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解读:政策资讯与流程总结

2024-06-27 00:20:45发布    浏览32次    信息编号:76724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湖南省多测合一技术规定(试行)解读:政策资讯与流程总结

流程汇总与政策信息追踪

湖南省“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前言

为全面推进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多测一体化”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实现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制定本条例。

本规程起草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一体”改革实施意见》(湘自然资源开发〔2020〕24号)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测绘事项的通知》(湘自然资源规程〔2021〕1号)的要求,结合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定主要技术内容为:1.范围;2.规范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5.立项综合规划许可证;6.工程建设许可证综合测绘;7.施工许可证综合测绘;8.竣工验收综合测绘;9.成果的组织;10.成果报告格式;11.成果图绘制标准;12.成果报告格式附录(附录A至J)。

本规定具体技术内容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范围

1.1本规定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测绘服务,包括选址测绘、土地测绘与地籍测量、土地划定与桩号测量、现状地形图测绘、规划布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审查、房产面积预测与测算、规划线核查、房产测绘、规划条件核查和土地核查测量等。

1.2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多测合一”和测绘成果的编制、汇交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0026 工程测量标准

3 GB 5003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4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及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5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6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7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8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9 GB 55018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

10 GB/T 788-1999 书籍、杂志版式及尺寸

11 GB/T 17986.1 物性计量规范 第1单元:物性计量规程

12 GB/T 17986.2 属性测量规范第2单元:属性图格式

13 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与验收

14 GB/T 20258.1 基础地理信息元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15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6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与验收

17 GB/T 37346 房地产单元设置与编码规则

18 GB/T 39616 卫星导航定位基站网实时动态测量(RTK)规范

19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 GB/T 50504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21 GB/T 50947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22 CH/T 1001 测绘技术概要编写规定

23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24 CJJ 61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

25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26 TD/T 1001 地籍调查程序

27 TD/T 1008 土地调查划界程序

28 TD/T 1066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29 JGJ 6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0 DBJ43/T 346 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与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范

31/T257 管道数据标准

32/T 282 1:500 1:1000 1:2000 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范

33/T 289 城市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属调查工作《不动产权属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2015]41号)

35湖南省房地产面积计算规程湘建房[2017]42号

36《关于加快推进1:500地形图更新报送工作的通知》(湘资办发[2021]18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测量术语

3.1.1项目土地规划许可证综合测绘

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许可阶段的选址测绘、土地勘界、地籍测量、土地划拨和桩号测量工作。

3.1.2施工许可综合测绘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包括现状地形测绘、规划布局,以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日照等指标的审核。

3.1.3 施工许可综合测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测量、规划线核查工作。

3.1.4 竣工验收 of real and to the , and to the , and to the . 3.1.4 竣工验收 and to the . 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的综合测绘工程、规划条件核查和土地核查测量工作。

3.1.5 竣工图是根据竣工测量资料编制的反映建(构)筑物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地下、地面和架空管线)实际平面位置和标高程度的图纸。

3.1.6 地形图是通过测量编制的反映建设用地实际地形、地貌和特征的平面图。

3.1.7 管道是指用于输送液体、气体或粉体等的管道(沟、廊),用于输送电力和信息的电缆及其附属设施。按其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管道的分布包括地下和架空(包括地面)。

3.1.8 管线点是在地下管线勘探或者调查过程中,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走向特征及其附属设施情况而设置的测点。

3.1.9 管线检测是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相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

3.1.10 高程基准是计算全国统一高程控制网中各水准高程的起点,包括水准基面和永久水准原点。

3.1.11 坐标系 描述物质空间位置(坐标)的参考系统,通过定义具体的基准及其参数形式来实现。

3.1.12 误差 测量结果偏离真实值的程度。

3.1.13 均方误差 均方误差是观测准确度的数值测量,也称为“标准差”或“均方根误差”。

3.1.14 细节点包括建(构)筑物外墙转角、角部、中心等主要特征点。

3.1.15 地籍测绘 地籍测绘是以产权调查为基础,运用测绘科学技术确定土地界线的位置、形状、数量和质量,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为地籍管理服务的活动。

3.1.16 选址测绘 选址测绘包括在选址阶段对拟建场地区域进行勘察和绘制现有地形图。

3.2 房地产术语

3.2.1 不动产 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固定资产。

3.2.2 物业单元具有固定、封闭的边界和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2.3 建筑是用建筑材料建造的,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间和实体。

