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各市需遵照执行

2024-06-15 04:03:59发布    浏览46次    信息编号:7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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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各市需遵照执行

各市财政局、有关市经贸委、建设委: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贸发[2002]55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

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2、2003年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预付款申请表(略)

4.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略)

5.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预付款专项说明(略)

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清算专项票据(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 年 7 月 3 日

附件1: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贸发[2002]55号)、《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性基金,其收入应当足额上缴地方各级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垫付、侵占、挪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城墙整治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决算,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城墙整治管理机构批准、备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上级机关及其城墙修缮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城墙修缮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开工前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付专项资金给建筑工程所在地墙体改造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墙体改造管理机构)。

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证工作,2003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附后。

第八条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拨付专项资金时,应当向当地墙体改造管理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相关材料(含预算、施工图等),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预付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付申请表》,表格见附件)。

第十条 墙体改造管理机构核实、归集专项资金后,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预付款专用票据》(以下简称《预付款票据》,见附表)。建设单位持预付款票据第四联到相关部门申领规划许可证。未缴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各级墙体整治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征收单位征收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足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存工作。

专项资金上缴国库,记入“基金预算收入”帐户第80类“工业交通部基金收入”项目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填报“基金预算支出”帐户第80类“工业交通部基金支出”项目8019“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墙体整治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结算。

建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结算时,应提交专项资金预付款票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并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地方墙体改造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根据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确定专项资金退还比例,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和报告。

专项资金返还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实际使用量返还90%;

(二)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即粘土含量大于50%),按实际使用量退还50%;

(三)单个建筑工程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低于80%的,不予退还。

财政部门要对墙体改造管理机构专项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办理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政策。对应当退还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按季度集中办理退还手续。

专项资金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不得在新型墙体材料销售过程中收取,严禁在专项资金以外收取保证金或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

第十四条 对征收的专项资金结算,由地方墙体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结算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结算收据》,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专用票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室内外墙面抹灰、粉刷,检查困难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资金应当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墙体整治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计划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代为征收专项资金,征收费用为实际收缴国库的2‰,由当地按规定计提拨付,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城墙修缮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初五日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上月收缴专项资金数额及实际退还情况的书面材料。

每月前10日内,按上月当地收缴的专项资金扣除同期实际退还金额后的余额10%上缴省级国库,5%上缴省辖市国库。

每月初15日内,按上月征收的专项资金扣除同期实际退还金额后的余额的15%缴入省国库。

对未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可通过年终结算扣除并存入国库。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1)引进、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项目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项目补助;

(3)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开发与推广;

(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5)代收费用;

(六)对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七)经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低于该年度专项资金总支出的90%。

第二十一条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专项资金,作为增加国有资本。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城墙改造管理机构如为行政机关或预算内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应按编制从正常预算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如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管理经费应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执行,暂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从正常预算资金中列支。

自筹资金墙体改造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不纳入专项资金支出比例控制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墙体改造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学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体整治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请批准,并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工程竣工后,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经墙体改造管理机构初审、墙体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

(六)审查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结合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体修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本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墙体修缮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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