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解读

2024-06-22 10:06:31发布    浏览42次    信息编号:7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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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解读

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措施

国师大资源(201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办法》、《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的危险废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室、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情况;

4.协调处理实验室废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院(处、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制定并执行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2)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和相应设施;

(3)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实验室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2)实验室内设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和相应设施;

(3)按照监管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

(四)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七条 学院(处、中心)、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物(包括被危险废物污染的实验设备)与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垃圾混合;不得将化学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实验动物尸体一起收集、贮存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散落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包装要求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外包装表面应当贴有危险废物标签,注明实验室废物种类和主要成分。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贮存:

1. 危险化学废物

1、化工废液应根据化学品性质、化学品危险程度进行收集,并存放在专用废液桶内,不同类别或可能引起异常反应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化工废液时必须进行相容性试验;废液桶应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及一般化学品应收集于专用塑料袋内,并存放于储存箱内,储存箱应贴有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对一”制度,即以两人领、两人保管、两人使用、两本本、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废渣必须有明显标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集、存放;

4.一般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原包装瓶中,保留原有标签,必要时标明为废化学品;

5、一般化工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废液与无机废液,应事先了解废液来源,并分别收集、存放,若废液来源、性质不明,禁止混合;废液桶应有明显标志;

6.被化学试剂污染的尖锐物品(针头、刀具、金属和玻璃等)应收集分类放入专门的容器(纸箱、塑料箱等)内,统一回收。

2. 生物危害废弃物

1、未受有害生物、化学药物或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等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放入专门的冰室或冰箱内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被有害生物、化学药物、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等,必须先经过消毒、灭菌处理,然后密封于专用塑料袋中,贴上有害生物废物标志,置于专门的冰室或冰箱内冷冻,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及耗材:塑料制品应收集于专用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内,定期灭菌后回收;废弃的尖锐物品(针、刀、金属及玻璃等)应收集分类于专用容器内,统一回收。

4、其他可以消毒灭菌的生物废液,经处理确保无害后,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如无法消毒灭菌的,应收集分类放入专用塑料袋中,贴上有害生物废物标志,存放在专用冰室或冰箱中,并做好相应记录。

3. 具有电离辐射的危险废物

1.对废放射源、废液、废弃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记录和标记,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弃放射源:单独收集,按相关要求密封收集,屏蔽隔离;存放地点有明显的放射线警告标志,防火、防盗,并由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物:

(1)经检测认定超过清理水平的长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和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须经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评审并提出处理申请,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检测,认定为低于清除水平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物,可以作为一般废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物必须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处理后才能处理;

4.废弃放射性装置:报废前必须经过批准,并由专业人员拆除放射源,然后按照放射性废物同样方式处置。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

第十条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学院(室、中心)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点、产生量和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确认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者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选定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机构负责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前,学院(处、中心)、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扩散、流失、泄漏或者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各学院(处、中心)、实验室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转移、交接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将记录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五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前,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实验室危险废物。对于易燃、易爆或在常温常压下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稳定后方可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室师生及工作人员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提倡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法,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可再利用的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私自处置。对违法操作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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