3.2.4 构筑物是为了一定的用途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3.2.5 土地所有权边界所包围的一块土地或空间。

3.2.6 净用地面积是总用地面积内扣除城市道路红、绿、蓝线范围内区域得到的用地面积总和,与国土部门有效用地面积大体一致。

3.2.7 固定物体是指固定在陆地(海域)上,具有完整功能和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树木等不可移动的物体。

3.2.8 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房屋的独立建筑物。

3.2.9 房产面积是指房产所有人合法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

3.2.10 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业主共同占有或者使用的建筑面积。

3.2.11 单位建筑面积 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单位使用面积、单位墙面面积、单位阳台面积三部分组成。

3.2.12 单位内使用面积是指单位内所有可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水平投影计算。

3.2.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结构或承重墙或承重支撑所占用的面积。套内隔墙、套内与公共建筑空间的隔墙、外墙(含山墙)等共用墙体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2.14 自有墙体 简称自有墙体,指房屋所有者所拥有的墙体。

3.2.15 公用墙又称共享墙,是指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的墙。

3.2.16 借用墙 该墙属于相邻房屋的所有者所有。

3.3 建筑术语

3.3.1 主体结构由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构成能承受建筑物荷载的空间体系。

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延性和稳定性,保证其能承受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种荷载。房屋主体结构一般是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承重墙等主要构件组成的结构最外侧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

3.3.2 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房间各侧面的围护结构,包括外部围护结构的外墙、屋顶、外窗、门(含阳台门)和内部围护结构的隔墙、吊顶、楼板等。

3.3.3 自然层是按楼面及楼面结构分层的楼面。

3.3.4 层数 of floor of 建筑物(房屋)的自然楼层数。

3.3.5 房屋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以楼面与地面(装饰面)计算;屋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以该层楼面(装饰面)至平屋顶结构面或至坡顶结构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计算。

3.3.6 地上层数 建筑的地上层数按室内层高±0.00的自然层数、室外层高以上设有天窗的半地下室、室内层高2.20m及以上计算,以正整数表示。

3.3.7 地下层数 建筑的地下层数,应按室内层高2.20m及以上(包括室外楼面标准以下的天窗)±0.00以内的自然层数计算。

3.3.8 建筑总层数为地下一层与地上一层的总层数,假楼层、夹层、插入楼层、阁楼、装饰塔及伸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在建筑层数内。

3.3.9 地下室房间层高平均低于室外设计地面且低于房间净高1/2以上的建筑。

3.3.10 半地下室房间层高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但不大于1/2的建筑。

3.3.11 避难层 floor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中,为防火安全而专门设置的、供人员疏散、避难的楼层。

3.3.12 假地板是位于两层自然地板之间的局部地板,从房屋外部不易识别。

3.3.13 夹层,又称附着楼面,是指位于建筑自然层内的局部楼面,不构成完整的楼面结构,而是建筑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3.3.14 插入楼面 ( floor) 位于建筑两层自然楼面之间的局部楼面,与建筑整体结构无关。

3.3.15 骑楼建筑是指底层远离街道并留有公共步行空间的建筑。

3.3.16 阁楼:利用倾斜屋顶下空间的楼层。

3.3.17 走道是与建筑物相连、供行人通行的有顶棚的水平通道。走道的基本类型有双面走道、单面走道、柱廊、架空走道、檐廊、悬挑走道、回廊、门廊等。

3.3.18 柱廊是有屋顶和柱子供人们通行的水平交通空间。

3.3.19 檐廊:建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3.3.20 悬臂式走廊是从建筑物外墙延伸出的水平交通空间。

3.3.21 门廊 建筑入口前有屋顶的半封闭空间。

3.3.22 走廊 位于住宅门厅或大厅二楼或二楼以上的环形走廊。

3.3.23 遮雨篷(away )是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用来遮挡雨水的构件。

3.3.24 楼梯()是用于楼层间垂直交通的建筑构件,由连续的踏步、休息平台、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杆)、扶手和相应的支撑结构组成。

3.3.25 楼梯间是指设有电梯或楼梯,供人上下或供物品或人员上下的空间或房间,亦称电梯房或楼梯间。

3.3.26 前室、楼梯间与功能空间之间的过渡空间。

3.3.27 阳台是附在建筑外墙上,有基座、屋顶和防护结构,设有栏杆或扶手,与住户门口连接,供活动、休息、晾晒衣物的建筑附属设施。

3.3.28 露台(平台) 有围护结构,无屋顶,供居住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屋顶,或从房屋底层延伸至室外的活动空间。

