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镍镉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 2006/66/EC:电池市场规则与管控范围详解
2024-06-14 14:07:09发布 浏览149次 信息编号:7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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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镍镉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 2006/66/EC:电池市场规则与管控范围详解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并生效,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欧盟电池指令规定了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市场的规则,特别是对电池和蓄电池中有害物质的禁止和限制要求,以及对废旧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的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管控范围
欧盟电池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无论其形状、尺寸、类型、材料成分或用途如何。在实际实施中,欧盟电池指令将电池分为三类: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以及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任何密封的、可握在手中的电池、纽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工业电池或蓄电池是任何设计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或电动汽车的电池或蓄电池。
汽车电池或蓄电池是用于车辆启动、照明或点火的任何电池或蓄电池。
欧盟电池指令有害物质限值
根据电池指令4,在不违反欧盟ELV法规的情况下,电池应满足以下限值要求:
1)任何电池或蓄电池,无论是否安装在其他设备中,其含汞量不得超过0.0005%;
2)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包括已安装在其他设备中的电池或蓄电池,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
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不受以下限制:
1)2015年10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纽扣电池仅需满足2%汞含量要求(豁免期已过期);
2)紧急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和医疗设备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对镉含量没有限制;
3)2016年12月31日前投放市场的无线电动工具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中镉含量不受限制(豁免期已过期)。
欧盟电池指令标签要求
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应贴有以下信息的标签:
1)所有电池都需要贴上带叉的带轮垃圾桶标签(如下图所示);
2)当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0.0005%的汞,和/或超过0.002%的镉,和/或超过0.004%的铅时,必须在带叉的带轮垃圾桶下方标明危险物质的名称;
3)除1和2外,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还需要标明电池容量。
欧盟电池指令注册要求
在首次将电池和蓄电池投放到欧盟成员国市场之前,电池或蓄电池生产商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成员国主管部门或授权注册机构完成注册,以获取电池生产商注册号。此注册可以作为另一生产商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电池和蓄电池生产商只需在每个欧盟成员国注册一次。
电池、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供以下信息:
(i)在成员国经营的制造商名称和品牌名称(如果有)
(ii)生产者的地址:邮政编码和位置、街道名称和门牌号、国家、网址、电话号码,以及(如果有)生产者的联系人、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iii)制造商对投放市场的电池和蓄电池类型的标示: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工业电池和蓄电池、或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四)关于生产者如何履行责任的信息:通过个人或集体计划;
(五)申请注册的日期;
(vi)生产者的国家识别代码,包括生产者的欧洲关税编号或国家关税编号(可选);
(vii) 声明所提供的信息属实。
欧盟电池指令废旧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要求
欧盟电池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具体要求来规范废旧电池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
最低收集率要求:2012 年 9 月 26 日前达到 25%,2016 年 9 月 26 日前达到 45%;
最低回收率要求:铅酸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率达到平均电池重量的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率达到平均电池重量的75%,其他废旧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率达到平均电池重量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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