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焦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他氮肥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按照《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

关于氨的控制

氨是合成氨行业的重要污染物,也是主要恶臭污染物和PM2.5的前体物,氨气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尿素装置,因此本标准将尿素装置排气管列为主要出口,在强化氨气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核算年允许氨气排放量,并加强有组织排放管控和厂界监控。

关于填写基本信息

氮肥行业生产单元众多,生产工艺复杂,不同原料对应的生产单元、生产工序及工艺类型、辅助原料、生产设施、产污排污节点等均不相同。为实现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本标准按生产单元填报原辅材料、生产工序、是否为产污排污节点,并按原料类型将生产工序细分为工序名称、类型。同时,为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先选择原料类型,再根据原料类型选择对应的下拉菜单。

4. 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行业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纺织印染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证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整理171、毛纺织及印染整理172、亚麻纺织及印染整理173、丝绸纺织及印染整理174、化纤纺织及印染整理175、纺织服装及服饰业18。

确定允许排放限值的方法

对于废水,纺织印染行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综合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地方有更严排放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将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排污单位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者国家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应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浓度限值。

对于废气,本标准在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的基础上,明确锅炉排气管为主要排放口,印刷、整形、涂装工艺废气排气管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控制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等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按照要求确定;锅炉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量根据设计燃料消耗量、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确定。一般排放口只允许排放浓度,控制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 所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的允许排放浓度按照 的要求确定,其中氨气、硫化氢、恶臭气体浓度按照 的要求执行。

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标准表明,纺织品打印和染色行业的污染单位应计算出主要发射出口的废气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而不是从一般排放渠道中的浪费气体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包括一般排放出口的方法和材料的实际方法和汇总方法自我监控的要求,如果应自动监控污染污染单位的全部废水排放渠的化学氧需求和氨的氮,则使用自动的化学氧气需求和对整个工厂的使用量不需要自动污染。计算化学氧需求和氨气排放的发射系数,并根据发射出口或不需要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进行计算,污染污染单元应使用手动监控数据。

允许从颗粒粉颗粒系统中排放

对于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的整合排放标准标准”(240 mg/m3)的表2中(实际上可以由企业来实现)和基准排气量(干燥的烟气量)/T的基准粉的基准量(干果气量)/T的生产量为2的餐(POR)的生产(POR)限制为2.该标准规定,该极限的乘积和颗粒粉的产量是氮氧化物的年度允许排放限制。

关于确定监视频率

该标准规定,污染分支机构可以选择在线监测或每周手动监测一次颗粒物,二氧化硫硫和氮氧化物的三个污染物指标,在干燥机加工设备的排气管中,颗粒系统的颗粒系统中的粉料隔离式糖化系统,糖化系统的颗粒量。在生产期间,必须至少对其进行监测。

糖业属于“预防水污染和控制的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农业和副业食品加工行业。每天监测氮的氮,并每月监测悬浮的固体,总氮,总磷和五天的生化氧需求(BOD5)。 由于“第13份生态和环境保护计划”(GUOFA [2016]第65号)要求实施盆地和区域总数控制过度的总磷和总氮的水,因此在总磷/沿海地区的总磷/沿海地区的最小监控频率是在基本或沿海地区的总和(在总)中的最小监控频率磷酸盐)超过了环境保护部发行的官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以及其他总磷和总氮控制区。

7.应用和发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技术规格 - 非有产金属行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非金属冶炼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放电许可证,该标准分为10卷,涵盖了污染物的基本信息报告要求,用于污染剂的污染物放电许可证,用于污染物排放量IUM,确定允许的排放限制以及实际的排放计算方法,合规性确定方法以及自我监控,环境管理分类帐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执行报告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并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以预防和控制非宝金属工业的污染和控制。

该标准计划分两批发布批处理将释放其余的七本书,以指导其他非金属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单元,以完成2018年底之前签发污染物放电许可证。

确定允许排放的污染因素

Based on the of five , , NOX, SO2, COD, and , this five , lead, , , , and , as heavy metal for to and in with . Among them, the for the lead, zinc, and are gas SO2, NOX, , lead and , and , and , and , and COD, , total lead, total , total , and total ; the for in the are gas SO2, NOX, , and , and COD and . 如果当地有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则可以根据需求扩大有产产业的允许排放控制范围的范围。

差异化的排放媒体管理

技术规格将排放渠道分为两类:用于机密管理的主要排放渠道和一般排放渠道,具有较大污染物排放的发射出口,将多种污染物设置为主要的污染物,并安装了固定群体,以控制固定群体和5+x(5+x(5+x) ,颗粒物,化学氧的需求,氮类型是总铅,总砷,总汞,总镉和氟化物);

允许从铅和锌冶炼单元中排放废气

当前的大气排放标准和锌冶炼行业不能指定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气量,如果重金属排放量的重金属排放量差异很大,如果重金属排放量是根据排放标准限制的,并且在主排放量中的限制范围较大,则是渗透率均可供应。同时,铅和锌冶炼行业的重金属的生产和排放也很大,以确保铅和锌冶炼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固定在限制的限制中,并反映了限制的限制,该标准的限制是限制的。排放性能,并严格确定允许的排放。

基于允许的排放浓度极限确定的允许发射体积主要根据主要排放出口处的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在主要排放渠道的基准排气量,并根据允许的允许的发射量基于每单位产品的发射效率,并确定允许的发射量。

在上述7个标准中,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单元的排放渠道,这些设施没有法规,但要出院工业废水,废气,有毒和有害污染物应指“实施污染物的一般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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