3.3.29 柱基是专门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靠近地面的装饰性防护结构。

3.3.30 屋面与外墙交接处,用以利于排出屋面雨水并起保护作用的墙体,又称檐口。

3.3.31 悬檐:指屋顶伸出墙体的部分。

3.3.32 柱是主要承受建筑竖向荷载、具有一定截面尺寸的点形支撑构件。

3.3.33 楼板(floor slab)是建筑内直接承受楼面荷载的板,也是建筑内水平划分空间的构件。

3.3.34 屋顶(roof)是指建筑顶部覆盖的封闭部件。

3.3.35 复式居住建筑是指跨度为两层及以上(含两层),且客厅高度为两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3.3.36 基底面积 base area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或者建筑与室外地面连接的柱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以及悬挑建筑周长的一部分。

3.3.37 建筑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屋檐(坡屋顶)或屋面(平屋顶)的垂直距离。

3.3.38 建筑面积是建筑外墙(柱)基底以上各层外侧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包括阳台、挑檐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附属设施的面积。

3.3.39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总和与净用地面积之比。

3.3.40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e 在可计算绿地率的净建设用地面积内,所有绿地面积与折算绿地面积之和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3.41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且不超过100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3.3.42 裙房是位于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之外,与主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4 基本规定

4.1 测绘基准

4.1.1 应采用坐标系,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mm/km。

4.1.2 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4.1.3 使用其他平面坐标时,应建立转换关系。

4.2 测绘精度

4.2.1“多测一体”事项测绘精度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精度要求;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设备应当经过校准合格并在计量校准有效期内。

4.2.2 “一次多测”测量以平均误差作为测量准确度的尺度,以两倍平均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4.2.3 界址点按测量精度分为一、二、三级,城市发展边界以内宜采用一、二级界址点,其中明显界址点不低于一级精度,隐蔽界址点不低于二级精度,其他区域可采用三级界址点。

1 界点平面精度应符合表4-1的要求。

2 当需要测量房间角点坐标时,角点坐标的精度等级及容差应按与房产界点相同的标准执行。

4.2.4 地形测量中地形点的平面精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在森林、隐蔽地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比表4-2的规定值放宽0.5倍。

4.2.5 地形测量的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建成区及基本等值线间隔为0.5m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相对于相邻基本图点的高程误差不宜大于0.15m。

2 其他区域的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值点平均高程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值点相对于相邻基础图点的平均高程误差应符合表4-3的规定。对于困难区域,可按表4-4规定的值放宽0.5倍。

4.2.6 建(构)筑物规划布局中的中心线点、轴线点、地面设置点与相邻控制点之间的平均位置误差不宜大于50mm。

4.2.7 ±0层线测量、规划条件核查和土地核查测量中建筑物细节点的精度应符合表4-4的要求。

4.2.8 测量建筑面积时,建筑边长的测量精度应符合表4-5的要求。

4.2.9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楼层标高测量误差不宜大于0.03m,高度测量误差不宜大于0.05m。

4.2.10 物业面积精度应满足表4-6的要求。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应采用2级精度;异型房屋和其他房屋可以采用3级精度。

每种面积测量均需独立计算两次,其差值应在规定的限度内,并取中间值作为最终结果。

4.2.11 建设工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平均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平均误差不应大于30mm,埋深测量平均误差不应大于25mm。

2 隐蔽管线点探测精度:平面位置平均误差不大于0.05H,埋深平均误差不大于0.075H。H为地下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mm;当H≤时,代入计算。

4.2.12 人防地下室顶棚底部至室外楼面高差两次测量值之差不宜大于50mm。人防区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程表4-6的二级精度要求。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之差不宜大于100mm。

4.2.13 火力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高度的测量精度应按照本规程第4.2.9条执行。

2 疏散楼梯间的净宽度与疏散门、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宽度的两次测量之差不应大于20mm,其余长度、宽度、距离的两次测量之差不应大于本规程表4-5中的二级精度限值。3 面积的两次测量之差不应大于建筑面积设计值的5%。

4.3 结果质量检查

4.3.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与监督的技术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的规定执行。

4.3.2 测绘成果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两级检查包括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测绘机构对测绘项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评审。

4.3.3 各级检验验收工作应独立、有序进行,不得漏检、错检、倒序。质量检验人员和结果验收人员应签署并留存各自的相关检验记录。

4.3.4 测绘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4.3.5“多测一体化”测绘项目应接受湖南省自然资源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并符合测绘行业管理要求。4.3.6在质量检验、验收和监督抽查中,对不合格的测绘成果应整改后重新检验。

