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06-09 04:07:29发布    浏览38次    信息编号:7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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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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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可在文件末尾下载

2. 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6 月 5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起草说明

1. 制定目的

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2. 配方工艺

(一)广泛调研。2023年1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科技节能办组织市州节能办、省节能协会、高校、设计院、检测机构等专家组成《通知》撰写组,系统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调研我省现状,借鉴其他省份经验。撰写组于11月完成《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会。

(二)联合撰写。2024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调研结果基础上,梳理职能,进一步明确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环节监管职责,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日常监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联合监管机制,形成了《通知》。

(三)征求意见。2024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征求了省质量安全总站、武汉市节能办公室、省建筑节能协会、武汉理工大学、省建设科学院、省建筑节能检测中心及相关企业的意见,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会采纳。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共三款,主要规定了如何完善责任制度;第二部分共三款,主要规定了如何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如何完善诚信管理制度;第四部分共四款,主要阐述了如何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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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辖市及神农架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行为和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质量行为,树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环字[2017]212号)、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文[2024]17号),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1.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1.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生产、维护和质量检验过程控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过程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原材料进厂检验、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样、人员培训、仪器设备校准、抽样记录等制度。

2、配有尺子、天平、干燥箱、压力机等实验设备,实验室环境符合标准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

3、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对同类型、规格、等级的新型墙体材料按标准要求分批进行抽检。对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密度、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等性能参数按年度进行抽检,并建立产品抽检记录簿。

4、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当企业日常抽检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应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5.新型墙体材料企业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把关外,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在配制、成型、养护后,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天数在工厂内存放,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率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7、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在产品表面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未标注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流入建筑市场。

8、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台账,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原材料来源可查、产品流向可追溯。

2.加强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引导设计单位优先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使用利用磷石膏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检验,要求现场材料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材料。现场检验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见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

(3)经高压灭菌固化并散发蒸汽的新型墙体材料;

(4)产品外观尺寸不符合标准,且严重破损。

三、进一步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工程现场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监督,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进场验收、检测、施工验收等质量控制,重点监督使用未经检验的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时擅自更改设计确定的材料产品、使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革新部门(以下简称墙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证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墙革部门应至少每年对认证产品进行一次抽检,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墙革办公室。

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研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建材产业政策。

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建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现场监管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管理“两地联动”机制。质监机构要及时将工程项目现场发现的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反馈地方墙改部门;墙改部门也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质量控制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信息反馈质监机构。以上信息可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象的信息来源。

(二)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地方墙体材料改革部门在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时,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者生产质量难以保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信部门报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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