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镍废水 颜色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执法力度,实名公开曝光部分典型案件

2024-06-19 06:03:50发布    浏览63次    信息编号:7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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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镍废水 颜色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执法力度,实名公开曝光部分典型案件

为推进污染防治,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年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批违法排污行为,坚决遏制超标排污、雨季违法排污、直接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或者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以下是部分实名公开曝光的典型案例:

涉水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利用雨水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7月3日,根据公众举报,南通市海安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塑料颗粒项目粉碎、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水未得到有效收集,部分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厂区北侧吉墩河。现场采样监测显示,外排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规定的一级标准的限值要求0.1倍、1.51倍。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8月17日,南通市海安县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中,该单位环保意识淡薄,利用雨水口向自然水体排放超标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环境危害程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震慑违法污染企业,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二】废水排放超标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5月11日,因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染色工段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位于市政管网的连接口正在排水。现场采样监测显示,废水污染物色度、总磷浓度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0.6倍、1.2倍。

【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1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2万元罚款。事后,该单位主动停产整顿,投入近60万元对原有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购置自行检测设备,提高了污染防治水平。

【典型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哨兵”作用,及时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实现精准执法,对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环保执法人员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实施整改,在企业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实现了政府和企业的“双赢”。

【案件三】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7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如皋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如泰运河沿线开展专项水环境执法时,在织造车间发现一处污水管网检查井。该检查井四面均布有管道,西侧管道上设有可活动直角弯头(检查时口朝上,无水流入);现场打开相邻雨水管网检查井盖,雨水检查井内的水呈乳白色,与生产废水颜色相似;现场将污水检查井西侧弯头旋转,污水检查井内的污水可自行流入雨水检查井。雨水检查井通向厂区雨水排放口,最终流入厂区南侧的如泰运河。 现场从沙井抽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物指标COD浓度为336mg/L。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通市如东县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5.4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封闭连接污水、雨水的管道并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私设暗管排污是主观恶意极高的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环境损害,也会大大增加执法难度和成本。没有排污现场,并不代表不能认定有排污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排污者供述,收集生产场地、工具、方法等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作为直接证据,通过对排污路径上相关残留液、排污痕迹等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比对等收集间接证据。只要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足以认定其使用暗管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案例四】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5月26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该单位商品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发现该单位排水渠最西端挖有排水口,冲洗废水通过排水口排入厂区附近十三矿河。经查,该单位商品混凝土项目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收利用,不得向外环境排放。上述行为构成私设排污口行为。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4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责令该单位3日内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8万元。目前,该单位已将排水口封闭。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私设排污口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止行为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各企业、单位要认识到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牢固树立环境违法行为警戒线,加强环境管理,坚守环境合规底线。

【案例五】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5月28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污染物COD浓度为238毫克/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原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三级排放标准(COD浓度限值500毫克/升),现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COD浓度限值200毫克/升);标准变更实施后,公司未调整废水处理工艺参数,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17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4万元。

【典型意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有利于促进行业优化发展,满足环境管理需要。通过本案警示企业,环境保护是主体责任。涉案企业在排放标准变更后,未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不能免于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环保督查力度加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和修订,彰显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尤为重要和紧迫。企业只有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经营决策,才能在发展中掌握主动权,谋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案例六】超标排放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4月13日,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废水出口处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物COD浓度为340毫克/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表2间接排放标准排放限值0.7倍。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0年6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产一个月,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后该公司实施整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3日、7月3日复检,均达标。

【典型意义】保持执法定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该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超标0.7倍,予以限产、经济处罚。排放标准是硬性规定,达标排放是底线。企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加强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守法经营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案例七】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

【基本情况】该公司主营汽车差速器、平衡器、行星变速器等齿轮及其零部件生产。2020年1月7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磷化及磷化膜处理工段废水未经车间预处理直接排入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对该单位磷化膜处理工段废水收集池(车间出口)现场采样监测显示,废水污染物总镍浓度为3.0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1标准。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020年5月15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2万元;同时,2020年5月15日,将该单位涉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通09环局一[2020]1号)。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上述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典型意义】含重金属废水排放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历来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要求,所有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均应进行预处理,车间或车间设施排放口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控制向环境中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总量,避免稀释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涉案公司擅自停止车间重金属废水预处理设施,废水直接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重金属实际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应依法严惩。广大电镀、制革等涉重金属企业应以此为戒,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航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环境污染案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执法局

派对:

案情及调查情况:2020年7月2日,检查人员发现压延一、二车间部分物料挤出工段未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安装废气收集罩,车间门窗敞开,产生的VOCs气体无法得到有效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7月3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公司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责令塑料压延车间使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挤出工艺,并处罚款7万元。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预审通知书》。目前,公司已对压延车间挤出工段、挤出物料输送工段加装防护罩,并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登报致歉。

2.环境污染案

行政执法机构:海安市生态环境执法局

承包方:南通万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调查情况:南通玛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海安市高新区兴泰路99号,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涂装设备制造、销售。该单位钢结构、夹芯板生产项目《自查评价报告》于2017年9月22日取得海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登记备案意见(海环建清字[2016]02242号)。生产工艺流程为上料→下料→组装→焊接→校正→焊接→抛丸→喷漆→烘干。2020年5月2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VOCs巡航监测指标异常点对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南北两个钢结构生产车间均配备有喷涂、涂装设备。 车间喷漆作业区地面有明显油漆痕迹,其中北车间发现已喷漆但未完全干燥的钢结构。2020年5月22日,单位法人代表接受询问调查,获悉该单位喷漆采用水性漆,目前喷漆在开放式车间进行,已购置移动式喷漆房及废气处理设施,将于近期完成建设安装。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该单位涂装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以7万元罚款。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公司正在整改中。

3.环境污染案件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

派对:

案件事实及调查情况:2020年7月9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环保设备及系统项目处于生产状态,该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该单位设有封闭式喷漆房,检查时喷漆房未使用,喷漆房内有准备喷漆的零部件,喷漆房门外堆放有喷完的成品,地面有喷漆痕迹。喷漆房内设有活性炭吸附及光氧化处理设施,现场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检查发现风机能运转,光氧化设备电源指示灯不亮,仪表盘无读数,现场未发现光氧化设备电源线。检查发现,该单位设有危废仓库,仓库内存放有废油漆桶。 现场采用快速测量仪测得挥发性有机废气浓度超过20毫克/立方米,且无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7月10日,南通市崇川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公司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有关规定(公司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责令立即停止环保设备及系统项目建设,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共计罚款9万元。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目前,该公司已将光氧设备接上电源线,烤漆房也进行了自检改善,并决定主动迁出。

4、无密封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情况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派对: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主营船舶机械生产、销售。2020年8月12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烤漆房未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待烘干的工件和待搅拌的油漆桶,桶盖未盖好、烤漆房门帘打开。烤漆房北侧设有废漆桶临时存放点,废漆桶未加盖,桶内残存有油漆、固化剂等,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快速测试仪在桶口附近测量,瞬时浓度超标。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8月14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通09环发函[2020]23号)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关闭喷漆房窗帘,并将废漆桶加盖移至危废库房存放。同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方案,加强环境管理。

5.环境污染案件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派对:

案件事实及查处情况:2020年8月18日晚,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VOCs突击检查,执法人员路过海门区厦门路99号时发现气味严重,遂进入检查。该单位主要生产项目为年生产展台600套。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名工人在打磨车间使用油性漆喷漆木质展示柜,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打磨车间门敞开、未密封,未按要求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现场喷漆气味明显。该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作业,未使用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

行政执法决定及整改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2020年8月2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以该单位“未在密闭空间内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为由,对该单位立案侦查,拟处以罚款7万元。目前已整改完毕。

6.环境污染案件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市启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

方:上海斯库路桥机械设备启东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及调查情况:2020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在上海斯库鲁桥机械设备启东有限公司一号车间东侧发现一间伸缩式喷漆房,但喷漆操作人员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处于敞开状态,喷涂所用的双组份油漆为挥发性有机物。同时,该车间南侧窗户、东侧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法有效收集,车间油漆异味明显。

行政处罚决定及整改情况:8月2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公司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南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十三条(公司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7万元。目前,相关案件材料已移送法务部审查,公司正在整改中。

7.含VOCs废气生产活动未按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执法机构:南通市如东县生态环境执法局

派对:

案例和调查的事实:该单元从事筛选项目的生产,并具有4个生产研讨会。通过管道到3层的紫外线氧化 +激活的碳装置进行处理,然后通过排气烟囱排放,但在2020年5月29日的执法检查中,当该单元的所有4个生产研讨会都在生产中时在研讨会中以无组织的方式排放,气味在现场很明显。

行政执法决策和纠正进度:2020年6月1日, 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单位提出了一个单位,用于生产包含挥发性有机化学的筛选废气,并且未能按照法规进行浪费预防和控制设施,并对19月19日的行政部门进行了惩罚,并在7月19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辅助引起的风扇和“紫外线氧 +活性碳”的治疗设施正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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