4.4 结果数据要求

4.4.1测绘成果报告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定各章节的要求,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章成果报告格式附件的要求。

4.4.2 测绘成果数据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数据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九章关于成果组织的要求。

5 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综合测绘

5.1 选址与勘测

5.1.1 一般规定:城市发展边界内宜直接使用1:500地形图数据,现状不能满足要求的区域应进行测量,现状地形图比例尺宜为1:500。

5.1.1.1 在选址勘测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测量范围内现有的地形图数据。

2 测量范围内现有的地下管网数据。

3.测区内坡度控制点数据。

4、测量范围内现有土地空间规划数据。

5.1.1.2现状地形图的勘测范围一般应以项目场地边界为基准向外扩展20m~50m。对于具有公共安全、环保、卫生、资源(化工、天然气、石油、电站、垃圾填埋场、尾矿库等)等特殊选址特点的项目,凡有安全距离、防护带距离的,勘测范围应扩展至此区域;如与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高压走廊、重要管线等基础设施交叉、相交,应精确测绘交叉点、跨越点的位置。

现行地形图各要素的分类、编码以及要素的定义和说明等应符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格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格式》GB/T 20257.1的有关规定。

5.1.1.3 现状地形图测量的数据来源宜采用RTK测绘、全站仪测绘、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测绘、移动测量系统测绘、低空数码摄影测绘、机载激光雷达扫描测绘等方式获取。

5.1.2 测绘内容及要求

5.1.2.1当前地形图的调查内容应包括调查控制点,水系统,定居点和设施,运输,管道,边界,地面,地形,植被和土壤质量,注释和调查区域内的其他元素,并应重点关注与城市规划和建筑有关的元素。

5.1.2.2现有地形图的各个要素的测量,映射和介绍应符合城市测量规格CJJ/T 8的相关规定。

5.1.2.3现有地形图的基本轮廓间隔为0.5m或1m。

5.1.2.4当前地形图的测量和映射准确性应按照当前的国家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GJJ/t 8以及这些规定第4.2节的相关规定实施。

5.1.3结果产生

5.1.3.1当前地形图的每个元素的图形表达式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基本量表图图部分:1:1:1:1:1000 1:2000地形图” GB/T 20257.1。

5.1.3.2现有的地形图应根据项目现场选择和测量的范围分为部分。

5.1.3.3当前的地图完成后,必须提交调查报告,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附录A.1(请参阅附录A.2) Map(请参阅附录B.1)。

5.1.3.4当前地形图的数据应以 *.mdb文件的形式提交,并根据“匈奴省1:500地形图数据规范”的形式提供相应的内容和标准。

5.2土地调查,分界和间at骨调查

5.2.1一般规定

5.2.1.1土地调查,划分和间ast骨调查的结果包括土地调查,分界和常规的会变地图的结果。

5.2.1.2应在土地调查,分界和发表术调查之前收集以下信息:

1.土地使用红线。

2.规划基础图(包括电子CD),当前土地使用图,整体土地使用计划图和永久基本农田地图。

3.现场选择意见或建筑土地规划许可证。

4其他信息。

5.2.2 调查

5.2.2.1根据土地使用红线和规划基础图和其他材料,确定范围内的地面调查范围和地块的土地使用。

5.2.2.2土地使用红线和相邻单位的所有权调查应按照“ 调查程序” TD/T 1001进行。

5.2.3土地调查和分界

5.2.3.1设置边界点的技术要求,边界标记的掩埋和边界点的测量应符合“土地调查和边界确定的规定” TD/T 1008。

5.2.3.2土地获取红线应根据调查范围进行红线确定,土地采集红线应与整体土地利用计划图,当前土地使用图,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地图等相匹配。技术要求应根据“土地调查和划界程序” TD/T 1008来实施。

5.2.3.3特殊项目的土地调查和分界图(例如基站项目和线性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不同的功能区域。

5.2.3.4识别土地类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于先前的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化调查的数据,再加上土地调查和划界数据,土地分类是根据更高而不是较低的原则确定的。

2.土地使用状态图应及时更改为法律的土地类型(例如,被法律批准的农业土地,灾难损害和主要的生态环境修复,如果没有及时将相关的批准文件与当前的土地相关,则不应将其及时归因于森林。尚未恢复其原始状态等的临时土地,应确定原始土地类型。

