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调整科研采购与合同管理规定,落实科研放管服要求

2024-06-17 05:06:29发布    浏览49次    信息编号:7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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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调整科研采购与合同管理规定,落实科研放管服要求

日前,东南大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班发〔2016〕50号)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的精神,调整了科研采购和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调整了科研采购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落实科研“放放、放放、服务”的要求。学校规定,

学校集中公共采购定额标准由原有的20万元调整为50万元,用于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及外包服务。其中,20000-2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原则上通过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东南大学仪器设备招标系统”采购;对于不适用招标系统采购的定制设备、仪器设备维修、专用软件、实验耗材等项目,项目单位与供应商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由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内容的审核。20万-5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等采购,应当在《快速采购平台》采购公告中公布,招标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组织协商、洽谈等方式采购。20000-20万元(专属)科研外包服务,由项目单位通过高校在线办公厅“外包支出申请”模块申请,由科研院所负责审核。对于20万-50万元(独家)科研外包服务,采购公告将在“快速采购平台”发布,招标人收集完毕后,由科研院所或采购中心组织协商谈判,并公布采购结果。

50万元以法定公开招标限额,利用竞争性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及相关服务、耗材及外包服务等,由采购中心或社会机构采取竞争性等方式组织实施,并由资格预审优化后资格模式。此类采购项目需要公开公告,并公开招标。其中,如果政府采购限额(100万元)在限额范围内,则必须在校园网站上公布;如果政府采购配额超过限制,则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对于政府采购定额内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采购中心从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选取,或者由项目单位推荐外部专家按3:1的比例进行评审。达到政府采购定额的,原则上从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据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审。对于在政府采购定额内、预计每年采购的科研项目,可积极探索一年采购两年(或三年)或资质入围的方式,简化采购流程。

关于科研急需设备、耗材的采购,学校规定项目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科研院所应及时与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协商。达到政府采购定额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按照特殊处理和现场处理的原则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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