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镍镉电池回收 杭州、宁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2024-06-05 20:06:24发布    浏览69次    信息编号:7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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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镍镉电池回收 杭州、宁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即将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介绍

7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垃圾分类举措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垃圾分类几乎让上海市民在朋友圈“疯狂”。

事实上,随着垃圾分类理念的深入人心,我省不少城市将逐步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

6月21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其中生活垃圾分类、信贷联动等成为引人注目的新条款。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今年5月底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通过3个关键词来看一下吧!

关键词一:特点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确定了基本分类标准、明确了责任边界、细化了分类处置、规范了收集分类、明确了法律责任,具有宁波特色。

1.如何分类:生活垃圾分为四类。结合宁波实际工作情况,《条例》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其他废物作为基本分类标准,并对市民特别关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1)厨余垃圾。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弃蔬菜、水果、烂肉、肉骨、蛋壳、畜禽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渣。 (2)可回收物。指生活中产生的未受污染的、适宜回收利用、可以资源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废纺织品、废电器电子产品等。 (3)危险废物。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酸电池等)、废日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等。(4)其他垃圾。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废物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污染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灰尘等。

2.垃圾投放方式:垃圾应定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定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投放方式:(1)厨余垃圾经过滤除湿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2)可回收物可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回收设施,或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理。(3)危险废物应投放至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交由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处理。(4)其他废物应投放至其他废物收集容器。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等应与收集单位预约收集。无法立即处理的大件垃圾应投放至临时存放场所(点)或垃圾房。装修垃圾应装袋或捆扎后投放。并规定居住小区应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期投放和危险废物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3.处罚有哪些?垃圾混收混运将受到严厉处罚。为体现条例的严肃性,保证执法的可行性,条例对单位、个人未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等规定了更高的罚款数额。处罚标准:(1)个人、单位未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不及时处置,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扎,单位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针对市民关心的垃圾收运普遍存在的“抛、洒、漏、混收混运”现象,《条例》对城镇化管理区和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进行了规范,规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运,不得沿途丢弃、散落。违反规定,将受到严厉处罚。 (4)未使用封闭式车辆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其车辆不准上道路行驶。 (5)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收集、运输或者未按照规定运至指定地点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沿途丢弃、散落生活垃圾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7)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二:探索

1、立法确立“谁生产谁付费、多生产多付费”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费效率。因此,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必然趋势。《条例》第十条对收费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多生产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该原则致力于在宁波建立覆盖垃圾处理全成本、计量收费,并辅以征收机制、价格调整机制、监管政策激励机制的收费机制,为宁波建立健全完备的收费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六站三厂”配套基础设施已到位,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理将成全国标杆。在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宁波市开展“六站三厂”建设,为分类垃圾提供优质的收集、转运、处理手段。目前,全市新建的6座生活垃圾中转站均已投入使用,全部采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从垃圾车卸料、垃圾压缩到转运装车,全部实现自动控制、机械化操作、远程监控。不同于传统垃圾中转站的臭气扰民,新建的中转站全部采用地下与地上相结合的建筑形式,每个车间、每个工区均设置有除臭系统: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被强力收集,通过除臭设备输送至末端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同时,鼓风机通过负压引入室外新风,改善各区域空气质量。 在终端处理方面,宁波固废产业园“三厂”创造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的新标杆。

3.探索“差别收费”机制,开启“分类+收费”新模式。差别收费机制是指在垃圾分类制度下,对不同类别的垃圾分类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准确分离的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危险废物,由于其本身的经济价值和对终端处置过程减量化的影响,属于奖励分类部分,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有相应的配套积分奖励机制。未准确分类的混合垃圾,或无法进一步分类的一般垃圾,属于需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分。在非居民收费标准中,对餐厨垃圾和普通生活垃圾的差别收费,将为垃圾分类的有效推进构建利益激励机制,而对非居民超额收费模式有望进一步提高减量化水平,缓解“垃圾围城”压力,提高公民环保意识。衡量和差别相得益彰。 这种差别化的计量收费制度,有利于推动居民对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危险垃圾进行尽可能精准的分类,从而在宁波开创“分类+收费”的新模式。

关键词三:建议

1.加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投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划和进度,加快实施《条例》相关设施建设,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和器具,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2、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议政府出台《条例》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并出台,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培训。建议《条例》主要实施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基层执法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提升,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条例》内容,便于在实践中落实。此外,机关、团体等也应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垃圾分类培训,以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4.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全民普法、自媒体发布平台、新闻报道、媒体宣传等渠道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知度,增强居民自愿垃圾分类意识,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实施效率。

5、推进生活垃圾“智能分类”。 “智能分类”是人工智能未来重要的应用场景,也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智能分类”,需要建立大数据平台。看似孤立的智能垃圾桶,其实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都与大数据平台相连。居民用智能手机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轻松打开垃圾桶扔垃圾,并享受“实名制”补贴的福利,有助于培养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人们的文明素养成为自然习惯。目前,宁波已开展生活垃圾“智能分类”个别试点,但尚未大规模推广。作为发达地区,宁波可以在这方面走在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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