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2024-06-02 07:02:45发布    浏览86次    信息编号:7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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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HNPR-2017-05014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湘经信原料[2017]21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管理办法》

办法通知

各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部门、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和《促进绿色建筑材料生产和应用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4 月 12 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4月12日发布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和《湖南省促进绿色建筑材料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范围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中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 全省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均须进行产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凡未取得《认证证书》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主管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工作。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条件:

(一)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连续生产应当六个月以上;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

(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相关产品的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者有定期进行产品质量出厂检验的合同;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

第六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授权机构(名单见附件2)。

第七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表》(附件3)一式4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程序;

(四)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认证申请或者委托检验合同;

(五)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

(6)产品原工艺配方;

(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许可文件;

(八)生产烧结制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生产烧结制品并能提供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50%以上原料煤矸石(粉煤灰)的检测报告的企业除外。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首次认定及应用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采取集中申请的方式,时间周期按照以下时间段执行:每年3月1日至20日、7月1日至20日、10月8日至31日为集中申请期,每年3月21日至30日、7月21日至30日、11月1日至10日为地级市州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期,每年4月5日至25日、8月5日至25日、11月15日至12月5日为认证期。

(一)申请企业应按规定的申请期限到所在市、州、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领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表》,或从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网站下载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汇总上报所在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市、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在初审期间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系统或省经信委网站上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省墙体整治办公室在收到地级市州初审材料后,应在认证期限内对企业的技术、设备、规模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同时,质检机构应对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后,对企业申请的产品,符合条件的,予以认证,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省企业首次未申领《认证证书》的,由省城墙改造办公室委托市城墙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认证标准的,报省城墙改造办公室备案,发给证书;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由市城墙改造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视为首次认证,建筑用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尺寸发生变化的除外。

第十条 外地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进入我省建筑市场,需要享受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的,其生产或销售企业须持有企业所在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证书》,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直接向省墙体改造办公室申请认证。

第十一条 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由省城墙改造办公室在湖南省城墙改造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凡取得《认证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取得《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应于每月十日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上月产销统计报告,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十四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接受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取得《认证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志,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认证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用户提供加盖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或者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认可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认可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以注销。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表》和《认证证书》由省墙体改造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须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申请认证。企业未按时申请认证的,《认证证书》自动注销。再次申请认证的,按首次认证处理。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管理,省墙改办每年组织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责令企业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构注销《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被注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产品认证申请,并通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经法定的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

(二)产品质量在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限期2个月整改;逾期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限期2个月整改。

(三)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材料,骗取《认可证书》的;

(四)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可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体改造管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作出鉴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给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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