3对于当前土地使用地图或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上的建筑土地显示的土地类型,请遵循“审查和批准土地类型的通知,根据“三个调查”的结果(自然资源办公室信函[2022]第411号)。

4如果地面由于地面提取,地球堆积,平整等而发生变化,但是没有实质性的结构,则它将在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中以裸露的土地符号表示,并根据原始土地类型确定。

5在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土地级备注”字段中,属性值标记为K,表明可调节的土地类别,该类别根据原始土地类别确定:帕迪田,干地和灌溉土地。

6.应根据原始土地分类确定农业土地。

5.2.3.5识别土地所有权应遵守以下条款:1确定所有权单位,根据房地产注册结果或国民群体的调查结果,填写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或国家拥有的土地用户;作为“集体”或“国有”。

5.2.4结果产生

5.2.4.1土地调查的结果,划定和地籍调查的结果包括:1。日常的调查和映射结果2.土地调查,划分结果。

5.2.4.2.1地图生产的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尺度和格式应根据图的大小和形状确定,通常应以不少于1:2000的尺度表达。

2地图应指示地块编号,土地使用项目,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目的。

3土地面积应计算并总结如下:

1)使用坐标分析方法计算区域。

2)区域统计数据根据土地使用分为块。

3)应独立执行面积计算,但应验证输入数据。

5.2.4.2.2房地产会计调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此图的房地产单位号(图编号)及其所在的地图编号。

2.土地的位置,所有权证明,土地边界以及土地权持有人的名称。

3.权利的类型和权利性质。

4.法律代表或户主的姓名,ID和电话号码。

5.批准的目的,实际使用和使用期限。

6.边界调查记录。

7幅地图。

8.关于所有权调查的注释。

9个标题和测量记录。

10.审计意见。

5.2.4.2.3房地产所有权调查表的具体填充表格应涉及“房地产标题调查技术计划(试验)”。

5.2.4.2.4每日的会变调查和映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请参阅附录A.1)。

2标题页(请参阅附录A.2)。

3.调查声明(请参阅附录A.3)。

4个负责测量和映射的人(请参阅附录A.4)。

5目录(请参阅附录A.5)。

6结果描述(请参阅附录A.6)。

7.土地边界点结果表(请参阅附录C.1)。

8幅地图(请参阅附录C.2)。

9房地产标题调查表(请参阅附录C.3 -C.7)。

5.2.4.3土地调查和分界结果的生产

5.2.4.3.1土地调查和分界技术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所使用的坐标系应在土地调查和分界的技术描述中说明。

2土地分类区域表中的土地类型应按照“当前土地使用的分类”(GB/T 21010)发行。表格中的所有权单位的名称应与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一致,并应与测量和映射单元的结果邮戳相加。

3应向每个图发出边界点结果表,并用测量和映射单元的结果印章盖章,并指示每个图的面积。

4如果土地采集红线内有土地,仅被收购但不转移,或者仅转移但未获得土地,则应在土地分类区域表中计数该区域。

5.2.4.3.2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图纸标题应与项目名称一致。

2应根据区域的大小选择适当的量表。

3测量范围应从土地采集红线图向外扩展不少于5厘米。

4所有权边界必须准确地标记。

5该地图应分为矩形部分。

6如果土地获取的红线内仅获得但不转移但仅转移但未获取土地,则应在地图上准确标记它,并且应标记零件的面积。

7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的土地,则必须指示图形和区域;在土地使用状态图中,图中的绘图号应与一个相对应。

8“土地获取的红线中的总面积:要获得的公顷,要转换为农业用途,请询问上级批准“应在土地调查中标记,并在范围内进行较低的范围。土地调查和分界图的一角,应在下方的中间指示使用的量表,并且应在右下角指示测量和映射人员以及测量时间。

5.2.4.3.3 1:10,000标准土地使用状态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最新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生产地图。

2所提议的土地的位置必须与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一致。

3.所有权的名称应连续地标记。

4当项目现场有多个地块时,应按照从西部到东部以及从北到南的绘图编号进行标记。

5.2.4.3.4土地使用计划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批准的最新土地使用计划地图。

2标记土地使用计划图上的拟议土地使用区域,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整体土地使用计划。

5.2.4.3.6土地调查和分界技术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请参阅附录A.1)。

