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2024-06-14 00:14:56发布    浏览74次    信息编号:7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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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排放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修订建议

本文概括了电镀废水、废气产生和排放的特点,分析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适用范围、“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监测位置、间接排放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水(气)量、监测方法等问题,并对标准的实施和修订提出了建议。

为了控制电镀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6月发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十余年。

–2008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方法与要求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对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标准本身的缺失,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企业自检、日常环境管理等标准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对污染源应该执行哪项标准、在何处设置监测点、如何选择间接排放限值等意见不一,从而导致标准的实施和使用存在分歧。同时,基准水排放量和基准废气量很少使用,新的电镀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不断涌现。

本文针对实际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正确理解SEPA-2008,以期为电镀企业贯彻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制定、修订标准提供参考。

1.–2008年实施中常见的问题

1.1实际使用范围超出-2008的规定

–2008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而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的“电镀”定义为“利用电解作用在零件表面沉积一层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阳极氧化”定义为“以金属或合金零件为阳极,利用电解作用在其表面生成一层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的工艺称为发蓝”。

–2008 适用于狭义的电镀,规定参照阳极氧化工艺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发蓝”的正确定义应该是:“将钢制工件在空气中加热或置于氧化性溶液中,使其表面生成一层极薄的蓝色氧化膜。”可见,发蓝不属于阳极氧化,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表面处理工艺。

近年来,我国表面处理行业新工艺技术不断发展,不经过电解,直接在溶液中加入还原剂,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或合金层的化学镀技术得到广泛应用,有生产企业只有化学镀,或既有化学镀又有电镀的情况。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化学镀企业已执行HS-2008,虽然实际使用范围超出了HS-2008的规定,但化学镀污染物特性与电镀污染物相似,同样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离子及大量有机污染物,若继续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HS-1996),将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威胁。

从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角度,化学电镀企业应参考执行-2008。

1.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认定存在争议

–2008规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7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类别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设置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由于2008年《条例》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定义和具体位置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使用中对其位置存在较大争议,实际认定也有很大差异,有的认定在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水口,有的认定在电镀企业生产现场或车间边界,有的认定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的出口。

对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况,监测因子的实施有所不同:有的只监测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的特定污染物,而有的则监测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7种重金属污染物。

监测点的设置对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是否达标的判断有很大影响,如果同样的废水排放,在车间排放口监测不达标,那么与其他种类的废水混合后,在主排放口监测可能就达标了。

电镀是存在于不同工业领域的常见工艺过程,纯电镀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应视为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其排放口为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

设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稀释排放,设置它的核心思想应该是: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在与其他废水混合之前的地方就是监测点。

此外,2008年法规第5.1.1条规定,“企业排放废水、废气的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设施后进行监测”。因此,当有针对特定污染物的废水分类处理装置时,应当在处理装置的出口监测相应的污染物。

1.3 间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缺失

–2008规定:“企业向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废水时,其中毒性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监测点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污水处理能力或者按照相关标准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并未对间接排放的“其他污染物”直接规定排放限值,而是允许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协商确定排放浓度。

2008条例发布后,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制定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监测方案》(环科函[2009]52号),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必须对一般污染物设置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按一定比例提高(130%~200%),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难以有效去除的污染物,应设置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2010年以后制定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多对各类污染物明确规定了间接排放限值。

实际执行情况——2008年,地方政府对间接排放中“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的确定具有很大的自由度,执行情况差别很大。

有的国家直接执行2008年排放限值,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等同起来;有的国家则选择执行1996年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地方间接排放标准。

当选择其他标准作为间接排放标准时,部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在-2008年超过“表2”限值的200%(见表1)。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主要采用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氧化沟、SBR(序批式活性污泥工艺)等生化法,这些工艺可以处理电镀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但无法处理铜和锌。当“其他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将电镀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污染物去除效果有限。

