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印发,明确总体目标及任务

2024-06-09 11:07:09发布    浏览65次    信息编号:7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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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印发,明确总体目标及任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 5 月 7 日

《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为完善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体系,满足中山未来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扎实推进《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收运系统,实行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系统化、法制化、科学化、精准化,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维护中山市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0年,初步建立社会和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网络,完善工业、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基本形成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中山市本地实际需要;危险废物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增强;加快体系建设,推进示范项目,在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循环经济原则。

到2022年,形成覆盖全市的工业、医疗、社会和生活等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和临时贮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中山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需要;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山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套体系和危险废物鉴别、检测体系,建立“源头削减、过程管理严格、执法有效、制度完备、风险可控”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二、建立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

1.完善工业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在工业集聚区/产业定点基地/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园区”)探索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收运模式,鼓励有危险废物收运需求、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废物收运、贮存设施,在服务范围内为产废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收运、贮存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园区所在镇参与)

2.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加强综合医疗废物收运网络建设,到2020年基本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纳入收运体系。构建“网络顶层-枢纽-网络底层”结构的三级医疗废物收运网络,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长期稳定的医疗废物收运服务。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为顶层,市属医院、镇(区)公立医院和社会医院为枢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络底层。每个镇至少设立1个区级暂存点,为周边服务区域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床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废物暂存服务。建设医疗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的跟踪可追溯。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局、国资委、各镇区参与)

3.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培训,推动机动车维修业各类危险废物规范收集。鼓励建设具备收集机动车维修业各类危险废物能力的收集、贮存、转运点,限制在中山市设立只收集单一类型、收集处置能力过剩的收集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危险废物产生源委托处置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在产生单位内部开展危险废物分类、包装、储运等延伸服务,提高危险废物标准化收集比例和安全处置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4.推动国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结合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强有毒有害废物收集运输,构建国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5.整合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和监管条件的企业;限制本市新建、扩建产能过剩或低水平重复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鼓励本市上马大幅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和新建产能不足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园区自行建设综合利用设施,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6.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1)扩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到2020年,在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基础上扩大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5吨/日,形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5吨/日。(中汇集团牵头,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参与)

(2)扩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到2020年,现有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扩建至处理能力80吨/日,形成飞灰处理能力160吨/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引进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资金实力雄厚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填补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空白。依靠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到2020年形成年处理危险废物19.5万吨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7.建设危险废物填埋/贮存基础配套设施。到2022年,推动建设可追溯、可定位、可回收、基本满足当地需求的危险废物填埋设施,主要接纳仍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焚烧飞灰、残渣进行填埋,同时兼顾无限贮存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着力推进循环经济建设

8.推进企业危险废物减量示范,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企业通过生产工艺改造,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设立补助资金,对通过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终端产品再利用等方式实现危险废物减量的示范企业进行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废弃物产生企业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废弃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逐步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引导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到2020年,完成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0吨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9.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化改造。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化改造,推进以危险废物为重点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以奖代补,推动工业园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园区所在镇参与)

五、建立科学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

10.探索危险废物管理“中山模式”。

研究危险废物管理“中山模式”,探索有利于循环经济、固体废物减量和污染控制的体制机制。梳理现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补充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危险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安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内容的编制要求。鼓励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的重点企业自行建设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规范全市企业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建立纠正机制和鉴别程序,按现行标准对问题废物种类进行鉴别,明确固体废物类别,对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实行规范的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1.建设基础数据工程。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年度申报登记工作,逐步提高申报登记数据质量,摸清底线,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依据。2019年底前,完成我市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核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年产危险废物1吨以上企业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核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参加)

12.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准入。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单位的监管,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准入标准,引导建设与本市相适应、技术先进、运行稳定可靠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要遵循限制过剩、鼓励建设不足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对收集、利用和处置能力过剩的,限制其新增处置能力;对能力不足的,鼓励投资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13.固体废物地方立法。根据国家和省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必要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实施,开展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立法。2019年开展立法前期工作,争取列入2020年全市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人大办公室、市卫生计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4.提高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加强中山市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探索制定危险废物鉴别规程,建立本地危险废物鉴别检测体系。力争到2022年基本具备腐蚀性、浸出毒性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技术支撑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15.加强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按照企业自查、镇(区)核查、市级抽查模式,有序推进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建设。2020年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标准化管理抽查通过率达到98%,2022年达到99%,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标准化管理抽查通过率保证100%。加强重点企业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培训指导,组织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人员固体废物培训;每年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执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危险废物标准化管理要求的行为扣相应分,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区生态环境局参与)

16.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信任友善的政企关系。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运营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适时推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企业进行生态设计、使用再生材料、规范回收。严格危险废物运输准入管理,强化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准入条件,加强危险废物运输行业监管,全面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全过程GPS跟踪监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要承担核查验收、达标利用处置、结果通报、申报登记等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国家标准规范。大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在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强化“先帮后罚”的服务意识,塑造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企业树立和践行危险废物管理先进理念,在危险废物管理中体现循环经济理念;通过理顺相关管理制度,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危险废物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六、提高监管和应急能力

17、建设完善督察队伍。加强督察队伍能力建设,增加人员配备,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演练,提升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督察能力。开展中山市危险废物督察队伍业务和技术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各镇区生态环境局参加)

18.决策第三方支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提供决策支持服务。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开展规划实施和中期评估,为固体废物经营企业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为危险废物执法、环境审计等提供第三方技术支持,为管理部门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