2标题页(请参阅附录A.2)。

3.调查声明(请参阅附录A.3)。

4个负责测量和映射的人(请参阅附录A.4)。

5目录(请参阅附录A.5)。

6结果描述(请参阅附录A.6)。

7调查和分界表(请参阅附录C.8)。

8土地调查区表(请参阅附录C.9)。

9通过分类摘要土地面积表(请参阅附录C.10)。

10土地分类区域摘要表(三个主要类别)(请参阅附录C.11)。

11边界点结果表(请参阅附录C.12)。

12.集体建设土地的年龄,土地类型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描述(请参阅附录C.13)。

13土地调查和分界地图(请参阅附录C.14)。

14当前的土地使用图(请参阅附录C.15)。

15土地使用计划图(请参阅附录C.16)。

5.2.4.4地形图应按照“湖南省的1:500最高数字的数据规范”提交相应的内容和标准*.mdb文件。

5.3拨号桩结算测量

5.3.1一般法规

5.3.1.1拨号 - dial -up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数据收集,图形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计算和设置,数据完成以及质量检查和接受。

5.3.1.2拨号测量应基于合格的城市规划部门发出的条件,应根据“城市测量规范”的CJJ/T8进行分析方法。

5.3.2条件点测量

5.3.2.1有条件点可以通过双极坐标,前 - 直接方法,电线接头测试方法和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来测量。

5.3.2.2当使用双极坐标方法和元解释方法时,该点在学者的50mm内较差,并且在采用先前的会议方法时,应提供平均值。

5.3.2.3中心线,路边线和墙壁的测量范围不应小于固定线条条件下指定范围的2/3,并且中央和路边线的条件的数量不应小于3。当指定范围内的当前情况很长时,应增加条件的数量。

5.3.2.4钢表距离应用于单程双重测量方法,并且两个体积距离应在±20mm之内。

5.3.2.5测量结果应及时计算,检查和分类,并应将测试的测量条件绘制为学校图。

5.3.3拨号测量计算和测量

5.3.3.1在计算测量结果之前,您应该首先熟悉着陆的条件,了解土地的测量数据,并检查外国工业的工作程序和手册记录的要求。

5.3.3.2拨号测量,计算和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使用钉子分析时,应根据土地拨号条件的条件建立土地使用堆,相关的土地和接地桩点之间的关系,然后测量陆基桩点的坐标,以测量计算数据或学校检查 - 以坐标为条件坐标;

2当使用钉法分析时,请根据土地拨号条件的条件来测量条件条件条件的坐标,并计算每块土地的桩的坐标,然后测量每种桩使用的桩点;

3拨号测量结果应在地形图上绘制。

4当使用真实指甲法分析时,固定桩的顺序应以更严格或高精度开始;

5当地桩点无法钉钉时,您可以将桩钉在地面边缘;

6应在坐标学校检查测量的地面堆,并在需要条件时进行图形验证。

5.3.4结果产生

5.3.4.1拨号桩设置测量数据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拨号桩的测量数据应包括土地拨号,土地拨号结果,工作描述,工作缩写,内部和外部行业的条件,检查报告和附件图片。

2设置桩的结果应包括结果通知的结果和结果11-2的结果。

3工作描述应描述控制点设置,有条件的坐标,测量等,以及未指定的桩点。

4工作的工作应表示使用土地边界,相邻的规划道路,每个桩点的钉子条件,曲线半径,计划的道路名称,方向角度和每个道路部分的道路宽度。

5.3.4.2设置桩的测量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请参阅附录A.1)。

2标题页(请参阅附录A.2)。

3测量和映射声明(请参阅附录A.3)。

4调查和映射负责人(引用附录A.4)。

5目录(请参阅附录A.5)。

6结果指令(请参阅附录A.6)。

7拨号桩和解通知(请参阅附录A.7)。

8交货固定桩结果:请参阅附录A.8)。

9其他。

5.3.4.3固定堆桩库的数据库数据应由*.mdb文件提交。

6全面的测量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映射

6.1地形图测试和绘画的当前情况

6.1.1一般法规

计划在无法满足计划行政批准的要求时,可以直接使用项目计划许可的综合测量和映射阶段的状态图;

6.1.1.1在实施地形图之前应收集以下信息:

1建筑土地批准文件和相关信息。

2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计划。

3在测量范围内的现有地形图信息。

4在测量范围内的数据。

5级控制点信息。

6.1.1.2地形图的当前图的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如果没有阳光分析因子的测量要求根据建筑项目的红线或计划的边缘线扩大50m,则如果道路是案例,则应在图6-1中测量测量要求。

6.1.1.3当前地形图的比例应为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