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介绍

2024-06-06 14:04:41发布    浏览66次    信息编号:7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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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东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介绍

概述 1.建设项目特点结合市场发展需求,计划投资230万元新建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租用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6#厂房一楼厂房,总建筑面积604.75m, 并新增一条全自动桶化学镀镍生产线,电镀规模为3.5/年。项目所需的给排水设施、锅炉房、变电站配电房、临时废物储存设施、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辅助设施均依托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的设施。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成立于2011年,用地面积约114.3亩,投资建设。2011年、2014年、2020年,加工区完成了《重庆市大足区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龙水电镀园区环保搬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规划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并获得重庆市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余环汉〔2011〕406号,余环汉〔2014〕500号)。〔2020〕434号)。已建成10个标准厂房、锅炉房、1个处理区生产废水的污水处理站,具备入驻具体项目的条件。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2017年6月29日公布;2018年12月28日,修改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的决定》,拟建项目属于第22条第68项“金属制品的表面处理和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为此,中国机械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和相关规范要求,多次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并协助建设单位发布公众参与公告,编制完成了《新化学镀镍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3、初步分析判断,本项目为电镀表面处理项目,位于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属于《产业结构内新型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调整指导目录》中获准的项目,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并符合《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处理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余焕涵〔2020〕434《重庆电镀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修订)》,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四、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酸洗、中和、洗黑等工艺产生的工艺废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可行性;排放的污染物如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氨和其他污染物对环境空气的影响。项目生产废水处理的可行性取决于处理区的污水处理站,以及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项目异常条件下废水或废液泄漏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2)主要环境影响废气:酸洗、中和、洗黑等工艺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氨气等废气进入新建的酸雾净化塔进行处理,尾气通过25m高的排气筒排出。

预计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很小。废水:拟建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总排放量为10.19m/d,其中生产废水为9.51m60%,即生产废水排放量为3.8m/d(回用后)。生活污水经生化池处理后进入双桥公园污水处理厂。根据水质分类,生产废水按水质分类排入处理区的污水处理站,依托处理区现有的废水分类收集设施和管网,然后按标准回放排放。噪声:本工程噪声源主要为研磨机、酸雾净化塔(含风机)等,其噪声值约为75~90dB(A)。通过采用减振、降噪、厂房隔音等措施,满足厂界要求,达到排放标准。固废:主要包括含渣罐液、废罐液、废过滤衬里、废化工包装材料、车间垃圾拖把、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产量约112.7t/a。施工单位应当在生产车间设置有盖桶,临时贮存含渣废液、废罐液等收集的危险废物,清洗产生的电镀罐渣罐液、废过滤内胆等所有危险废物应收集并临时贮存于有盖桶内, 并应当定期送交处理区危险废物临时储存点,并移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此外,厂内还有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未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废弃包装等,生产量为0.5t/a,由厂家收集回收利用;员工生活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为2.4t/a,收集起来交给环卫处理。新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五环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主要结论 新建化学镀镍生产线项目位于大足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项目建设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相关规划,符合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控制,环境风险可接受,不会改变当地环境功能。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评认为该项目是可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得到了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新化学镀镍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总则1.1 项目编制依据 1.1.1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清洁生产法》(2012年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2018年修订);(十一)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12)《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2011-2020年)》(国汉〔2011〕119〕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22)《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环发〔2011〕128(23)《水污染重点流域防控规划(2016-2020年)(环水〔2017〕142(2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西部开发第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17〕89日实施);(29)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2001) (32)《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3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评〔2016〕95(34)《评价指标》电镀行业清洁生产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第25(35)号《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装置自我监测技术指引》(HJ985-2018);(36)《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HJ855-2017);(37)“电镀”(HJ984-2018);(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39)关于加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2016〕150号1.1.2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五)《重庆市开发园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分类规定》(玉环发〔2005〕45号) (六)《重庆市地表水适用功能类别分类规定》(玉孛发〔1998〕8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重庆市部分地表水功能类别的通知(余环发〔2009〕1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余班〔2011〕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括万州区在内的31个区县(自治县)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区的通知》(禹福班〔2013〕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括万州区在内的36个区(自治县)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区的通知(禹福班发〔2016〕19号);关于《关于万州区及其他地区(开发区)饮用水源集中保护区分类调整方案的通知》(余福班〔201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璧山区及其他地区区县(开发区)集中饮用水源头保护区调整撤销方案》的通知(余福班〔2019〕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条例》的通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条例〕2016〕19(9)重庆市余福发〔2016〕19(9)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汉〔2011〕123(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福发〔2016〕34(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方案》的通知,以进一步推进重庆市污染物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与交易情况(余福班发〔2014〕178(1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与经营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寰发〔2017〕249(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的通知》重庆市工业项目准入规定(修订)(于班发〔201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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