19.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设中山市固体废物在线监控管理平台。逐步将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运营单位纳入平台,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通过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管理,形成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参与)

20.危险废物风险管理。

构建危险废物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源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排查、风险管控、数据库管理等。建立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网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设备配置、应急队伍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意识。逐步推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和重废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参与)

八、加强组织领导

21.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规划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规划实施,督促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按照本规划要求,分解各项规划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22.落实资金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原则,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补助或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支持中山市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对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乡镇开展最新政策、法律宣传,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业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和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强化相关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意识。危险废物产生、运营企业要做好本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区生态环境局参与)

24.鼓励公众参与。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开展危险废物法制宣传,逐步建立社会监督网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联防联控局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参与)

附件:1.重点工程项目一览表

2. 目标任务表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配置及准入情况

附件1:

重点项目清单

附件二:

目标任务表

评论:

安全处置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安全填埋、焚烧等处置方法和安全贮存。

综合利用率统计范围:中山市当年本地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

*:2016年缺少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数据,因此以2015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作为规划基准年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资源利用率=(综合利用+能源焚烧)/危废产生量

资源利用率统计范围:中山市当年产生并交由本地企业处理处置的所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包括医疗废物及焚烧残渣的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运营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来源于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当地企业的抽查结果。

年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数量:指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2019-2020年,共有30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21-2022年,新增30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共计60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按照规定,每三年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因此在2019-2022年期间,可能出现一家企业已进行两次审核的情况。

附件3: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配置及准入条件

中山市危险废物设施包括收集、运输和最终处理处置设施,准入条件如下:

1.收集、运输设施。

1.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设施。

根据“关于固体废物在广东省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的规定”,受到鼓励和支持,以根据法律建立危险的废物存储设施,并根据法律为企业公园的工业公园和工业公园的企业群体和运营商提供危险的废物收集和存储服务。基地/工业公园(以下称为“公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公园规划,公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和其他文件;

(2)服务范围仅限于公园规划中定义的公园区域,公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估和其他文件;

(3)遵守当前的管理要求,保留危险废物的来源和目的地的记录,并确保可以追踪和跟踪危险废物。

2.从社会来源收集和运输设施。

社会来源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服务范围仅限于中山市;

(2)业务范围仅限于汽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

(3)社会来源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危险的废物处理业务许可证,并且业务范围必须包括至少一种由汽车维护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

(4)鼓励建造收集,存储和转移点,这些收集,存储和转移点有能力从汽车维修行业收集所有类型的危险废物,并限制收集点的建设,这些收集点仅收集一种危险废物,并在中山市拥有剩余的收集和处置能力。

(2)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

中山的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包括基本保证和市场分配类别,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家庭废物焚化粉煤灰处置设施以及不确定的存储/垃圾填充设施属于基本保证类别,其余的属于市场分配类别。

1.治疗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应遵守以下原则:

(1)制造危险的废物收集,使用和处置设施应遵守剩余的原则,并鼓励构建能力不足。

(2)在中山市的危险范围内的空间控制区域(以下简称“禁止的建筑区域”),根据中山市的总体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市生态控制计划和其他规定在施工区域,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的特定现场选择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标准和技术规格的相关要求,广东省和中山城市也应尽可能地使用现有的建筑土地。

(3)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必须遵守当前国家,省和市政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格的要求。

(4)社会责任:在过去三年中已包含在政府信用评级黑名单中的企业,或者在地方政府部门拥有糟糕的公司环境信用评级记录,或者不允许进入中东山危险废物待遇和处置市场。

2.基本安全类别。

基本支持设施的配置原理如下:

(1)基于中山市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类型的当前和预测情况,应控制处置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的规模,但规模设置应考虑到将来的发展并适当提高;

(2)通过政府投资建设;

(3)污染者的指导价格应考虑到土地资源的成本,有效的污染成本,合理的成本,以及操作员的合理利润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格。

基本支持设施中的垃圾填埋场必须同时严格控制其他类型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地点必须共同发出相关的演示声明,并将其报告给市政生态环境局进行申请。

原则上,可以在不确定的存储地点中接受的危险废物仅限于以下内容:

(1)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目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且没有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格来识别危险废物类型,并且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利用和处置单位;

(2)对于国内利用和处置能力极为有限的危险废物类型,我们必须找到出路并逐渐消化并解决它们。

废物存储/垃圾填埋场需要可追溯,可定位和可移动,以提供随后可能利用危险废物的条件。

3.市场配置。

市场配置设施的配置原理如下:

(1)污染者需要承担污染控制的成本,从而履行其对污染预防和控制的主要责任;

(2)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营来自社会基金,尊重企业的主要地位,创造了健康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为市场在分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全面的作用;

(3)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利用和处置设施的构建应遵循限制盈余的原则,并鼓励其能力过多的危险浪费类型的扩展和扩展项目,并不是批准的重建项目,但是可以根据这些范围来提高流动水平。能力,投资和建设将鼓励。

在不久的将来(2020年),计划将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的年能力增加195,000吨,在第13个五年计划结束后,将对该计划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中山的危险废物利用和分配能力的总规模控制线。

为了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并防止小规模的单个项目的发生,在整体规模的控制下,中山城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数量将在第13五年的计划期间暂时限制为2-3,并且在综合企业的待遇和分配企业的数量中无限制。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应优先考虑包括“再利用,回收”或基于能量的处理,并应使用适用的技术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有关炉渣和无粉煤灰无害技术的残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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