1.5基准排量、排气量可操作性、适用性不强

–2008规定了多层镀、单层镀的单位产品基准废气量,以及镀锌、镀铬、其他镀种、阳极氧化、发蓝等不同工艺的单位产品基准废气量。

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是指“为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电镀元器件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上限值”。单位产品基准废气量是指“为确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电镀元器件单位面积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当企业实际单位产品排水量或废气量高于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废气量时,需要将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废气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并与2008年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管理指南》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判断。

当实际单位产品水(气)排放量低于或者等于基准单位产品水(气)排放量时,可将监测结果与排放限值直接进行对比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环保监测部门几乎不对企业单位面积产品实际排放(气)量进行监测统计,即不将企业单位面积产品实际排放(气)量与标准值进行对比,而是直接采用污染物分析监测结果,该指标在实际达标与否判断工作中很少发挥作用。

主要是因为这个指标不如排放指标直观,使用时需要取得一定周期内的排水排气数据和相应周期内的电镀面积等基础数据后才能计算。有些类型的电镀产品面积计算比较困难,例如异形螺丝、螺母、表针、钢笔等生产厂家在计量时经常采用称重的方式,并不以电镀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即使是生产规模较大的电镀产品的企业,也很难用电镀面积来计量每一个电镀部位,因此很难取得一定周期内的电镀面积基础数据。

–2008年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是以电镀件单位面积排水量和排气量为基准的。但排水量和排气量受镀层层数、镀层厚度等因素影响较大。镀层层数越多,清洗次数越多,产生的废水越多。镀层越厚,电镀时间越长,产生的废气越多。

不同的电镀产品在同一表面面积上的镀层数量和厚度都不同,产生的废水或废气往往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例如三层镀与单层镀的排水量、硬铬镀层与装饰铬镀层的排气量就有很大差别。仅凭电镀件单位面积的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来判断,是不能适应和满足实际需要的。

1.5 监测方法标准有待更新

-2008在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第五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规定了电镀水、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在“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中规定了铝(水中)、硫酸雾的监测方法,因为-2008发布时尚未发布相关的监测标准。

GB/T-2008规定,总镍的监测方法标准有《水中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989)和《水中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989),这2种方法的最低检测浓度分别为0.25mg/L和0.05mg/L,测量范围分别为0.25~10mg/L和0.2~5mg/L,无法满足GB/T-2008“表3”中总镍排放限值0.1mg/L的测量要求。

目前部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采用的是GB/T1-1989标准,任何检出都视为超标,其他地区采用石墨炉法或ICP-MS法,可测得总镍含量为0.1mg/L。

– 自2008年发布以来,已推出12个与其范围相匹配的水、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包括可测定0.1mg/L总镍的方法标准(HJ700、HJ776),以及废水中铝和废气中硫酸雾的检测方法,详见表2。

2. 建议

(1)化学电镀污染物排放按照2008​​年《化学电镀污染物管理条例》执行。

(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应设置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之前的地方。

当有针对特定污染物的废水分离处理装置时,应在处理装置出口处设置相应污染物的监测。

(3)在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与HS-2008实施相关的管理文件中,应要求对实际排水量、废气量进行监测,折算单位产品排水量、废气量并与基准排水量、废气量进行对比,以强化该指标的使用。

电镀企业在统计电镀产量时,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方法,做好相应记录,环保部门应加强该指标在环境监管中的运用,更好地促进标准的实施。

(4)在修订ASTM D-2008时,研究了适用范围及相应的排放限值,纳入了化学镀,将“阳极氧化”定义修改为“在阳极金属表面覆盖一层保护性、装饰性或功能性涂层的电解氧化过程”,增加了“发蓝”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位置描述,研究细化不同工艺下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和基准排气量的数值。另外,可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2015)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电镀废水特点,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CODCr等可生物降解指标应在现有直接排放限值基础上适当放宽,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应与现有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选取较小的放宽比例。还需根据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标准,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污染物监测要求”两部分内容,删除“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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