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广告乱象频出,如何监管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2024-06-17 18:07:17发布 浏览239次 信息编号:7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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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广告乱象频出,如何监管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成熟和发展,“网约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网约车”的出现固然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但由于其发展迅速,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弊端。比如,“网约车”行业门槛低,司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网约车”平台监管不严格,驾驶资质和犯罪信息无法系统管控,存在社会安全风险;“网约车”需要大面积车身广告,容易导致驾驶视野受限,引发交通事故。同时,“网约车”发布的车身广告面积过大,涉嫌违法违规,该如何查处?这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
【背景】
“网约车”车辆不仅车身侧面贴满标语,就连后挡风玻璃也完全被广告覆盖,严重遮挡了司机视线,无法透过后窗观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那么司机为何仍选择贴标语呢?笔者查阅相关报道后发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说法并不一致。
该网约车司机称,“作为司机,我也深知视野的重要性,曾多次与同事向平台反映车贴影响视野,但并未引起什么‘波澜’。另外,平台每月必须按时发图审核,车贴必须完好无损,否则平台无法通过认证,无法接单。贴了影响安全,不贴就没有收入,所以为了生活,我只好妥协了。”此外,如果司机因车身广告违法被交警处罚,平台已承诺“报销”。
“网约车”平台方面称,“注册司机可以选择贴或不贴车身广告,但规则不同。车贴是在安全条件下使用的,对司机没有强制要求,一般情况下司机必须贴。如果未按相应标准贴车贴,平台会从司机接到的每单中扣除8%的车贴信息费,而且会影响司机每单提现的速度。”至于罚款的“报销”,其实也是一种补贴,如果司机确实因为贴车贴广告被罚款,可以向平台申请相应的补贴,具体细节以各地通知为准。最后,平台称,还是建议司机贴车身广告,认为车贴是他们的品牌标识,也能展现平台与司机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机制是造成大规模非法车身广告猖獗的主要因素。
【问题】
目前,为了查处“网约车”违法车身广告,其实已经出台了车贴广告标准模板,希望“网约车”能够及时整改。同时车身广告模板也有利于拓宽驾驶员视野,降低事故风险。但部分“网约车”平台仍执着于大面积张贴违法车身广告,不仅未能消除安全隐患,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准备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具体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牌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车辆、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宣传设施。那么“网约车”能否认定为“公共交通车辆”?
2、如果进行调查,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是谁(个人还是平台)?
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牌的,应当报市市容卫生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牌的,责令限期备案,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拆除”。但是,如果无法备案,《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标志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吗?
【分析与建议】
1、“网约车”能认定为“公共交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共交通是指“主要指从事客运业务的各种公交车、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此,“网约车”不属于公共交通。
但根据《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出租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交通服务)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县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车(以下统称出租车),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网络预约管理),出租车能否认为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属于公共交通?而作为出租车的一种,“网络预约出租车”是否也能认为属于“公共交通”的范畴?
因此,“网约车”能否认定为“公共交通”,还有待商榷。由于《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较早,可能没有想到“网约车”会发展得如此迅速,在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之处。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网约车”属于“公共交通”的观点。同时,笔者建议尽快修订公共交通的定义,明确交通运输的范围。对于“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的问题,也需要注意对“网约车”具体性质的认定,建议分别明确运输货物和招揽乘客,以减少执法中的争议。
2、应该查处谁(平台还是个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保证提供服务的司机具备合法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率等特点,与司机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但平台与司机之间并未就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待遇、考勤休假等进行约定。因此,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笔者更倾向于认定为聘用合同。
在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司机)按照用人单位(“网约车”平台)的要求实施了行为(发布违法车身广告),该行为能否实施一般取决于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用人单位行为,由此产生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劳动者。因此,笔者认为,“网约车”发布违法车身广告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应由平台承担。
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是否适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标志、招牌,未按照规定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仍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从法律角度看,这条规定(“上述行为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拆除”)有两层含义,一是不符合备案设置规定,二是不符合广告张贴的特殊设置规定。
如果不符合专门的广告张贴规定,也就是安装规定和备案规定是并列关系,那么对不符合安装规定的车辆,可以直接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跟备案无关。
若不符合备案规定,违法“网约车”广告查处应当先备案,若不符合备案规定,则责令限期修改或移除。因此,在查处案件时,理论上不能跳过备案环节,直接责令限期修改或移除。但《关于规范各类营运车辆车身标识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规范车身标识的通知》)及标准图例已向“网约车”平台下发,笔者认为可以视为“网约车”合法合规车身广告的整改标准及备案依据。即按照整改标准在“网约车”平台上发布广告的车辆,即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若未按照《关于规范车身标识的通知》进行整改,则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限期修改或拆除。此时,无需考虑车辆是否备案,对于不符合整改标准的车辆,直接拆除或改造,不再进行罚款。这样做不仅提高了效率,也符合整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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