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解析

2024-06-15 21:04:46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7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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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解析

二、分散采购配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市级采购人(含大冶市,下同)采购单笔或批量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实行分散采购;区(县)级采购人采购单笔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3.公开招标金额标准

符合下列价值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货物与服务:单笔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招标金额标准,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项或同类别货物、服务、项目拆分采购。

四、政府采购管理

(1)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责任实体,对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并对编制和执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的内容。采购人应当根据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内的社会力量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单独编制。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2)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国产货物、服务和工程,优先采购列入节能环保目录的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采购人应当在满足本机构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要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总预算30%以上用于专项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立项、需求确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等环节充分体现国家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四)采购人因履行职责需要,需要频繁采购社会、管理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且单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区县本级20万元),但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上(区县本级20万元)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库(有效期1年),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采购人经市财政局备案后,在采购社会、管理咨询服务等分散采购项目时,可以按规定从备选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五)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合同支付款项,有序推进各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

五、其他事项

(1)对中央和省级管理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者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说明材料,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公告、资金支付等手续。

(二)电影、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告,水、电、通讯、热力、燃气供应费用,邮政快递、电信网管更新改造,房屋购买、租赁等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的规定,我市所辖大冶市、阳新县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的权限。

(四)本目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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